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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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铁路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应使用炭素墨水填写,字迹清晰端正。
福州铁路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需知
一、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在福州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4.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尚在还款期间,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5.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6. 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二、办理步骤
1. 借款申请人到中心领取《福州铁路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备齐相关材料后送交中心审核。
2.中心审核、审批。
3.借款申请人在中心审批同意后60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
4.借款申请人在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并经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30日内,持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的《福州铁路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表》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结清证明,到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5.借款申请人持经中心批准的《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到铁路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承办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承办银行送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承办银行先通知中心划拨款项,再凭相关凭证发放贷款至借款申请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三、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复印)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申请人或配偶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3.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未婚、离婚及丧偶未再婚者提供一寸同底彩照二张到中心面签未婚声明。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丧偶的需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办理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7.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原购房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原件;
9.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个月内有效)原件;
10.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具结书原件;
1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情况证明(应反映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情况)原件。
12.中心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原件;
13.借款申请人、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四、注意事项
1.商转公贷款后只能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3.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4.商转公贷款执行二套房政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转贷。
5.借款申请人须在中心审批同意其商转公贷款申请后,方可办理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结清手续。未经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