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侵权责任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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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试题题库3套(含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试题题库3套(含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一)(100分)1、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单选题】(2.5分)A.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B. 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 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 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四个选项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不同。

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积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消极的侵权行为。

本题选C。

A项分类的标准存有争议,有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标准。

B项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人数进行的区分。

D 项是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分离进行的划分。

2、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

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

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

于是赵某诉至法院。

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单选题】(2.5分)A. 郭某应当承担损失B. 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C. 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D. 以上说法均不对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本题应当选择A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单选题】(2.5分)A. 严格责任原则B. 过错责任原则C. 公平责任原则D. 无过错责任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凡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2.5分)A. 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B. 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C. 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D. 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道德责任是任意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而公平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考核复习材料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一)侵权责任法与刑法1.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联系首先,大部分的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相联系,有些犯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其次,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手段进行救济。

(二)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1.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

(2)国家赔偿责任既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又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是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立法例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2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二讲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利益(有以下5种)1.其他人格利益——亦即一般人格利益,是指具体人格权不能涵盖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人格利益”《侵权责任法》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可以包括:如,性自主权、生活安宁权、知情权;声音权、形象权(后两者未为我国法律规定)等。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杨立新)(二)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四、侵权行为形态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客观关联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复习1

侵权责任法复习1

新修《侵权责任法》考题侧重点二、立法特点(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举例一: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侵权责任法 复习整理

理论性考点一、侵权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预防损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积极的规范作用3.教育与惩戒作用原则上不惩戒,但法的否定评价和义务性作为具有警戒作用4.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赔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二、归责原则理论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我国采取二元规则体系。

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过错;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危险和特殊的法律关系。

3.过错原则(1)定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2)特征主观归责原则;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过错推定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增强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

4.无过错原则合理性:高度危险/先前行为(控制力)/优势地位特征:适用对象特殊规定/构成要件,不考虑过错意义:保护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利益。

三、公平责任评价不是归责原则,但仍在侵权责任法有着分配损失的作用。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侵权原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没有条件的限定,“公平”本身也没有相关学理上的解释,在实务上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法官可能基于方便、人情或者其他原因从宽适用此条款。

2.没有具体的案件适用对象;3.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规律。

实质上让财产的有无多寡成为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

四、侵权责任要件0.法:三要件德:四要件1.加害行为(1)定义: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是事实行为。

(2)分类:狭义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由他人对其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等义务的人实施的行为)(3)内容①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雇员实施的行为②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③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4)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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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r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杲关系I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灰杲,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火;。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木身乂具有可补救性利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人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牛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牛。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牛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口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人过失。

2022年期末考试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2022年期末考试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2022年期末考试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 D )A.部门规章B.行政法规C.地方法规D.法律13.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 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B.健康权C.隐私权D.用益物权2.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D )A.分别实施B.造成同一损害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侵害D.造成两个损害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 C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A.提出请求时B.判决生效时C.损失发生时D.财产生成时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A..任何诊断活动B.任何治疗活动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D.仅在实施手术时4.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不构成侵权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5.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6.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A.应当提供B.可以提供C.应当不提供D.可以不提供7.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正确?( B )A.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只有在造成患者损害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造成患者严重躯体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D.只有造成患者精神病时才承担侵权责任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8.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______的检查”( C )A.必要的B.必须的C.不必要的D.非必须的9.不法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必须( D )A.受到刑事处罚B.被处以高额罚款C.剥夺其就医的权利D.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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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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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科室: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A健康权B监护权C用益物权D选举权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A劳动法律关系B婚姻法律关系C经济管理关系D税收关系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A独立性B无形性C专有性D法律确认性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推定过错原则D过失责任原则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A医疗费B误工费C护理费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A一赔偿金原则B同命不同价原则C同命同价原则D同时死亡原则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B健康权C隐私权D用益物权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D继承权可以放弃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A部门规章B行政法规C地方法规D法律12.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D )A分别实施B造成同一损害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侵害D造成两个损害1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C)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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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1、保护范围:权利+法益。

具有绝对权属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被法律明确列举的权益,但由司法解释确定的民事权益,如人身自由;死者的人身利益;债权只有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下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2、狭义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绝对性质民事权利和收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加害行为。

3、准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物件或者他人的举动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主体有监护人、雇主、国家机关、物件的保有人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过错推定。

4、侵权责任: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的特征:(1)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本质是不利的法律后果;(3)责任形式多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6、侵权责任的功能:填补功能,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7、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第二章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2、一元归责说:否认过错责任以外的任何归责原则。

二元归责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指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4、过错推定:其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5、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

适用范围: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

不适用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

6、严格责任原则约等同于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指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比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归责原则。

7、公平责任原则(损害分配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又不能按照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遂秉持公平原则,公平分配损害的一种责任方式。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侵权责任:加害行为(狭义和准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2、四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3、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或是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雇员、被监护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4、损害: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5、直接损失:加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被侵权人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为补救损害所为的必要支出。

6、间接损失:由于被侵权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必然或及其可能得到)的丧失,包括:可得财产及法定或天然孳息,经营利润,工资奖金,挣钱能力的丧失或降低。

7、精神损害: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或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证明。

8、因果关系: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

9、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人以其侵权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为限度承担责任,超出限度部分不承担侵权责任。

10、近因理论:指导致损害的最主要最直接最起作用的原因。

11、过错:指侵权人主观上所具有的可归责的事由,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预见+希望或放任。

过失:应当或能够预见而没预见/预见到了但轻信后果能够避免。

12、过错的判断标准:理性人的注意程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程度(医生、消防员、军人等);行为人的自身状况。

第四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1、概念: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

2、分类:连带的侵权责任;按份的侵权责任;部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某一或某一部分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4、按份的侵权责任:每一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

第12条。

5、补充责任: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行为人负担全部赔偿义务,但赔偿存在先后顺序,在一些情况中,后位赔偿人可对前位赔偿人进行追偿。

6、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务关系。

7、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结果的统一性。

9、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10、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数人同时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侵权人的不确定性;结果的统一性。

11、原因叠加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统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无意思联络和行为关联,致害原因或行为在客观和主观上独立);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第五章责任竞合和聚合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后,由被侵权人选择。

2、法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制度。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章责任抗辩1、概念: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2、抗辩事由: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7、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包括公共)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8、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第六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分则内容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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