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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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白桂,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云南省东山县人,住东山县查书乡浦西村委会海戛村37号。身份证号码:532226************。联系电话:15811**1015.
被告赵峰,男,汉族,现年50岁,万盛市七底区人,住万盛市七底区浦湘小区4幢6单元201号。电话号码:1371**15156.
案由: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赵峰按协议偿还尚欠原告白桂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人民币675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峰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2年5月16日,被告赵峰以要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经其亲家陈民和李苏夫妇的介绍,向原告白桂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于当天信用社取款给付被告了,并约定了利息,双方约定2013年9月30日把本息偿还清楚,双方写有借条为
据。但是,被告只在此期间内由其亲家代为偿还利息10000.00元,其余本金及其利息至今未偿还。2014年3月10日,原告向浦西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员通知,在浦西调委会调解员主持调解下,以及被告的亲家陈民夫妇和被告女儿赵丽在场的情况下,原、被告自愿协商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于2014年农历六月初二之前偿还本息67500.00元,但是被告不讲信用,再次食言,故意逃避债务。
综上所述,出于人情,原告好心向被告赵峰借款为其做生意提供便利,可被告却屡次食言、不讲信用,经过多次索要,被告均找各种借口搪塞,无故拖欠原告的借款不予偿还。为此,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峰按人民调解协议偿还尚欠原告白桂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人民币67500.00元,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白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