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合同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泥厂于同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站对已建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窑头基础混凝土和烟囱不合格 应于拆除。另查明,已建工程总造价为2759391元。窑头基础混凝土造价 84022元,烟囱造价20667元,两项工程拆除费用为52779元,水泥厂投入 工程建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折合人民币70738元;合格工程定额利润 为5404元;砂石由建设公司提供。还查明:水泥厂与建设公司订立合同和工 程施工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许可案例
基本案情:2006年建筑队与某县邮电局联系承建邮电楼工程,因该队是四级建筑队 无资格建设,12月23日建筑公司同邮电局签订了承建邮电楼工程合同,合同约定 “不得转让搞第二次承包”,签约后建筑公司在该县建设银行开设了账户收拔管理 承包费用。2007年1月15日、22日,建筑公司同建筑队(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签 订了“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由建筑公司对某县邮电局总承包, 将该工程交给建筑队全面组织实施”;“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有关事项的洽谈, 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的拔收手续,并按工程进度和建筑队购买材料情况分拔给建 筑队”;“建筑队负责材料的采购、提运、保管使用”等职责。该工程动工后,建 筑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杨某为我公司派驻邮电楼工程工地负责人”的委托 书。在杨某组织施工期间,于2007年1月4日建筑队派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雷某代 表工地同原告(砖厂)签订了购机砖《合同书》,盖了建筑队的公章。原告从2007年 3月起先后供给工地机砖222500块,共计22200元,被告(建筑队)尚欠18924.5元。 邮电楼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所欠贷款仍未付,原告多次找杨某付款,杨某以应找 建筑公司给付或者待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后再付,原告未找建筑公司给付。 1993年3月原告起诉建筑公司。一审法院审理中追加建筑队为被告参加诉讼。
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返还被侵占的安置补助费。
案例评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用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 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 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 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且。市、县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由此可见,国家征地所产生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土地所产生的附着物和青 苗补助费,属于附着特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2004年12月30日-2005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权属如何认定,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组织 管理、经营,且于发展生产,安排就业,不得分给个人,挪作他用或平调。本案原东 新村民组建制被撤销,仍保留村民委员会机构,安置补助费应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张某163人非被征土地产生的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人,适用法 律正确。本法第49条赋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补偿费安排、使用、管理的权利, 同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本案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未就征地单位支付 的1626466元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状况向东新村民组的村民公布,其行 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等163人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因征地产生 的征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当由 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以张某等163人不具备本案原告诉主体资格为 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百度文库中,由于发包人水泥厂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其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无效 合同。同时,尽管法律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但施工 单位不经审查而签订了合同,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建筑用地案例
基本案情:2004年4月22日,某水泥厂与某建设公司订立《建设施工合同》 及《合同总纲》,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水泥厂第一条生产线主 厂房及烧成车间配套张某等163人原系东山村东新村民组村民。市委组 织部、市体委、省公安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交通局汽车运输七场、 省消防总队等八个单位与东山村东新村民组、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乡政 府签征地合同,被征土地54.67亩。征地单位依据征地合同的约定,共 支付乡政府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民币1626466元,乡政府累计拔 付东山村村民委员会885185元。该村委会得此款后向被征土地村民发放 安置补助费699738元。后村民委员会修建水果批发市场又占用东山村东 新村民组部分土地,支付该村村民土地补偿费人民币1000000元,村民 先后共得款799738元。此后,该村村民对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发放的征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数额产生异议,认为其应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被乡政府和村委会截留,未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和解决农民就业, 侵犯了该村村民的合法利益。为此,张某等163人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无 结果的情况下,于1997年4月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于同年5月前后付给水泥厂103万元,水泥厂退还 13万元,实际占用90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图费,80万元为垫资款,比约 定的垫资款少付70万元。同年5月建筑公司进场施工。从5月24日至10月26 日建筑公司向水泥厂借款173539元。后因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垫资款 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建设公司于同年7月停止施工。已完 成的工程为:窑头基础混凝土、烟囱、窑尾、增温塔等。
建筑法规与合同管理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案例
基本案情:2005年4月22日,某水泥厂与某建设公司订立《建设施工合同》及 《合同总纲》,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水泥厂第一条生产线主厂房及 烧成车间配套工程的土建项目。开工日期为2005年5月15日。建筑材料由水 泥厂提供,建设公司垫资15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订立15日内汇入水泥厂帐 户。建设公司付给水泥厂10万元保证金,进场后再付10万元押图费,待图纸 归还水泥厂后再予退还等。
案例评析: 《建筑法》正式确立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法》第七条规
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的权限 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此,依法 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工程建设 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将是 无效的。此外,根据《建筑法》第8条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 是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化许可证。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三证” 齐全,即必须同时具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