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对赌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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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投资案例分析(对赌条款的效力)

海富投资案例分析(对赌条款的效力)

最高法院首次对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一、案情2012年11月,最高法院对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案件,即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做出终审判决。

此案被媒体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法律界认为具有标杆意义。

2007年,海富投资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了对赌条款,即“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陆波,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履行补偿义务。

根据甘肃世恒2008年的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

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经计算世恒公司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海富投资诉至法院。

二、裁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甘肃高院”)分别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9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两次判决均认定对赌协议条款无效,甘肃高院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二审判决下达后,甘肃世恒对甘肃高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做出了“(2011)民申字第1522号”裁定书,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此案。

最高法院认为,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

世恒公司、海富投资、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投资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蒙牛——一赌成名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

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

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

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

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

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

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

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

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

“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最新准则应用案例学习】对赌入股的会计处理最新案例以分录解决

【最新准则应用案例学习】对赌入股的会计处理最新案例以分录解决

【最新准则应用案例学习】对赌入股的会计处理最新案例以分录解决引言:拟上市公司IPO前投资入股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一直是以对赌入股协议为前提。

实务中基本投资机构都会要求企业的实控人以上市成或者败为对赌条件,加入保底的收益要求,让投资入股有了股性或者债性,更加像是界于股性和债性间的夹层权益。

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笔者的文章《京东物流25.10亿美元优先股是债是股?上市前后的对赌会计魔术》"会计上此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处理方式,一种认定为债、一种认为定股,另一种是美国准则之下比较常见的夹层权益。

这都源于各国的企业融资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实践产生的,比如德国就是以债权融资为主,美国就运用各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产生了介于债和股之间的夹层权益,它又有债性又有股性,主要还是为了保护投融资各方的利益。

当然,就产生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上对此的不同处理和认定。

回到中国资本市场现在最流行的早期投资,还是以对赌式的股权投资为主,源于资本在风险投资上的强势,基本上都有让创始人或者投资标的对赌的条款,就产生了以股权投资为名实质上从会计角度看,是向创始人或投资标的公司借款的一种保证收益的投资方式。

从小米和京东物流的上市财报中,让我们从会计的视角还原了融资的经济本质。

当背负巨额对赌融来的资金,用于公司业务投入后,只有上市成功并让市值超过200亿美元才是京东物流能对赌成功至少可以在A轮投资人转股一瞬间就可以从财报上巨盈54.15亿元人民币。

当然,具体到京东物流被认定为债,我相信审计师是依据京东A 轮融资对赌合同结合各种内外部证据,并借用了评估师对A轮融资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作出了我们看到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的认定。

"一、2022年9月13日中国会计准则的权力机构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五个应用案例及会计分录解读:•应用案例一:《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投资者保护条款》注:中期票据存在不可避免的合同义务,认定为金融负债(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应用案例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应用案例——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承担的义务》对赌入股注:战略投资者的对赌入股单体认定为夹层股益(2X21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应当根据收到的增资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按照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将回购丙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的义务从权益重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在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拟上市公司的融资过程中。

对赌协议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与常见形式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常见的对赌形式包括业绩对赌、上市对赌、股权对赌等。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_____公司与_____投资机构的业绩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新兴企业,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引入了_____投资机构的战略投资。

双方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净利润分别达到_____万元、_____万元和_____万元。

如果未能实现业绩目标,公司创始人需要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

在前两年,公司的业绩增长较为顺利,基本达到了预定目标。

然而,在第三年,由于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导致当年净利润未能达标。

按照对赌协议,公司创始人不得不向投资机构转让了部分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案例二:_____公司与_____PE 的上市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实现上市。

为了获取PE机构的资金支持,公司与_____PE签订了上市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年化利率回购PE机构持有的股权。

由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技术瓶颈和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上市计划一再推迟。

最终,在对赌期限届满时,公司仍未能成功上市。

按照协议,公司不得不动用大量资金回购PE机构的股权,这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

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

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1.1 合同主体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对赌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特定投资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双方约定,基于甲方对乙方企业的投资,设定一系列业绩目标和发展指标,以确定未来的股权调整、现金补偿等事项。

1.12 权利义务1.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权利: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乙方企业的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权监督乙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有权根据对赌条款的达成情况,要求乙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投资资金。

在投资期间,尊重乙方企业的独立经营管理权,不干预正常经营活动。

1.122 乙方的权利义务权利:获得甲方提供的投资资金,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在达到对赌目标的情况下,享有保持现有股权结构和经营决策权的权利。

义务: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投资资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努力实现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和发展指标。

定期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

1.13 违约责任1.13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资资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13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投资资金,或者提供虚假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股权结构或进行现金补偿。

1.133 若乙方未能实现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和发展指标,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进行股权调整或现金补偿。

具体的调整方式和补偿金额根据协议约定执行。

1.14 争议解决方式1.14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4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

9个对赌经典案例

9个对赌经典案例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寻求通过上市来扩大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并获取更多的资本支持。

而在这些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以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赌协议案例进行分析。

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拟上市公司对对赌协议的运用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赌协议案例:1、业绩对赌业绩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根据公司的未来业绩进行估值调整。

例如,如果公司未来三年的净利润低于约定值,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2、上市时间对赌上市时间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成功上市,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3、股份回购对赌股份回购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或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与防范虽然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估值风险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基于未来的业绩或市场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

如果约定的条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实现目标,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和经营业绩。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避免设定过高的目标。

2、控制权风险对赌协议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投资者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策略,避免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江苏高院对对赌回购的最新判例分析

江苏高院对对赌回购的最新判例分析

一、案例1、“华工案”2011年7月,华工公司作为投资方,以2200万元人民币现金增资扬锻公司,占投后 2.33%的公司注册资本,并且与扬锻公司的老股东包括潘云虎等创始股东、淮左投资中心等前轮投资方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和《补充协议》。

2、各方约定的“回购条款”1)若扬锻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或扬锻公司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发生重大变化, 华工公司有权要求扬锻公司回购华工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扬锻公司的股份, 扬锻公司应以现金形式收购;2)乙方回购丙方所持乙方股权的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回购股权价款=丙方投资额+(丙方投资额*8%*投资到公司实际月份数/12)-乙方累计对丙方进行的分红;3)若各股东,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未予配合并收购华工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 则目标公司应按回购股权价款每日的0.5‰比率支付罚息;江苏高院认定“华工案”中的目标公司回购的条款有效。

江苏高院得出的结论是,案涉回购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二、回购的认定原则2019年8月7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主要内容如下:1、如回购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2、在回购失败的情形,关于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投资方请求履行的,应予支持;3、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4、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履行上述约定的诉讼请求;5、案例中未涉及股份割让的回购条款,《意见稿》也未对该部分进行说明。

9个对赌经典案例汇总

9个对赌经典案例汇总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对赌招商的案例实践分析5则

对赌招商的案例实践分析5则

投资奖励是政府招商的重要手段。

面对大项目、好项目,各地都会不吝开出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为了约束企业履约、降低投资风险,我发现,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会要求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更有海南、重庆等多地公开发文,鼓励地方政府实行对赌式招商。

所谓对赌,就是政府与项目投资方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

具体来说:就是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但前提是在一定时间内,企业需要达到约定的条件才能兑现支持政策,反之,政策将会成为「空头支票」,不予兑现。

我梳理过往案例发现,对赌式招商极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风险,同时也倒逼企业高质量发展。

今天,我与大家分享几个对赌式招商的经典案例,其中有对赌成功,政企双赢的;也有对赌失败,政府向企业追讨损失的,仅供各位参考。

1投资换企业:合肥70亿赌「未来」这两年,关于对赌招商,最耳熟能详的例子无疑是「最佳投行」合肥70亿对赌蔚来汽车()。

2020年4月29日,蔚来以《签了!蔚来中国总部落户合肥项目协议正式签署》为题,发布了合肥国资斥资70亿投资蔚来的消息。

其实从战略上看,蔚来汽车是一家很好的投资标的。

众所周知,我国新能源车替代是大势所趋,而蔚来在国内数十家造车新势力中称得上明星公司,是少数可以支撑溢价的高端品牌;第二,蔚来汽车的代工厂江淮本身就是合肥企业,蔚来落地可以带动合肥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第三,蔚来创始人李斌是安庆太湖人,蔚来落地有「徽商回归」的示范效应。

然而,当时蔚来正面临一场金融危机。

众所周知,造车需要「烧钱」,蔚来缺钱缺到什么地步呢?我查阅数据发现,2020年前,蔚来每个季度亏损都在4亿美元以上,而企业的现金(等价物)加在一起还不足1.5亿美元,资金链随时有断裂风险;而资本市场同样看空蔚来,蔚来的市值从110亿美元高点一泻千里、跌至30亿美元。

为了跑融资,蔚来曾先后与上海嘉定、北京亦庄、湖州吴兴等地方政府,以及广汽集团、吉利汽车等传统车企谈过,最终只有合肥愿意「赌一把」。

高盛中国对赌游戏案例剖析

高盛中国对赌游戏案例剖析

高盛中国对赌游戏案例剖析上帝不掷骰子,但高盛在中国喜欢扮演着融资上帝的角色,制订自己才玩得起的游戏规则高盛在中国大玩对赌游戏文/羊城晚报记者孙晶李晓莉陆志霖实习生马双丽一向不可一世的国际投行高盛陷入"欺诈门"后,麻烦接踵而至。

6月9日,澳大利亚对冲基金Basis Yield Alpha Fund向高盛集团发起诉讼,指控其虚报投资产品价值、向该公司兜售了次级抵押贷款相关证券,从而加速了该基金在2007年的倒闭。

6月10日,金融时报爆料,称美国证监会SEC再对高盛于2006年售出的20亿美元Hudson Mezzanine抵押担保债券进行调查。

对于对冲基金的诉讼,高盛反驳称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实际目的是想转嫁损失;而对于SEC的新一轮调查,高盛则没有回应。

虽然直到目前,还很难证明高盛涉嫌的欺诈问题,但是,在中国国内一连串涉及商业地产、饮料等行业的企业,因与高盛签订了对赌协议而损失惨重的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也许,中国企业可以从这些典型案例中重新认识高盛。

案例1中华广场因对赌协议险被卖近日,中华广场将被卖的消息再次传出。

有知情人士报料,在广州商业地产领域赫赫有名的中华广场老板邹锡昌,欲售出持有的中华广场物业。

虽然昨日邹锡昌否认了这一说法,但是他之前与高盛签订的对赌协议确实导致资金损失惨重。

中华广场是除天河城、正佳广场外,广州第三大购物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29万平方米,包括一个楼高10层的购物商场及4层车库、北翼一幢楼高17层的A栋写字楼以及南翼一幢楼高52层的B栋写字楼。

其中,超过6万平方米商场、写字楼物业由昌盛中国持有。

作为昌盛中国的董事长,一手打造了中华广场的邹锡昌,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舍得将其卖掉。

故事的开始正是由于与高盛的对赌协议引发的。

2006年12月18日,为筹备上市,昌盛中国与高盛旗下创投基金签署对赌协议,向创投基金发行2500万美元可赎回可转换债券,利率为7%。

双方约定,若昌盛中国没有在债券的年期内进行首次公开发售,创投基金可要求邹锡昌按预定的价格购买其所持全部可赎回可转换债券。

股权融资中-常见对赌协议类型及裁判案例

股权融资中-常见对赌协议类型及裁判案例

股权融资中,常见对赌协议类型及裁判案例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一)股权调整型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该类型对赌在隆鑫动力涉及的对赌协议中也有体现:根据该对赌协议,若2013年6月30日之前隆鑫工业仍没有实现合格上市或隆鑫控股等违反相关交易文件而导致隆鑫工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出现其他影响投资方利益的行为,上述投资方有权要求隆鑫工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全部隆鑫工业股权。

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

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

案例一、经典案例——资本运作视角案例一:俏江南案例对赌对象:上市时间对赌工具:股份回购条款、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一)、背景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俏江南通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

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内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07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

2009年,张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二)、对赌协议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餐饮业与资本结合的分水岭。

2008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俏江南与鼎晖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之前上市,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实际上,这并非“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而是“股份回购条款”。

换句话说,俏江南2008年融资之时,双方就已经明确约定,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末之前实现上市,则俏江南必须要将鼎晖手中的股份回购回去,而且必须保证鼎晖的合理回报。

(三)、投资条款连环触发俏江南最终未能实现2012年末之前完成IPO,导致其触发了向鼎晖融资时签署的“股份回购条款”。

这就意味着,俏江南必须用现金将鼎晖所持有的俏江南的股份回购回去,同时还得保证鼎晖获得合理的回报。

处于经营困境之中的俏江南,显然无法拿出这笔巨额现金来回购鼎晖手中的股份。

此时,当初签署的“领售权条款”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领售权,乃领衔出售公司之权利,按照标准条款,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则其余的股东都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且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在此案例中,A类优先股股东只有鼎晖一家,因此只要其决定出售公司,张兰这个大股东是必须无条件跟随的。

那么,鼎晖依然还有后路可循。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8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8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介绍在拟上市公司中,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二、案例详细描述1. 协议背景:某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与投资人签订了对赌协议。

该协议旨在明确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司在上市前能够达成预定的业绩目标。

2. 协议内容:(1)对赌条款:* 上市时间:公司需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上市,否则需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

* 业绩目标:公司在上市前需达到预定的业绩目标,如营收、净利润等,否则需向投资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 回购条款:若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其他条款:* 保密条款:双方需对协议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 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案例结果:由于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后,未能按时完成上市计划,触发了回购条款。

投资人根据协议要求,成功实现了股份回购,保障了其投资利益。

同时,公司也通过这一案例,深刻认识到对赌协议的重要性,并在后续上市过程中更加注重风险防范。

三、案例分析1.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在拟上市公司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公司可以明确自身在上市过程中的业绩目标,并以此来激励和约束自身行为。

同时,对赌协议也能为投资人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回报。

2. 回购条款的适用条件:在回购条款中,一般规定了触发回购的条件和程序。

如某案例中,触发回购的条件为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上市计划。

此外,回购条款中还可能包括其他具体细节,如回购价格、回购时间等。

因此,在签订回购条款时,公司需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保回购条款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 争议解决机制:在争议解决方面,对赌协议中一般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法院。

9个对赌经典案例

9个对赌经典案例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doc 10页)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doc 10页)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doc 10页)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2009-09-02 14:24:00 来源: cvcri 作者:cvcri 阅读: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

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

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

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经典案例之一:金牛公司。

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

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

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

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

“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蒙牛对赌案例

蒙牛对赌案例

2003年9月,蒙牛业绩的高速增长使第一份对赌协议最终以蒙牛管理层 胜出结束:金牛、银牛将所持有的开曼群岛公司 1634 股、3468股A类 股票转换成B类股票,持有开曼公司51%股权和投票权。此时,蒙牛系持有 蒙牛股份的股权为 67.32%(51%*66.7+(1-66.7%)),外资持有蒙牛股份 为32.68%(49%*66.7%)。
CHC:3141007美 元认购5923股
11.0% 5.9%
开曼群岛公司
100%
毛里求斯公司
66.7%蒙牛来自果:“内蒙古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得到境外投资后改制为 合资企业,而开曼群岛公司也从空壳演变为在中国大 陆有实体业务的控股公司。 在三家投资机构进入前,金牛、银牛的股东组成与“ 内蒙古蒙牛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高管组成是重叠 的。在重组后他们对蒙牛的控股方式由境内身份直接 持股变为了通过境外法人间接持股,这种安排为开曼 群岛公司在海外上市铺平了道路。
2003年底:蒙牛的销售收入从2002年底 的16.7亿元增至40.7亿元,增144%;税 后利润从7786万元增至2.3亿元,增194%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对赌协议”是收购方(或投资方)与出让方(或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融资) 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 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所以,对 赌协议其实是期权的一种形式,由于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一些相似之处, 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
Win Win
对赌协议本身的作用是双向激励,既激励经营者努力经营,又对投资者形 成一定的保护。而这种双赢局面正是对赌的目的所在。双赢给了投资者和 资金需求者十足的动力与信心。 对赌的目的在于双赢,但并不是说对赌的结果一定导致双赢。 永乐电器就 是对赌协议的典型受害者。 融资方:中国永乐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等 签订时间:2005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导读: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

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

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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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通利、灿坤、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2006年4月24日,永乐公告披露“预计上半年的利润低于去年同期”。

此消息发布之后,永乐电器的股价毫无悬念地连续下挫。

永乐的投资人摩根士丹利,也在此期间立刻减持了手中50% 的永乐股票。

此时牵动晓神经的,或许已不再是股价的下挫以及摩根士丹利的套现,而是一年前签下的那纸对赌协议。

按照永乐电器披露的业绩预警,2006 年的全年业绩很可能低于2005 年的3.21 亿元,那么2007 年要实现6.75 亿元净利润的希望就会变得非常渺茫,这就意味着晓要赔3%~6% 的企业股权给摩根士丹利。

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快速增加企业的盈利?这个问题,晓从2006 年年初开始就一直在琢磨。

2006年7月25日,国美与永乐正式对外公布了两家合并的方案:国美电器通过“现金+ 股票”的方式,以52.68 亿港元的代价全资收购永乐电器,收购完成之后,原永乐的股东全部转变成国美的股东,而永乐则成为国美的全资子公司并从联交所退市。

2006年8月14日,永乐电器公布了该年的半年报,上半年永乐最终获利1501.8 万元,相比2005 年同期净利润1.4 亿元,跌幅高达89% 。

随着永乐90%以上的股东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永乐电器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方面承诺的以永乐电器(HK0503 )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接受国美要约收购直接构成对大中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2006年11月,晓低调出任国美电器总裁。

虽然他在国美拥有少量股权(不足4%),但显然已经不再是当年永乐时代一言九鼎的大股东了,而更像是黄光裕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

★★★▎二、太子奶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太子奶曾于1997年底以88888888元夺得中央电视台日用消费品的标王。

据传言,该公司董事长途钝在夺得标王时,身上所剩无几。

无疑,太子奶曾经想通过一举夺得标王大赚一笔。

但事与愿违,在奶制品同行业来比较的话,在价格、质量、性能各方面指标并不输阵、付出巨额广告费用的太子奶只能在市场中分得极小的一块蛋糕。

太子奶为实现上市计划,于2006年引入英联、高盛、摩根士丹利等三大投行“对赌”,借款7300万美元给途纯,之后又介绍花旗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等6家国际银行,为太子奶提供了5亿元人民币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3年期信用贷款。

根据这份对赌协议,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彼时太子奶实现连续10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100%,给了途纯很大的底气。

借助这些资金,途纯开始疯狂扩。

2008年,由于高速扩,太子奶被曝资金链断裂。

2008年8月,太子奶集团开始陆续被曝资金链断裂,随后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

三大投行以再注资4.5亿元的承诺让途纯交出所持的61.6%股权。

2009年1月株洲政府注资1亿元,由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并从三大投行手中要回61.6%股权,交回途纯,并抵押给高科奶业代为行权。

然而,这些举措并未救活负债累累的太子奶。

根据审计的结果显示,集团负债高达26亿元左右。

在资金链趋于断裂,销售业绩急剧下降的双重压力下,途纯签订的那份“对赌协议”被迫提前履行,他不得不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出让。

★★★▎三、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2000年,拥有10年餐饮经验与资金积累的“海归”兰,在国贸开办了第一家俏江南餐厅,从此迎来了属于她和俏江南的一个时代。

从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俏江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

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07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

2009年,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2008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而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的投资条款也有所谓的“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上市,则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2012年底是当初双方约定上市的最后期限。

也有说法称,俏江南如果无法在2012年年底上市,另一种结果是兰将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2011年3月,俏江南向证监会发行部提交了上市申请,但在随后的数月,俏江南未能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2012年中国传统春节即将到来之时,证监会披露IPO申请终止审查,俏江南赫然在列。

至此,俏江南的A股上市之路中止。

兰被迫转战港股。

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其中第11条规定:“境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的境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投资或其它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从2013年年初开始,俏江南的经营状况陷入泥潭,多家门店由几年前的常年盈利转变为月月亏损。

对于俏江南未能在港IPO,外界有推测称,当时俏江南已经身陷财务泥潭,难以自拔。

2014年4月,CVC宣布正式入主俏江南,成为最大股东。

CVC并未披露收购价格和股比,不过外界传其持有俏江南82.7%的股权,其中兰出售的69%股权,作价3亿美元。

2015年7月14日,一则关于兰被“踢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消息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随后俏江南发布声明,称“保华(保华)代表已于2015年6月被委任成为俏江南集团董事会成员。

CVC的委派代表和兰不再担任俏江南董事会成员,且不再处理或参与俏江南的任何事务”。

7月17日,兰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全面否认“出局”说法。

声明称,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3年11月批准隶属于CVC的甜蜜生活集团与俏江南收购案,收购完成之后,CVC取得了俏江南82.7%的股权。

而兰已于2013年底辞去了俏江南相关公司的董事和法人等职务,因此,不存在兰2015年7月14日退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情况。

兰最终失去俏江南控制权。

★★★▎四、吴长江引入软银赛富和施耐德后被逼出雷士照明1998年底,吴长江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创立了雷士照明。

从股权结构看,吴长江是占比45%的单一大股东,而相对两位同学的合计持股,他又是小股东。

随着企业的做大,自2002年起“事情正在起变化”,股东之间的分歧开始悄然孕育,裂痕随即产生。

2005年,随着雷士的销售渠道改革,三位股东的矛盾全面爆发,其他两位股东激烈反对吴长江的改革方案。

结果是吴长江支付给两位股东个八千万,两位股东退出雷士照明。

但是雷士账上并没有足够支付股东款的现金。

最终达成的折中方案是,两位股东先各拿5000万,剩余款项半年付清。

在兑现了一个亿的股东款之后,雷士账上几乎变成“空壳”,雷士照明极度缺钱。

2006年8月,在毛区健丽的牵线搭桥下,软银赛富正式决定投资雷士。

8月14日,软银赛富投入的2200万美元到账,占雷士股权比例35.71%。

两年之后的2008年8月,雷士照明为了增强其制造节能灯的能力,以现金+股票的方式收购了世通投资(其旗下的三友、江山菲普斯及漳浦菲普斯专事节能灯灯管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其中现金部分须支付4900余万美元。

当时雷士并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这笔收购款,账上现金及存款仅有3000万美元。

为了完成此次收购,雷士照明不得不再次寻求私募融资。

在该次融资中,高盛与软银赛富联合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其中高盛出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出资1000万美元。

此次融资,吴长江的持股比例因稀释而失去了第一大股东地位,持股34.4%;而赛富则因先后两次投资,持股比例超越吴长江达到36.05%,成为第一大股东;高盛以11.02%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三大股东。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登陆港交所,发行6.94亿股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5%),发行价2.1港元/股,募资14.57亿港元。

2011年7月21日,雷士引进法国施耐德电气作为策略性股东,由软银赛富、高盛联合吴长江等六大股东,以4.42港元/股(较当日收盘价溢价11.9%)的价格,共同向施耐德转让2.88亿股股票。

施耐德耗资12.75亿港元,股份占比9.22%,因此而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从雷士照明的股权结构来看,创始人吴长江早已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而软银赛富在雷士上市以前就俨然已是相对控股的第一大股东。

而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吴长江,并未意识到自己面临局势的危险性。

吴长江非但不担心自己的控制权旁落,反而在上市以后还大幅减持股票,直到转让部分股权给施耐德之后,吴长江(包括其个人及通过全资公司NVC合计)的持股比例下降到了17.15%的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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