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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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

期末论文

课题名称__西方政治思想史___

学生姓名李炽林

学号2010131059

专业医学影像学

班级医学影像2班

指导老师王玉平

2011-4-2

浅谈自然法学说

说到法律,我们一定不会觉得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充满着法律。当今中国一句朗朗上口的话就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由此可见,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法律的根源又是什么时候呢?它的发展又是如何呢?一堆好奇促使我开始了大量的查找工作。而一位学者引起了我的注意,他就是格老修斯。格老修斯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而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修斯的主要理论就是“自然法学说”,而他的法律基础就是“自然法”。他主张把自然法与神法分离,因为他表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即便是上帝并不存在于世界上或者上帝存在但是不关注人类的事务,这种自然法是应当存在的并且有效的,也是上帝也无法的改变的。其实在格老修斯的自然法出现之前古希腊和古罗马政治思想中也曾经出现过自然法学说,只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们都有将他们的自然法理论与神学相结合,最终形成了神学主义自然法。然而格老修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包裹在自然法上的桎梏去除得到了后来的理性的自然法,并为后来理性自然法开创了先河。格老修斯的自然法标志着自然法脱离了神学教义,彻底世俗化的一个标志。在格老修斯看来,自然法是起源于人性。如果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但如果不合,就不被允许。而所谈到的人性,其基本要求有两点:第一,自我保存的欲求;第二,对社会的需要。这两种需求有些时候会相互矛盾,可是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

以理性来权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又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在本人看来,格老修斯的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道德的法律。他将平时道德方面的抽象难以固定的理念和想法固定了下来,形成了法律——自然法。所以格老修斯的自然法有其优良之处,但也有些许弊端。

格老修斯的自然法的优良之处在于它可以理性的判断事物发生的正确与错误,合理与不合理,应当与不应当。他的自然法是脱离神学之后更加纯粹的自然法。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有神学包裹的自然法下的社会是这样的——某民族信奉一种宗教,而这种宗教有一条教条是不可以吃猪肉。一位并非信奉这种宗教的游客旅游经过此地,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食用了猪肉,由于神学自然法,他被处死了——这是个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的公正可言的看似公平但混乱社会。一切赏罚都由神学主义者控制,失去了原本应该有的公平性与人性。但是理性的自然法就与此有明显的不相同之处,当再次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人们不会按照宗教神学之类的事物来辨别这个人行为的正确与否,而是依照人性,依照当时社会情况下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道德底线来判断这种行为的正确性,并做出理性的判断。所以我们可以从格老修斯的自然法中看出一定的公平性。

但是人类在某些时刻总是自私的,而格老修斯的自然法以人性为源头,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自然法在没个人心中出现了不同的标准,而在不同种族与不同的文化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的标准。而人类的自我的保护欲求会使自然法的不公平走向一定极端。就如某人犯了错,但是由于他的自我保护欲求会使他心中的自然法出现一定改变,即使有着对社会的需求的制约,但

也不能改变其自然法产生的改变;而与此同时这个人的亲人也会因为与他存在血缘关系而改变自己的自然法,而道德底线也在是改变······由此可见格老修斯的自然法的弊端。

可是这只是些许瑕疵,因为总体而言当人类的需求与对社会的需求或者与道德底线相抵触时,大多数的法律天平都是会偏向道德底线以及对社会的需求的。正如如果一个警察杀了一个通缉犯时,我们不可以说这位警察是做错事,因为逮捕犯人是警察对社会的需求和应当做得事。而通缉犯也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与对社会没有需求。

综上所诉,我认为格老修斯的自然学说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学说,它是某种程度上的道德底线的影射,这部学说对我们如今的法律建设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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