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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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浅谈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浅谈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斯多葛学派追溯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时代,他们的理论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反思和回应,斯多葛主义在这种反思中提出了一些崭新的观念和思想。

所以在希腊学说盛行时期,斯多葛学派是一个有极大影响的学派。

一、斯多葛学派的产生斯多葛学派的产生,应当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由于希腊城邦变得强大,异邦人使得原先的只谈希腊人权利的制度开始产生弊端。

后来,由于亚历山大建立了庞大的帝国,人们逐渐产生一种个人的生活态度,在这期间,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芝诺提出了我们应该“依照自然而生活”的观点,逐渐吸引了一批杰出人才,从而形成了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学派存在的时间,一直延续到罗马。

其发展可以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早期的代表人物有芝诺、克雷安德和克里西普;中期的代表人物有潘尼提乌、波昔东尼、西塞罗;晚期的代表人物是塞内卡、爱比克泰德和奥勒留。

斯多葛学派哲学家极富时代精神,思想非常开放,呼吁人们发扬“民胞物与”的精神,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理论和实践深入钻研并融会贯通,使其达到成熟和完善,为人类法律思想作出了宝贵的贡献。

二、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然法思想的观点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表述,可以通过克里西普的《论主要的善》①一书中的一段经典的话表述。

克里西普认为:“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做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

”②三、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一,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

他们把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并以泛神论的态度把它同上帝等同起来。

芝诺认为“普遍的规律”也就是“正当的理性”,是渗透于万物之中的。

命运是推动物的力量;“天意”或“自然”就是它的别名。

③对斯多葛学派来说,作为宇宙一个部分的人基本上是理性动物,在理性的命令下,根据他自身的自然法处世立身。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浅析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作者:刘鹏程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西方哲学理论,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自然法思想有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借鉴和吸收自然法思想的精华,可以更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通过分析西方自然法思想,得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建设启示西方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它是许多法律派别中最持久和最重要的一种。

应该说,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西方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一种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并延续至今。

应该说,自然法精神在欧洲和美国的法治中无处不在。

当前,为了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有必要从西方自然法思想中寻找依据。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核心理念自然法思想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其核心观念并没有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性柏拉图说:"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古希腊人认为自然界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人是一种生活在宇宙中的理性动物,其属于宇宙的一部分,故此人服从理性的过程是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自然法可以是永恒的,具有超越人的规律的“正义性”,这与自然法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自然法则是一种合理的理性原则,它表明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是道德正义的行为,反之亦然,是一种道德上邪恶的行为。

合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二)人权就法律而言,权利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人权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人权失去保障,人权等权利的保护将失去其根本意义。

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在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

契约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将部分权力转让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其无法或难以保护的人权。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

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一)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

“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读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一、洛克的权利自由说(一)洛克的权利理论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是17世纪英国英国唯物主义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其有关权利的政治学说中,以他的《政府论》名噪于世。

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

他认为,个人权利与生俱来,源于人的“本性”,出自于“自然”,人生而拥有平等、自由、自主、自卫、生命、财产等人类“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人所共有,不可剥夺,谁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和反抗。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索

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索

浅谈⾃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索2019-09-19摘 要:法的价值是西⽅⾃然法学派⼀贯的主张和持久的追求,并⾸先在西⽅的法治⽂化中开花结果。

从法律⽂化的价值取向来看,“正义”是西⽅法律⽂化的⾸要价值取向。

⽆论是古希腊的亚⾥⼠多德和柏拉图,还是当今美国的罗尔斯都对正义这⼀最⾼层次的伦理规范充满了向往和期许。

正义作为法律最⾼层次的价值被⼈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同,不同时期不同⼈们⼼中的中⼼正义观却有所区别。

有必要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然法学派对正义的内涵、价值以及理解,探讨⾃然法学派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正义的不同探求。

关键词:⾃然法;“正义”;法律价值中图分类号:D90 ⽂献标志码:A ⽂章编号:1673-291X(2012)25-0246-02在西⽅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然法学犹如⼀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辉。

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命⼒,对西⽅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

特别是在社会变⾰或⾰命时期,⾃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或⾰命的旗帜与⼝号。

“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是活⽣⽣的,有反抗精神的⼈;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搭起,也是为了它⽽建⽴”[1]。

⾃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法律思想史上⽣⽣不息,原因是多⽅⾯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谈法律,它站得更⾼,看得更远。

西⽅⾃然法学派⼀致认为⾃然法即为正义的化⾝,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们内⼼的⾃然法。

西⽅⾃然法思想⼤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然法学、古典⾃然法学、现代⾃然法学。

各个时期的⾃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

⼀、古代⾃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然主义的⾃然法,⼜称为朴素⾃然法。

⾃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然哲学之中。

雅典⾃然法⾸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然主义的城邦观念。

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自然法学说的重要意义总述意义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分述意义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自然法解释社会政治现象或理想的政治哲学理论。

自然法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

浅谈自然法学派

浅谈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完整地勾画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 本框架。天赋人权理论否认了人的权利依赖于神的恩赐, 打击了神学世界观,指出当人的天赋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人 都有权进行反抗。天赋人权理论相对于中世纪只讲神权、 君权和等级特权,根本不讲人的权利,无疑是书写了革命性 的一笔。社会契约理论是天赋人权理论的逻辑发展,它说 明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权力是受权利制约的,政府是保障 公民权利的工具,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更好的享有 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民主理论的基石,它不仅是 批判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也是建立新型资产阶级国家的 指导原则。人民主权理论是现代民主理论的核心,它把国 家的最高权威归于人民以及人民制定的法律。只有人民委 托、认可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如果政府违反协议,对人
三、自然法的价值标准及目的
自然法学区别于其他主流法学流派的最主要特征在于 它对法律价值的评价持积极的肯定态度。自然法学实际上 是自然法学家所树立起来的衡量和评价实在法的一种标准 或尺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法学又可称为价值法学。法 律的价值分为实然价值和应然价值,实然价值主要指法的 实际作用、意义等。应然价值包括法的价值标准和法的价 值目标如正义、平等、自由、公正、效益等。自然法学派更关 注的是法律的应然价值,即更关注法律的价值标准和法律 的价值目标。
第四阶段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自然法学。自 然法学作为“ 批判武器”和“ 革命工具”对资产阶级革命都 是极具意义的,但这些理论对已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的资 产阶级却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加之其自身所具有的某些 弱点,自然法学在 "$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从 "$ 世纪末 ’( 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 刺激,人们又关注起善与恶的根源,重新探寻法律的终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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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解读自然法

(法学理论专业论文)解读自然法

摘要自然法是法学思想中最为源远流长的思想宝藏,她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起起落落,在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她都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她似一缕青纱薄雾,总以不同的面目示人,好像能渗入我们的血液、给我们力量,却永远捉摸不透。

自然法观念演变的历史就是人们探寻自然法观念的历史,这个高高在上的法似乎给予人类无限思维的空间,但是,怎样的解释才能够使概念本身的逻辑自恰呢?怎样的运用才能不违背自然法的天性呢?本文将基于前人对自然法概念所作的创造性的贡献,以既存的对自然法的解释为考察对象,去发现存在于人们心底的自然法之最基本的特征,并进而提出我对自然法真实面貌的猜想。

第一部分为自然法的创造及其困境,依照自然法理论的历史发展挑选出自然主义的自然法、神学主义的自然法、古典法学派的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四种典型,在对各种不同自然法理论所处的时代背景给予简单描述的基础上,选取少数著名思想家的观点作一概述,然后从理论体系的逻辑自恰性和是否符合自然法的天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部分为解读自然法的进路,意在阐释本文寻找自然法之本真的思考方式,即如何看待已经存在的自然法理论。

我认为面对种种对自然法的思考和理论建构,不应当囿于传统的追根溯源的方式,不盲目地从自然法思想产生时期(如前智者时期)的观点中去寻求,也不必要遵循亚里士多德观点,到一个无法确定的自然法的长成时代去寻找。

认为最初的表达还没成熟到能贴近自然法的本性,最后的表达也许会因为世事的日趋复杂而蒙蔽了眼睛,或者已将自然法作为一种工具,人为地为她指定了方向。

所以曾经被那些卓越的思想家所塑造的自然法理论体系将被作为一种考察的对象,试图从他们的阐释中去发掘自然法思想最本质的特征,从既存理论的利弊得失中,发现光环之下自然法的真实面目。

第三部分为自然法的价值。

第一个层次从事实层面证明自然法观念的源远流长;第二个层次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提出自己认识自然法概念的哲学基础,即对世界的真实面貌的猜想,以及人的能力的有限性特征;然后在自然法之美中阐释的是自然法之与人类需要相契合的特殊魅力及其在人类历史转折时期做出的巨大贡献;最后将设想的人之所处的真实世界的无可超越性与自然法的超越性特征结合在一起,说明自然法具有永恒价值的原因。

自然法的认识论

自然法的认识论

自然法的认识论自然法的认识论听起来挺高深的,其实没那么玄乎。

咱们就把它想象成一把神秘的钥匙,能帮咱们打开认识世界的一扇特别的门。

自然法呢,它不是那种人为规定得死死的法律条文。

它更像是大自然本身就有的一种秩序,就好比四季更替,春天播种,夏天生长,秋天收获,冬天收藏,这是大自然的规律,谁也改变不了。

自然法的认识论就是让我们去认识这种自然存在的秩序背后的道理。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吧。

从前有个小村子,村子旁边有条小河。

每年河水都会在雨季的时候涨起来,淹没河边的一些低洼地。

村民们一开始觉得这是坏事,老是想办法去堵住河水。

可是不管怎么堵,都没什么好效果。

后来呢,有个老人就说,这河水涨落就像老天爷给咱们定的规矩,咱们不能硬抗。

于是村民们就不再堵河了,而是把河边低洼地改成了鱼塘。

雨季的时候,鱼就顺着河水游进鱼塘,等旱季,村民就有鱼吃了。

这就有点像自然法的认识论,要去认识自然存在的规律,然后顺应它,而不是盲目地对抗。

那我们怎么去认识自然法呢?这就像是探索一个神秘的森林。

你不能闭着眼睛乱走,得睁开眼睛仔细观察。

我们要观察身边的一切,人也好,动物也好,植物也好。

比如说,动物之间都有自己的生存法则。

狼要吃肉,羊要吃草,这就是一种自然的秩序。

我们不能说狼吃肉就是坏的,这是它生存的方式,是大自然赋予它的本能。

我们人也有自己的本能,比如我们天生就渴望生存,渴望自由,渴望幸福。

这些本能其实也是自然法的一部分。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自然法的认识论就像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自己在大自然这个大系统里的位置。

我们不是这个世界的主宰,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就像大海里的一滴水,虽然很小,但也有自己的作用。

我们不能违背自然法去做事。

如果我们乱砍滥伐森林,就像是在破坏自己的家。

森林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它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的作用。

我们破坏了它,就等于破坏了我们自己生存的环境。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房子的柱子砍了,房子迟早会塌的。

再说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也告诉我们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人。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摘要】自然法是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从起源到现在已经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其思想和内容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然法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直到现代对各国的法治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古典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产生的原因、特点和作用及缺陷作了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自然法从字面看是一种法,不同于国家的制定法,是一种对自然规律的总结和认同,但是又不仅仅是一种法,它的内涵包罗很多对世界的观点和法律无法包括的方面,远远比国家的制定法更丰富。

我认为,自然法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也是成文法律发展的原则和依据,是人们最初的一种行为准则。

一、古代的自然法观念(一)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自然法概念最初是希腊哲学的创造,起源于古希腊人长期社会生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随后,智者派也对自然法的思想做了初步总结,认为“习俗和法律都是约定的、随意的、可变的,而在这些多样的习俗与法律之上,存在着某种永恒的自然,便是人的自然本能①”。

古罗马奠定了以自然法为核心的理论,其中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最为重要,他也成为自然法思想的先驱。

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的总结和继承,但是,其提出的“顺应自然”的观点,至今仍影响深刻。

随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分别对自然法作出了自己的诠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客观的理性及正义为标准②”。

自然法在中世纪和神学结合下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奥古斯丁提出了神学自然法,人类在来世之前,自然就是存在的,但人类来世之后,本性被原罪所破坏,善良被没有消失,但是容易受到邪恶的控制,要靠自然法的指引。

其后,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是一种基本的原则。

(二)对古代自然法的评析1.自然法产生的原因希腊拥有特殊优越的地理位置,“海洋文化提供给他们更多的冒险和创新精神”,就是这样的精神要求希腊人去探索许多未知的事物,他们凭借自己的力量,发展商品经济和交换贸易,加速了与原始氏族社会的分离,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和法律观,也就形成了他们重视立法,重视权利,追求公平和正义等最基本的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和正义法的哲学解释

自然法和正义法的哲学解释

自然法和正义法的哲学解释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解释方法。

其中,自然法和正义法是两种重要的哲学解释,用以说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本文将对自然法和正义法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和比较,并探讨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一、自然法的哲学解释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根源和标准来自于自然界的秩序和人类的本性。

自然法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思想。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公正、正义和道德原则,超越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自然法的主要特点是客观和普遍性。

它主张法律应当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和伦理原则,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自然法的信奉者相信,人类本质上具有理性和道德意识,因此他们应该遵循天然法则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二、正义法的哲学解释正义法理论着重强调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公正与正义。

正义法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通过公正和平等的方式为社会建立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正义法的主要特点是审慎、合理和平等。

它强调法律的创立和实施应该是合理和公正的,并且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正义法的支持者主张通过司法制度来解决争议,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地接受公正的审判和裁决。

三、自然法与正义法的比较自然法和正义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点,都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义。

然而,它们在源头和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差异。

首先,在法律的源头上,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基于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而正义法则注重法律内在的公正和合理性。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式上,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遵循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原则,而正义法注重通过司法制度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义。

在现代社会中,自然法和正义法的理念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自然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和道德的基础,通过对法律中的公正和正义的考量,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自然法的思想使法律能够超越个人和社会的利益,真正为每个人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浅谈古代自然法思想

《礼记·月令》与古代自然法思想(1)在古代世界,作为自然法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其规律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它反映了古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

在中国,这一思维方式自有体现,特别集中地反映在如《礼记·月令》篇的记录之中。

这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有着自然法的规定性意义。

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即当成文法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这种自然法思维仍有其广泛的影响,人们可以从中寻出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礼记·月令》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法典之集大成,其对后世政治的影响也是引人注目的。

从思想史意义上解读《月令》通篇,可以看出其中所包含的几层内容,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印象。

第一层,以春夏秋冬四时为序,系之以十二月,每一季,每一月,天文、气象、物候,各有不同的变化;并且有着不同的神明主宰和象征物;作为人间最高代表和执政者的天子,其居所、车乘、服饰、器具、饮食,应时而变换。

第二层,以天子为首,顺应天时,布政施令;神事、农事、工事、兵事,民事,刑狱,与时相应;训诫、教化、禁忌,依乎自然。

第三层,政令失时,有违自然时令,必将招致自然的回应,表现为天灾人祸。

概言之,三层内容总体上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的认识,以及有计划安排社会生活的意识,包含着经验、智慧和理性。

可以说,神本主义和农事中心主义是《月令》的核心精神。

工事、兵事以及狱讼之事也以时令相贯穿,以顺于自然、不违时令、不误农时为原则,其中自有古人的道理,四时感应及阴阳思想则是其基本意识。

以有违时令而招致“天罚”的意识来说,则反映了古人在自然法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的意识。

下面我们以所关事项为序,择其要者加以归纳、梳理,具体解析一下《月令》中第二层、第三层内容所体现的精神意义。

一、神事:以自然神崇拜为核心的神本思想对自然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是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表现为一种以自然神灵的指引和关照而获得有秩序、有保障的生活的意识,可以这样说,人类的第一意识就是对神秘世界的理解和感悟的意识。

《法的理念》中对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

《法的理念》中对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

《法的理念》中对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一、引言法律作为管理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准则,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而对于法律的本质和起源,自然法和成文法是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它们对法律的理念和本质有着不同的解释和阐述。

本文将通过对《法的理念》中关于自然法和成文法的论述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探究这两种理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二、自然法的理论观点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是一种起源于自然和理性的法律观念,它认为法律的根源和原则来源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性,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普遍的、永恒的道德规范。

自然法认为,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和幸福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法的规范和准则,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2. 自然法的特点自然法具有普遍性、永恒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它不受任何人为规定和约束,而是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和道德观念之中。

自然法的规范和原则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永恒的价值。

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它并不依赖于人类的意志和行为,而是自然而然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

3. 自然法的意义和作用自然法的意义在于引导人类的行为和道德观念,促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和准则,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自然法可以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道德基石和规范标杆,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成文法的理论观点1. 成文法的起源成文法是一种由国家和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它认为法律的根源和原则来源于国家的立法行为和意志表达。

成文法认为,法律是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的,是国家权威和法律机关所确认的规范和准则。

2. 成文法的特点成文法具有具体性、可变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它是由国家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所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成文法是相对性的,它受到国家法律制定机构和立法程序的约束和规范,具有特定的时代和地域性。

3. 成文法的意义和作用成文法的意义在于规范社会公共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正义,维护国家权威和社会利益。

对自然法思想的认识

对自然法思想的认识

对自然法思想的认识01至关重要的因素:斯多葛派哲学斯多葛学派思想巅峰时期是古代世界社会两极分裂得鲜明的时期。

新贵族和有产阶级对平民无产阶级的专制统治。

在这种社会情境中,提倡以美德的生活获得精神幸福的斯多葛主义者逐渐发展,信奉斯多葛主义的人也因此是个人主义者。

斯多葛教义的核心是带有希腊普遍知性主义印记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认为正确的知识是伦理的基础,圣贤的理想是知行合一。

在这个衰落的古代文明中,代表着人们生活理想的圣人是不假外求的,他们能够不受外部世界不规则的影响,能够从自身获得快乐。

真正的知识与判断从根本上讲是与圣贤的理性天性保持一致。

美德就是按照对于人的基本天性之理性洞见而通过意志力积极地做出行动的决定。

美德即正确的理性,自然和理性是一回事。

正确的理性和普适的自然法是另一回事。

按照理性生活,在生活中服从永恒世界的律法,这就是斯多葛注意的伦理原则,他们带着某种宗教热情信奉这一点。

这意味着与自我和谐地生活,依照自己理性的天性生活,因为后者呈现着世界的律法。

暂且可以建立起关于理性——自然——自我的一个循环,具体的含义由于每个思想家的语境不同,因此要根据思想家在提及这些词语时的语境进行判断。

02Nature law 的nature 是有“人指本性”的含义法律的基础在自然。

人的本性,人生来有关于正当和不正当的观念。

法律的本质是自然,西塞罗把我们内心的法律视为一般意义上法律的基础。

这种法律不能从实证法中抽象概括出来,而是源于深奥的哲学。

因为法律就是正确的理性,普遍有效,不可改变,无法废除。

因为泛神论意义上的神圣理性创制了法律。

因此,我们内心的法律lex nata被称为永恒法。

自然法是有效性的尺度和内在渊源,实证法是真正法律的影子和反射图像。

斯多葛派的观点渗透到罗马法,促使个人在私法中得到承认,并发展出万民法,给带有部落色彩和形式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带来了普遍主义,使得其具有一种世界法律的特征。

自然法作为一种规范,对于实证的立法,对于裁判实证法尚有阙如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自然法——精选推荐

自然法——精选推荐

⾃然法⾃然法关于⾃然法的含义,在⼈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中作为⼀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然”是明智的,永恒的,⽽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法优劣的参照。

其中亚⾥⼠多德认为,有⼀种⽆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噶学派引进了⼀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然法,认为理性乃⼈所共有,⾃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私所破坏,故⽽应当恢复⾃然状态。

按照理性去⽣活,就是按照⾃然⽣活。

罗马法中的⾃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然法与上帝法相⼀致,不过有的学者在⾃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个独⽴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谓其独⽴,是指独⽴于教会与神学⽽⾔。

荷兰法学家H?格⽼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然法统治,⾃然⼈由⼈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的准则所构成。

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出⾃私和残酷的⾃然状态、⽽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然法。

19世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命的⼝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

但在20世纪,⾃然法⼜有再⽣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然法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者对待⾃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然法。

(3)⾃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实在法西⽅法学家对法律和分类之⼀,指各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赞同⾃然法与实在法之争李艳琴【摘要】:⽅孔先⽣的《实在法原理》读后让我有诸多的疑问,并引发了笔者对⾃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思考,诸如⾃然法定义,逻辑起点,以及其的理论根基,等等。

西方自然法思想浅析

西方自然法思想浅析

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2009.08今日南国2009年08月总第133期今日南国THESOUTHOFCHINATODAYNO.082009CumulativelyNO.133法学研究在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历史谱系中自然法思想无疑是最为璀璨的。

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种思想学说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重视影响深远。

作为一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它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存动力和线索促进了西方法治文化和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西方政治思想的未来发展。

对自然法思想的梳理与解读可了解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与真正内涵。

我国对自然法思想的介绍是伴随西方政治思想文化的介绍而引入的对它的理解一直是一种个体视角的分析缺乏一种总体、宏观的统摄与把握造成了自然法思想理解中的诸多误读。

本文拟对自然法作一纵向的考察、分析从历史的境域中去追溯其学说的历史谱系。

一般来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一般认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那里其思想孕育在赫拉克里特的“逻各斯”观念中。

其逻各斯主要指的是支配万物运动变化的、唯一而普遍的永恒法则在其观念中亦包含有一种“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这种逻各斯观念是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早期思想渊源。

最早对自然法观念进行的讲座出现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中在该文中卡利克勒斯Cal-lides柏拉图对话录中的一个智者提出强者有自然权利把其意志强加于弱者他认为这是遵循自然行事其依据是自然法则。

对自然法一词的使用目的是为了否定人为的习俗与法则。

首先明确提出自然法思想的人是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在其《修辞学》一书中明确阐述了自然法思想他认为有两种法一种是特殊的法一种是普遍的法。

“我所说的特殊的法是指每个民族确定的与他们自身有关的法我所说的普遍的法是指与自然相一致的法。

”其后亚氏又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继续阐述了他的看法。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作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从自然法学的产生开始强调和谐的秩序、人的理性以及平等原则,到古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的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自然理性直至中世纪后的自然法学派完成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和着重于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

关于理性的理论是自然法的核心,理性是人的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的是非标准从而论证出自然法绝对有效,不证自明而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比如宗教、社会以及国家制度。

自然法学派从理性衍生出的核心观点即自然权利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而非政治权威、立法机关所赋予的,但必须被他们承认并宣告——平等、自由、财产、安全。

社会或其他个人都没有剥夺财产及个人自由的权利。

而核心观点的态度则体现在其他的理论构建中,第一个即社会契约观: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它在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唯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平等,所以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应当是保障每个缔约者、也就是公民的人身、财富、尊严的自然权利。

法律,则是基于协商而制定的契约——政府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强制行使权力,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的。

进一步,也就是说,当政府损害公众利益的时候,对他进行革命也是正当的,因为人民始终保留着收回自己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随时可以收回国家法律的承认和服从。

第二个是分权制衡的理论:因为权利生而有之又要为保护权利而让渡一部分给国家,导致权力让渡之后必须得到正当的利用。

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大致不同理论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联盟权——战争与和平之类的与涉外相关的权利)第三个就是恶法非法,恶法非法的观点与实证法学派相对应。

自然法学派要求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某种正义性标准,否则不能成为法律。

因此不符合这种标准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自然法的法律是具有价值性和道德性的,对于法律有价值和道德善的要求。

自然法学说名词解释

自然法学说名词解释

自然法学说名词解释
自然法学说是一种法学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应该遵循自然法。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道德规范,它超越了人类的制定和意愿,是一种客观存在。

自然法学说主张法律应该符合这些普遍道德规范,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法律。

在自然法学说中,法律应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尊重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不应该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应该与道德相一致,法律应该从道德中汲取力量和合法性。

这种理论认为法律是一种道德法则的表达和体现,而不仅仅是一种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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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
期末论文
课题名称__西方政治思想史___
学生姓名李炽林
学号2010131059
专业医学影像学
班级医学影像2班
指导老师王玉平
2011-4-2
浅谈自然法学说
说到法律,我们一定不会觉得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充满着法律。

当今中国一句朗朗上口的话就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

由此可见,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法律的根源又是什么时候呢?它的发展又是如何呢?一堆好奇促使我开始了大量的查找工作。

而一位学者引起了我的注意,他就是格老修斯。

格老修斯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而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修斯的主要理论就是“自然法学说”,而他的法律基础就是“自然法”。

他主张把自然法与神法分离,因为他表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即便是上帝并不存在于世界上或者上帝存在但是不关注人类的事务,这种自然法是应当存在的并且有效的,也是上帝也无法的改变的。

其实在格老修斯的自然法出现之前古希腊和古罗马政治思想中也曾经出现过自然法学说,只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们都有将他们的自然法理论与神学相结合,最终形成了神学主义自然法。

然而格老修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包裹在自然法上的桎梏去除得到了后来的理性的自然法,并为后来理性自然法开创了先河。

格老修斯的自然法标志着自然法脱离了神学教义,彻底世俗化的一个标志。

在格老修斯看来,自然法是起源于人性。

如果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

但如果不合,就不被允许。

而所谈到的人性,其基本要求有两点:第一,自我保存的欲求;第二,对社会的需要。

这两种需求有些时候会相互矛盾,可是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
以理性来权衡。

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又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在本人看来,格老修斯的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道德的法律。

他将平时道德方面的抽象难以固定的理念和想法固定了下来,形成了法律——自然法。

所以格老修斯的自然法有其优良之处,但也有些许弊端。

格老修斯的自然法的优良之处在于它可以理性的判断事物发生的正确与错误,合理与不合理,应当与不应当。

他的自然法是脱离神学之后更加纯粹的自然法。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有神学包裹的自然法下的社会是这样的——某民族信奉一种宗教,而这种宗教有一条教条是不可以吃猪肉。

一位并非信奉这种宗教的游客旅游经过此地,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食用了猪肉,由于神学自然法,他被处死了——这是个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的公正可言的看似公平但混乱社会。

一切赏罚都由神学主义者控制,失去了原本应该有的公平性与人性。

但是理性的自然法就与此有明显的不相同之处,当再次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人们不会按照宗教神学之类的事物来辨别这个人行为的正确与否,而是依照人性,依照当时社会情况下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道德底线来判断这种行为的正确性,并做出理性的判断。

所以我们可以从格老修斯的自然法中看出一定的公平性。

但是人类在某些时刻总是自私的,而格老修斯的自然法以人性为源头,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自然法在没个人心中出现了不同的标准,而在不同种族与不同的文化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的标准。

而人类的自我的保护欲求会使自然法的不公平走向一定极端。

就如某人犯了错,但是由于他的自我保护欲求会使他心中的自然法出现一定改变,即使有着对社会的需求的制约,但
也不能改变其自然法产生的改变;而与此同时这个人的亲人也会因为与他存在血缘关系而改变自己的自然法,而道德底线也在是改变······由此可见格老修斯的自然法的弊端。

可是这只是些许瑕疵,因为总体而言当人类的需求与对社会的需求或者与道德底线相抵触时,大多数的法律天平都是会偏向道德底线以及对社会的需求的。

正如如果一个警察杀了一个通缉犯时,我们不可以说这位警察是做错事,因为逮捕犯人是警察对社会的需求和应当做得事。

而通缉犯也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与对社会没有需求。

综上所诉,我认为格老修斯的自然学说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学说,它是某种程度上的道德底线的影射,这部学说对我们如今的法律建设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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