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 附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解答
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知识问答(新版)
Safety issues are often overlooked and replaced by fluke, so you need to learn safety knowledge frequently to remind yourself of safety.(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知识问答(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知识问答(新版)导语:不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所以需要经常学习安全知识来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1、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哪些?答: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本办法不包在乡村道路以及工矿社区内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车辆是哪些?答: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A、机动车指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B、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答:特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不包在乡村道路以及工矿社区内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来分,分为哪几种?答:①轻微事故;②一般事故;③重大事故;④特大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分哪几种?答:①全部责任;②主要责任;③同等责任;④次要责任。
6、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占全部责任?答: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③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法律案件提问解答(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交通法律案件进行提问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 提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依据?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 当事人的陈述;- 证人证言。
2. 提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几种?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以下几种:-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无责任。
3. 提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谁出具?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 提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解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2. 提问: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解答: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 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3. 提问: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哪些项目?解答: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以下项目:- 车辆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 货物损失;- 货物停运损失;- 其他财产损失。
三、交通肇事罪1. 提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解答: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 非法占有目的。
2. 提问: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解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包括:-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四、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 提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怎么办?解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同时,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保护受伤人员。
2. 提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解答: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如下:- 当事人报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 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赔偿事宜;- 当事人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1.作为受害者,我能要求哪些赔偿?
答:受害者有权要求肇事⽅赔偿医疗费、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者受伤住院的,可另外要求赔偿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等。
受害者构成残疾的,有权要求赔偿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等。
2.是通过交警部门调解还是选择向法院起诉?
答:各有优势。
交警部门调解能更早拿到赔偿款,但往往相对较少。
通过法院诉讼相对公平,赔偿款项更多,但时间相对较长。
3.上法院起诉⼀般要多久?
答:从⽴案起诉到开庭⼀般需要1个⽉(台州路桥),如果能当庭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则⼀般可直接拿到赔偿款。
4.法院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答:受害者⼀定要保存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交通票据等等直接相关材料。
台州交通事故律师陈*威律师会帮你全⾯整理。
5.请律师打官司费⽤怎么计算?
答:⼀般根据赔偿总⾦额的6%~8%计算。
对于经济困难的外来务⼯者,委托陈*威律师可选择风险代理模式,即先⽀付⼩部分差旅费⽤,再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按⽐例收取实得赔偿款。
⽆论⼀般代理还是风险代理,陈*威律师都会竭⼒为受害者争取到赔偿款。
最高法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全文)
最⾼法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全⽂)最⾼法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1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2⽉21⽇起施⾏。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常见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常见问题解答交通事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回答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处理问题,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1.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确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是依据交通规则和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一般来说,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会承担主要责任。
2. 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认为对方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不愿意承担责任,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尽快向交通警察部门报案,现场勘查和取证;- 保留好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例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医疗费用单据等;- 如果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较大,可以请律师协助处理。
二、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1. 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进行理赔?在交通事故后,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理赔:- 报案并取得交通警察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尽快联系您的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理赔员会与您联系并核实相关信息,然后进行赔偿处理。
2. 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证据?在进行理赔时,您需要准备以下相关证据:- 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证件;- 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和诊断证明等。
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问题1. 如果遭受了轻微的人身伤害,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您遭受了轻微的人身伤害,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停好车辆,确保安全后及时向对方索要相应的赔偿;- 尽量保留现场照片或者视频作为证据;- 如果症状严重,可以在事故后尽快就医。
2.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应该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确保自身的安全,尽量不要擅自移动伤者;- 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如拨打120等)并将伤者送往医院;- 与医院保持沟通,及时获取伤者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
交通法律案件提问解答(3篇)
第1篇一、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原则等内容,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勘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环节。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该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
二、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物损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物品损失等。
3.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可以要求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5. 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其他损失,如误餐费、停车费等。
三、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且过错程度严重。
2. 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但一方过错程度较大。
3. 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但一方过错程度较小。
4. 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过错程度相当。
5. 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与当事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当事人虽有过错,但事故发生完全由其他原因引起。
四、问: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答: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常识知识问答
法律常识知识问答一、车祸责任划分问:如果发生车祸,如何划分责任?答:在车祸责任划分中,通常会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交通法规进行综合衡量。
以下是一些划分责任的原则:1. 交通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优先让行规则等。
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交通法规,即使对方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2. 追尾事故:一般情况下,追尾事故中,后面的车辆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们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前车发生碰撞。
3. 双方违规:如果发生事故的两方都存在违规行为,那么责任划分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行驶速度、道路状况等。
4. 证据:在责任划分中,证据是关键因素。
当事人可以通过现场照片、事故报警记录、见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对方的过错,有利于责任的划分。
总之,在划分车祸责任时,要结合道路交通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公正的判定。
二、合同签署与解除问:合同签署后是否可以解除?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答:合同签署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解除的。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和方式。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的具体条件,当条件发生时,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2. 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在协商解除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的意愿,确定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3. 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合同的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一方主要违反合同约定,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尽管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一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双方解除合同前已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问:如果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有哪些权益和赔偿途径?答:如果受害人在人身损害事故中遭受伤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获得赔偿:1. 保险赔偿:如果事故中涉及车辆,受害人可以通过车辆保险进行索赔。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解答(3篇)
第1篇一、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车辆与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2. 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3. 车辆与固定物、流动物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4. 车辆在停车、倒车、掉头、转弯、变更车道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1. 立即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 报警: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事故经过、车辆号牌等信息。
3. 保护现场: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如设置警示标志、隔离带等,防止交通事故扩大。
4. 协商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警处理。
5. 调查取证: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
6. 责任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7. 处理结果: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药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2. 误工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3. 护理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他人护理的,护理费由侵权人承担。
4. 交通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5. 残疾赔偿金: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应当由侵权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6. 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由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7. 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情况,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交通事故疑难问题问答
交通事故疑难问题问答一、【车辆停运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可否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费用?如何主张?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且该车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该车辆休息期间的停运损失费。
如果是私人非营运车辆损坏,不能主张停运损失费。
停运损失计算时间包括交警部门扣车期间、车辆维修期间,保险公司车损评估期间等合理期间,停运损失按预期利益损失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私家车被撞修理期间主张租车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二、【车辆贬值费】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可否主张贬值费?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人主张贬值费,对此是否应当支持,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普遍的观点是比较谨慎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修理后仅造成交易价值降低的,不支持贬值费,如果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部分省份支持贬值费主张。
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主张贬值费。
法院支持贬值费主要涉及两点:一是车辆原来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很难得到完全恢复;二是交易价值也减少。
三、【借车事故】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北京、浙江、广东、江西等省市;也有判决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江苏、重庆等。
对车主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醉酒人员或车况不良等车主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无异议。
立法趋势是车主出借车辆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程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租赁责任】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许多汽车租赁公司,以出租汽车盈利。
出租车辆发生事故后,不管出租人是否存在过程,一般均判决对受害人负事故连带责任。
即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了事故免责条款,仍不能对抗受害人,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交通事故处理问答十例
交通事故处理问答十例一、问: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按什么划分的?赔偿的比例是多少?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百;负主要责任者,承但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二、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哪些?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三、问:各种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计算?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交通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注: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以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为准。
1999年本市平均生活费为每人6971元,月平均生活费为581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人每天20元)。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热门城市:山南律师丹东律师邢台律师济宁律师珠海律师上饶律师大庆律师广东律师内江律师盘锦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所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程序复杂,如果事故严重的话甚至还要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
接下来就由的小编为大家介绍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帮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
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发布:?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你一定要知道!
法院发布: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你一定要知道!来源:法眼观察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一一为你解答!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现⾏法律没有规定的现象,为了让实践中的问题有法律依据,最⾼⼈民法院会颁布⼀系列司法解释,那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资料,下⾯,就⼀起来看看这些资料介绍的内容吧。
最⾼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2012年9⽉1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条 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个实用问答完整附司法解释修订稿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个实用问答完整附司法解释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
(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个问答)
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个问答)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问:没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答: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一般侵权纠纷处理,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
二、问: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以何作为判断标准?在城镇工作,在农村生活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以何为标准?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以何为标准?答:一般将户籍住址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因素作为酌定标准。
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城镇工作,但生活在农村,由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消费地在农村,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为宜。
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因其生活在城镇、消费支出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三、问:赔偿权利人公费报销的医疗费,或通过农村(城镇)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应否从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答:不应扣减。
四、问: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答: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遭受人身损害后仍可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服务行业在岗人员收入标准计算。
五、问: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进行规定,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
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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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附司法解释)1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
(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7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12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13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15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16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17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
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
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根据做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4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25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26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27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8实践中,由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
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
这三种情况笔者都亲身经历过这类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那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这里没有说明。
29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