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完整版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我国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新思考和措施。
我们需要改进执行流程。
当前的执行程序繁琐、周期长,执行难以落实。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高效、简化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独立出来处理,避免执行案件被其他任务耽误。
我们还可以加强执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们需要加强执行力量。
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力量不足。
我们应该加大对于执行力量的投入,扩大执行人员的编制,提高执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执行力量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行能力和法律意识。
我们需要加大对失信人的制裁力度。
执行难的背后往往是失信行为,对于失信人的制裁力度不够大是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失信人的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人采取限制措施,限制其购房、乘坐飞机、高消费等。
我们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失信人的信用记录和监管,形成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的监督和参与。
民事执行难不仅仅是司法系统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我们应该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到民事执行中来,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监管。
可以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接受公众的举报和监督,确保执行的公平和透明。
我们还可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民事执行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需要综合的思考和措施。
我们需要改进执行流程,加强执行力量,加大对失信人的制裁力度,加强社会的监督和参与。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执行难问题成为制约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
执行难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伤害,也动摇了公民的信心和对法治的信任。
为了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新的思考和创新的举措。
本文将从多方面分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并提出一些新的思考和建议。
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还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
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机制的建设和改革,完善立法,提高执行效率。
还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效率,确保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
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往往与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有关。
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只有当公民具有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时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避免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需要建立更加便捷的解纷机制和渠道。
目前我国的解纷机制和渠道并不够完善,导致了大量的纠纷难以解决。
需要建立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纷机制和渠道,帮助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纠纷升级,从而减少民事执行难的产生。
还需要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管和约束。
在处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时候,不仅需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还需要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管和约束,防止其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
只有当对债务人加强监管和约束的时候,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需要加强对法官和法律人员的培训和引导。
法官和法律人员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态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需要加强对法官和法律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思考和创新。
不仅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建立更加便捷的解纷机制和渠道,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管和约束,以及加强对法官和法律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我国民事执行难现象指的是在法律判决下,由于诸多原因,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现象。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法律体系不健全、执行效率低下、缺乏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等。
为了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新思考,关键在于让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共同合作,全面推进民事执行的改革和全面深化法治建设。
一、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执行效率。
同时,我们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力度,以保证法律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对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教育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宣传和教育。
这需要包括全社会的教育、媒体的宣传、政府的引导和法律机关的执法,以促进全民法治观念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三、建立对当事人的信任机制在我国民事执行中,当事人不信任司法机关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对当事人的信任机制。
具体做法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服务;设立有效的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保证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实践和经验的共享和沟通,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诉讼权利。
四、推进法律透明和公开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我们需要推进法律透明和公开。
具体做法是: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健全法律实践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公正的合理性和合理性;推进法律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透明度和公开度。
五、开展多方面治理民事执行难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它涉及到诸多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从多个层面来治理民事执行难问题。
具体做法是: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强教育、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加强国际合作等,以推进全面治理。
总之,要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执行机关效率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普及全民,当事人信任机制建立,法律透明公开化,多方面治理开展。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近年来,我国的民事执行难问题愈加严峻。
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但是仍然难以改变执行难和执行不力的现状。
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需要以下几点新的思考。
一、强化执行力量一方面要完善执行机构,另一方面要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确保执行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加强执行机构建设,增加执行人员数量,尤其是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例如资产评估师、强制执行司法鉴定师等。
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引导执行人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建立健全执行人员业绩评价制度,对执行任务完成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二、加强司法保护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司法保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保障。
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如银行卡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对于负债人的惩罚机制,同时要加强对于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防止抗拒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况的出现。
三、便民解纷为了更好解决民事纠纷,减少执行难的情况,要建立更加便民、简便、高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例如,可以采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以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所带来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同时还可以建立互联网在线调解平台,推动“网上调解”发展。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执行难问题,更能提高司法效率和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
四、合理规划司法资源加快推进网上司法、审批等智慧司法,鼓励和支持司法机关采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法律和司法服务普惠化。
此外,还要适度调整司法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将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提高民事执行效率。
综上所述,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强化执行力量,加强司法保护,便民解纷,合理规划司法资源的基础下,才能真正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使司法公正有效得到保障。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我国民事执行难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被执行人往往不配合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新的思考和尝试。
应当加强司法权威。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确保自己的权威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狠抓强制执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应当对拖欠执行、阻碍执行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被执行人的执行成本,使其不敢违抗法院的执行命令。
建立健全有效的执行机制。
在现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很多可以利用的漏洞和阻碍执行的手段,这给执行造成了很大困难。
应当对执行程序进行改革,建立起高效、简便的执行机制。
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成功的执行模式,如法院强制执行官制度。
该制度可以让法院授权一些执行官进行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速度。
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
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信息不对称,被执行人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手段躲避执行,隐藏财产信息。
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信息公示制度,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集中公示,保障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应当推行电子执行,加强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记录,提高执行效率。
第四,加强社会力量参与。
只有依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可以成立非政府组织或执行协会,协助法院进行执行工作,共同提高执行效率和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五,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和引导。
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无望,因此拖延拒绝执行。
应当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加他们对执行的主动性和合作性。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被执行人了解执行的重要性,增强他们对执行的信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思考。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权威、建立健全执行机制、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和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和引导等多种措施的综合应用,才能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无法有效实施判决的现象。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财产信息不透明。
被执行方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得执行方难以查控财产。
2.财产转移。
被执行方通过虚构债务关系、设立虚假企业等方式将财产转移,以逃避执行。
3.执行机制滞后。
现行的执行制度与实际情况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如执行程序繁琐、时限长、强制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率。
4.执行成本高昂。
执行案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公告费、执行费等,而执行方需要预付这些费用,在未能成功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司法拖延。
一些法院对执行案件处理不力,无法及时审理案件或拖延时间,导致执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
面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财产信息公开。
提高被执行方财产信息的公开性,建立健全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减少被执行方隐瞒财产信息的可能。
2.加强执行信息协作。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财产转移等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3.完善执行机制。
改革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专门机构的建设,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减少执行成本。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为执行案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执行方的经济压力。
5.加强司法监督。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了裁判但被执行人故意或无意拖延或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执行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决的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以期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和规避该问题。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司法制度不完善。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在执行程序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程序操作规则的不清晰等原因,导致执行时常会陷入不确定性,容易出现执行难题。
2. 被执行人资产转移。
许多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将要被执行时,会涉及到资产的转移。
属于这方面的情况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了他人或者以其他名义存放。
这就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变得困难。
3. 执法虚弱。
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大原因。
对于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执行限制的程序改革也亟待进一步加强。
4. 法律意识不强。
在社会中存在一些被执行人对法律意识的漠视,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其对法律的监督不够尊重,致使执行难题频发。
二、对策探析1. 健全司法制度。
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程序规则的明晰,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要加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出台力度,进一步细化执行程序。
2. 增加执法力度。
应当加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被执行人资产追缴的力度。
也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水平。
3. 完善执行限制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法院对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改革,提高效率和执行水平。
4. 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尊重,从而降低执行难题的发生。
5. 增加司法保障力度。
增加对执行机构的保障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监管水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1. 引言1.1 民事执行难的现状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往往难以落实,导致执行活动受到阻碍或无法完成的现象。
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难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执行效率。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有多方面,包括被执行人财产隐匿、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执行程序繁琐等。
特别是一些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包括转移财产、伪装财产等,使得执行难度大大增加。
在现有的解决方法中,虽然执行程序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弊端。
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昂、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仍然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进行。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行效果,也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问题迫在眉睫。
需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加强执行力量和技术支持、推动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来全面提升我国的民事执行水平,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字数:225】1.2 现有解决方法的弊端当前我国面临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存在已久,尽管一直有各种解决方法被提出和实施,但是还是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
现有解决方法在执行标准方面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因为执行标准的不一致会导致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执行力量和技术支持方面也存在不足,执行力量不足导致执行工作的难度增加,而技术支持不足则会影响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及时会导致执行效果的不确定性。
我国的执行机构设置过于分散,缺乏统一的执行权威机构,执行效率和效果都受到一定影响。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信用记录不完善会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现有解决方法在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时存在着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 正文2.1 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是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之一。
当前,我国各地的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存在着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执行效率的低下。
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对于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紧扣执行机制建设、执行专项活动具有重要、执行规范运行以及两权改革的工作重心,内强管理、外求联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更加注重化解执行积案、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使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2011年至今,**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23件,已执结1461件,执结率达95.9%,实际执行率达71%,执行到位率仅55.8%。
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突出。
由于**地广人多、山区与平原并存,地处偏远山区的镇较多的特殊性,**市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全国各地区间就业、生活壁垒日益减少的大环境下,造成人员流动性较大,当地人到异地务工的现象较普遍。
但相应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造成在人员户籍登记住所所在地根本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另一方面,由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被执行人因为欠债,更是想方设法的外出躲债,转移、隐匿财产。
因此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开展执行工作的较大阻碍。
二是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主动性较差,使法院财产调查任务繁重。
财产调查一直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由于在民诉法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义务的条文和被执行报告其财产状况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并未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造成可操作性不强。
同时,未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未赋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把所有的财产调查任务推给法院。
但仅仅依靠法院执行人员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执行财产调查的实际需要,使得财产调查任务繁重,执行案件也因此而不能得到解决,其结果反而使许多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
“执行难”的原因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尚不完 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 强制执行措施等规定不够明确 具体,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困
难。
财产调查难度大
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各种方式隐匿、 转移财产,导致法院难以查清其财 产状况,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强化人权意识与程序正义
01
02
03
增强人权意识
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 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重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原则
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得 到充分保障。
公开透明执行
加强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 度,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 众对执行过程的监督。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调解和解机制建设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作用,降低诉讼成本和化解矛盾。
探索建立仲裁制度
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仲裁制度,发挥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灵活性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 、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对“执行难”问题进行长期跟踪和观察,及时评估解决 方案的实际效果,不断完善和调整解决方案。
未来展望
针对不同类型的“执行难”问题,制定更加具体的操作 方案和实施细节,提高解决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
THANKS
感谢观看
“执行难”是民事案件执行中遇到的一种常见问题,它不仅 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执行难”的类型
“确无财产执行”型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 位。
处理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相关建议探讨
处理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相关建议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执行难问题。
这些执行难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探讨和解决。
一、执行难问题的形成原因执行难问题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民事案件的数量增多、社会矛盾的激化,而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下,人为破坏、妨碍、拖延执行的行为也致使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具体原因如下:1. 司法拖延现象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官员、公职人员行的不是“办案尽责”,而是“依法应当,并不等于依法实行”,加之一些民事诉讼机关的内部管理问题,使得案件被拖延,迟迟未能执行。
2. 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目前,在许多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成了一些律师、法官运用删除条款、执行期间、执行原则、执行异议等手段,使得本来应当加强对执行难问题的打击力度变得不力。
3. 人为破坏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另一原因是人为破坏现象。
未执行人常常采用变卖、转移财产、隐匿住处、拒绝履行等手段,对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措施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分别从执法机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入手。
1.执法机关的措施针对执行难问题,司法机关应该加强督促和监督,切实增强执法的威慑和保障。
具体方法和要点如下:(1)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加强重点案件、多元转化、调解等审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纠正。
(2)案件已到了执行阶段,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不能有瞻前顾后、迟疑不决的现象。
(3)强化司法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形成多方面、全方位的执法机制、机构和法律规定,确保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建立相应的执法制度和把握对猛药安放的能力。
2.案件当事人的措施当事人在克服执行难问题方面,应加强自身的能力和合理的诉讼妥协。
具体要点如下:(1)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遵守法律,尊重司法裁决,自觉接受执行程序。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民事执行难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给诚信经营和正当权益得到维护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家和社会各界一直在不断努力,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
民事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并且还有不小的困难。
本文将试图探讨一些新的思考和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为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新思路。
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民事执行难的本质和原因。
民事执行难是指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的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无法及时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现象。
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及其执行机构的不足导致的。
在诉讼过程中,普通民众常常因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足,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司法判决无法得到有效履行。
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使执行难度加大。
执行主体的有限性和执行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针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需要着力推进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法院和有关部门还应当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法律及判决的执行力度,防止有关公职人员以各种借口和手段规避执行。
还需要不断完善执行机构和执行制度,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快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为公民纳入法治轨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信用和诚信意识。
我国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和企业信用档案等途径,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促进信用系统的完善和建设。
这样可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和法治氛围,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一些执行难问题。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民事裁定或者裁决不得执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展开探析,希望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不够细化,导致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耗力。
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执行法律条文的不足也使得执行难题更加突出。
2. 执行程序复杂民事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繁杂,涉及到的程序和部门多,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而协调的难度使得执行难度不断增加。
3. 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由于执行对象可能会采取抵赖拖延的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转移财产、企图变更执行主体等手段,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4. 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司法机关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踪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执行难题的加剧。
5.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风气不良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社会上流传的“官司难打、判决难执行”的片面观念,导致执行主体缺乏必要的执行意愿。
二、对策探析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执行难题,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对执行程序和手续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和效力。
2. 简化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应当通过简化执行程序来减少执行难度,比如建立简化程序,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4. 加大惩戒力度针对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对执行对象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5. 宣传正能量针对社会风气不良的问题,应当加强宣传正能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执行意愿,积极参与到民事执行的工作中来。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法律、司法机关、执行对象和社会各界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我国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大社会问题,许多民事案件虽然判决了,但是却很难得到执行,导致很多当事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这种情况造成了法律制度的失信和失效,严重伤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何解决我国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而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新的思考。
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也只能依靠受理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判决。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被执行人诱因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判决,例如转移财产、拖欠债务等。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被执行人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可以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对所有拒绝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进行记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限制其出国等。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被执行人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程序复杂、操作繁琐等原因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甚至一些案件因为执行难问题而长期得不到解决。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引入更多的科技手段,如建立在线执行平台,提供在线申请、查询、咨询等服务,简化执行手续,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适当简化执行程序,对于一些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执行,加快执行进程。
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民事执行支持机构,提供执行咨询、协助执行等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
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
当前我国的失信惩戒机制相对薄弱,对于恶意拖欠债务、拒不履行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往往只是受到一些轻微的处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对于恶意拖欠债务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惩罚,如限制购买高消费品、限制申请贷款、限制营业、责令公开道歉等,有效打击失信行为,提高信用观念和行为规范,减少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5)2.1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6)2.2 执行通知不到位 (7)2.3 强制措施不足 (9)2.4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 (10)三、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1)3.1 法律制度不完善 (13)3.2 执行体制不健全 (14)3.3 执行人员素质不高 (15)3.4 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16)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对策探讨 (18)4.1 完善法律制度 (19)4.2 改革执行体制 (20)4.3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21)4.4 加强社会环境治理 (22)五、案例分析 (23)5.1 案例一 (24)5.2 案例二 (25)六、结论与展望 (26)6.1 结论总结 (27)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9)一、内容综述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探讨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法制环境、人文观念等多个层面。
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恶意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隐蔽,财产查控难度大,导致执行措施难以到位。
执行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执行装备落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施策。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更多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应当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民事案件执行难是指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这一问题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且不容忽视的是,在一些特定领域,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更加严重。
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诸多困扰,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再思考的过程中,我认为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他们可能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对相关法律程序和流程也不够熟悉。
因此,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他们可能会犯一些错误,导致权益受损。
通过提供各种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完善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当前,执行难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和执行效率的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如简化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等。
此外,建立和完善执行机构和执行系统,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司法审查,提高司法公正性。
司法审查是确保民事案件执行顺利进行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对执行案件进行随时的监督和调整,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执行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确保执行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民事案件执行难所涉及的当事人和资产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因此,我们可以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再思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去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然而,只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我们才能够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
目录一、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背景P1二、执行理念的更新及制度设计的缺失P2三、对强制执行概念的思考P3四、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P4五、执行措施的再完善P6论文摘要“执行难”是围绕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当前均处于在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
近几年来,对“执行难”的研究已比较深入,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以不同角度分析了“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执行难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源头谈起从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背景,执行理念的更新及制度设计的缺失,对强制执行概念的思考,强制执行案件受理等四个方面,试图提出堵塞强制执行案件受理上的漏洞,以期对解决“执行难”有所裨益。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过程谈起,提出我国在进行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缺乏,作者认为将实体法上的风险自担的理念引入执行程序,明确告知当事人,执行不能的根源不在法院,而在于当事人于交易之初,对交易伙伴选择的错误或对市场风险的判断错误,执行不能的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对执行的案件,由当事人自领取《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样有助于执行积案的清理。
但从申请执行人角度来讲,仍未能根本解决“执行难”。
针对这种情况,作者从强制执行概念入手,着重在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上下功夫。
作者认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的前提,而无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
而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作者认为:该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同时,作者还为申请人举证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制度:①举证不能的,适用债权登记制度;②举证证明义务人有部分履行能力的,适用不完全申请制度;③举证瑕疵或虚假举证的,适用强制登记和《债权凭证》制度。
“执行难”是困绕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当前均处在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
近几年来,对“执行难”的研究已比较深入,许多学者和司法界同仁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解决办法,然而,“尽管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但未结执行案件每年仍在递增。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我国民事执行难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且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面对这一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效果并不十分显著。
为了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以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需要对执行程序进行改革。
执行程序的不合理与落后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的执行程序在操作上存在诸多不便,办理周期长、流程繁琐,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急需对执行程序进行改革,简化流程、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确保其公正、透明、高效,减少执行难度,提高执行效果。
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手段。
目前,我国对于民事执行仍然主要依靠传统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但这些手段往往效果有限,难以奏效。
我们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手段,探索更多有效的执行方式,如执行和解、民间调解、债权转让等,创新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
需要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当前,我国的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导致很多当事人故意违约、拒不执行判决。
我们需要加强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严肃处理,对于恶意违约的当事人进行严厉惩处,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强大威慑,提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积极性,减少执行难度。
需要健全法院执行力量。
法院执行力量是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关键。
当前,我国法院执行力量相对薄弱,面对庞大的执行工作往往无力应对,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我们需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力量的投入,提高执行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难度。
需要加强对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社会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当前,我国社会对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我们需要加强对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对于执行问题的认识,增加对执行工作的关注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
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摘要】我国面临着严重的民事执行难问题,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多方合作,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民事执行信息平台、推行货币化执行制度、设立专业化的执行法院、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对财产转移的监管。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诚信意识也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良好的执行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全国统一的民事执行信息平台、货币化执行制度、专业化的执行法院、失信行为的惩罚、财产转移监管、多方合作、法律法规完善、社会诚信意识、执行环境。
1. 引言1.1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一是执行难度大。
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加之一些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抵赖执行,导致许多申请执行人费时费力难以执行到位。
二是执行效率低。
目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民事执行信息平台,执行信息分散、不透明,执行效率低下。
一些被执行单位财产转移、变卖等行为也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是执行成本高。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支付各种费用,包括执行费、执行手续费等,执行成本较高。
而一些拖欠款项的被执行人也可能故意拖延执行,增加执行成本。
四是执行风险大。
一些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强硬手段抵制执行,给执行工作人员带来威胁和安全隐患。
一些执行案件涉及到诉讼风险,执行人员需要谨慎处理,避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法治环境和社会秩序,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
1.2 问题影响的严重性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执行难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
在我国,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法律的执行也往往存在漠视和抵触的现象。
如果民事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会削弱法律的威严和权威,从而进一步削弱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最终导致法治的失效。
民事执行难给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许多案件中,原告虽然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了胜诉的判决,但是由于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或无力执行,原告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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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再思考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目录一、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背景 P1二、执行理念的更新及制度设计的缺失 P2三、对强制执行概念的思考 P3四、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 P4五、执行措施的再完善 P6论文摘要“执行难”是围绕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当前均处于在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
近几年来,对“执行难”的研究已比较深入,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以不同角度分析了“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执行难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源头谈起从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背景,执行理念的更新及制度设计的缺失,对强制执行概念的思考,强制执行案件受理等四个方面,试图提出堵塞强制执行案件受理上的漏洞,以期对解决“执行难”有所裨益。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过程谈起,提出我国在进行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缺乏,作者认为将实体法上的风险自担的理念引入执行程序,明确告知当事人,执行不能的根源不在法院,而在于当事人于交易之初,对交易伙伴选择的错误或对市场风险的判断错误,执行不能的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对执行的案件,由当事人自领取《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样有助于执行积案的清理。
但从申请执行人角度来讲,仍未能根本解决“执行难”。
针对这种情况,作者从强制执行概念入手,着重在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上下功夫。
作者认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的前提,而无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
而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作者认为:该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同时,作者还为申请人举证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制度:①举证不能的,适用债权登记制度;②举证证明义务人有部分履行能力的,适用不完全申请制度;③举证瑕疵或虚假举证的,适用强制登记和《债权凭证》制度。
?“执行难”是困绕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当前均处在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
近几年来,对“执行难”的研究已比较深入,许多学者和司法界同仁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不少很好的解决办法,然而,“尽管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但未结执行案件每年仍在递增。
”1 本文抛开对执行方式方法的研究,从“执行难”产生的源头谈起,试图提出堵塞强制执行案件受理上的漏洞,以期对解决“执行难”有所裨益。
一、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背景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背景是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没有同步进行。
改革开放之后,20世纪80年代初期,便出现了民事案件大量上升的趋势,为缓解审判力量不足与民事案件不断增加的矛盾,这一时期便开始开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执行案件积压现象开始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开始设置执行机构。
这一时期的民事执行是粗放型的,缺乏理论指导,执行机构近似于“讨债公司”。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执行难”问题已经演化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人民法院的难点问题。
人们开始认识到执行工作不规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强制执行作了31条的简单规定,虽为民事强制执行设计了一些制度,但操作中感觉离解决“执行难”还相去甚远。
在以后的几年中,有关强制执行的理论研究长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大都限于对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包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内,都没有上升到执行制度改革的层面。
普遍认为,肇始于20世纪90年初的审执分离,仅限于对执行方式、方法的探索。
1999年7月中共中央11号文件提出:“要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印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
”至此才算真正拉开执行工作改革的序幕。
200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改革、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四个方面取得全面的、实质性的进展之后,执行工作真正进入了全方位改革的新阶段。
至目前,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执行方式、方法改革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执行难”问题是不是真正解决了呢在我看来,下这样的结论为时尚早。
这就要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什么我们下了这么大的功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为什么比我们发达的国家亦或比我们落后的国家大都不存在这个问题是不是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存在偏差这些都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执行理念和现有的执行制度进行反思。
二、执行理念的更新及制度设计的缺失针对当事人对法院打“法律白条”的报怨,司法实务界把实体法上的风险自担的概念引入了执行程序。
这一执行理念的引入,使法院执行人员的精神为之一振,使当事人把执行不能的后果转嫁给法院这一长期困绕执行人员的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
有些案件,执行人员费尽心思,穷尽了执行措施,但仍不能执结,结果不但得不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反而抱怨执行人员无能,矛头直指执行人员。
为解决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曾试行了让当事人选择强制执行措施的办法。
即对那些执行人员费尽周折而不能执结,但当事人仍有抱怨的案件,让当事人自己选择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按当事人的选择执行后,案件仍不能执结,当事人要承担领取《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对减轻当事人的抱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往往遇到当事人选择妨害执行的拘留措施却不符合拘留条件的矛盾,无论你怎样解释“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当事人仍不理解,认为不拘留就没有穷尽执行措施。
在交易风险自我承担的理念下,遇到上述情况,执行人员对当事人的解释则显得充分有力:执行不能的根源不在法院,而在于申请执行人于交易之初,对交易伙伴选择的错误,或对市场风险的判断错误,执行不能的风险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
基于风险自担的执行理念,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为主的一批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同仁设计了《债权凭证》制度,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自愿领取《债权凭证》,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实践证明,这种制度是可行的,浙江省大部分法院走上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轨道。
但是,执行实践中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愿领取《债权凭证》的情况怎么办?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件:黄某某申请执行汝南县马乡镇某村民组轮窑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3.4万元,村委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组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是340棵未成材的杨树和八亩没承包出去的荒地,无债权;村委欠债100多万元,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均被查证否定。
对林木的执行必须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待林木符合更新条件时办理《砍伐证》方可强制执行,可供执行的荒地被执行人又不愿耕种。
该案本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待条件成熟后执行林木;经法院多次做思想工作,申请人非但不理解,反而长期到有关部门反映法院久拖不执。
遇到这样的问题,法院应当怎么办?在诸多基层法院,这样的案件大量存在,特别是因交通事故、打架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类问题更加突出。
申请人要的不是《债权凭证》,只向法院要钱;执行不到钱就到处反映法院久拖不执。
所以说《债权凭证》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
从另一个角度讲,《债权凭证》仅仅是缓解了法院的“执行难”;对申请执行人来说,领取了《债权凭证》“执行难”仍然存在。
三、对强制执行概念的思考仅有交易风险自我承担的执行理念和《债权凭证》制度的设计,加上执行方式、方法的完善,仍解决不了因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而产生的“执行难”问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晋江市人民法院2000年、2001年3146起执行不能的案件做过这样的统计分析:“执行不能案件无法执行的理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主体无履行能力,表现为财产经拍卖无人竞买而申请人又不接受抵债、全部财产抵押给他人或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二是被执行主体无履行能力且被执行主体缺失。
被执行主体缺失的情形主有:公民死亡、下落不明、居住境外、被捕或入狱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倒闭被吊销、注销、歇业等。
我们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对于3146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2993件合同纠纷案件来说,正是当事人当初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预见到的、能够导致债权实现发生困难或无法实现的最直接原因,是民商交易风险的体现。
在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救济措施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这种民商交易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 分析现存的积压案件,我们会发现,很多案件在短期间甚至一定时期以内根本没有执结的可能。
有些被执行人一贫如洗;有些被执行单位不但停产,而且仅有的一点房地产也设定了抵押,更何况还有一批离退休人员生活无着落。
象这样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是不是应列入“执行难”的范畴,我认为不能做这样的理解。
无条件执行与“执行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执行难”的基础应当是有条件执行而难与执行;对“难”字的理解应当是有条件实现而不易实现;对根本无执行可能的案件来说,则谈不上难不难的问题,结论只能是不能执行而不是“执行难”。
关于强制执行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学说:一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说。
如范愉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3 二是实现债权行为说。
该学说以台湾学者为主,如杨与龄认为:“强制执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声请,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
”4 三是折衷说。
如梁书文认为:“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它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
”5 笔者认为,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行为的制裁,“拒不履行行为本身即是对司法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的蔑视、破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6 当债务人无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时,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存在违法性,所以也就谈不上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的提法本身就存在着危机,这种提法扩大了民事强制执行的外延,缩小了民事强制执行的内涵。
民事执行应当准确的称为民事强制执行,而不能简单的称为执行。
基于这样的认识,强制执行的概念应当这样界定: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强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权利人的权利以公力救济的程序。
四、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基于对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解,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