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1991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社会客运车辆开放、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场)。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是社会公益性的运输服务企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收取费用。
第五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具体布点、归口管理。
第六条开设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二)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托运行包、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保证安全和防火的必要设施。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条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
筹建完毕,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经营:(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业,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2024年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模版(4篇)
2024年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模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循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恪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监督管理规定。
二、本站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三、汽车客运站必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站长担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站长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站长则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要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也要负责相应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严格实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切实执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从而有效把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源头关,预防并杜绝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进站”具体指:禁止危险品进站、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车区、禁止无关车辆进站。
“五不出站”具体指:禁止超载客车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客车出站、证件不齐全的客车出站、未经审核签字的“出站登记表”客车出站。
六、与各班组、部门、工作岗位及进站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执行。
八、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两次安全生产及业务知识培训;每季度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相应的培训,确保年度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小时。
九、每季度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足及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在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彻底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粤交运[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10年1月13日粤交运〔2010〕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
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
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站点选址、设施建设、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汽车客运站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共同推动站点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站点选址和规划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考虑周边交通、环境、人口分布等因素,尽量满足旅客出行的需求。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的规划应当合理利用空间,充分考虑站点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停车场布置等要素,确保运营效率和旅客流动的便利性。
第三章: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舒适、便捷。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站内设施,包括候车区、售票厅、旅客休息区、卫生间、餐饮服务区、情报发布区等,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防火设备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服务质量和管理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准确的车次信息和服务信息,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意见反馈。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
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印发《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交〔2010〕361号各交通分局、各客运站(配客点):《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经市法制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局运管科反映。
本规范以文件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1、《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2、《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管理规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客运站与配客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等级汽车客运站(五级以上)、简易级汽车客运站和汽车客运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对客运站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客运站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客运站的建设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中山市公路客运站场规划》(2007-2020)。
第七条客运站项目立项应严格按照《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向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客运站建设用地许可及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二)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客运进出口交通示意图;(三)站场总平面布置图;(四)站场主体大楼设计效果图。
第八条客运站严格按照《中山市公路客运站场功能定位方案》要求进行功能定位。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1总则1.1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直达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直达班车客运的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的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地直达终到地,中途只作必要停歇和下客,但不上客的班车。
1.3凡在本省境内经营道路直达班车的客运业户、为直达班车提供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1.4本规范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1.5直达班车经营业户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1.6直达班车分为以下几类:1.6.1按经营规模分为直达四定班车和直达专线班车。
直达四定班车是指实行“定起讫站点、定途经线路、定每日班次、定发车时间”运行的直达班车。
直达专线班车是指同一单位、同一线路的经营规模在五台车以上,并按照“统一站场、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车辆厂牌型号”的模式经营的直达班车。
1.6.2按使用车辆类型分为大型直达班车和中型直达班车,大型直达班车使用大型客车,中型直达班车使用中型客车。
1.6.3按车辆装备等级分为高级直达班车和中级直达班车。
高级直达班车使用高一级.及以上客车,中级直达班车使用中级客车。
2客运业户服务规范2.1客运业户必须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运输服务。
2.1.1直达班车上应常备报纸、交通时刻表、城市交通图、小药箱等用品,并向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
2.1.2直达班车每行驶超过3小时,应作短暂休息;运行时间超过7小时的直达班车,应安排旅客中途就餐,但不得强制旅客就餐;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高级直达班车,应为旅客免费提供点心或便餐。
2.1.3应选择宽敞、卫生的地点作为班车休息点、就餐点,就餐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
2.1.4直达班车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2.2班车途中发生意外,不能继续运行时,经营单位应在3小时内安排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等级低于原车辆的,应向旅客退还票款差额。
2.3客运业户应为购票乘车的旅客(包括购买半票的儿童)提供座位,并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符合规定体积和数量的行包,实行免费托运。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粤交运[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粤交运[2001]484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粤交运〔2001〕484号)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
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本细则实施后,同时取消汽车客运燃料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山区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12元/人公里)、平原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08元/人公里)和深圳、珠海特区始发旅客运价加成20%的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订)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订)【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10.13【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2)【失效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2)是指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确保汽车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客运站的服务质量。
汽车客运站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架构:规定汽车客运站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层级清晰。
2. 运营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的运营管理流程和规范,包括车辆调度、客运计划、票务管理、安全检查等。
3. 服务标准:制定客运站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流程、乘客投诉处理等,提高乘客的满意度。
4.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5. 财务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票务结算、财务报表、经费使用等,确保财务的正常运作。
6. 人员管理: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考核、培训等,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能力。
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如天灾、事故等,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紧急情况。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截止到5月30日)2011-04-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含枢纽)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价格、国土、建设、发改、外经贸、环保、质监、安全监管、旅游、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纳入辖区城乡规划,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持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发展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管理主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管理及经营原则)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粤交运[2021]120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
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市场准入安全监督第六条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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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根据客运市场的发展或城市建设的需要新建、迁建客运站设施时,当地县级以上交通局应按照站场规划向当地政府取得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并组织开展功能定位工作。
其中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当地交通局应提出立项报告并逐级报省交通厅,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省交通厅根据客运站总体规划对立项报告进行批复,主要内容一是客运站站名、代码的确认,二是对客运站功能定位的确认,三是对客运站业主确定方式的确认。
第八条客运站业主的确定:(一)因城市建设原因撤消并迁建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原客运站业主为新客运站的业主。
(二)拟进站班车经营者愿意联合投资的客运站,交通主管部门可指定该联合投资体为业主。
投资比例按拟进站班车数量比例确定,也可由班车经营者共同商定。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应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业主。
第九条客运站设施的功能定位是在确定客运站的辐射范围的前提下,对其作用进行定位。
内容主要包括:(一)客运站进站班车开行范围;(二)客运站进站班车的定位:根据现状,确定该站近、中、远期进站的车数或班次数;(三)经营方面的定位: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四)客运站的经营年限。
配客点的功能定位主要是确定配客范围。
第十条客运站设施的名称即客运站站名,站名不能重复,每个站名对应一个站名代码,代码由省厅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等级、简易客运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其中标志名可以缺省。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第十二条客运站业主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建站手续,并按建设部、交通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设计和建设客运站,建设过程实行项目法人制。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不得作为客运站的业主或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客运站建设完成后,应由客运站业主及与业主签定合约的经营单位筹建方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站级初评和开业手续:(一)客运站业主向所在地市交通局提出站级初评的申请,经营单位筹建方提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站名批复材料(复印件)和客运站业主确认书(或中标文件)。
2、《客运站临时等级评定申请表》、站场竣工文件和平面图;3、拟组建的客运站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包括公司章程、站场管理方案、公司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等;4、《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变更)申请表》;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应包含客运站的站名;6、业主与经营单位筹建方签定的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业主自营客运站除外)。
(二)市交通局在收到资料后,应会同客运站所在地县交通局进行审核:1、临时等级评定工作:主要评审客运站设施是否达到站级标准的要求,通过评审的给予临时等级,临时等级按其设施所达站级标准的低一级评定,有效期为半年。
2、经营单位开业审查:主要审核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客运站经营的开业资质条件。
通过审核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与临时等级时限相同)。
(三)客运站经营单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申请收费许可。
新建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专门经营客运站企业;其他客运站经营单位,也应注册成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并领有专门经营客运站的营业执照。
客运站设施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四)客运站经营单位办理上述手续后,将有关资料报市交通局备案,客运站即可开业。
第十五条客运站业主需要变更经营单位的,须与原有经营者达成协议,并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新的经营者办妥有关手续后,可接替原有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客运站经营单位需要停业的,应由客运站业主确定新的经营单位,并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待新的经营单位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停业。
第十七条客运站设施需要关闭的,须由客运站业主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出,经审查同意,并提前三十天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关闭。
临时客运站,应确定经营年限,到期即自行关闭。
第十八条客运站设施的改、扩建,应符合站场规划和该站功能定位,在办理基建报批手续前,应提出改扩建方案,由业主报市交通局备案。
因改、扩建原因需要缩小经营规模或临时关闭的,由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应提前六十天向市交通局提交进站班车分流方案,待市交通局批准并做好进站车辆分流工作后,可暂时撤消或按缩小后的规模给予客运站临时等级。
改、扩建工程完工后,须将有关竣工文件报市交通局备案。
并由业主和经营单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即可恢复客运站原有站级,临时关闭的可重新开业。
客运站设施需要升级的,按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站级核定第十九条客运站的站级划分方法如下:等级客运站,按站场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类。
其中旅游或口岸客运站,按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
简易客运站和配客点,只有简易级一类。
第二十条各级客运站的站级标准参照部颁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制定,主要设施和设备的设置标准及参数详见《广东省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的设置标准及参数》(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开业六个月后,可由客运站经营单位按客运站站级申报程序,向所在市交通局申报客运站正式等级。
经营者填写《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及调整升级申请表》(见附件三),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站场临时等级的批复文件;(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三)客运站功能平面图及有关照片;(四)近六个月的客运站经营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四);(五)申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提供介绍客运站情况的录像(3至5分钟)。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负责材料的初审工作,应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评定工作由专家通过材料审核、观看录像、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其中,初审结果为三级以下的,由市交通局认定;其余由省厅组织评定工作,一级站须交通部最后核定。
第二十四条评定为四级、简易级的客运站,由市交通局核发《广东省客运站等级证书》。
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客运站,由省交通厅核发《广东省客运站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市应将评定为四级、简易级客运站的资料及时向省交通厅报备(报备格式见附件五)和申报站名代码,省交通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设施的调整升级是对站级的重新核定,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经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上年度的“客运站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四章车辆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客运站经营单位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业务。
现有客运站仍有参与旅客运输业务的,应限期分离,逐步成为专门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单位。
本条所称旅客运输业务不包括为客运站接驳的公交客运和出租车客运。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客运站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且标志牌指定为本站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班车的经营者也可自主选择客运站。
无正当理由,客运站不得拒绝接纳与本站功能定位相一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进入的班车。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公开所有客运标志牌资料,方便经营单位查询拟进站客车的情况。
客运站每月应公布一次进站班车情况。
第三十条有资格的客运站经营单位可直接办理班车进站核准,其他客运站的班车进站核准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对核准进站的班车,由核准单位发给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进站凭证。
下列客运站经营单位无办理班车进站核准的资格:(一)设在广州流花地区或深圳罗湖地区的客运站;(二)客运站没有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联网的计算机或未安装使用统一的客运班车进站软件的;(三)因严重违章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进站核准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对经核准进站的客运班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应按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进站客车的经营者签定客运业务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要符合本细则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合同文本规范,并包含以下内容:(一)营运安排,包括起讫站点、车型、班次时间的安排。
(二)双方责任,包括站方提供的售票、调度、各项站务服务;车方必备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规范要求。
(三)运输变更和事故处理,包括对停班、误班、脱班和安全及商务事故的处理。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议定。
(五)财务结算,包括结算依据、结算方式和结算日期的议定,结算日期应在次月的15天内。
(六)有效期限和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式样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客运班车在客运站正常发车后,可在发车站所在城区范围内的一至两个客运站(含配客点)配客,发车站与售票配客点间实行电脑联网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