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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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xx(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

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

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

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

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

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

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

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

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

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

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以

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

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

礼而入于刑的饶有特色的法文化风貌。

2.强调以仁治国(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xx(24).)在《论语》这部一万多字的经典中,谈到仁的地方就有58处之多,"仁&字出现109次《大学’》中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子也说(为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仁在

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在家(克己复礼$"孝为人之本$’出门尽忠,以德礼治天下。子强调(施仁政,行王道$,主张(以德服人$,反对暴力治国,认为只有用(德&才能使人(心悦诚服$#历代

刑法志也以仁义作为其立论的根本:"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即便是在

武则天滥施刑罚时期,左台御史周矩仍冒死力谏:"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

用仁,天下幸甚!$纵观历代刑法志,虽然不顾仁义$滥施刑

罚的帝王$官僚数量不少,但各代统治者接受儒学影响,在

主观上试图施行仁义$减少刑罚则也是事实#

(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从夏朝至清朝,中国古代社

会一直都是身份社会,统治者极其重视阶级身份和家族身份,而法律自然成为维护这两种身份的工具。中国传统法律重点维护阶级身份和阶级特权。古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之说,贵族与平民乃至奴隶之间在法律上的差异是很大的。立法上,法律本就是由贵族官僚等统治阶级制定的。尤其作为金字塔等级的至高点——君主的命令始终都是中国传统

法律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立法上的最高位性。法律内容上,夏朝已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这类冒犯君主权威的罪名。《晋律》中有“民杀长吏”之罪,《北齐律》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全律之首。后经隋唐稍加改动为“十恶”,其中有“四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是针对统治阶级尤其是皇帝的犯罪。对于此类严重犯罪,统治者是严惩不贷,绝不待时。此外,统治者还制作了特殊的“保护伞”,想方设法避免将刑罚的锋芒指向阶级内部成员。至

唐律时,发展成为“议、请、减、赎、当”一整套完备的特权制度,将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尽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阶级内部成员尽量避免遭到刑罚处罚,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

三.从法律制度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广东人民出版社#20xx

四.$)&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张彧通.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法制与社会.20xx

(11

从编纂体例看,中国古代法典的确有“诸法合体"的特点#所谓!诸法合体",即是说,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的基本结构均是以刑为主,但也同时包含有关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即使是基本法典以外的法律形式,也往往不是以调整的对象和性质来区分门类,进行编纂,而多是按时间顺序编辑成册,结构上往往是综合性的。中国古代法典采用这种以刑为主、混合编纂的形式不是偶然的,是和我国古代专制主义不断强化,必然要

求增多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数量,并增强其效力分不开的,也和我国古代商品经济长期不发达,而礼长期起到了调节基层社会民事行为关系的作用密切相关。

中华法系中的刑法特别发达是和封建时代中国实行极

度的君主集权专制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的国家观念越重,其刑事立法也会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就是非常注重家

庭和集体,在这种实行君主集权专制的国度里,反复强调民

众对国家的“忠“和对父母长辈的“孝"这样的国家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民众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分割中变得无足轻重,这样以来国家机器就代表了民众,侵

犯个体权益就是对社会秩序破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若表现在法律上,自然就是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还有,封建时代历来是重型轻民,在经济上实行/重农抑商0政策,在很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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