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外国行政法笔记
外国行政法笔记美国的行政立法概念Rule《美国法典》551条“规章是指机关为执行、解释或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政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或津贴在内;也包括批准或规定各种估价、成本费用、记账方式以及上述事项有关的活动在内。
”Rulemaking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活动称为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美国施瓦茨教授的分类:程序性法规: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职能为自己制定的必要程序性规则。
它“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实体性法规又称为立法型法规: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实体性法规相当于行政法的法律,该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实体性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并为执行法律而制定。
它们如同法律那样调整权力与义务的方式创制法律规范。
”解释性法规:说明行政机关对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看法是用来告诉公众行政机关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所作的解释,而不是对它们作实质性的修改。
德国的行政立法一般分为三类:1.法规命令: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和州政府根据法律专门授权而制定的规范,其效力仅次于议会制定的法律。
2.自治规章:自治公法人根据自治权制定的适用于公法人内部事务的规范。
3.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适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
行政规则:指行政系统内部规则,除德国外,台湾也有此类别。
行政命令:美国总统的立法文件(Excutive order),效力仅次于联邦法律的行政规则。
(三)行政立法权限的来源1.来自宪法的授权2.来自议会的授权3.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程序性法规与解释性法规是否具有效力?程序性法规,如果是依法律授权而制定,其效力与实体性法规相同,未经授权机关裁量制定的程序性法规,如果对机关管理或服务对象有利,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否则视为武断任性的行为。
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知乎英国行政法
知乎英国行政法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同时也拥有卓越的政治制度。
从古至今,英国的君主政体更新改革的结果,一直保持一种融合的行政法制。
在不同时期,英国的这一行政法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直延续到现在。
在英国,行政法是由行政部门执行的法律规定。
它们包括英国的立法立法机构制定使得有利于社会保持和谐的法律。
行政法的另一部分是行政会议政府部门的最高权威,负责制定有助于实施政府政策的行政法规。
行政部门只能执行批准的法律,但它们可以在立法的道德范围内制定更多的举措。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法律来改善公共卫生,同时也可以拥有其他规定,比如公共假期、行政费用等等。
福利社会也由行政部门直接实施,例如残疾人福利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
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也被包括在英国的行政法中。
服务的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把国家的法律当成最高标准,只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由于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法庭可以审查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以便确保它们不会与立法有任何冲突。
英国的行政法中还有一个关于审查制度的条款,即行政部门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受到立法机构和公民社会的监督。
它们不能自由地违反法律,必须遵守依据法律制定的一切规定,而且还要向政府报告自己的行为,以便进行审查。
行政部门也受到公民社会的控制,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及其他公民社会机构。
这些机构有权通过司法和其他审查机制,要求行政部门依法行事,以确保依法行政作为的实施。
综上所述,英国的行政法规定了有关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权力分配,行政机构必须执行法律,行政机构和公民社会必须受到审查,行政部门执行的政策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以及政府服务的客观性。
这些规定定义了英国与众不同的行政法制,并为它提供了司法保护,确保政府和公民社会都遵守法律,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外国行政法2009(本科)
一、外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外国行政法学的产生 外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二、外国行政法学在中国的引入 与借鉴
外国行政法学奠定了早期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基础 解放前:日本
解放后: 主:前苏联 次:西方
新时期中国行政法学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引入与借鉴 主:西方 次:俄罗斯
三、外国行政法课程的主要 内容
法国行政法
一、法国行政法概述
(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 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 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
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 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 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 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 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三)日本 室井力《现代日本行政法》,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再版 美浓部达吉《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再版 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西冈等《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 民出版社1990年 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等译,中国广 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
3.行政诉讼的范围
(1)消极标准 (2)积极标准
4.行政诉讼的程序
(1)初审 (2)申诉 (3)执行
(六)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赔偿的条件
3.行政赔偿的主体 4.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时效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外国行政法主体简介
B、公共营造物 公共营造物是行政法上特有的组织形态。由于营造物的范围太 广,很难找到一个适当的定义。当前德国对营造物的定义一般仍沿 袭梅耶的界定,即营造物主体为持续履行特定的公共目的,所成立 的一个结合人与物的组织体,其为具有法律上的主体性和权利能力 的非社团组织。 公共营造物有如下特点:1)、公共营造物是非社团的组织体。 2)营造物是服务性的机构,从而不能取代正式作成决策并发号施 令的科层制行政机关,其与作为其母体的行政机关间存在既独立又 分工、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3)公共营造物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 特殊的服务,从而才须强调其为人与物的结合,其所提供的服务包 罗甚广,涉及科研、科技协助、教育、民生服务、经济等,其并包 括军队、看守所、感化院、监狱等机构。可见营造物的本质其实就 在于为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行政机构。
英美法系
二、美国 (1)联邦和州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同等的行政主体; 在联邦层面,行政部门是联邦政府的主要部门,其中包括的机构最 多,一般称它们为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统的执行机构、内阁、 部、独立的控制机构、政府公司。 A、独立机构 联邦政府中除部是主要的行政机关以外,还存在大量的其他 类型的行政机关。它们存在于部以外,或者虽然存在于部内,在活 动上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质,受部长的控制较少,所以称它们为独立 的行政机构。独立机构的作用,大都是为了控制某一方面的经济活 动或社会活动,需要执行公平的政策,不受政治的影响,所以法律 给予它们一定的独立的地位。
域外行政法主体的简介
目录
一、大陆法系 1、法国 2、德国 3、日本 二、英美法系 1、英国 2、美国
前言
行政主体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 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肇因于市民社会与公共行政 的发展,高权官僚制管理逐渐向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 域外行政主体制度成为多元主体之间博弈与分担行政权 的规则技术。行政分权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地方分权, 即地方自治;二是公务分权,即将特定、相对独立的行 政公务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出 来,交由特定的法律人格来行使,并由其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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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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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
..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日本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占据重要地位的。
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则是指导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起源、法律体系、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来探讨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一、行政法的起源日本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明治维新时期,那时日本正在进行近代化改革,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在引进西方法学的同时,日本学者也积极吸收了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
这些理论成果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和整合,逐渐形成了日本自己的行政法体系。
二、日本行政法的法律体系日本的行政法主要由宪法、行政法典、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组成,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为行政法的根本依据。
行政法典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成与职能、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行政责任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救济。
三、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在日本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授权,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力范围,滥用职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情况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个人或法人。
4.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日本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 申请原则: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以申请为基础,但也可以由行政法院主动发起合法性审查。
2. 快捷审理原则:行政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迅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英国行政法
英国行政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引言英国是普通法系之母国,乃世界宪政之滥觞。
由其起源的自然公正原则集中代表了英国的宪政传统与法治精神,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之一。
伊始,自然公正原则是一套不成文的普通法原则,是法院为保证公共机关遵循基本的公正要求,不断发展起来的程序保障机制。
原本仅适用于司法领域,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但自20世纪以来,它逐渐发展扩展至行政领域,成为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石。
一、自然公正原则的内涵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
之所以称之为“自然公正”,是在于该原则所具有的不因时间的流转而被抛弃的永恒品质以及不因地域的不同而遭废置的普遍属性。
Frankfurter 大法官在McNab v united states案中曾指出:“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遵循程序保障机制的历史。
”英国行政法学家William Wade表示:“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设计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
”1973年在Furnell v Whangarei High Schools board案中,Morris勋爵对自然公正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自然公正是显而易见的公正,是司法性公正”,才使之接近于现代社会的定义。
时至今日,自然公正的核心思想已经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nemo judex in parte sua);第二,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 alterm partem)。
作为法院监督行政权的重要程序保障,一旦自然公正原则能够发挥作用限制公共机关的裁量权,达到保护公民的目的,那么它们同样是对政府官员的一种保护。
自然公正原则对政府官员的保护,至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第一,促使公共机关更敏感地意识到它们的法律责任,由此它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可能更为审慎;第二,公共机关正当遵守自然公正原则,应当可以提高决定的质量。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
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
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外国行政法课件2
第三节 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一、委任立法 委任立法制度的核心是委任立法权。委任立法权是指议会通过法 律把自己的一部分立法权转交给其他机关行使的权力。得到立法 委托而实施立法的活动,称为委任立法。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行 政机关基于议会通过法律授权而实施的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有基于行政机关职权的立法,也有基于议会通过法律授 权的立法。这种议会通过法律委托行政立法。但是德国的委任立 法,有以下条件限制: 1、可以实施委任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关行政机关,并非所有行 政机关,这些机关包括:联邦政府;联邦部长;各州政府。 2、行政机关实施委任行政立法必须有具体法律的授权。 3、行政机关实施委任行政立法必须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内容、 内容、范围。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德国行政法中一个重要概念,行政行为就是有权机关 为管理公共领域的特定事件而采取的,能够直接引起外部法律后 果的命令、决定和其他主权措施的总和。 (一)行政行为的特点
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 为都必须有法律之明文依据,只须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二)法律保留原则——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不可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 活动。法律优先仅仅消极地要求行政按照现存法律办事,而法律 保留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个人自由 和财产权利的干预,只有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在没有法 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行为。这就是德国经典意义的无法 律即无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目前被列入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1.干预行政。对于个人自由和财产的干预行政,全部纳入法律保 留范围。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只有通过法律或者以法律为根据才 能予以限制。
行政法讲义
第一讲行政权配置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一)概念: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的行政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的种类: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监督主体:(1)国家权力机关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审计和监察);行政复议(以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属直接进行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5 )社会组织(政协、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和个人的监督(6)社会舆论的监督(以上属于非国家权力监督,属间接进行监督)监督对象: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3 行政救济关系(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4 内部行政关系(1)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调整)(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调整)主要包括: A 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横向的平行行政机关之间;斜向的不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或机关)之间) B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C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 受托方是否必须接受委托; 2 双方的地位是否是相等的; 3 受托方越权的后果; 4 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是否构成了行政关系(合同关系、领导关系或管理关系?))(三)行政关系间的地位:1 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的关系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派生的关系3 内部行政关系:从属的关系注: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前三种)的交叉三行政疆域(一)行政国家:“守夜人式国家”→“行政国家”→“有限政府”行政“疆域”的大小,取决于相应的时代、相应的国度、相应地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以及执政者所信奉和推行的治理理论(“全能政府”理论、“无为而治”理论等)(二)行政疆域扩张的原因1 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必须;2 是对国家作用的认识误区所致。
知乎英国行政法
知乎英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是英国的一部重要的宪法,它规定了英国政府机构的职权、权力的运行和行政过程的规范。
它们确保英国政府机构能够按照宪法要求正确运行,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满足。
英国行政法包括各种英国的法律和行政制度,是正式以法律实施的政治组织模式,也是英国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如何运作的法律制度。
它们赋予了英国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在执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力,并为它们提供了一种可持续的管理结构和方式。
它们使各个政府机构和新设立的政府机构能够进行有效的工作,以便它们能够有效地支持公共政策、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提高公共福祉。
英国行政法规定了英国政府机构的职权,即其职责、权限、责任和义务。
它确定了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也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机构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
它们还定义了政府机构在执行职责时可使用的行政程序,包括调查、审查、审慎处理和裁决等。
英国行政法受到《英国宪法法》的监督,它规定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英国国内政治、宪法和行政机构的设立、组织和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它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包括英国宪法的实施、公共权利的保护、法律的实施、政治自由的保障和设立福利体系的要求。
《知乎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涉及行政制度的框架、行政职权的授权和行政活动的行政程序等。
首先,它审查和更新了英国行政法的原则,以确保英国政府机构的正确运行和英国宪法的正确实施。
其次,它确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职责、权力和义务,并设定了权力运行和行政过程的程序。
此外,它还确定了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机构和公众之间的关系。
最后,它还规定了政府机构在执行职责时可使用的行政程序,以使其能够有效地支持公共政策和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英国行政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英国宪法的基础,也是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满足的保障。
它对英国政府机构的职权赋予和行政过程的运行规定至关重要,从而确保政府机构能够很好地支持公共政策,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提高公共福祉,从而确保公共舆论的监督。
日本和英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探析
日本和英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探析摘要:日本和英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具特点,加强对二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日本;英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日本具有英、德两国关于行政裁量权规制的基本特点,政府机构的行政指导广泛运用于管理实践活动中,致使其行政救济体系发展较为健全。
当前,日本对于裁量权的规控方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依法收缩裁量权,也称“裁量收缩至零”,即裁量权限的规定化与羁束化;二是“无瑕疵裁量”,指的是在行政裁量权收缩至零的情况下,个人请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裁量决定时不含任何瑕疵的私人权力,执法机关并不据此而作出指定内容的裁量行为,而是根据该请求权作出正确的裁量决定。
(1)依法收缩裁量权的规制模式目前,在大多数国家的行政实践中,政府部门具有规避自然灾害及人为危险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行政主体在防止各类风险中所应用的行政权力,也是有其界限的。
日本对于行政裁量收缩的规制模式,是在行政自我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对大量的判例进行总结与积累,特别是在行政诉讼的个案审判中,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接受行政惯例或行政机关自身制定裁量基准的拘束。
当前,日本各级法院的很多判决都采用了裁量收缩理论,当遇有不可规避的风险或因不作为而导致的危险情形时,国家政府往往负有此类事件的主要赔偿责任,“斯蒙判决”颇具代表性。
斯蒙(SMON)病症曾引起日本国内数千人不同程度患有亚急性脊髓视神经炎,该事件发生期间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该病情为传染性疾病,直至 1970 年经厚生省查明并证实,该病情是患者服用肠道感染药物(喹诺仿)所致,停止使用喹诺仿后,此类发病率急剧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因斯蒙病症而死亡的患者高达400 多人。
据此,该病例受害人以喹诺仿生产商、进出口药商及国家相关医药监管部门为被告,向各级法院提起了利益侵害行政诉讼。
自 1978 年 3 月 1 日,日本石川县金泽市法院开庭与宣判开始,共计九个地方法院对此案件进行相关审理,所有判决一致认定国家与制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
英国行政法
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原文信息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周佑勇编辑:studa20内容提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
普通法传统中的“法的统治”原理和“ 自然正义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一直起着支配的作用,并由此形成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与程序公正原则等三项基本原则。
这三项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主题词:英国行政法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一、“法的统治”与自然正义原则所谓“法的统治” (Rule of Law),又称“法治原则”,根据英国著名学者戴西(A.V.Dicey)的解释,其涵义即“英国人依法,而且只依法进行统治”。
戴西在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研究导论》或《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of the Constitution)(1885年第䠠??版)一书中,明确地阐明“法的统治”有三种含义:第一,它意味着作为专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绝对优势地位或优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裁量权……在我们看来,一个人可以因违法而受到惩处,但是,他不能由于任何其他因素而受到处罚(It means,in the first place,the absolute supremacy or Predominance of regular law as opposes to the influence of arbitrary power ,and excludes the existence of arbitrariness,of prerogative,or even of wide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on the Part of the government…a man may with us be punished for a breach of law,but he can be punished for nothing else);第二,它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社会所有的阶层都要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国内普通法律(Equality before the law,or the equal subjection of all classes to the ordinary law of the land administrative by the ordinary law courts);第三@?作为英国宪法的法律-在别国作为当然构成成文宪法典组成部分的规则-并不是由普通法院所确认和实施的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因而,宪法是这个国家普通法律发展的结果(That with us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the rules which in foreign countries naturally form part of a constitutional code,are not the source but the consequence of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as defined and enforced by the courts;… thus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result of the ordinary law of th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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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英国行政法第一章英国行政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英国行政法的涵义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特征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1.中央政府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长以及常任长官。
2.地方政府(二)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1. 强制征收土地;2. 乡镇规划管理;3. 城市发展管理;4. 住房管理;5. 医疗卫生管理;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7. 移民管理;8. 狱政管理;(三)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1.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2.司法控制的范围;3.司法控制的方法。
(四)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1.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根据;2.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3.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五)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1.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2.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六)行政救济和责任(Remedies and Liability)英国行政救济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普通救济(Ordinary Remedies),一类为特权救济(Prerogative Remedies)。
与行政救济密切相联系的是政府侵权责任。
(七)委任立法和行政裁判(Delegated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委任立法”指部门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和根据议会法授权制定的其它行政性规则。
行政裁判主要指法定裁判所制度,同时也包括法定调查制度(The Statutory Inquiries)。
思考题:1.韦德是如何给英国行政法下定义的?2.英国行政法主要有哪些特征?3.英国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第二章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英国行政法的四项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议会主权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深刻认识英国行政法的实质是控权法。
第一节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英国传统的法治原则是排除行政法的,到了20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治观念才成为英国行政法的基础,其法治原则包含下述四项内容:(一)依法办事(Everything must be done according to law)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首先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议会法律的授权,都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根据。
(二)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的权力。
其显著特点就是很容易滥用,从而导致专制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通过法院的大量司法审查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成为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三)法律面前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法律面前平等是英国法治原则的第三个含义,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争议应由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裁决。
(四)政府和公民一样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原则的最后一个要义就是要求以国王为首的政府必须象公民承担侵权责任一样,承担因违反法定职责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议会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的基本特征。
同时它也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产生着重要影响。
其基本内容有:(一)法律至上(Legal Paramountcy)法律至上是指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对于英国法院来说具有至上性,即英国法院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违背议会的意志。
但不排除英国法官可以对议会授权法进行解释适用。
(二)政府负责制(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政府负责制又译为部长负责制,是指内阁和部长必须向议会负责,即必须忠实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接受议会监督。
但鉴于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无力和公众对于政府腐败行为的不满的现实,英国于1967年建立了议会行政专员制度(The 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又称监察专员制度,加强了议会对政府实质上的监督。
(三)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议会主权排除法院对议会法律的审查,但却不排除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
要保证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准确地执行议会的意志,不超出议会授权的范围,就必须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作为中间裁判者,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公正无私。
(四)后法优于前法(Any Previous act of Parliament Can always be repealed by a Lateract)英国议会主权的实质是指现议会的最高性:现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法律或决定,而不为以前的任何法律或决定所限制,即英国今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昨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明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今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
第三节政府服从法律(Government Subject to Lw)政府服从法律原则似乎可以认为包含在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内容之中,但一些英国行政法学者却坚持将它独立作为一个原则,赋予它下述内容:(一)对政府适用普通法(Appliance of ordinary Law)英国法院对政府当局就象对待私人当事人一样,在普通法院根据普通法律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政府承担与私人一样的法律责任。
(二)对政府实施的为私人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适用公法救济(Remedies of publiclaw)由于政府实施的许多行为是私人不可能实施的,如政府违法拒绝发放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违法拒绝发放福利保险金、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等,因此这些违法行为不存在普通法救济,只能根据政府服从法律原则,由政府承担公法责任,对相对人实施公法救济。
这些救济在英国行政法上又称为特权救济。
(三)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Appeal and Review)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是英国保障政府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上诉是由具体制定法规定的,各种制定法规定了对行政决定的不同上诉途径。
上诉范围既包括法律问题,又包括事实问题。
但上诉审理机构主要处理事实的是非曲直即适当性问题。
司法审查是法院的固有权力,无需通过具体制定法规定。
司法审查不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是非曲直问题,而是审查行政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的授权。
第四节越权无效(The Doctrine of Ultry Vires)“越权无效”被认为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The Central Principle),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几乎唯一的依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管辖条件(Breach of Jurisdictional Conditions)“违反管辖条件”属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情形,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Failure to follow expressly prescribed procedure)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不正当的委托(Irregular Delegation)不正当的委托是指在授权法明示或暗示禁止行政机关转授和委托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行转授和委托权力即构成越权。
(四)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不合理”是相对于“不合法”而言,也是英国行政越权的一种类别,属于实体越权,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隐含的原则和精神。
(五)不相关的考虑(Irrelevant Consideration)“不相关的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与相应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即违反了议会授权法的意图,从而构成越权。
(六)不适当的动机(Improper Motive)“不适当的动机”是滥用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议会授权法的目的,即动机不良。
(七)违反自然正义(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违反自然正义属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另一种情形,即违背了英国法治长期发展演变而形成的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八)案卷表面错误(Error on the Face of the Record)“案卷表面错误”是指法院通过调卷令审查案卷是否显示出明显的法律错误和使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能成立的事实错误。
思考题:1、英国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2、简述议会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3、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属越权无效?第三章行政权及其控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理解行政权力和职责的区分,并着重掌握行政权的渊源、行政机关管辖权的含义及控制、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
第一节行政权的取得与行使(一)行政权的渊源(Sources of Power)英国行政权的主要来源是议会,但也还有其它来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