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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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一、严禁贪污、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取、管理、使用,严禁贪污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非法挪作他用。二、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开设银行账户,严禁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三、严禁隐瞒、坐支保费或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隐瞒经营收入或不通过公司账务直接支取公司收入。四、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公司名义开设为他人使用的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牟取利益。五、严禁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禁捏造、篡改、编制虚假未达账项,虚增虚减银行存款。六、严禁单人保管财务印鉴、单人操作资金汇划财务印鉴中的名章与财务专用章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使用的客户证书、密码等电子认证资料,视同财务印鉴进行保管和使用。通过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汇划资金的操作必须分别设臵制单、复核和授权权限,资金支付至少应由两人共同操作完成。七、严禁违规串户使用资金严禁违规在收入户、支出户、固定费用户、变动费用户、投资金户及其他专户之间人为、恶意串户使用资金。八、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设臵账外实体或私自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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