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局营业执照年检须知(2012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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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须知
2012-01-05 14:27 点击次数:1076 次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现将年检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年检时间:
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采取滚动年检的方式,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对应的月份进行年检。即:注册号尾数为1的,在1月份参加年检,注册号尾数为2的,在2月份参加年检,以此类推。注册号尾数为9和0的,在9月份参加年检。企业年检时限为企业参检月份向后顺延3个月。企业因业务需要,可提前申请参检。企业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年检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延期不得跨年度。
二、年检范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年检方式:
为方便企业年检,我局在全系统全面推行网上年检。企业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登录西安红盾信息网(/),按照网上年检指南和网上填报须知填报并提交年检资料。通过网上预审后,企业携带下载的年检报告书和须知要求的相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相关手续。
四、年检程序:
企业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年检报告书并提交。
企业登记机关网上预审年检报告书和资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下载预审通过后的年检报告书。
携带年检报告书及相关年检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缴纳年检费。
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年检提交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检报告书。
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营业执照所有副本。
加盖企业印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
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携带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缴付的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经纪、房地产销售代理、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创业投资、投资和投资
咨询、企业登记代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提交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年度通过年
检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明细表,
表中应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和设立时间),并加盖非法人
分支机构印章。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法人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法人企业印章。
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
盖隶属机构的印章。
六、违反年检规定的处罚: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
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年检收费: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六十二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 92﹞价费字414号文件规定,企业年度检验费为5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通知》财综﹝2011﹞9号文件规定,取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年度检验费50元。
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