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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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2012〕5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 平方米以下(不含100 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含100 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八条单位公房对外出租,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出租单位在做好日常物业管理的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出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出租公房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市公共资产管理局按照公房出租审批权限,属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权限的由其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审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是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租赁公有房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租赁管理的便利性,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推动公有房屋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提高公有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和效益。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的主体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的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租赁标准第四条:公有房屋的租赁标准包括房屋面积、装修标准、租金标准等。

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确定,并提交上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租赁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用途和保障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划分和确定,并在公示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分配第六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种需求群体的合理租赁权益。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条件、收入水平、工作单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统一的租赁申请表进行申请。

第八条:公有房屋的分配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签约等环节,并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分配机制和考核评估制度。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第九条: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租赁合同、租户登记、评估定价、租金支付和维修维护等制度,严格落实租赁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条: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应当加强对租户履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约行为予以惩处,并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应当加强对房屋质量、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租户的投诉和维权要求。

第五章:公有房屋的租赁监督第十二条:对于公有房屋的租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租赁市场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提高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由或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面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服务的经济适用房。

第三条公租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租房的申请、配租、管理、维护等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低收入群体的实际需求,注重与其他社会福利资源的衔接配合。

第五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为20年,经过使用期限的公租房可以进行转租、出售等处理。

第六条公租房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公租房租赁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七条公租房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与配租第八条公租房的申请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有不实情况,申请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条公租房的配租应当按照租赁需求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配租结果应及时公示,申请人可以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异议。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配租结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租房配租后,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第三章公租房的管理与维护第十四条租户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公租房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租房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租户的居住情况,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大修和维护费用应由管理部门承担,租户应配合管理部门的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租户搬离公租房时,应当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退房,如有损坏或违约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公租房的转租、出售等处理第十八条经过使用期限的公租房可以进行转租、出售等处理,但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精品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精品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和《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与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划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出资给当地住建部门代为筹集房源,出资标准为: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建设成本单价。

注:建设成本单价的确定采取按拟筹集房源的建设成本确定。

住建、规划、发改等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中,应将此规定作为其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经营管理中,享受国家、省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标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即在当年建设计划总量中不低于60%,其余户型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住房问题成为困扰许多大中城市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规范公有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群众的住房权益。

本文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于××年×月×日正式实施,全文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这一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公有房屋的分类管理,包括产权性质、出租主体、出租对象等。

第三章规定了公有房屋租赁的程序,包括出租申请、入住条件、租金支付方式等。

第四章规定了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和调整办法,明确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

第五章规定了公有房屋的维修和装修责任,明确责任划分和维修义务。

第六章规定了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屋出租合同登记、租金监测和违规处罚等。

第七章规定了公有房屋租赁的补贴和公共服务,包括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和相关配套服务。

第八章规定了公有房屋租赁的保障和奖惩措施,包括加强公有房屋产权保护和违规处罚等。

第九章为附则,包含了若干补充规定。

为了确保《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上海市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对公有房屋出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此外,上海市还将建立公有房屋租赁的信用评价体系,鼓励诚信经营,惩罚失信行为。

总的来说,《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出台,为解决住房问题和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提供了一系列制度性保障。

通过分类管理、租金调整、维修责任明确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效规范了公有房屋租赁市场,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居民的居住质量和生活水平。

然而,这一办法的实际效果还需要持续的监督和改进,以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实效性。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行为。

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类广告载体等的租赁行为比照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参股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产出租,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在保证自身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公有房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方,以取得收益的行为。

闲置公有房产主要包括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业市场(包括历史街区和景区)类公有房产。

由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其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及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招租方式。

《鄂尔多斯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发展对策研究》范文

《鄂尔多斯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发展对策研究》范文

《鄂尔多斯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发展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鄂尔多斯市作为我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运营对于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鄂尔多斯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其发展对策,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鄂尔多斯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1. 运营模式鄂尔多斯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模式主要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方式。

政府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管,而具体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则由相关企业负责。

这种模式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效率。

2. 管理制度鄂尔多斯市建立了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等方面。

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住房保障。

同时,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3. 维护保养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保养,鄂尔多斯市采取了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的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舒适和耐用。

同时,对于老旧、损坏严重的房屋进行及时更新,以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三、鄂尔多斯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策1. 扩大房源供给为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鄂尔多斯市应继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

通过增加建设用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规模和覆盖范围。

2. 提高运营效率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效率,鄂尔多斯市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房源信息、申请信息、管理信息等的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3. 优化申请流程为方便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鄂尔多斯市应优化申请流程,简化申请手续。

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申请服务。

4. 加强监管力度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鄂尔多斯市应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依法规范公租房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公租房建设、出租和管理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转为公共资源的房屋,用于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居住,以减轻其居住负担、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公租房的出租和管理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与配租第五条:低收入家庭可通过符合规定的渠道,向所在地公租房管理机构申请公租房。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公租房的配租原则包括:贫困优先、低收入优先、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独生子女优先等。

第八条:公租房的配租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资格审核、摇号、公示等。

第九条:公租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明确住房地址、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租房配租结果一经公示,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应当依法履行配租合同。

第三章公租房的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库存台账,及时跟进房屋出租、变卖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租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公租房租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按规定使用房屋。

第十四条:公租房租户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公租房出租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卫生。

第四章公租房的违约与退租第十六条:公租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具体情形)第十七条:公租房租户解除租赁合同或违约退租的,应当提前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公租房租户违约退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章附件1、《公租房申请表》2、《公租房租赁合同范本》3、《公租房管理机构责任清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低收入家庭:指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确定的收入标准,家庭收入低于该标准。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公租房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完善配套设施。

第三章分配与运营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应根据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九条公租房的运营应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本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确保信息真实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对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讨论稿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包府办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9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4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委托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履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和日常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编制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市住房保障局汇总编制市级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企业可以利用自用的国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改善本企业内部或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委托市住房保障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金华市本级公房出租调研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金华市本级公房出租调研报告

2018月(上)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金华市本级公房出租调研报告刘芳范怡璐(金华市财政局浙江金华)摘要:本文以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为切入点,以金华市本级公房出租为调研内容,以事实为依据,数据作支撑,深入分析当前公房出租管理实践的现状、公房出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实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其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问题做出了明的规定,引起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这一基础上取得明显成效,完善了管理体制,构建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作为资产使用的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经过几年的运行,国有资产收益大幅度提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维护了市场公平和社会和谐。

一、加强公房出租管理的实践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金华市财政局通过几年的实践与摸索,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为目标,不断加大公房出租管理力度,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和操作流程、加强对不规范出租行为的督促和整改,使管理和机制得到日趋完善。

金华市本级2016年共组织了9期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使用权拍卖,全年320处公房通过审批参与拍租,成交185处,年租金1024.87万元,累计租期内应缴租金3375.2189万元;2017年组织了10期,参与使用权拍卖标的554处,成交280处,年租金1409.799万元,累计租期内应缴租金5001.9114万元,同比2016年年租金增长37.56%,租期内应缴租金增长48.2%。

1.健全管理制度目前已先后出台了《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审批事项内部审批流程的通知》等制度。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院校房产资源的使用率和完好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学院办学效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房屋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由后勤处管理,住户只有使用权。

学院公有房屋可以租用对象为符合租住条件的正式在册在职教职工、为学院服务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租用公有房屋的单位及个人,需递交申请至后勤处,审查合格后与后勤处签订《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章租住标准第四条公有房屋范围一、国家、省、市及学院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家属院公有住房。

二、职工公寓。

三、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

第五条租住公有住房条件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并经学院批准。

2、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无居住房屋的职工并经学院批准。

二、租住职工公寓需符合以下条件1、未购买学院家属院住房和未在渭南市区购房的学院正式在册在职单身职工。

2、单身职工包括:未婚职工、已婚但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渭南市区的职工。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需符合以下条件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租用职工公寓住房标准1、2009年以前报到的研究生毕业生1人/间。

2、2009年以前报到的本科生毕业生2人/间。

3、2009年(含2009年)报到的本科生、研究生均2人/间。

第七条租用公有用房期限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期限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租用至工作结束。

2、特殊情况由学院与住户协商决定。

二、租住职工公寓住房期限1、2009年(含2009年)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为3年。

2、2009年以前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可延长至5年。

3、租赁期限均从进校之日算起。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的期限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1980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0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0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

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

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

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

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

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

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

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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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

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

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

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

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

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

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

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凡符合以上原则,双方立具书面协议,由房管所核定分户;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户时,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显著空宽,则可视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2.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前,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故意迁入户口以达到占房目的的,应限期迁回原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按强占公房处理。

如因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住房的,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3.承租人离开本市,户籍未迁出的,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应征得承租人本人的同意。

4.原承租人遗留的欠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落实偿付责任。

七、承租户必须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交付房租。

如房屋改变用途,房租应按规定相应调整。

拖欠房租经一再教育后,仍无理拒付的,得罚以应交租金额2%的滞纳金。

掌握原则、计算口径与审批手续如下:1.凡在《办法》公布后欠租累计达三个月者,应从欠租第一个月起,逐月计算滞纳金。

经房管所所长核定后记帐员填发《房租滞纳金缴款书》,通知承租户交付;承租人如系职工,其欠租连同滞纳金通知所在工作单位在工资中扣交。

经教育后付清欠租的可以酌情免罚,由房管所所长核定。

2.房管部门所收房租滞纳金,作为“其它收入棗房租滞纳金”科目入帐。

3.《办法》公布前的欠租,仍按清理欠租的有关规定抓紧清理回收,不罚滞纳金。

八、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公有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各级财务会计人员应负监督责任,任何人作出的违反这一原则的支付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报告。

九、房管部门对《办法》中规定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执行。

对所管房屋建筑、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普查,鉴定损坏等级,根据不同房屋类型制订大修计划或分项目的中修保养计划并按期实施;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一次;对日常零星报修应根据公房养护范围的规定及时服务;对房屋危急项目与水电急修项目,应迅速抢修,确保正常使用与居住安全。

房屋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里弄,了解房屋建筑情况,访问承租户,联系群众管房组织(包括大楼管理委员会),听取对房屋维修与保养的意见,并定期访问参加房租汇交的承租户,加强服务,树立汇交信誉。

房管所每隔半年左右召开群众管房组织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由于房管部门工作失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系指承租户报修后,房管部门未及时修理,或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平顶、外墙粉刷或门窗跌落,晒台栏杆断裂等房屋结构、装修部件下坠事故),致使承租户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或在修理施工期间因措施不当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房管部门应负责赔偿,审批权限:凡赔偿在一百元以内的,由房管所(工程队)核定;一百元以上的由区(县)房地局(修建公司)核定;一千元以上的由市房地局(郊县报县政府)核定。

属于在施工中个人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对玩忽职守,造成塌屋伤人严重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十、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由于房管部门处理不当,使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承租户有权向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或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

各级房管部门对承租户的申诉,应认真负责深入调查,秉公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在“文化革命”期间,承租公房被冲击挤占造成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房地局另行处理。

十一、公有房屋中,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协商不成,要求处理时,房管所应予受理。

由房管所会同地区组织及有关单位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进行调处,订立书面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房管所按实际情况秉公核定;情况复杂的可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掌握的原则是:除对恃强霸占(指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凭强力无理霸占的)或使用上确属显著不合理的应予调整外,一般维持现状。

对于公用的卫生间、灶间与走道等部位因房屋调整分配、分户、安装煤气等原因必须调整部位或增加使用户数的,根据《办法》规定,经过房管所批准,调整使用公用部位。

十二、承租户因保护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设备和庭园(包括新村内,下同)绿化树木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范围如下:1.浴缸、面盆、马桶、水盘等由于承租户不加爱护,丢入垃圾硬物等而造成的人为阻塞;2.承租户在晒台堆泥种花,在屋面堆物、搭建,或爬上屋面损坏瓦片面而造成的屋漏;3.门窗玻璃因承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人为破碎;4.攀折绿化树木,损坏绿地或庭园设置的;5.其它因不加爱护、使用不当、乱搭、乱拆而造成的人为损坏。

十三、公房的原始结构和用途不得任意改变。

如承租户确因生产或生产需要,改变房屋原来用途或自费进行增搭建,以及在公有房屋中挖掘弄内路面、地下人防工程,或拆动房屋设备的,必须由承租户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房管部门批准,由房管所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如属翻建、加层,经房管部门批准后,还须取得城建部门发给的建筑执照,并与区(县)房地局订立书面协议后,方可动工。

(1)掌握原则如下:1.凡对房屋结构安全、建筑布局、周围环境、市容观瞻有不良影响者,不得增搭建。

对大楼、公寓、花园住宅、新工房更应从严掌握。

2.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使用,应从严控制,一般不能同意。

3.不得占用庭园、新村绿地进行增搭建或建造房屋。

4.室内平顶不得开洞使用。

5.大楼、公寓、新工房的阳台、平台上不准搭建,内部不得插层。

6.房屋内的安全通道与消防扶梯不得改装阻塞。

7.代理经租及因落实政策待发还产权的房屋中,未经业主同意,承租人不得增搭建。

8.承租人增搭建如对其他住房有妨碍的,还应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2)审批权限:下列情况由房管所核定:1.旧里以下(包括旧里)房屋改装、搭建或添装设备。

2.新里、新工房或非居住用房改装,不拆动承重结构的。

3.店面改装不拆动承重结构的。

4.挖掘公房里弄中路面。

下列情况由区(县)房地局核定:1.新里、新工房、花园住宅或非居住房屋改装、搭建、拆动承重结构或装置动力的。

2.新里以下(包括新里、新工房)房屋改变用途。

3.公有房屋中(包括庭园)构筑地下工程。

4.改装门面拆动承重结构的。

5.添装或拆除公有房屋中水汀片、卫生设备。

下列情况由市房地局核定:1.拆动大楼、公寓承重结构或拆除消防、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

2.大楼、公寓、花园住宅房屋改变用途。

3.加层(翻建需拆动公房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3)违章“增搭建”的处理原则: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房(包括庭园)中搞的“增搭建”,如损害公房结构安全、建筑布局、周围环境、市容观瞻,或损害其他承租户合法权益的,应限期拆除;经一再教育拒不拆除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并联系建筑管理部门后,在会同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并通知承租人到场的情况下,可由房管所派人拆除;如搭建人借故回避或阻挠拆除,情节恶劣的,可移请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报区(县)房地局核定后移送)。

在公房里弄中或新村街坊内占用绿地、空地、路面无照施工的违章搭建,一经发现,房管所应予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即联系建筑管理部门,按本市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增搭建”产权处理原则:1.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在承租公房中的“增搭建”,应无偿移交给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属增添的办公用装置除外)。

2.《办法》公布后,经过批准私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出资在公房中的增搭建,产权归出资者所有,自行负责维修,在退租时由房管部门洽商收购或同意拆除。

为便于分清管理维修责任,对依附公房结构进行的扩建、升高屋面、顶层阁开窗等与公房结构部分交叉不可分割的,可根据材料新旧程度,按国营商店牌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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