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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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参考范本)
(年月日经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小区)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居)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婚姻家庭
第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能虐待儿童。
第八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俭办,不乱葬乱埋;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邻里关系
第九条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主动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积极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不乱搭乱建,房内房外保持整洁、杂物堆放整齐等,绿化卫生先行。
第十四条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十五条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等。
第十七条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平安建设
第十八条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村(居)民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主动及时告知网格员、村(居)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条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依次申请到村、街道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一切以“平安”为先,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赌毒”,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三条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出主意、选干部。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五条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违法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煽动群众闹事、干扰公共秩序的;
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不守规矩村官的;
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小区)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