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在员工考勤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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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员工

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

第四章员工管理

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

一、本章主要工作内容

1、考勤管理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丧产病事假;非正常放假;带薪休假;

2、绩效管理

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奖金核算。

3、薪资管理

薪资标准制定,薪资支付。

4、职业保障和劳动保护

5、加班费基数和带薪年假日薪资标准确定

二、相关要求

(一)工资

1、工资发放

(1)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工资(见「001」「002」「003」)。

不得以实物、产品及有价证劵等方式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见「004」)。

①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②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直接将员工工资存入其个人账户。

(3)尊重员工的知情权(见「004」「012」「013」)。

①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使其清楚具体工资标准、组成及相关扣除项目和扣除理由。

②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见「005」至「008」)。

①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②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15天支付一次(见「009」)。

③员工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书或企业规章制度公示的付薪日支付。

④付薪日恰遇休息日、节假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员工工资。

(5)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①按照合同或规章制度公示的薪资计算方式结算员工工资(见「002」「003」「012」)。

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员工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011」)。

③除法定事项(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付部分,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外,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员工工资(见「014」)。

(6)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①全日制用工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见「011」至「022」)。

②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020」)。

③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见「023」「024」)。

2、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见「025」至「029」)。

①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新入职员工的见习工资、生活费。

②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线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员工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③奖金: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或技术革新、管理改进报酬。

④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按照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

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带薪私假参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2)下列14项内容不属于员工工资总额(见「025」)。

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奖金。

②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③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④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⑤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资报酬。

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⑦对员工自带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支出。

⑧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⑨支付给购买本公司员工股票和债券的股息。

⑩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

⑩临时用工向提供临时工的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管理费。

⑩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或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⑩支付给在校实习学生的生活补贴。

⑩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2转

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2

(二)考勤和休息、休假

1、工时制度(见「033」至「048」)

(1)全日制用工工时制度未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标准工作时间。

①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见「036」「038」「039」)。

②因工作需要可以加班,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见「041」)。

(2)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见「044」至「048」)。

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见「047」)。

②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见「046」)。

(3)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见「009」)。

2、休息休假

⑪标准工时工作制休息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见「040」)。

①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两天。

②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

(2)综合工时、不定工时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规定休息日(见「049」「051」)。

(3)全民法定节假日共11天主要依据法律规定(见「052」):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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