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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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读后感

班级:财管08-8班

学号:14号

姓名:吴炳绪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部分省份在政府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验,1992年9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代理制度,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7年上半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在我国税务代理自产生起,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虽然建立了税务代理制度,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大量税务代理实务存在,这从开始就注定了税务代理业务产生的先天不足、缺乏“群众基础”;而在税务代理产生之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因素又导致税务代理业务的后天不足、缺乏“发展动力”。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发展路线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产生一立法规范业务一寻找业务一有效需求不足一行业发展陷入困境。

个人认为,无论需求是自主产生,还是被创造出来的,~项代理行为的存在都必须以有效需求存在为前提。有效需求的不足,是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税务代理的现状——以求生存为特征

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日本约有859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事宜;美国有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人来代办纳税;澳大利亚约有8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而我国目前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仅占9%,这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执业范围有限、业务品种单一,代理业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代理申报上,代理层次较低,服务质量较差;税务代理业务需求不足,新业务开拓缓慢,代理机构为生存而努力,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价格恶性竞争严重;对于税务机关依赖过大,要求税务管理机关出台“法定代理”规定,经营风险较高。结果是大部分的税务代理机构常年处于没有客户或客户极少的艰难处境,少部分“生意兴隆”的税务代理机构,则不是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实力,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缓慢与不健康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税务代理定位

按照被代理人的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分类,一项代理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代理事项的技术因素。当某一事项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被代理人自身无法完成,而需要代理人的工作才能完成时,代理行为就会存在;二是被代理事项的非技术因素。出于被代理人的自身原因,而非被代理事项的复杂性,如时间、精力等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某一事项,代理行为也会产生。例如,企业直接聘请会计的

成本大于代理记账的成本,代理记账就自然产生了。就税务代理行为

自身而言,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理行为比非技术因素产生的税务代

理行为,具有更大的生存机会和不可替代性。

技术因素所导致的代理行为的稳定性,在税务代理发展相对成熟

的日本尤其明显。“由于课征对象的不断增加,计算日益复杂,经营

者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无暇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税收法规和会计

业务,自然积极寻求税务代理,这使日本从事税务代理的‘税理士’

成倍多于国家税务公务人员”。这意味着当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程度,使税务咨询等代理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存在时,税务代理才可能

有良好的基础得以生存和发展。也就是说,税收法规的复杂性是税务

代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前提。

这是否意味着当税收法规达到足够复杂后,税务代理就会顺利地

存在和发展呢?但现实的悖论是:目前税收法规日趋复杂——税务代

理并没有存在和发展好。可见,在我国税收法规的复杂与简单,并不

能从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对税务代理的需求。究其根源是目前的税收

体制并没有对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予以正面的反馈:其一是税收法规的

复杂性并不意味着其明确性,反而是过于庞杂。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即使税务代理,有时也无法给纳税人带来正确的结论和明确的操作方法。税务代理的

权威性不强,纳税人对委托代理的需求自然也就不大。其二是税务机

关的“自由裁量权”寻租要求。税收法规本身的不明确性,自然会使

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这很容易导致纳税人对于权力的“求租”行为和管理部门的“寻租”行为。

我国的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

是在脱钩、改制整顿重组近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各级税务机

关的管理和推动下,全国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

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十万多人,具有注册税务师7万多人,

其中执业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税

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松散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但因为区域

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税务代理事业作为新型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

发展很不平横,其中品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占行业总数的百之十,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较差

勉强维持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国的代理的普及率极低,工

商企业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税收业务的还不到工商企业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尽管这样每年我

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高达200亿人民币。可见我国涉税市场服

务空间有多么广袤发展潜力有多么巨大。针对我国的这种税收代理的

特殊现状完善税收代理立法、普及税收代理、加强税收代理意义的宣

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下面个人将从税收代理制度产生原因及现

实意义、税收代理业务范围及特点、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解决方法几个方面论我国的税收代理。

税收代理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

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

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

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

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

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

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

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

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

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税收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代理人

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

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代理制度的后现实意

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代理制度不仅维

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

执法转型;由于税务代理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

纳税人在委托了代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

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代理行业市场的广泛

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

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

代理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代理制度,最早推行税收代理

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代理法》,规定

了税务代理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

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确立了税收代理制度。

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税收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

代理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代理事项,也就是税务代理人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

国税务代理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代理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代

理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代理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代理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理。例如,《注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

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另外,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例如,《注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

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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