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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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办事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
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
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
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
城保转入申报操作指南
一.业务说明:
转入申报是指对原已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
关系的职工,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单位依法为职工个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申报操作。
其中,对于发放当月工资的职工,单位应在当月及时为职工办理代扣代缴当月的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二.操作步骤:
1. 录入转入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2. 点击相应的选项按钮,选择"转入人员的姓名"或"转入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两者之一录入,然后在对应的录入框中录入该人员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其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PID);请注意:字与字之间不要加入空格或数字、标点符号、特殊符号
3.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您需核对上述信息并重新录入,或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4. 录入由您确定的转入人员的序号;请注意:可录入0~9的数字,最长为10位
5. 录入转入人员的用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6. 录入转入人员的用以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限每年1-3月适用);
7. 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填入"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最多可录入100个汉字;
8.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您录入的信息;
9. 待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输入下一条信息按钮,可继续录入第二条信息;或点击输入补缴信息按钮,继续录入该转入人员待转入后的补缴信息(相关操作详见"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
10. 取消按钮清除当前页面的所有录入信息;
11.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可退出页面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12. 如需查询申报结果,可在"社会保险办事网"首页中点击"核定表打印"图标,或直接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查看结果"图标,进入相关页面查阅最近三个月内的各类申报;审核通过的申报还可打印相应的核定表。
三.录入项解释:
1. 转入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指公安部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号码和姓名;
2. 转入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指定的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码;
3. 序号:指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4. 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转入单位后,用以确定其本次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
5. 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转入单位后,用以确定其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1月至3月进行网上转入申报的参保单位必须填写此项目,其他月份无需填写。
举例:2004年1月份,参保单位在为职工进行网上转入申报时,该项目填写的数字为1000元,则该职工在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1000元;
四.办理注意事项:
若单位未能在当月及时办理职工转入缴费手续,则需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申报可在提交转入申报后直接点击相应按钮进入补缴页面操作。
目前网上的城保补缴申报业务只限于职工的一般性常规补缴,且补缴时限也限制在最近六个月内,具体规则参阅"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的相关章节。
其它情况下的补缴申报业务,应由单位在办理网上转入申报的核定后,再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城保新进申报操作指南
一.业务说明:
网上的新进申报是指对首次参加工作,原来从未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单位依法为职工个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
其中,对于发放当月工资的职工,单位应在当月及时为职工办理代扣代缴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二.操作步骤:
1. 录入新进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2. 点击相应的选项按钮,选择"新进人员的姓名"或"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两者之一录入,然后在对应的录入框中录入该人员公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其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PID);请注意:字与字之间不要加入空格或数字、标点符号、特殊符号
3.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您需核对上述信息并重新录入,或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4.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地址;
5.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地址邮编;请注意:只能录入6位数的数字0~9
6. 录入新进人员的联系电话;请注意:按区号、主机号、分机号分别录入数字0~9,无需书写连接符
7. 录入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
8. 录入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邮编;请注意:只能录入6位数的数字0~9
9. 选择新进人员的户籍地址所在的区县名称;
10. 录入由您确定的新进人员的序号;请注意:可录入0~9的数字,最长为10位
11. 录入新进人员开始缴费的实际发生年月,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
12. 录入新进人员的用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
13. 录入新进人员的用以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为元(限每年1-3月适用);
14. 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填入"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最多可录入100个汉字;
15.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您录入的信息;
16. 待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输入下一条信息按钮,可继续录入第二条信息;或点击输入补缴信息按钮,继续录入该新进人员待新进后的补缴信息(相关操作详见"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
17. 取消按钮清除当前页面的所有录入信息;
18.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返回"图标,可退出页面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19. 如需查询申报结果,可在"社会保险办事网"首页中点击"核定表打印"图标,或直接点击当前页面右下角的"查看结果"图标,进入相关页面查阅最近三个月内的各类申报;审核通过的申报还可打印相应的核定表。
三.录入项解释:
1. 新进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指公安部门颁发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号码和姓名;
2. 新进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指定的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码;
3. 联系地址/邮编:指职工个人常住(或通信)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4. 户籍地址/邮编:指职工个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5. 序号:指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6. 实际发生年月:指职工首次建立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个人统筹帐户的缴费起始年月
(含补缴年月)。
按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参保单位应从发放足月工资的当月起,同时为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在先,迁入本市户籍在后的职工,其实际发生年月按核准入户年月计算;
7. 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新进单位后,用以确定其本次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
8. 确定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指职工新进单位后,用以确定其下一社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一年或当年(自然年)的月平均工资,1月至3月进行网上新进申报的参保单位必须填写此项目,其他月份无需填写。
举例:2005年1月份,参保单位在为职工进行网上新进申报时,该项目填写的数字为3000元,则该职工在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
四.办理注意事项:
1. 需录入的信息中,如遇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等信息,请使用西文半角字符。
2. 网上的新进申报目前暂限于绝大多数的非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即只有通过网上(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下(各区县职介所服务大厅)等申报形式,已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过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新进职工,可由单位在网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新进手续。
3. 单位为新进职工(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必须是首次参加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审核时,将根据单位为其申报的招用工登记备案信息所记载,确定该新进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之"参加工作年月"指标项,该职工任何由非本单位申报的招用工登记备案信息,不作为其"参加工作年月"的参考依据,将不予采纳。
单位应如实、正确地填报申报对象的"就业起始日期"和"缴费起始年月"。
4.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不仅在申报当月须年满16周岁,还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参加工作必须年满16周岁。
5.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相应的缴费义务,网上的新进申报对申报对象的年龄上限做了必要的限制:申报对象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方可在网上进行申报。
超出上述年龄段的新进职工,单位可直接到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手续。
6.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必须符合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或集体户口)户籍。
本市农业户籍(或其它户籍)但符合城保参保条件者,及非本市户籍但持本市有效居住证者,单位可直接到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手续。
7. 单位为申报对象办理网上的新进申报时,申报对象用以确定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必须符合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8. 若单位未能在当月及时办理职工的新进缴费手续,则需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申报可在提交新进申报后直接点击相应按钮进入补缴页面操作。
目前网上的城保补缴申报业务只限于职工的一般性常规补缴,且补缴时限也限制在最近六个月内,具体规则参阅"城保补缴申报操作指南"的相关章节。
其它情况下的补缴申报业务,应由单位在办理网上新进申报的核定后,再至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直接办理。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
2、审核通过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3、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
4、用人单位在办理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退工手续时,还应在《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手册》以及第三联退工证明交给被退劳动者本人。
5、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其他
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