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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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行政法特点比较研究

英美行政法特点比较研究

英美行政法特点的比较研究摘要: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对而言,英、美两国的行政法比较有代表性,本文将重点分析这两国的行政法特点。

关键词:行政;行政法;特点尽管人们对“行政”一词的含义尚有不同理解,但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已形成共识。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

本文将基于这一共同认识,从英、美、两国的行政法发展的过程出发,分别阐述两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英国行政法的特点近代以前,英国经历着王权与神权的双重统治。

当王权强盛时,英国历史也经历着另一种发展,这就是抗拒王权,限制王权的势力。

在英国,这被看作是“自由的传统”。

英国人脑子里普遍的民主自由思想,自然而然产生了对专制极权的的厌恶情绪。

当以戴雪为首的一大批法学家,在接触到发达的大陆法系行政法之后,却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法就是用特别法和特别法院来保护政府官吏的特权,它是法官的东西,与英国的法治原则不能相容,因此在英国没有也不应有行政法。

[1]但后来人们开始认为,法律不仅是针对臣民的,也应该束缚君主,君主须依法办事,而法律就是权利与义务的法的体现。

到了现代,随着国家行政职能的强化与行政法功能的发展,英国法学者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了新的变化,即从偏重三权分立理念,转换到通过法律如何控制行政权的运行程序与过程,特别是把行政权价值定位于限权与人权的救济上。

但传统与现代的行政控权手段是有着区别的。

前者衷情于司法控制,后者主张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控权及来自于完善的行政程序而生发的控权机制。

1.行政法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主要是20世纪“行政国”的产物,但其外在形式却全然没有一个新法律部门的门面。

主要采用的仍然是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通过通常法院和通常法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关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

关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

关于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论文关键词:行政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展趋势论文摘要:行政法观念最初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西方社会发展的特点。

由于行政法产生的历史与思想基础不同,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又分为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行政法发展模式。

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他们在具体原则和内容上的差异,但其发展趋势又有共同性。

一、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观念的现代转变必然要求行政与法的结合,即行政法的产生是行政与法结合的一种结果。

法治主义价值确立为国家观,是行政法的概念获得现实基础的思想条件。

当行政活动贯彻法治主义原则时,才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概念。

由于各国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同,各国行政法理论对行政法的概念表述也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中,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

他在《法律学》一书中认为,公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宪法,另一部分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的法。

两大法系在行政法概念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英美法系的学者更注意从控制、防止行政权力膨胀、保护私人利益的角度分析行政法概念;而大陆法系国家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

第二,英美法系行政法学者侧重以法的支配原理为基础构建行政法的概念;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从权力的需求与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行政法的概念。

第三,英美法系的学者们通常是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行政法的概念,其内容比较狭窄,如美国的行政法概念就不包括试题法和内部行政法;而大陆法系的学者们理解行政法侧重于其广义内容,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外部行政法又包括内部行政法。

2.行政法的地位: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与独立的部门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首先,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不同: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上与英美相似。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

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利。

(积极与消极,给付与规制,负担与受益,权利与非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行政法原则的比较与启示摘要:行政法学的发展是检验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内社会民情变化巨大,行政主体如何正确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之一。

因此,比较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国家间行政法的异同,参考借鉴吸收他国行政法的经验与优势,以此促进我国行政法体制的逐步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行政法此篇中大陆法系行政法主要研究法国的行政法。

法国被称为现代行政法学的发源地,其产生的标志是建立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诞生。

行政法院的功能是保证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的随意侵犯,并通过行政系统建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来实现这两个目的。

法国行政法的根本依据逐渐来源于均衡原则以及行政法治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包括:(1)法律依据的根本来自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2)需要遵循法律依据下才能进行行政行为。

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有法律根据的支撑,更要求了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要形式合法、目的合法和内容合法。

(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积极的行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即行政机关行为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目的和方法同时还要积极地保障法律的实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近代法国逐渐得到重视,在这种需求下诞生了行政均衡原则。

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逐渐独立于行政机关,理论体系不断完善。

与此同时,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控制愈加困难,行政均衡原则应运而生。

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本质是行政法院通过对案件均衡性的审查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应用,以此来保持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英美法系行政法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比较英美法政府体制差异

比较英美法政府体制差异

比较英美法“三权分立”政府体制的差异根据国家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政府组织形式上的特征,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分为: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

其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所不同,英国的政府体制为内阁制,美国为总统制,而法国则为半总统制。

一、英国内阁制英国的政府体制为内阁制。

英国的内阁出资议会,内阁由议会中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遵循内阁与议会事项相容原则;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向议会报告工作,参与立法,倒阁;国家元首虚设,内阁总揽行政权力。

英国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君主临朝而不理政。

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基本上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立法权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

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

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

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二、美国总统制美国的政府体制是总统制。

美国政府独立于国会之外,政府由总统组织,与议会的多数少数无关,有不相容原则;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分别对选民负责;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合二为一。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美国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

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

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

三、法国半总统制法国的政府体制是半总统制。

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法国 国家 地方自治团体 公务法人 德国 国家 地方自治团体 公法人:3类 日本 国家 地方自治团体 其他公共团体
法国行政主体的种类
国家


地方自治团体
公务法人
社团法人
法国
私法人
财团法人
法 人
国家
一般公法人
地方自治团体
公法人
特别公法人:公务法人
2、理解
(1)和私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对应; (2)其主要特征在于其社员性和自治性; (3)具体种类有区域社团、身份社团、联合社团等;
公法财团
1、定义
依照公法设立的具有财团性质追求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2、理解 (1)和私法上的财团法人相对应; (2)和公法社团的区别在于没有社员的存在; (3)以捐助的财产来履行行政任务,并受国家的法律监督; (4)典型例子:联邦设立的普鲁士文物基金会等;
直 接 联 邦 行 政 间 接
通过联邦行政机关
直 接 间 接
州 行 政
通过州行政机关
通过州直属的公法人或 被授权人
通过联邦直属的公 法人或被授权人
注意:联邦、州、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是三套独立的 系统,相互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法律 上的职务协助、委托和监督关系。
日本行政主体的种类
国家
以解决行政诉讼被告为目的;
以扩大行政主体范围为手段;
2、 变革说(激进派)
以推进行政分权为期望; 引进国外公法人为开始; 3、我的观点
行政法人(营造物法人)
1、含义
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等设立的法人,
具有公共财团法人的性质。
2、理解
(1)由国家或地方团体出资设立的独立法人;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本文旨在比较分析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探讨其优缺点以及适用范围。

西方两大法系是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它们在行政法基本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宪法规定、法律体系、程序规定、裁决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宪法保障,宪法中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明确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同样强调宪法保障,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规定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规定更为具体,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宪法规定更为抽象。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体系严谨,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例和惯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则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成文法的规定。

在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制定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而普通法系国家则更注重判例法的积累。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程序规定明确,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强调程序公正和透明,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程序规定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会制定详细的程序性法规,而普通法系国家则更注重在判例中形成程序性规则。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裁决方式公正,遵循先例和惯例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强调裁决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裁决必须符合成文法的规定,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和遵循比例原则等。

在裁决方式方面,普通法系国家更注重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依法裁决。

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责任承担平等,即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应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认为行政机关应该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普通法系国家更注重在实践中实现责任平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宪法规定、法律体系、程序规定、裁决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英美政治法律制度的比较

英美政治法律制度的比较

英美政治法律制度的比较工业革命的浪潮使得全世界的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提高,那时的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最大收益者之一,毫无悬念的成为了领导世界的霸主。

而随着一战、二战的结束,人类在受到极大的创伤的同时,英国也丢失了自己世界霸主的地位。

当然,即使是现在,任何人都无法忽视英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世界的影响力。

无数的杰出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法律学者在英国诞生,引领了几个世纪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作为一个仅仅拥有几百年历史的国家,美国给世界政治法律制度史带来的,不仅是一次思想领域的革命,更是一场实践领域的革命。

无论是她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实践,还是她对人权内涵的扩大等问题的探讨,都成为近现代各国纷纷称赞、学习与效仿的对象。

除去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不谈,她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世界影响力,也是至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超越的。

政治制度(Political Regime)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

广义的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我国现如今正处在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学习并借鉴英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来补充和完善本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比较两国政治制度的异同,能够加深对政治文明的理解,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于借鉴。

本着此精神,本文拟就英美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作一比较。

一、英美宪法之比较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在近现代宪法史上,许多的关于宪法制度最为基本的问题是在不断地宪法实践中才逐步找到答案,英美两国作为宪法制度的集大成之国,在许多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及原因.doc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及原因.doc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差异:1、大陆法系行政法注重实体法,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注重程序法,程序法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法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

2、行政法的性质不同。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权,维护政府的权力,更侧重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确立行政法概念。

传统的大陆法即前苏联或我国以前的行政法是一种管理法,为了保证政府安全、有效地行政。

而英美法的行政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 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 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 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 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 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所以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强调维护权力,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强调控制权力、限制权力,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过度膨胀而危及公民的权利,侧重保护私人利益。

3、是否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

大陆法系的国家有一个独立的自成一体的行政法律体系,有独立于其他法院的行政法院,比如我国的行政厅。

有独立的体系,说明特殊群体适用的法律和一般百姓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比如老百姓侵权用一套法律来判决,但官员侵权就用另一套法律来裁决。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
英国和美国都是西方民主国家,但其政治制度有一些显著差异。

首先,英国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而美国则是共和制。

英国的国家元首是女王,她的权力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实际上的决策权掌握在议会手中。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他是由选举产生的,担任行政权力的最高职位,有较大的决策权。

其次,英国政府采取议会制,由众院和上院组成。

众议院的议员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大体上代表了不同的地区。

上院由一些终身或限期的成员组成,包括了一些贵族和主教。

议会是英国政府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机构。

美国政府则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组成。

行政权力由总统和其所属的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力由国会行使,司法权力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和州的法院来行使。

再次,英国没有宪法文件。

它的宪法主要是以惯例和法律方式存在。

这也使得英国宪法较为灵活,可以相对容易地进行修改和调整。

而美国有一部宪法文件,它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准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这也使得美国的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不易改变的特点。

最后,英国的政治体制相对集中,更倾向于中央集权。

政府对地方议会的管理和控制力度较大。

美国则是联邦制度,国家政府与各个州之间的权力分配相对平衡,州政府具有一定的自治
权和独立性。

总的来说,英国政治制度强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度,政府相对集中;而美国政治制度强调共和制和三权分立,政府权力相对平衡。

这些差异在两国的政治和行政运作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和特点。

外国行政制度

外国行政制度

外国行政制度在不同的国家,行政制度被视为国家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执行法律和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责。

不同的国家会有各自独特的行政制度,这取决于其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

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的外国行政制度,包括美国、英国和法国。

一、美国行政制度美国行政制度采用了联邦制,即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权。

在美国,行政权力分为联邦级和州级两个层面。

总统作为联邦政府的首脑,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

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包括行政部门、机构和特别委员会。

这些机构的职责涉及国内和外交事务,如美国财政部、能源部、国务院等。

州级行政机构在各州层面担负着类似的职责。

每个州都有州长作为行政机构的首脑。

州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在各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美国的行政程序较为独特,包括行政规则制定、公众参与和行政诉讼等方面都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二、英国行政制度英国行政制度采用了议会制,即行政权力归属于议会内的政府。

英国政府由首相领导,首相由国会成员选举产生,并获得英国君主的任命。

在英国行政系统中,政府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政府事务。

这些部门由内阁成员领导,如财政部、内政部、国防部等。

英国的行政体系相对集中,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执行任务时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此外,英国政府还与英国公务员系统合作,负责实施政府政策并提供公共服务。

英国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行政程序也遵循一定的规则。

三、法国行政制度法国行政制度也采用了议会制,类似于英国。

法国政府由总统领导,总统由公民选举产生。

总统在行政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可以任命内阁成员和制定政府政策。

行政机构由各个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行政事务,如财政、经济、教育等。

法国行政机构也与公务员系统合作,公务员在执行政府任务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程序方面,法国有一套严格的规定,确保政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总结不同国家的行政制度各有特色,但都旨在管理国家事务、执行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

英国和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研究

英国和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研究

英国和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对英国与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对比,这有助于我们研究二者的未来发展趋势,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英国;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一、英国和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1.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有以下四大行政法基本原则:(1)越权无效原则。

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越权无效原则,它源于“法的统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结合。

行政机关违反自然公正、程序上越权以及实质上越权都是越权的理由。

其中,实质上越权包括四种情况:超越管辖权的范围;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力滥用;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由此产生的行政行为皆无效。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的起源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认识。

根据该原则,不合理主要有以下类型:背离法定的目的;虚假的动机;不相关的因素;非正常判断。

这四者之间是重叠或者交叉的关系。

(3)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被英国学者直接称为“自然正义”或“自然公正”原则。

具体而言,包含了以下三项:公民有权在合理期限得到通知;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依据的权利;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4)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又叫法的统治。

在英国,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法律依据。

2.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梁。

德国行政法有三大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社会下在行政机关行政活动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所有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在德国,依法行政原则由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两部分组成。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原则,既具有普遍适用性,又为干预行政提供了新的形式,因此,比例原则被誉为“皇冠原则”。

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形成适当的比例,具体而言,又包含了三个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

美英行政监督比较研究及我国行政的启示

美英行政监督比较研究及我国行政的启示

美英行政监督比较研究及我国行政的启示美英行政监督比较研究及我国行政的启示摘要:近年来法制建设的思想已贯穿于中国上下,各国反腐化工作也在陆续开展。

英美两国在行政制度上的优势越来越突出,作为西方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权利制衡和法制建设上下足了功夫,其在行政监督上都颇具风格。

对此,本文对于两国的行政监督做出了一些比较研究,总结出值得借鉴之处,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优化。

关键词:行政监督;英国;美国;比较研究一、美国与英国从最初改革到现在的行政监督制度(一) 美、英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英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英国的的行政监督机构主要为议会,这一理论基础的由来还得追溯到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主权在民,更进一步说即是主权在民。

洛克认为世间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平等且自由的,尽管每个人都需要到自然法则的制约,但做到执法也遵守自然原则却是一大难题。

所以人们需要一种绝对的权威来解决一切不平和现象。

社会契约便由此而来,将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所拥有的执行权力交付给一个拥有绝对权威性的机构去统筹管理,议会便诞生了。

2.美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比于英国,美国的国会监督体系也是由一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思想而来,他结合亚里士多德以及洛克的思想,融为一体,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立了更为完善、科学的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包括立法、行政以及司法。

三权分立原则下相互制衡和监督。

(二) 美、英行政监督制度的分析比较1.议会监督。

英国主要要践行的议会内阁制度,议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政府由议会选举诞生,对议会负责,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义务。

议会对于政府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质询,是议会常用的监督方式,包括口头以及书面的质询;二是弹劾,即对于内阁成员和各个大臣以及医院的弹劾;三是不信任程序,即议会如若发现内阁成员有失职,违法行为,都可以对内阁上呈不信任方案。

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而是通过三权分立原则,相互制衡,彼此监督。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深入剖析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色、优势与挑战,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supervising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adminis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order. This article aims to condu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s of 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France, and to deeply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advantages, and challenges of each country's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systems,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本文首先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行政诉讼的内涵、目的与功能。

英美行政程序的比较

英美行政程序的比较

作者: 伯纳德·施瓦茨;周汉华
出版物刊名: 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 46-48页
主题词: 行政程序;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比较研究;自然公正原则;英国法;正当程序;听审;美国人;司法控制
摘要: <正> 很多年前,记得我首次撰写了英美行政法比较研究之后,斯特瑞教授曾经在一部书评里得出结论如下:'美国行政法与英国行政法相比是如此的发达,以致予美国的法学家从英国的经验里几乎学不到什么——维护司法控制,不使其被削弱是一个例外。

马歇尔援助计划难道就不能包括‘行政法’吗?'那时,英国行政法远远落后于大洋彼岸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变革之风达到高潮,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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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英国普通法的主要特点也是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由此产生英国行政法和其他国家行政法的不同。

1.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由普通法院管辖⏹英国普通法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英国人对独立于普通法院以外的行政法院持不信任态度,认为普通法院是公民自由最可靠的保障,是防止行政机关专横维持英国法治最有力的工具。

2.行政诉讼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英国法从根本上保证了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避免了行政特权和专制的出现。

英国行政法原则上适用一般的法律,只有在法律规定例外时才不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而适用特别的规则。

3.行政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程序法是英国法的核心和重心。

英国行政法在内容上⏹也表现为程序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

行政程序法优先于行政实体法,当事人只有在依法可以采用救济手段时才享有实体权利。

英国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首先审查行政机关做决定的程序是否公平,然后才审查实体法上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状时,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美国在独立以前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的普通法确定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普通法的传统原则当然也表现在美国的行政法中,所以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和英国相同。

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新独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英国不同。

普通法中不适合美国制度的原则当然不会继承。

作为一个新建立的国家,美国有独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美国的行政法必然反映美国的个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1.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根据普通法的原则,一切诉讼不论发生在私人之间还是⏹私人和政府之间,都由普通法院管辖,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为了解决行政上的争端,美国行政机构内设一些裁判机构,其作用相当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但行政机关的裁判,最后仍受司法审查的控制,不成为独立的法院体系。

⏹2.行政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普通法中,公法案件和私法案件如果情况相同,适用同样⏹的法律原则和救济手段。

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体系。

这是英美行政法的共性,和大陆法系行政法不同。

但是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不同,英国普通法上基于国王特权的救济手段,美国不适用。

3.重视行政程序⏹⏹英美两国继承普通法的传统,对于行政程序特别重视,尤其是美国对行政程序的重视超过任何其他国家。

上述可知,美国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

4.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行政公开是当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趋势,美国在这⏹方面居于领先地位。

行政机关做出重大的决定时,必须举行公开的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渊源⏹(一)英国行政法的渊源⏹1.议会的立法⏹英国不同于法国和美国,没有宪法效力最高原则。

议会可以制⏹定和修改一切法律,不受限制。

议会立法是最高的法律渊源。

2.条约⏹如果条约对生效的方式未作规定时,一般在批准或接受以⏹后,开始生效。

但是,在英国,有些条约需要议会制定法律以后才能执行。

⏹3.枢密院令枢密院令是英国行政机关的最高行政法规。

⏹4.部长制定的法规⏹⏹部长根据议会授权而制定的法规是数量最多的行政法规。

5.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政府法和其他法律的授权,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或单行条例。

6.判例法⏹判例的意义是指支持判决的必要理由。

英美虽然都以遵守⏹先例为法律原则,但英国上议院对遵守先例原则的适用比美国最高法院更为严格。

(二)美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联邦《宪法》是美国最高的法律,条文非常简单。

行政权⏹的内容主要由国会的立法和法院的判例确定。

但是宪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利和活动规定一些原则和限制,这些原则和限制是行政法的最高渊源。

2.国会立法⏹国会立法规定大的原则,具体内容授权总统和行政机关制⏹定条例规定。

3.条约⏹条约经批准以后,效力和法律相等。

条约中涉及行政事项⏹的规定构成行政法的渊源。

4.总统的行政命令⏹总统的行政命令大部分是内部行政法的渊源。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根据国会的授权,可以制定条例补充国会的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关系。

这类条例称为立法性法规。

立法性法规的内容如果在授权法的范围内,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具有法律效力。

6.判例⏹除以上几种成文法的渊源以外,美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主要来源于判例法。

在过去,美国行政法的渊源几乎全是判例法。

在当代,立法的作用虽然在扩张,但判例法扔占有重要地位。

基本观念和原则⏹一、英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一)英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越权理论是英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行政机关越权⏹是英国普通法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因此,英国行政法的重心在于对权力活动本身加以限制,以满足法治的要求。

(二)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是英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称为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的基本特征。

同时它也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产生着重要影响。

议会主权表现为:政府必须服从法律,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不得对人民科处制裁和规定义务;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律授予政府自由裁量权时,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力。

其基本内容有:(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对于英国法院来说⏹具有至上性。

但不排除英国法官可以对议会授权法进行解释适用。

(2)政府负责制⏹政府负责制又译为部长负责制,是指内阁和部长必须向⏹议会负责,即必须忠实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接受议会监督。

(3)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要保证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准确地执行议会的意志,不超出议会授权的范围,就必须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4)后法优于前法⏹英国议会主权的实质是指现议会的最高性:现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法律或决定,而不为以前的任何法律或决定所限制⏹2、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一切人受同一法院管辖,受同样法律原则⏹支配,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原则包含下述四项内容:(1)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首先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议会法律的授权,都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根据。

(2)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通过法院的大量司法审查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成为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3)法律面前平等⏹法律面前平等是英国法治原则的第三个含义,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争议应由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当代的法治观念不排除在行政法关系中,为了行政上⏹的需要,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案件。

但是,为了贯彻法治原则,行政裁判所必须处在普通法院的监督之下。

二是当代的法治原则也不排除在行政法关系中适用特别⏹的法律原则。

因为法律平等原则只适用于情况相同的时候,对于不同情况必须区别对待,否则可能违背公共利益。

不过,特别原则的适用,只在非常必要时才存在,避免破坏法律平等原则。

(4)政府和公民一样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原则的最后一个要义就是要求以国王为首的政府必⏹须象公民承担侵权责任一样,承担因违反法定职责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3、越权无效原则⏹英国“在行政法上,议会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同样重⏹要,共同构成行政法的基础,并由此产生行政法的一个中心原则”,这就是“越权无效”原则。

因为根据法治原则,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

⏹“越权无效”被认为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普通法院对行政活动取得管辖权,进行司法审查的根据。

“越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1)违反管辖条件⏹“违反管辖条件”属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情形,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2)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3)不正当的委托⏹不正当的委托是指在授权法明示或暗示禁止行政机关转⏹授和委托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行转授和委托权力即构成越权。

(4)不合理⏹“不合理”是相对于“不合法”而言,也是英国行政越权的一⏹种类别,属于实体越权,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隐含的原则和精神。

⏹(5)不相关的考虑“不相关的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与⏹相应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即违反了议会授权法的意图,从而构成越权。

(6)不适当的动机⏹“不适当的动机”是滥用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议会授权法的目的,即动机不良。

(7)违反自然正义⏹违反自然正义属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另一种情形,即违背⏹了英国法治长期发展演变而形成的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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