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危险作业项目,规定危险作业项目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交底及安全监护的程序和内容,保障施工安全与人员健康。
2 范围
适用于果多砂石及拌和系统项目部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
3 职责
3.1 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对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重要施工项目应到现场监督指导施工,必要时项目部的生产副经理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3.2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一般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及交底,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施工。项目部工程师负责一般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和重要工程的安全施工作业票报审及交底,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施工。
3.3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核。
3.4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审核本工程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对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重要施工项目派员监督指导施工。
3.5对涉及到负荷试验和防火内容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分别由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审核。
4 资源需求
4.1 有相应资格的编制、会审、审定、批准和实施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人员。
4.2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设备、工器具、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措施。
5 工作流程
5.1 在已编制并经批准的安全施工措施(作业指导书)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5.1.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及以上。
5.1.2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5.1.3 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5.1.4 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5.1.5起重机械的试吊作业。
5.1.6超宽、超高、超长物件和价格昂贵设备(如主变吊装及其吊罩吊芯检查、发电机定子吊装及穿转子、汽包、除氧器水箱吊装等)的装卸及运输。
5.1.7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5.1.8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仓库区域、煤粉仓、滤油和油管道区域、可燃气体、粉尘可能超标的场所、使用易燃、易爆挥发性油料作业等)。
5.1.9高压带电作业和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5.1.10金属容器内及管道内进行电火焊、切割、防腐、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
5.1.11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
5.1.12 列为重点防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5.1.13其它危险作业。
5.2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内容及审批。
5.2.1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如只涉及到防火内容的使用防火防爆安全施工作业票。
5.2.2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除执行已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并根据施工时的现场状况,天气变化等作必要的补充完善,填写所使用的机具和防护用品用具的数量、完好状况、人员分工、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负责人及监护人等内容。只涉及安全施工的单项作业,可在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防火防爆安全施工作业票时一并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的内容。
5.2.3 分包工程中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由所属项目部的工程师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时分包单位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及审批人员应亲临现场交底并监督指导,所属项目部派员现场监督。
5.2.4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必须经交底后才能施工,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交底,执行项目部《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管理制度》。必要时,交底会通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审查、批准人员参加。安全施工作业票交底记录采用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表式。
5.2.5 对同类作业项目再次施工时,须重新填报安全施工作业票,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5.2.6 经审批后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填报项目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填报手续。
5.2.7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手续,应在施工前办理完毕,办理时给审查、批准人员留有足够的审查时间。
5.2.8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一式四份,填报人、施工班组、安全监察部门、监护人各一份,如属多个班组施工,可视情况增加填报份数。
5.2.9 进入高压带电区域、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第一、第二种工作票、热力机械作业票(在发电生产过程中,需将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热力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进行修复的工作,称为热力机械检修工作。),其填写审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5.3 安全监护
5.3.1 凡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施工时均须指派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5.3.2 安全监护人员由施工负责人指派坚持原则、工作负责、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监护人应佩有明显标志。
5.3.3 施工负责人应和施工区域内其他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明确双方作业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双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在危险作业方负责人的统一协调下,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5.3.4 安全监护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5.3.5 安全监护人应协助施工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人员到岗和防护用具情况。
5.3.6 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权提出警告和批评,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负责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况危及施工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时,有权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5.3.7 安全监护人暂离现场时,必须临时由施工负责人委派有安全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6 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6.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6.2 《电力建设安全工程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
6.3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6.4 《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6.5 《作业指导书控制》程序
7 记录
7.1 安全施工作业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