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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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
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股东出资信息》。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
式,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
五、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六、依法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七、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八、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
括:确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九、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十、验资报告。
十一、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二、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十三、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五、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合并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的文件、
证件。因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