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三板挂牌与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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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三板挂牌与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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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概念
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 市场。相对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将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的发展包括老三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两个阶段。 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 企业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 券交易场所,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 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 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 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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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 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 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 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 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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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人数、任期
①股份公司董事为5-19人; ②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但连选可以连任。
(4)董事的解任
①任期届满。 ②辞职。 ③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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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的制定,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1)董事会基本构成 ①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③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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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大会的召开
①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会议、其他方式。
②出席人员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公司聘请的人员,如见证律师(年度股东大会必需)、主办券商等。
③会议主持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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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①现场投票 ②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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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东大会决议
①决议方式: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的事项: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②表决的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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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会议记录
①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③会议记录应当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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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分类
①股东年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 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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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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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股份公司规范运作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 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 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 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 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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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的好处
1、资金扶持:各区域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 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 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新三板上市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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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1)三会一层制衡机制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三会一层—制衡”结构 模式,即:公司分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来分别行 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日常管理权。
(2)职工参与管理、决策。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低于1/3,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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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董事会
1、董事 董事为负担公司业务决策和行使管理权的人。 董事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董事的任职资格 董事可以由股东出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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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源自文库提案
①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②有权提起议案的主体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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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大会通知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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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 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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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管 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利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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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职权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案;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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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的义务、责任
①董事义务 ● 勤勉义务: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等。 ●忠实义务 : 不得利用职权侵占、挪用公司的财产、资金;未经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同意,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②董事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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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部分 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法律要求 第二部分 股份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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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法律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基本法律要求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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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条件的解读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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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东大会 1、股东
(1)股东基本概念 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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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的权利
公司股东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③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⑤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⑥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⑦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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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 ①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②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4)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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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的召集
●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正常召集人。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该部分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 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 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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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 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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