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例与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例与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例与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纠纷案例与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各地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频发。对于养老机构服务纠纷进行科学分析、有效应对已刻不容缓。以下列举几个案例分析,通过对案例发生的原因及应对吸取的教训进行老分析,总结老养老机构在规避服务风险中的经验教训,对进一步增强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加强防范措施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例1

老人曹某,85岁,入住某养老院,曹某子女众多,但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只有大儿子做为监护人,给老人提供担保,其他子女均为留下联系方式。1995年7月16日,曹某因突发心肌埂塞死于养老院中。院方遂通知家属。但是,由于为老人作担保的大儿子早已搬家,而且没有及时通知养老院,院方始终没有联系到他,也无法联系打老人的其他家属,以致老人的尸体长时间停在养老院的停尸房里。然而,由于条件有限,养老院停尸房的空调设备较差,加之天气炎热,院方为了防止尸体变质,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事后,老人子女来院探望,得知老人已去世,且已火化,十分悲痛,要求养老院给以精神

赔偿。

个案焦点:

养老院是否能任未联系到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老人尸体?

专家点评:

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时与其监护人签订老人住养协议时,应阐明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监护人改变居住地或改变通讯地址、方式时应及时告知院方”

老人病故后,院方始终无法联系到老人的监护人,也无法联系老人的其他家属,只得直接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这样做法确实不妥。

火化老人尸体应取得家属同意,发生以上情况,养老院可将老人的遗体送往殡仪馆冷藏,并向公安机构求援,请他们配合寻找家属。实在寻找无果,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养老院因未能联系到家属而老人尸体火化,给老人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养老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家属搬家后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院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2

住在某养老院的一位男性老人,70岁,三级护理对象。某日下午,由儿子带出去吃饭,晚上7点钟会养老院,回院后要求护理员开浴室门洗浴。护理员说:“洗浴时间已过,不能洗。”在老人的再三要求下,护理员给予打开浴室门让老人洗浴。一个小时后才发现老人死亡,存有监护不到位的缺陷,养老院也有一定责任。另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要求,浴室应安装呼叫装置,是否安装本案未曾提及,如未安装机构又存有过错。

吸取教训:

老人餐后不宜马上洗澡,否则极易发生意外,这是护理常识。但这位老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这点,在傲人再三要求下,同意了老人的要求,导致老事故的发生。该案例中,如护理员能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注意对老人洗浴过程的观察,老人稍有不适就马上采取措施,或许也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广西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曾庆红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

解析国外养老院案例分析

美国太阳城: 名称缘起::a.西方不称老年人为夕阳,而是太阳 B.意大利哲学家康帕内拉曾着《太阳城》 组成部分:在美国以太阳城命名的占地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型老年社区有: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 目标定位和建设理念:社区自1961年开始建设起,便定位佛罗里达乃至全美最好的老年社区,使老人精神充实、身体健康,享受一种不孤独、不依赖、不满足温饱的老年生活 开发历史:1959年Del Webb公司开始建造社区,首先建起来的是一个商业中心,然后是个高尔夫球场以及一个娱乐中心。这个模式——建造一个小社区紧邻商业及娱乐设施——也成为了所有退休社区规划的学习的对象。 在开盘之前Del Webb 要求5件事情必须准备好,价格适当的样板房,娱乐、工艺设施,拥有好餐厅的宾馆,一个邮局以及一个商业中心。Del Webb公司将娱乐设施、高尔夫球场、 商业设施作为太阳城发展关键。 建筑类型:在太阳城中有许多种住宅类型包括:独栋住宅、双拼住宅、多层公寓、独立居住中心、生活救助中心、生活照料太社区、复合公寓住宅等。 经济指标 a.住宅总户数27584户其中出租住宅2605户出售住宅20829户 b.户均人数 c.平均租金678美元/户 d.平均售价92300美元/户。 1、佛罗里达州 a.区位:社区坐落于佛罗里达西海岸,位于坦帕和萨拉苏达之间,距佛罗里达最好的墨西哥海湾海滩只有几分钟路程。 b. c.户型构成:大多数为独栋住宅,也有双户公寓、联排别墅和多家庭公寓。 d.六大居住社区:A.太阳城中心:独立家庭别墅 B.国王之殿:连体别墅 C.湖中之塔: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D .庭院 E.阿斯顿花园:出租的独立居住公寓 F.自由广场:辅助照料式住宅和家庭护理机构 以上各社区共同享用一个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和教堂。各社区均有自己严格的机构、组织和规划,许多娱乐性和社会性节目活动对六个社区的所有成员开放,每人每年享用综合会所的费用为140美元,享受的康

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常会有人认为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就可以逃避责任了。殊不知企业也同样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未央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日前调解成功一起劳动纠纷,就是因为企业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保,导致后来惹上了官司。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一则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曾就职于西安一家物业公司,担任秩序维护部维护员。工作期间,物业公司并没有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今年年初,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向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来,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五人分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万元。物业公司不服,前不久,将王某某等五人起诉至未央区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决定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法官反复做释法和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场

表示回公司筹备资金。当天下午,这五起案件全部调解、执行完毕,物业公司和五名被告的劳动争议就此画上句号。6月21日,记者了解到,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事后特意来到未央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将一面写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畅筱婧法官的手里表达感谢。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部分用工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自己持有,这些用人单位都错误地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劳动法就无法调控;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拥有劳动合同,发生诉讼对用工单位不利;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等。 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通过对律师的优化组合,不断强化品牌效应,建立专业的律师队伍,形成由管理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致力打造新型的律师服务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PPP养老服务案例分析

PPP养老服务案例分析 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

PPP模式在某某省机构养老服务发展中的探索 伴随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全省老龄社会事业发展任重道远。面对家庭养老式微社区养老尚未普及的现实状况,机构养老的补充作用尤显重要。为尽快改变机构养老服务建设供给滞后于需求、服务质量差强人意的状况,某某省财政厅与某某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某某省运用新型民办公助机制(PPP)支持社会资本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方案》,探索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满足数量激增且形式多元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新路径。PPP超越商业意义上的一般风险联合,基于共同利益目标的制度安排,以契约方式确立,完成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势必以其独特的优势,更好地将政府、市场、社会的力量彼此结合,助力解决机构养老发展中的问题,最终成为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一系列要求的重大实践创新。 一、PPP模式的三个重要特征 PPP并非舶来的新鲜事物,从政府与市场合作的角度看,其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历史上的晚晴时期,当时的“官

督商办”就是政府与私营部门达成合作关系的经济组织形式,帮助完成很多国家的经济军事计划,正如今天成立(SPV)项目公司进行公共项目的实施。诚然,作为提高公共服务递送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改革措施,它在超越政府垄断和完全市场化,以及BOT、PFI等模式的基础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一)PPP中政府的合作伙伴并非仅限于市场(主要指私人部门或资本),也包括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打破政府垄断与彻底市场化非此即彼的桎梏,弥补西方福利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私营化改革的不足,是介于外包与私有化之间,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的折中。它通过联接政府,与非公共部门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来实现比各方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是促私营部门效率、公民社会参与的结合体。 (二)PPP本质更注重合作并非简单竞争。它不是商业意义上的单纯风险联合,而具有共同的属性,最重要的是合作各方拥有共同目标。尽管参与各方的动机可能不同,所期望的付出和回报也不同,却可以通过诸如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基于PPP搭建的平台,在共同目标、利益的牵引下,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养老机构案例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1 王某有五名子女,两名在国外定居,三名在国内从事个体经营业务。国外的子女无法照顾老人,国内的子女因长期在外忙碌,也无暇照顾老人。为了让老人能安度晚年,三名子女把老人送到某养老院住养。入院时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大小便失禁,入院评估后护理等级为专护。老人入住养老院已三年,平时护理工作正常,子女及老人都比较满意。2003年5月5日,是老人的83岁生日,一天的期待,因为没有子女前来祝寿,老人感到有些失望,虽然养老院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并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5月6日晚上,老人砸开了装有敌敌畏的柜厨,把一瓶敌敌畏喝了。被随即赶来的服务人员发现,立即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通知其子女。后经医院抢救,老人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子女们很不理解这突来的事实,一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养老院没有将敌敌畏放置到老人无法拿到的安全位置,造成老人服毒自杀,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7010.97元。养老院则辩称,老人是因为子女不孝顺,不给其过生日,一时想不开而自杀的,养老院对老人的自杀行为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养老院承担了老人的部分医疗费,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个案焦点: 老人在机构服毒自杀,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该老人系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老人服毒的直接原因非机构所致,机构对老人死亡无直接责任,但存有保管毒品不当等问题,调解处理是较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吸取教训: (1)院方对入住老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院方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能仅局限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还要注重老人的心理护理。虽然特意给老人买了生日蛋糕为其庆祝生日,但“老人的心情一直闷闷不乐”的壮况未引起护理人员的关注。 (2)本案中的这种现象在养老院中已不在少数。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这些子女长年在外的服务对象,工作更周到一些,如提前或在老人生日这一天通过电话善意地提醒其子女。暂时联系不到子女,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就要充当好其子女的角色,使老人摆脱孤寂落寞的心情。 (3)养老院对消毒药品、杀虫剂这类物品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领用也要严格手续。该案例中一位专护老人能砸开橱柜拿到敌敌畏,说明养老院在敌敌畏放置位置以及对老人的护理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应吸取教训。更不应将敌敌畏放置在老人可能拿到的位置。 案例2 老人住于某养老院内。某日女儿前来看望,老人与女儿因为某些事情起了争执,女儿离开时并未告诉护理人员(在此之前,女儿每次探访离开时都会告知护理人员)。她走后不久,老人即从二楼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老人家属认为是院方未尽到看护之责,应该有院方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但院方认为老人女儿与老人争吵,又不辞而别,对该起事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老人自杀,院方对此无责任。后双方协商,院方支付七千余元医药费。 个案焦点:

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案例分析报告

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案例分析 摘要: 近年来的房屋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接连发生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凶宅”,而后起诉出卖人请求退房或赔偿的纠纷。由于我国尚无规性文件对此类纠纷加以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涉及隐瞒“凶宅”交易纠纷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尽相同。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并解决“凶宅”交易纠纷,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本文首先结合多种观点对凶宅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接着总结了四种现有凶宅纠纷司法处理的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凶宅交易就行法理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对于凶宅交易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凶宅交易法律救济案例

目录 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案例分析 (1) 一、凶宅的定义 (2) 二、凶宅纠纷处理的类型 (2) (一)认定购房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起诉。合法有效论认为,“凶宅”之说纯属封 建迷信,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凶宅”本身是符合房屋使用条件的,也符合买卖房 屋的合同目的。因此,“凶宅”在法律上与正常房屋无异。 (2) (二)是认定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论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 有对“凶宅”问题作出规定,但“凶宅”是民间习俗,这种习俗是善良风俗的一种, 其在精神与社会公德是相通的。违反此种习俗实际上就是不尊重社会公德,也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合同无效。. 3 (三)类型三:认定购房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此说认为,“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 因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 存在的普遍现象。卖房者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构成欺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4) (四)类型四:认为购房合同有效,但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此说认为,虽然卖 房者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房屋的质量符合法定标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然而,依据价值规律和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 避讳而贬值,卖房者主观有过错,对购房者构成侵权。 (4) 三、对“凶宅”交易的法理分析 (5) (一)以民法的善良风俗为中心 (5) (二)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 (6) 四、我国“凶宅”买卖纠纷法律救济规则 (6) (一)合同救济 (6)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 (7)

邻里纠纷案例

调解邻里小纠纷共建睦邻大家庭 ——李××和马××之间的邻里纠纷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7日中午12点左右,西吉县兴隆镇××村村民李×的小儿子在赶自家的两头牛回家的途中,因贪玩致使这两头牛误入本村马××种植土豆的田地里,损坏了一部分庄稼。事后,马××的妻子田××找李×理论时被李×打了一巴掌,为此马××和李×发生激烈争吵并大打出手,在村民的阻挡下,马××和李×都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伤害,但李×气愤难当,扬言一定要报复马××。双方无法平息纠纷,特申请兴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兴隆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处经过】 调解人员首先召集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协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了解到:马××家的土豆是用地膜覆盖的,李×家的两头牛进入田地后,吃了一部分土豆幼苗,并将一部分地膜破坏了,但马××的损失并不大。而马××的妻子田××去找李×理论时由于言辞激烈,激怒了李×。随后经调查发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当事人李×家庭贫寒,没有文化不懂法律法规,人又老实脾气犟,这样的人容易走极端,如不及时处理会酿成悲剧和民转刑的恶性案件发生。 调解人员认真分析后认为,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

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认为双方都有过错,至此兴隆调委会工作人员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并一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和说服教育,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顺利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怒气。要求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调解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应各退让一步,学习了法律,明确了事实,在调解员的一番说和下,二人明白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最终二人愿意理解原谅对方,看到马某态度诚恳,李某愿意向马某道歉,二人握手言和。 【调解协议】 一、李某向马某道歉,此事到此为止,双方不得再因此事闹矛 盾,恢复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 二、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 【协议履行】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履行协议。

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农村法律纠纷案列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 〔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招标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 〔判决〕朝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 案例三: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引起的纠纷 〔案例〕胡某诉所在村及第三人张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一案简要介绍:

养老院案例分析word版本

案例分析: 1.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

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损失等3966元。 4.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某日,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几天后的一个凌晨,养老护理员发现李老伯在房间内上吊身亡。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告之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扑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料到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后双方协商,此系社会心理引起自杀, 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5.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务药物。200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方内以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姓老人服用,等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2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司

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大法律本科案例分析.doc

买卖合同纠纷 学号 案由 王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车主张爽与好友李玉相约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见朋友王博有空,于是,便邀请王博同去。三人均有驾照。在游玩途中,王博见张爽开车累了,提出由他代为驾驶。王博在驾车过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导致王博死亡、张爽、李玉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张爽的私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博负全部责任。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赔偿未果,遂以其为张爽的义务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爽赔偿各类损失51万余元。诉讼中,张爽反诉王静,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用、车辆损失6万余元。 案件焦点(1)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2)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3)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张爽外出游玩,邀请王博陪同。开车并不是王博的义务,王博因见张爽开车较累,主动提出代驾。视为发出要约,张爽让王博驾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不构成帮工关系。有人提出张爽、王博、李玉属于“自驾游”性质,三人均有驾驶义务。因此王博与张爽与不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不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帮工自身遭受损害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依据是《人损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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