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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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

办法

苏经贸环资〔2009〕245号

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经委),各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有关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八日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三条取得《认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可享有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申请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主管部门,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在全省流通。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企业自愿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2、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

3、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房布置示意图);主要生产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

4、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应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6、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7、新建企业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8、产品说明书(含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产品合格证、产品的省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构造图集号、施工规程(规范)标准号等)。

9、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第九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外省市产品的认定,由生产企业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换证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1、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3、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4、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第三章认定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二)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可委托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建立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专家库。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次随机抽取5人组成认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委员会主要对上报材料的书面技术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进行审查,也可以接受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委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对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认定合格的,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认定。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生产和建筑应用所在地各级质检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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