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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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规范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需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合作,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旨在规定与律所合作的具体程序与要求,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公司与律所合作时对外礼聘律师的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礼聘律所的律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技能、经验、声誉、职业道德等方面均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章礼聘律师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本公司在选择律所时,应当根据律所的大小、经验、专业性、声誉、服务水平、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选择具备资格且能够提供最优质服务的律所。

第六条与律所合作前,应当签订《外聘律师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简历、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律所是否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并核实律师履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认后,律所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律师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与律所合作过程中,应当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其它与律师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所应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保证提供的服务具备高品质、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支付服务费用,并与律所签订发票,保护律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履行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向律所通报业务信息,并根据业务需要,在律所的匡助下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测。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诉讼、仲裁等服务,以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律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结果应作为律所与本公司合作的主要依据。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简单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简单版

【XX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在特定需要时,为解决一定法律事务而按合同方式外聘的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坚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外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聘请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赋予授权,明确聘期、聘用事务、酬金待遇等合同条款。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条件和资格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资格,拥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无不良的法律职业记录;(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外聘律师的聘任应当依法向律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聘律师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获得聘请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对象、材料和信息;(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接受委托人的案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四)依法获得应得的酬金待遇。

第九条外聘律师有以下义务:(一)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承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聘约要求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三)保守聘请单位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四)按时履行聘约,积极参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条外聘律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聘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外聘律师的职责、权限和权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应当自觉遵守聘约,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要保持忠诚、独立、保密。

第十三条聘请单位应当对外聘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评估外聘律师的工作质量和能力。

[实用参考]银行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

[实用参考]银行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

[实用参考]银行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doc银行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有效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工作,是指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具有合法外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工作。

前款所称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谈判、参加项目审查、起草或者审查法律性文件、办理综合性法律事务、担任诉讼仲裁事务代理人、进行法律培训等方式为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内部公开、效益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外聘律师包括常年外聘律师和专项事务外聘律师。

常年外聘律师为聘请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提供日常性法律服务。

专项事务外聘律师为聘请行就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专项事务外聘律师可以采用一般代理或风险代理两种方式,但法律法规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五条外聘律师工作由合规部归口管理。

其中,涉及资产类及非资产类诉讼案件的外聘律师的选聘、费用管理、考核由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管理。

风险管理部应按要求向合规部提交外聘律师考核报告。

第六条合规部在外聘律师工作中的职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制定外聘律师工作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二)确定需要外聘律师的事务种类与内容;(三)按照授权审批外聘律师事务;(四)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与需求单位及外聘律师保持日常联系,及时完成需要处理的有关工作;(五)指导并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对外聘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六)其他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以下法律事务的外聘律师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一)为总行经营管理的业务项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外聘律师工作;(二)总行本部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事务的外聘律师工作;(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外聘律师工作;(四)总行合规部认为应当由其直接管理的其他外聘律师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在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办有权随时了解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务办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精简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精简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与任用第一节选拔条件外聘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资格;2. 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涉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节选拔程序1. 公司将发布外聘律师招聘信息,律师可通过简历及相关证件向公司申请;2. 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3. 面试合格的律师将被纳入候选名单,并进行背景调查;4. 符合公司要求及条件的律师将被正式聘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权利1. 外聘律师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2.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并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 外聘律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第二节义务1. 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外聘律师必须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3. 外聘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专业、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一节绩效考核1. 公司将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决定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1.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律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等;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迟缓等行为的外聘律师,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外聘律师费用公司将与外聘律师签订费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

第二节临时聘用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外聘律师进行特定工作。

第六章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阅读并遵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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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外聘律师管理.doc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外聘律师管理.doc

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外聘律师管理
一、对外聘律师管理应当把握的关键点
一是防止少数欠缺职业道德的律师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出发,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非诉讼的问题诉讼化,把短时期能够解决的问题拖长。

二是防止少数欠缺职业道德的律师存在日常法律顾问工作中设置陷阱和预留漏洞的利己倾向。

三是防范少数欠缺职业道德的外聘律师利用所掌握企业核心秘密对企业要挟。

二、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对外聘律师的管理作用
(1)选择外聘律师。

(2)管理外聘律师。

(3)配合外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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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管理外聘律师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内外有别。

(2)兼顾全局与局部。

(3)在分工上各有侧重。

(4)明确工作要求。

(5)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制约机制。

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精选五篇]

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精选五篇]

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精选五篇]第一篇: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有效发挥外聘律师作用,实现外聘律师资源共享,确保成本费用可控、服务质量可靠,现结合集团实际,提出如下服务管理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内、外两个法律服务机构长短,实现二者服务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内部法律服务机构是企业的专职法律顾问,不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意图,以及企业特有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外部律师经常出庭诉讼,跨行业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司法资源,视野开阔,但对具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不熟,加之其服务行为的商业化,很难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权益、体现企业意图,也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要充分认识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和外部法律服务的优劣,将内部常规服务与外部专项咨询、诉讼服务相结合,力争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坚持自我防范风险为主,按照有所用、有所请的原则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服务集团公司本部和设有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以下同),日常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以本单位自我防范为主,一般不聘请外部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行为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意见的,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发行债券、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行为中有关事项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从事专项法律服务,即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次外部律师服务。

子公司上市的,应当聘请具有上市经验的外部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集团系统内单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有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三、坚持标准,集约聘用,建立集团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现行业务需要,牵头组织,通过设定并发布法律服务所需条件,公开邀请,把能够胜任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信誉好、服务优、名气响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纳入集团法律服务律师所及律师备选库。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1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葛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存案管理包括聘用存案管理和评价存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存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署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聘用存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存案登记表》。

外聘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外聘律师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的外聘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选聘外聘律师。

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执业五年以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四)能够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五)同意接受公司管理。

第七条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等方式选聘外聘律师。

第八条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外聘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四)协助公司进行合同审查、法律风险评估等工作;(五)协助公司进行法律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外聘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三)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四)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五)与其他外聘律师、公司员工保持良好沟通,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外聘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外聘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二)监督外聘律师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三)协调外聘律师与其他部门、员工的工作关系;(四)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五)处理外聘律师的投诉和申诉。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四)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WORD)-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

(WORD)-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

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常年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的思路一、全面梳理集团及下属公司外聘律师情况。

1、要求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申报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包括律所名称、指派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2、要求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法务人员或兼职人员连同外聘律师,统计合同服务期限内工作量,包括合同审核数量、名称、工作时间;法律咨询服务事项、工作时间;法律培训事项、工作时间;代理诉讼案件(包括免费或单独支付费用情况)等。

二、外聘律所及律师的选聘1、管理、监管上由所属公司主导,督审委督查2、律所及律师选聘采取差额筛选或者招标方式,特例除外。

(1)推荐;以集团下属公司推荐为主,集团公司法务主管部门推荐为辅。

(2)推荐资料包括:律所介绍;指派律师的诉讼和非诉项目业绩介绍等。

(3)确定律所及律师:集团下属公司法务主管部门参考集团法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评审确定选聘律所和律师,并报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常年律所或法律顾问选聘(1)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已常年聘用律所及律师的,根据每年度评估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更换指派律师续聘或降服务费续聘、重新选聘。

(2)集团下属二级、三级公司未聘用常年律所及律师,且子公司有需要的,报上级公司及集团主管领导或法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3)根据常年律师顾问费分额审批。

4、专项外聘律所及律师选聘。

(1)集团或集团下属公司就某项法律服务拟聘用专项律师的,应当由拟聘单位专项申报集团法务主管部门批准。

(2)根据专项律师顾问费分额审批。

(3)专项服务评估考核优秀者,优先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差评者,下次项目不予聘用。

三、外聘律所及律师续聘的评估考核1、常年外聘律师评估、考核。

(1)集团法务部门和下属公司法务人员或兼职法务人员每年度对于集团下属常年外聘律所及律师进行评估、考核;采取双重评估制(集团法务抽查),并以最差评为本年度最终考核结果。

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

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

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有效发挥外聘律师作用,实现外聘律师资源共享,确保成本费用可控、服务质量可靠,现结合集团实际,提出如下服务管理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内、外两个法律服务机构长短,实现二者服务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内部法律服务机构是企业的专职法律顾问,不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意图,以及企业特有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外部律师经常出庭诉讼,跨行业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司法资源,视野开阔,但对具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不熟,加之其服务行为的商业化,很难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权益、体现企业意图,也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要充分认识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和外部法律服务的优劣,将内部常规服务与外部专项咨询、诉讼服务相结合,力争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坚持自我防范风险为主,按照有所用、有所请的原则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服务集团公司本部和设有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以下同),日常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以本单位自我防范为主,一般不聘请外部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行为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意见的,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发行债券、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行为中有关事项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从事专项法律服务,即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次外部律师服务。

子公司上市的,应当聘请具有上市经验的外部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集团系统内单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有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三、坚持标准,集约聘用,建立集团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备选库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现行业务需要,牵头组织,通过设定并发布法律服务所需条件,公开邀请,把能够胜任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信誉好、服务优、名气响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纳入集团法律服务律师所及律师备选库。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

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

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与外聘律师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法律
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三条选聘原则
1. 外聘律师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公司应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律师的选聘。

第四条选聘程序
1. 公司需经过内部评审确定需求,拟定律师选聘方案。

2.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律师参与评标。

3.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选聘结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权利
1.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开展相关律师服务。

2. 外聘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义务
1. 外聘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

2. 外聘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监督与评价
第七条监督
公司应定期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合规性。

第八条评价
1. 公司应建立外聘律师绩效评价机制,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2. 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外聘律师的服务范围或终止合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变更与解释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股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

第四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及经济性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管理第六条诉讼案件发生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法务部门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诉讼事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法务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所属公司负责人、集团法务部、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及总裁审批。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经审核确认诉讼案件无需聘用代理律师的,应指派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律师聘请流程审批完成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应与该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委托代理合同的审核、签署等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案件代理;二审是否仍聘用该律所代理,应视一审情况确定并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即向律所支付费用以案件胜诉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许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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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
律师服务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服务管理,有效发挥外聘律师作用,实现外聘律师资源共享,确保成本费用可控、服务质量可靠,现结合集团实际,提出如下服务管理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外两个法律服务机构长短,实现二者服务有机结合、优势互补
内部法律服务机构是企业的专职法律顾问,不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意图,以及企业特有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外部律师经常出庭诉讼,跨行业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司法资源,视野开阔,但对具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不熟,加之其服务行为的商业化,很难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权益、体现企业意图,也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要充分认识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和外部法律服务的优劣,将内部常规服务与外部专项咨询、诉讼服务相结合,力争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坚持自我防范风险为主,按照有所用、有所请的原则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服务
集团公司本部和设有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以下同),日常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
防范工作以本单位自我防范为主,一般不聘请外部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行为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意见的,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发行债券、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行为中有关事项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从事专项法律服务,即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次外部律师服务。

子公司上市的,应当聘请具有上市经验的外部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集团系统内单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有影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三、坚持标准,集约聘用,建立集团系统法律服务机构备选库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现行业务需要,牵头组织,通过设定并发布法律服务所需条件,公开邀请,把能够胜任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专业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信誉好、服务优、名气响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纳入集团法律服务律师所及律师备选库。

入选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方向应当涵盖投资融资、金融证券、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物流贸易等业务领域,协商入选律师所承诺给予同地区同行同类业务收费优惠。

备选库每三年更新一次。

集团本部及子公司需要聘请律师的,原则上应当从
备选库中选聘。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集团本部律师事务所的聘请。

子公司承担法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但应当向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备案,并于事后提供相关律师事务所服务情况。

子公司也可以提请集团公司法务部门提供相关帮助。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协调集团系统内本部或子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共享共用事宜,争取以较低成本获取更多的外部法律服务。

涉及国内前沿业务、国际业务需要的,经商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征求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以竞价聘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等发达地区知名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四、便利工作,简化聘请程序
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单项)法律服务、每项(次)收费不超过15万元的,法律事务部门拟订聘请服务合同,征求提出服务需求的部门意见后直接报请主管法务工作的领导批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即可签约。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超过15万元的专项法律服务,由法律事务部门拟订合同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呈分管法律事务领导提请法定代表人批准。

聘请备选库之外律师所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务部门邀请不少于三家意向性律师事务所,在主管法务工作领导的主持下,并邀请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主
要就专业、收费及有关律师工作能力、品质、信誉进行竞选,拟定一个目标所,提请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约。

专项服务合同期限为该项业务所需服务的期间,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五、及时固化外聘律师服务工作成果
法律事务部门和接受法律服务的相应业务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外聘律师以律师所名义出具且加盖印章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包括重要、重大问题的书面咨询意见)、方案设计文件。

律师对一般事项提供的咨询、参与合同谈判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由承办律师签字确认。

书面材料要根据业务需要执收留存必要的份数。

法律事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做好外聘律师服务工作成果的存档。

六、加强对外聘律师服务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
外聘律师的服务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联系和安排。

法律服务需求部门向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工作单,注明需要法律服务的事项和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律事务部门发送工作专单,进行专业对口联络。

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的需要,可以直接与外聘律师联系和交流,但法律事务部门对因此种直接沟通误解、误认造成工作失误不承担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帐,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
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部门、交办时间、交办事项、提交外聘律师处理的时间、外聘律师办毕时间。

法律事务部门结合外聘律师日常管理登记台帐,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对外聘律师的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请以及决定聘请费用的标准。

各部(室)、子公司既要重视内部法务,也要关注外聘律师服务,善于总结,对外聘律师服务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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