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安装及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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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装及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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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3)
1 范围 (4)
2 管理规定 (4)
3检查与考核 (6)
4 附录A:漏电保护器记录格式 (7)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完善相应的管理,依据《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
本标准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xxx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Ζ、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用电系统。
2 管理规定
2.1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
2.1.1 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1.2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2.1.3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2.1.4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2.1.5 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2.2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
2.2.1 漏电保护器在现场主要是防止漏电伤亡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要依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和安装场所来选用漏电保护器。所谓选用合适的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指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级数等。
2.2.2 现场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GB6829-95《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通过了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2.2.3 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选择。人体对电击的承受能力除了和通过人体的电流值大小有关外,还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的时间有关,国际上通认的安全界限值为30mA·s,即在工频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时间的乘积小于或等于30mA·s时,人体不会引起致命的危险。故现场用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m)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IΔm·t≤30mA·s)。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或单极二线式漏电保护器。
2.2.4 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漏电保护器。
2.2.5 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或单相设备与三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
2.2.6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2.2.7 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2.2.8 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2.2.9 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2.2.10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2.3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2.3.1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
2.3.2 经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能重复接地、不能作为保护零线或和其它线路有任何电气连接。
2.3.3 当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2.3.4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特性均由生产厂家整定,在使用中不应随意调节。
2.3.5 漏电保护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型式的单项、三相三线、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安装接线应正确。
2.3.6 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
2.3.7 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动机及其他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2.3.8 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2.3.9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低压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措施,但应作检查和调整。
2.3.10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应操作试验按钮,检验工作特性,确认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使用。2.3.11 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中性线和保护线,三极四线式或四极式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不得作为保护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2.4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管理
2.4.1 漏电保护器投入运行后,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进行检查。公司生产现场及办公楼漏电保护器,由电气运行专业检查动作是否可靠,检修工房内、综合产业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电源箱漏电保护器的检查由使用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试验。
2.4.2 为检验漏电保护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及其变化,应每年进行一次动作特性试验。公司生产现场及办公楼漏电保护器动作特性试验,由检修部电气专业进行。综合产业工房内、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电源箱漏电保护器由使用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监督进行检查试验。
2.4.3 要求将漏电保护器的检查、试验做为定期工作进行并做好检验记录。退出运行的漏电保护器再次使用前,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动作特性试验。
2.4.4 漏电保护器进行动作特性试验时,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测试仪器,严禁利用相线直接触碰接地装置的方法进行试验。
2.4.5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
2.4.6 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有故障的漏电保护器。
2.4.7 在运行中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先查清漏电保护器本身是否有故障,可将保护器负载侧断开,如果漏电保护器能合闸即为正常,此时应采用逐步接入各路负荷的方法来判别故障的发生点,排除故障。
2.4.8 漏电保护器因线路短路断开后,需检查触头,若主触头烧损严重或有凹坑时,须更换相应保护器。
3 检查与考核
凡违反本规定,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注:必须强调,采用漏电保护器是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关键措施,漏电保护器在安全防护中有很大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不足,如对于同时接触被保护电路两线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能进行保护,所以漏电保护器的采用,不能代替其它各项防护措施,如绝缘、隔离、接零、接地等。在安装电气线路和使用电器设备时,还是必须严格按有关国家标准、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供用电安全。
附录A:漏电保护器记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