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就开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的尝试,因此说德国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发源地实属名归,但与此悠久的制度历史不符的是,德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这种公法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良好结合,是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范本,因此对于中德两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论综述1.一元论与二元论行政强制执行一元论意指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一元,即认为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有行政机关。
德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是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法行为,由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可以看出,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此观点在中国体现较为彻底,从《行政强制法》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同时这也是中德两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方面的重要差别。
2.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设定的义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这其中也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对公民、国家实行危害行为的相对人的即时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学说观点认为广义也意为对已设定义务的履行。
狭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仅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因为当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之时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便已实现相对人的义务,这时便不存在执行之说,之后的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只是强制履行。
二、中德行政强制立法演进过程比较1.德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演进德国于十九世纪中叶产生了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制度,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成文,由于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制,故并没有统一的联邦制立法,而是由各州分别之制定自己的行政强制执行法。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2 0 年 09
第2 3卷 第 的启示
一 一
德 国经 济 宪 法 与 经 济 行 政 法札 记
孙 雨 生
( 山东省农机管理 办公 室, 山东 济 南 2 0 1 ) 5 0 3
摘要 :德 国法学界 、法律 界对 于行 政给付是否适用法律保 留原 则的 问 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普遍认 为,具有 重要 题 性的行政给付应适用 法律保 留原 则,对于其他不具有 重要性 的行政 给付 ,经议会 通过的预算案即构成充足 的授权
一
、
,
重 要事 务保 留 德 国 的 法 治 国原 则 具 体 可 分 为 两 个 方 面 : 法 律 保 留和
法律优 先 。法 律优先 是指立法 对行政 优先 ,行政不 能与立 法 相抵 触 。法 律 保 留是 指 行政 必 须依 法 办事 ,所 谓 “ 没 有立 法 ,就没 有行政 。 法律保 留原则 的发展 经过 了三个 ” 阶 段 :干 预保 留、全 面 保 留 、重 要事 务 保 留 。干 预保 留 又 叫损 益 保 留 , 是 指 在 自 由法 治 国 时 期 ,所 有 对 人 民 不 利 之行 政 行 为 , 皆为 法 律所 保 留 。 因为 这 个 时 期 ,“自由 市民阶层纷纷起来反对 以君主及其公务员机器 为表现形式 的 国家 的管制和监 督 ,要求 将 国家 行政 的活动范 围限制 到为 保护 公共 安 全和秩 序 、消除 危 险所 必要 的 限度 之 内 。 [] ”1 但足 ,随着 社会 法治 国 的兴起 ,“ 国家要 提供 个人 需要 的 社 会 安 全 , 要 为 公 民 提 供 作 为 经 济 、 社 会 和 文 化 等 条 件 的 各 种 给 付 和 设 施 ( 如 水 、 电 、煤 气 , 交通 管 理 ,废 例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对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中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有了一些感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德国行政法后的感受进行阐述。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
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2.1 德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2 德国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2.3 德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
3.1 德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2 德国行政程序的主要程序环节
3.3 德国行政程序的特点和优势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
4.1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4.2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4.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五、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5.1 德国行政法的现状和问题
5.2 德国行政法的改革和创新
5.3 德国行政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总结: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深刻认识到德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严谨和高效。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周佑勇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
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
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1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简论法国行政法原则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文章 编 号 :62— 2 X(0 0 0 — 0 3— 3 17 90 2 1 ) 1 0 9 0
On he De e o t v l pm e f t e h nto he Fr nc A d i s r tv w i i l n lg e m e o Chi m nit a i e La Pr nc p e a d En i ht oa m ns ai a r c l ni u ii rc c :tepicp f hnf m dad dv l e w d ii rt el pi i e i t jdc l at e h r il o o o t v w n p s s ap i n e
王 昭
( 海市 徐 汇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三庭 , 海 上 上 203 ) 00 0
摘 要 : 国大 革 命 后 的 社 会历 史 现 实 催 生 了行 政 法 院 。 法 国行 政 法 院 在 审 判 实 践 中形 成 并 发 展 出行 政 法 两 大 法
原 则 : 政 法 治 原 则 与行 政 均 衡 原 则 , 而 推 动 了法 国行 政 法 运 行 和 法 治 的 不 断进 步 。 法 国行 政 法 原 则 形 成 与 行 从
行政法 原 则作 为贯穿行 政法 整个 运行 过程 的具 在 国情方 面 与我 国不乏 相 通 之 处 。 由此 , 我们 可 以
有统 摄性 的基本 准 则 , 推 动行 政 法 发 展 的精 神 内 通 过对 于法 国行政 法 原 则 的 探究 , 是 寻找 解 决 上 述 问 核, 承担 了填补 行政 法规漏 洞 、 克服法 律条 文局 限 的 题 的思路 。 重要 任 务 。因 此 , 明确 、 阐述 并 发展 、 完善 行 政 法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摘要:行政法学的发展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内社会民情变化巨大,行政主体如何正确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之一。
因此,比较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国家间行政法的异同,参考借鉴吸收他国行政法的经验与优势,以此促进我国行政法体制的逐步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行政法此篇中大陆法系行政法主要研究法国的行政法。
法国被称为现代行政法学的发源地,其产生的标志是建立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诞生。
行政法院的功能是保证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的随意侵犯,并通过行政系统建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来实现这两个目的。
法国行政法的根本依据逐渐来源于均衡原则以及行政法治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1)法律依据的根本来自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2)需要遵循法律依据下才能进行行政行为。
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有法律根据的支撑,更要求了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要形式合法、目的合法和内容合法。
(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积极的行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即行政机关行为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目的和方法同时还要积极地保障法律的实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近代法国逐渐得到重视,在这种需求下诞生了行政均衡原则。
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逐渐独立于行政机关,理论体系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愈加困难,行政均衡原则应运而生。
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本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案件均衡性的审查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应用,以此来保持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英美法系行政法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
比较行政法作业
在西方行政法原则下看我国行政法理念摘要:自然公正原则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对公民产生不利的影响时,必须遵守最低的公平标准。
自然的公正原则适用于行政时,其核心内容是行政决定必须由无偏私的人作出;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首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最低标准。
关键词:正义观、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罗马法学者认为法律是符合理性和正义的原则。
法律的作用不在于解决纠纷,而在于合理地组织社会生活。
在当代,法律通常用来表现政策。
法律代表正义的观念是指法律所执行的政策必须符合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
西方传统的正义观认为,每一个人必须得到他所应当得到的东西,相同的情况必须给予相同的待遇,不同的情况必须给予不同的待遇。
英国行政法中,适用最广的程序规则是自然的公正原则,这是普通法的一个原则。
它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者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收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力。
④英国与我国在行政程序领域的最大不同在于,作为英国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的自然公正原则,究其根本,实为一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在英国人看来,没有一个公正的执行程序,公正的原则是一句空话。
首先必须公平,然后才是真理。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规定政府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全部行政程序的出发点和基础。
③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力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力。
对决定着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
然而在广州番禺的垃圾焚烧厂的建立这一案例中,早在2009年10月26日的报道中就称:番禺区有关负责人表示完成环评后,将组织周边市民参加听证会。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而行政法渊源则是指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首先,我认为行政法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尚书”制度。
尚书制度是中国古代官方文书记载制度,早期主要记录官方重要事项和仪式,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官方文件管理体系。
这种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并为现代行政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其次,西方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也对中国现代行政法产生了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建立现代化国家机构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并逐步形成了现代化的公共管理模式。
这些新型公共管理模式包括科学管理、人本主义、民主参与等理念和方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最后,中国近年来加入WTO也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于行政法渊源的认识与探索。
加入WTO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和行政法治化。
因此,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进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总之,行政法渊源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它包括了古代尚书制度、西方现代公共管理模式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对于行政法治化的探索等多个方面。
这些渊源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近代和当代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深受德国的影响。
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德国法律。
德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深受中国的法学界所推崇,并在中国的法律发展中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介绍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一、德国法律在近代中国的影响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法律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当时的中国法律体系混乱不堪,各地方、场所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互不协调,中国政府意识到了这种情况的危害性,于是开始考虑采用外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模式,进行改革。
在此时期,正是德国法律体系受到了中国学者和政府的广泛关注。
德国的法律体系在法学界中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科学的体系之一,在当时的中国,其独特的体系和理念也深受关注。
1. 德国法律对民法典的影响近代中国先后发布了四次民法典草案,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法大綱和民法典草案。
这些法典草案的制定,受到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其中德国法律对民法典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程度。
德国法学家斯邁依爾在民法大綱的制定上,给予了中国很大的帮助。
2. 德国法律对商法的影响与民法典一样,当时的中国也缺乏一套科学、完整的商法体系。
德国的商法体系以其优秀的工商管理理念、法律法规而深受中国政府的赞赏。
中国的商法建设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德国商法的启示,从而促进了中国的商道发展。
3. 德国法律对行政法的影响德国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以行政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当时的中国,维护法律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是政府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行政法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法律体系中围绕行政机关的体系和行政权的制衡、保障个人权利的制度等方面,对中国的行政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二、德国法律对当代中国的影响德国法律对近代中国的影响已经被广泛认可。
到了当代中国,随着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和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德国法律对中国的影响更显现。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德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还可以深入了解德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1 德国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即政府机构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
1.2 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合法性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政府机构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1.3 德国行政法的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正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客观、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德国行政法的组织结构2.1 德国行政法的分权制度德国行政法采取了分权制度,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自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互相配合。
这种分权制度保障了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2.2 德国行政法的审查制度德国行政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行政法院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等多种形式。
这种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维护了法治和社会稳定。
2.3 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详细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执行程序等。
这些程序规定了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实践经验3.1 德国行政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德国行政法强调效率和透明度,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高效、快速、透明,不得拖延或隐瞒信息。
这种做法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受到了广泛认可。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内容提要:西方各国依法行政有着鲜明的个性特色和深层次的共性特征。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依法行政既根植于各国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特定的国情基础,又遵循着普遍的行政法治规律。
本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内在比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四点启示:(1)现代行政权管制功能减弱,服务功能加强,行政权宏观上扩张,微观上收缩;(2)行政权的运行规范于行政程序法,行政权的行使依托于公务员法;(3)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4)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救济体系的完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引言比较法学传统上主要以私法为研究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尤其是得到普通法系国家法学家的承认,曾被国外有的法学家认为不可比较的行政法也就当然成了比较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比较行政法近年来能够取得一些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了解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解决“行政国”问题的需要。
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各种事物间的和区别,才能有所鉴别和启示。
“把一座希腊雕像与一座埃及或亚洲雕像对比,就比只观察一百座希腊雕像更能了解希腊人的才华”.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开始注意研究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翻译了一批西方行政法原著.但从整体而言,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从历史演变角度来比较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道路和特色,在国内尚属空白。
行政法被视为动态的宪法,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历史是一面镜子。
研究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尤其是法治较完备的国家的历史经验,必将有助于把握当今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较早,法国更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其依法行政历史轨迹演变形成了普通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日本早先深受德法行政法理论影响,二战后又接受英美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既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又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区别的混合型特点。
试析行政法的独特性与行政法教学改革
试析行政法的独特性与行政法教学改革发布时间:2021-05-08T02:35:59.73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黄卫波[导读] 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现在仍是以理论教育为主,以能力教育为辅。
因而教师在讲述某一门课程的时候,都会着重突出课程的理论性。
中共四川泸州叙永县委党校四川泸州 646400摘要:我国是一个独特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信奉依法治国。
其国家运转与秩序维护主要是依靠各种法典内明确提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为执行标准,使我国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而落实依法治国。
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各大律法学生必学的一门课程。
专业教学效果决定了人才培养效果,因此各大高校的教师就应该明确了解行政法的基本特点,并结合社会发展背景和国家需求,积极推进行政法教学改革。
鉴于此,本篇文章更加细致分析行政法的独特性与完善行政法教学改革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行政法独特性;行政法教学;改革策略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现在仍是以理论教育为主,以能力教育为辅。
因而教师在讲述某一门课程的时候,都会着重突出课程的理论性。
这种教学制度限制了部分实践性较强学科的教学效率,但对行政法教学的影响却不大。
因为行政法教学与理论教育的关联性很高,相同之处也很多。
它涉及到的内容基本都是一些法律条文,其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了解基本的行政法知识,具备一定的行政意识。
可即便如此,一味开展理论教学也不利于提升行政法教学效果,无法彻底达成行政法课程开设的根本教育目的。
因此,各大院校的教师就需要结合行政法自身的独特性,积极创新行政法教学手段。
一、行政法的独特性(一)理论与实践融合度不高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这条道路上前行的时间比较晚,行政法的建立时间也比较短。
其中涉及到的许多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与社会实际现象的融合度并不高,各种行政理论并不成熟,其实际应用效率较低。
行政行为原理读后感
行政行为原理读后感商务印书馆出版叶必丰教授的大作《行政行为原理》,既代表了中国行政法学界在这个领域相当高的研究水平,又是行政法理论中国化的一次有益尝试。
清末变法以来,西风东渐,在中国这个神秘的东方大国,不论是制度还是理论,都受到现代西方文明的全面冲击与洗礼。
然而,因为传统文化、现实国情、国民素质等的巨大差异,古老中国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一波三折,充满着冲突、撕裂、矛盾和困惑。
全盘西化或抱残守缺,都没有出路。
从行政行为理论在我国的变迁,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条历史轨迹的巨大影响。
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制度源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制度。
在德国,法律行为理论被认为是民法中最为重要的理论,强调当事人意思表示与私法自治理念,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也使得德国法学建立了世界性的声誉。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借鉴民法理论,于19世纪创造了行政行为理论,成为德国行政法的基石,并对诸如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然而,普通法系国家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等)均没有法律行为或行政行为概念,法国即使有同样的概念,其含义也与德国人的理解相去甚远。
与法律行为概念在新中国被替换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样,行政行为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后,最初被早年负笈法国多年的王名扬先生以“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统摄,并成为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概念,奠定了中国行政法的基础。
行政诉讼制度实践过程中,随着学术交流的增加,尤其是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同行大多具有德国法学习背景,德国法学逻辑化严密的优势逐步显露。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尽力淡化德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特意取消了“具体”两字,但在受案范围排除部分仍然难以完全摆脱德国法的影子(行政合同例外),使司法解释出现一定的摇摆。
至于学术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出现的德国行政法译著对于中国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解构就更加全面、彻底。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
西方国家依法行政比较研究内容提要:西方各国依法行政有着鲜明的个性特色和深层次的共性特征。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依法行政既根植于各国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特定的国情基础,又遵循着普遍的行政法治规律。
本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日本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内在比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四点启示:(1)现代行政权管制功能减弱,服务功能加强,行政权宏观上扩张,微观上收缩;(2)行政权的运行规范于行政程序法,行政权的行使依托于公务员法;(3)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4)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救济体系的完善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引;言比较法学传统上主要以私法为研究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尤其是得到普通法系国家法学家的承认,曾被国外有的法学家认为不可比较的行政法也就当然成了比较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比较行政法近年来能够取得一些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了解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解决“行政国”;问题的需要。
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各种事物间的联系和区别,才能有所鉴别和启示。
“把一座希腊雕像与一座埃及或亚洲雕像对比,就比只观察一百座希腊雕像更能了解希腊人的才华”;.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开始注意研究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翻译了一批西方行政法原著;.但从整体而言,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较少;而从历史演变角度来比较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道路和特色,在国内尚属空白。
行政法被视为动态的宪法,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历史是一面镜子。
研究依法行政的历史演变,尤其是法治较完备的国家的历史经验,必将有助于把握当今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较早,法国更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其依法行政历史轨迹演变形成了普通法系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日本;早先深受德法行政法理论影响,二战后又接受英美法治传统和法律制度,其依法行政历史演变轨迹形成了既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联系,又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区别的混合型特点。
外国行政指导法律控制探析——兼论对完善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借鉴
关法律 控制理念和规定 ,以期从立法 其行 政法 更多地适用普 通法 ,而且强 我 国目前对行政主体如何 实施行政指 角度来 深化 对国外行政指 导制度现状 调行政程序 控制 ,实行 联邦行政法与 导的程序 依据基本上还是 空白 ,以及 的认识 , 为完善我 国行 政指导制度 州行政法 并行 的双轨行 政法 制 ,司法 非规范性 依据本身在内涵上 具有相当 并 提供借鉴。 法官在 司法 审查中的裁判行为 不完全 的不确定性 。 其结果 可能是 , 行政主体 受到议会制定法的钳制 , 等等 。 具有这 或者 因为无法可依而态意 专横 ,或者
一
样一些特点的 美国行政法 ,能够在议 出于 不正 当的 动机而 滥施 行政 指导 , 国外行政 指导法律控制分析 会立法中逐渐制定出一些有关行政指 或者是行政主体 该实施行政指导而怠 慢实施 。 ( 日本行政指导法律控制分 析 导的法律规 范 ,这值得 注意借鉴 。 一)
.
0 Z≯I0 一
检 察 院 政 治 处 工 作 人 员 ,主 要 从 事检 现象 的严 重困扰 ,人们不 能不 对推行 之 一 ,其行政法理 论和 制度都颇有特 察 业 务 工作 研 究 。
凯恩斯主 义的财政 、货 币干预 政策这 色 。 法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 , 但法 国行
种强行为所 带来的破坏市场机 制等诸 政法却注重判例 , 实行判例 制度 , 可以
不足。 因此 , 西方各国政府与市场之 间 积极 采用的变化过 程 ,并将其作为 正 的关系 , 开始由简单的 “ 放任 自流 ”逐 式法 律手段的 一种 补充而运用于经济 =.我国行政 指导 法律 控制方面 呈 R A F 0 I 0A 墨呈 ∽ 0 ∞ N L o N N D T 渐演变为 “ 全面干预”的关系。 在西方 与社会管理的范畴 。由此 ,自 7 年代 存在的问暖 o 发 达国家 ,行政指导成为 重要的行政 以来 陆续 出现 了一些 以行政指导措施 首先是行政主体 在实施行政指 导 作为争议对象的司法审查案例 。 时存在 违法 、 侵权或者失职的问题。 行 管 理方法 ,可以说行 政指导是顺应历 史潮流 和社会向前发展的 必然 。这里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 一个 代表性 国 政 指导既然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 政行
外国行政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专题研讨外国行政法研究的几个问题田思源亚太比较法研究会成立了,这是亚太地区比较法学者研究与交流的平台,对推动和促进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比较行政法是比较法的一个分支,比较行政法研究又是以外国行政法研究为基础的,故在此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谈一点个人的感想和体会。
一、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研究实际上是以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为基础而进行的。
无论是建国前的日本行政法也好,还是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的苏维埃行政法、改革开放后直至今日的“八国联军”行政法[1]也好,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都有很深的影响。
中国行政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是与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与借鉴分不开的,是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也就是说,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以借鉴、服务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为目的的,即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这样研究外国行政法是不是过于功利了呢?在我们法制建设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法制的理念、成熟的理论和具体的制度,当然是必须的,无可厚非。
这样的学习和借鉴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建设、发展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以此目的而进行的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无法保证准确、全面、客观、及时,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的情况非常普遍。
同时脱离丰富、鲜活的行政法实践,抛开行政法制度的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社会背景,概念化、条文化、形式化地理解他国行政法,这显然是无法得出对他国行政法的正确认识的。
我们引入了一个行政听证制度。
单一的听证形式与无限的听证范围之间的矛盾[2],程序正义理念与行政听证程序混乱的冲突,导致了听证制度公信力的下降。
有一个很著名的、意义重大的听证会,叫“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3]。
该听证会不是针对防渗工程本身(防渗工程已经结束),而是对防渗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给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是有客观标准的学术判断,科学问题也可以搞听证吗?[4]国家作者简介:田思源,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国与外国的法律比较研究
中国与外国的法律比较研究一、概述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国之间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这可以通过中国与外国的法律比较研究来探究不同法律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从而为不同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借鉴与启示。
二、立法程序比较中国与外国的法律比较研究在立法程序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中国,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法律修订、法规制定、规章制定、司法解释等程序,立法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各地方分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各地方检察院等。
而在外国,立法程序则因国而异,一般而言,立法主体为国家立法机构,立法程序包括政府提出立法方案、国会对方案进行讨论、审议、草拟,最终通过法律的程序。
三、法律实施比较法律的实施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法律实施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执行、法律监管机构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等方式实现。
而在外国,法律的实施方式也因国而异,一般而言包括法庭审判、行政监督、法律咨询、私人诉讼等方式。
四、法律适用比较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主要是由法院进行的,法院根据中国法律进行适用,根据特定情况,也可采取解释、指导等方式进行适用业务。
而在外国,法律的适用也因国而异,一般而言,由法院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适用,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公正、合理。
五、法律制度比较中国与外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具体法律规定。
而在外国,法律制度由不同领域的法律条款构成,如刑法、民法、劳动法、企业法等。
六、法律文献比较法律文献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法律文献主要包括立法文本、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法律研究等内容。
而在外国,法律文献则包括政府发布的法律文本、司法判例、专业法律期刊、学术研究等内容。
七、法律教育比较法律教育也是中国与外国的法律比较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法律教育主要由法律学院、法学研究机构、司法教育中心等负责,涵盖机构与内容相对丰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一中国行政法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 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
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其主要代表为法国和德国,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法国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希望能够给中国行政法带来一定的启示
(1)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属于典型的自然生成的法治模式,是在法国特定的国情下形成的,具有完备的理论和制度,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法成为其他国家立法的蓝本主要特点为:第一,法国行政法严格属于公法的范畴行政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在行政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个人责任的划分非常清楚,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基本民事权利这样严格的区分公法与私法规范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能确保公权力得到有效的行使和监督,也能使私人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第二,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有利于行政监督,并且在审判过程中行政审判和行政机关密切联系,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平审理行政审判总结了行政活
动的经验用以指导行政实践,行政法院自身也不断得到完善。
(2)德国行政法:德国也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其行政法的国际社会地位也不可忽视,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独特的法院设置体系德国的行政法体系传承了罗马法的二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从法院的划分上来分析,有关国家公共利益的纠纷由行政法院管辖,有关私法纠纷交由普通法院管辖可见,在德国境内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具有专门的行政案件管辖划分。
第二,德国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逐渐融合德国的行政程序法中不乏有实体法的内容,例如行政程序法在法条当中明确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行为方式,这部分应当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证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并在不断的完善统一的德国行政法。
2 英美法系行政法体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
(1)英国行政法:英国长期处于君主立宪制的法律体制下,在行政立法方面相对比较滞后,但是随着社会的融合,英国行政立法体现在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英国行政法为不成文法
英美法系本身就存在不成文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体系的更为突出,主要原因是受君主政治制度的影响,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官对无数案件的审判所形成的判例,即判例法的形式第二,英国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议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相对来讲是比较特殊的,规定未经议会同意而征税招募军队废止法律都属非法行为,议会主权原则是民主宪政的原则, 同时也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2)美国行政法: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其法律观念直接移植了英国传统的控权思想但是,美国人认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最好方法莫过于规范其法律程序
第一,美国行政程序法较完善
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行政机构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外, 还规定了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请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
第二,行政立法完善
美国的行政立法是判例法和成文法的融合,立法完善,美国每成立一个行政机关, 国会都以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并确立其监督机制
三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立法思考
通过对上述国际行政法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行政立法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且能够给我行政立法带来一定的思考但是,任何国家的行政立法都必须符合各自的国情,那么我们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应该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1 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地位
根据对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分析,英国将行政法列为宪法的范畴,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我国也应该提升行政法的社会地位,保证行政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2 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在我国现在的行政体系中不包括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会侵犯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公平而抽象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立法不公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而如今,我国没有明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管辖关系,只能通过全国人大会议的方式解决,具有滞后性
3 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我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国内,都是独立设立行政法院系统的,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专业性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案件的审理,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行政庭负责,行政庭的法官,对行政案件有较为专业的处理能力,但如果我国能够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并建立准入制度的话,对于行政案件的纠纷解决将是更为有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