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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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安全环保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环保素质、意识、技能,防止各类事故
及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或施工作业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进行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其他及外来人员安全培训以及日常安全培训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2.1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2.2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
技术岗位的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进行的公司(厂)、基层队、班组(站)级安全教育。
3职责
3.1 人事处职责
负责将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列入总体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2 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负责审核培训中心上报的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
报人事处。
3.2.2负责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发证签章工作。
3.2.3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
3.2.4负责监督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
3.3 培训中心职责
3.3.1负责根据安全环保培训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报安全环保处审核。
3.3.2负责组织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和阅卷工作。
3.3.3负责为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
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3.4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
3.4.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负责。
3.4.2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环保知识。
3.4.3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站)安全环保学习材料。
3.4.4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
计划,并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3.3.5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3.4.6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3.4.7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商及其他人员安全培训、员工日常安全培训。
3.4.8各单位负责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加有关安全环保培训。
3.4.9各单位负责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考试。
3.4.10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档案。
4管理内容
4.1 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
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实行脱产培训。
4.2 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
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属于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任职和作业。
4.3 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业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指定的具
有中石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证。
证书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编码,同时加盖培训机构和安全环保处印章为有效。
4.4 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地点以局培训中心本部为主。
为了便于各单位组织人员
就近参加培训,培训中心分别在新疆工区、鄂北工区、镇泾工区设三个培训点集中培训。
4.5 HSE培训
4.5.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HSE培训,熟
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与岗位职责和工作活动相适应的HSE知识和预
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并取得HSE培训合格证。
4.5.2每年 12 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HSE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
4.5.3每年 12 月 10 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HSE培训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报年度HSE培训安排。
4.5.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HSE培训工作。
4.5.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HSE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HSE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4.5.6培训中心负责按单位、专业、培训对象分别建立电子版HSE培训考试题库。
4.5.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HSE培训的监督考核。
在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HSE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HSE HSE
监考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4.5.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HSE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 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
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5.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5.10 HSE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四年,到期重新培训办证。
4.5.11HSE 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5.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HSE培训。
4.5.13 培训中心聘请的HSE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考核,
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
4.5.14HSE 培训内容
( 1)基本内容
a)国家、集团公司和局、分公司有关HSE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b) HSE职责、 HSE文化和管理知识;
c)典型事故案例及应急措施等。
(2)科级干部、基层队领导、专兼职 HSE监督管理员 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
应包括防火防爆等专业 HSE技术知识。
( 3)一般管理人员、技术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HSE管理技术和相关知识。
(4)班组(站)长 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本班(站)和有关岗位的
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HSE技术知识、技能。
( 5)岗位操作及服务人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基层队HSE工作导则》、岗位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现场应急处置技术。
4.5.15培训学时
不得少于 24 个学时。
4.6 硫化氢防护培训
4.6.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事钻井、固井、测井、录井、压
裂、测试、试油(气)、采输、储运等油气作业和生产管理的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
并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
4.6.2每年12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硫化氢防护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
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
4.6.3每年12月10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硫化氢防护培训情况,向
安全环保处报年度硫化氢防护培训安排。
4.6.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工
作。
4.6.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硫化氢防护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4.6.6培训中心负责按专业分别建立电子版硫化氢防护培训考试题库。
4.6.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硫化氢防护培训的监督考核。
在硫化氢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监考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4.6.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 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6.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10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到期复训,重新办证。
4.6.11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
查。
4.6.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
4.6.13培训中心聘请硫化氢防护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
考核,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
4.6.14硫化氢防护培训内容
(1) 硫化氢形成的机理;
(2) 硫化氢物理化学特性以及与硫化氢有关的基本知识;
(3) 硫化氢的防护;
(4) 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5) 含硫化氢安全作业方法;
(6) 应急预案及演练。
4.6.15培训学时
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5 个学时。
复训不得少于 6 个学时。
4.7 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
4.7.1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人员及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应参加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4.7.2局、分公司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集中举办 1 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培训班,各单位应统筹考虑,报名参培。
4.7.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6 年第 3 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
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4.7.4培训中心应在每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考试结束后,及时联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办证、发证,并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7.5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每年复训一次,到期换证,未
参加每年复训,证件作废。
4.7.6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
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7.7培训学时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4.7.8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安全培训。
培训由人事
处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7.9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
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4.7.10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4.7.11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 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4.8 用火监护人培训
4.8.1局、分公司及相关方从事用火作业监护的人员应接受用火监护人培训,并取得用
火监护人资格证。
4.8.2各单位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及有关通知,报名参培。
4.8.3培训中心负责建立电子版用火监护人培训考试题库。
4.8.4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
在用火监护人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用火监护人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用火监护人培训班监考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4.8.5培训中心应在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 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
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8.6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8.7用火监护人资格证有效期两年,到期复训,重新办证。
4.8.8用火监护人资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8.9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用火监护人培训。
4.8.10培训中心应聘请与培训内容相一致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并提供
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
4.8.11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集团公司和局、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等。
4.8.12培训学时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复训不得少于20 学时。
4.9 三级安全教育
4.9.1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
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
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9.2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
间不少于24 学时。
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
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4)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5)集团公司、局(分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单位五项纪律(劳动、操
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6)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4.9.3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时间不少于32 学时。
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基层队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9.4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时间不少于16 学时。
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站)、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4.9.5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三级安全教育卡原件由二级单位培
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基层队、班组(站)留存三级安全教育卡复印件。
4.9.6从业人员在二级单位间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二级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 个月以上者,应当进行基层队和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9.7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二级单位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
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9.8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
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
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9.9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
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4.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4.10.1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三级安全教
育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 ( 含电梯 ) 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
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
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
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
工;
(8)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
储存保管员;
(9)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10.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锅炉作业: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氧舱维护——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
——电梯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
——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
——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压力管道
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4.10.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参加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工种安全
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复审。
4.11承包商安全培训
4.11.1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在项目(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对所有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为:安全知识、医疗保健知识、环保知识、安全监督、求生与营救、工作标准与规程和应急知识
等。
所有的培训应做好纪录、存档备查。
4.11.2业主对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 承包商进入施工作业场所前,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的部门应组织承包商进行安
全培训,培训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制度、规定,施工作业场所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注
意事项、施工要求。
(2) 作业前的安全培训由施工作业场所负责人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为:作业单元和作
业对象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应遵守的安全规定,要害部位及防范措施,生
产装置的消防、报警和救护设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等。
4.12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2.1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
得超过 60 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 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4.12.2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
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 学时。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2)进入施工作业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所从事施工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4) 事故教训等。
4.12.3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领导和专兼职HSE 监督管理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 4 学时。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基层队危险部位 ( 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 ) 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2)基层队职业危害因素 ( 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 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
项。
(3)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4)直接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5)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6)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4.12.4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
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4.13日常安全教育
4.13.1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站)为单位的安全活动。
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
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
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
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二级单位安
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4.13.2班组(站)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基层队(部门)
安全活动每月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学时。
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4.13.3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
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基层单位领导批准。
4.13.4局、分公司领导每季度参加 1 次班组(站)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
员每月参加 1 次班组(站)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 2 次班组(站)安全活动。
4.13.5基层队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应联系班组(站)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站)
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4.13.6班组(站)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通报、《班组安全》和《华北安风》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
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演示。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