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买车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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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合伙人:

上列合伙人欲共同出资购买汽车一辆共同经营。合伙人本着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本合伙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伙人基本情况

合伙人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合伙人花名册》及所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所购车辆概况(以下称“合伙车辆”)

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品牌汽车一辆, 车牌号,发动机号:,底盘号:,合伙车辆购买价款为大写:元(¥ )。购置税元,挂牌费用元,首次购买保险元,合计总费用大写万元(¥ )。

第三条合伙经营方式

上列合伙人以出租方式共同经营合伙车辆。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均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和执行。

(二)全体合伙人共同推举作为合伙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应为合伙人之一。其工作权限为:1.对外联络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组织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和定期合伙人会议;3.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4.管理合伙车辆,保证合伙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出资金额、期限、方式

(一)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明细见附件2《合伙人出资表》。

(二)各合伙人应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将出资款

交至合伙负责人处,并在《合伙人出资表》上签字确认。

(三)上列款项为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若在合伙事务经营过程中需追加出资的,合伙人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追加出资额。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所有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共同表决通过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届时予以返还。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合伙产生的利润及盈余按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产生的共同债务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应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同时依本合伙的出资比例缴纳出资款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有同等权力,承担同等责任。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1)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②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需要有证据证明)。

(2)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事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当然退伙

(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③个人丧失清偿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

(2)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表决将其除名,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生效: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事务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事由应当被除名的情形。

(2)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合伙出资的转让

1.合伙人可以对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2.合伙人对外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应当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外部受让人视为新入伙,履行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

2.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继承人的选择,可以结算并退还死亡合伙人应享有的合伙资产,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视其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其他法定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组织解散后15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税款;②合伙人的出资;

③清偿后如有剩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办法进行分配;④清算时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

4.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交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出资,按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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