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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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黔教发〔2019〕139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发〔2019〕139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工委: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现将《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精神,坚持规范办学全面育人、减负提质科学育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聚焦减负的重点难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黔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

在我省农村卫生第一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建设,到2011年底,在全省行政村实现了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分布不均、服务质量不高等,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09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一、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限为19%、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各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分配应向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倾斜,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贵州分类考试招生网

贵州分类考试招生网

贵州分类考试招生网为做好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和《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今年我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8日00:00至7月1日18:00,即高考成绩公布并划定相关录取批次最低投档分数线后。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系统()填报本科和高职(专科)批次志愿。

(一)艺术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梯度志愿本科院校→(2)平行志愿本科院校→(3)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院校(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4)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5)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二)体育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第一批本科院校→(2)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3)第二批本科院校→(4)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志愿(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5)体育高职(专科)院校→(6)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三)文史、理工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提前批本科院校→(2)国家专项计划本科院校→(3)地方专项本科计划院校→(4)特殊类型招生本科院校→(5)第一批本科院校→(6)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7)第二批本科院校→(8)第二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9)提前批高职(专科)院校→(10)高职(专科)院校。

2019年除艺术类梯度志愿、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次本科、文史、理工类提前批高职(专科),其他各科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志愿设置见附件《贵州省2019年高考志愿纸质样表》。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

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时首先按考生总分(文史、理工类为高考合计总分、体育类为综合分、艺术类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检索,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05%左右的比例(艺术类按100%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放档案。

文史、理工类平行志愿高考合计总分相同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为:当考生合计高考总分相同时,具有我省2019届普通高中学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考生位次排序在其他考生之前。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情况,我们在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OO9年1月20日起试行。

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贵州省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最高限价(元)省级市级县级23055、核素功能检查每个部位D23050001414碳呼气试验包括各类呼气试验次75.070.0250305肝病的实验诊断H250305016血清5’核苷酸测定项8.07.06.0H250305023腺苷脱氨酶测定包括血清、脑脊液和胸水标本项7.06.0250403感染免疫学检测H250403011乙型肝炎病毒外膜蛋白前S1抗原测定包括前S1抗体测定项22.020.018.034022、康复E340200035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30分钟/次20.015.012.0E340200036构音障碍训练次20.015.012.0E340200037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次15.012.0——结束——。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

贵州省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社厅通〔2015〕153号各市(州)⼈⼒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2013年7⽉,省委组织部、省⼈⼒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社厅通〔2013〕334号),决定在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以下简称基层副⾼评审认定)。

⼀年来,在各地⼈社部门的积极努⼒下,⼀批长期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员通过评审认定取得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极⼤地调动了⼴⼤基层专业技术⼈员积极性。

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政策性强,涉及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局和⼴⼤基层专业技术⼈员切⾝利益。

去年,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政策把握过宽、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为进⼀步规范全省基层副⾼评审认定⼯作,在总结去年各地好的做法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评审认定的含义 (⼀)基层是指我省除县(市、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街道)以外的乡镇。

(⼆)基层副⾼评审认定是指对长期扎根基层、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申报本专业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级评审认定委员会参照现⾏相关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开展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作。

(三)开展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是对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的⼀项职称倾斜政策。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适当降低评审标准、降低任职年限、降低学历要求的优惠政策,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留住和引进各类优秀专业技术⼈才。

(四)申报⼈员取得的基层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别于通过社会化职称评审取得的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为全面落实国家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__年]9号)、《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__]38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的通知》(黔人通[__年]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体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三、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1、主要职责和任务(1)乡镇卫生院按本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

(2)、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3)、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村卫生室和个体医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城镇化带动主战略,按照“遵循规律、道法自然,试点示范、创新驱动,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城市群和城镇组群为主体形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十三五”期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城镇建设不“摊大饼”、多“蒸小笼”,促进组团式、紧凑型、集约化发展,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制度。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省域落户限制,贵阳市需加快制定完善非户籍人口落户方案。

到2020年,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排名第一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黔卫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08〕33号)各市(州、地)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制定了《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和《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各市(州、地)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要由政府加以完善和补充。

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建设。

各市(州、地)卫生局要按照《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对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规范整顿。

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准入资格。

三、充分利用大中型医院的资源优势,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对参加临床检验集中检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评审验收时,按照参加集中检测的项目,化验室设置和设备配置方面另作要求。

附件:1、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2、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贵州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关于对202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考区安顺考点省内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对202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考区安顺考点省内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对202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考区安顺考点省内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规定和贵州省考区办《关于划定2020年度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名单的通知》(黔卫考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安顺考点对参加202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但在省内合格线分数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初步划定审核。

经贵州省考区办公室复核审定考生吴海肖等843人达到贵州省“I类省内合格”标准、考生陈显英等642人达到贵州省“Ⅱ类省内合格”标准,现按规定将省考区办复核的拟确定省内合格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考生在公示期间对拟确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电话、书面报送材料等形式反映。

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

联系方式:
1.安顺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教宣传科
联系人:甘永青程晓
电话(略)
2.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联系人:陈松涛杜超伟
电话(略)
附件:
1.拟划定2020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I类省内合格”安顺考点考生名单。

2.拟划定2020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II类省内合格”安顺考点考生名单。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2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切实发挥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快推动我省殡葬改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殡葬改革发展进程,亟需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殡葬改革,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或供养亲属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省和统筹地区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和统筹地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四)负责聘请和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及专家库,承担相关管理工作;(五)研究和协调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及其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民政厅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人通〔2009〕125号)精神,制定了《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新时代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引领社会向上向善、提升民政服务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我省专业社会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2003年7月1日)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2024年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自评报告

2024年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自评报告
九、用好新媒体力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五岔路乡紧跟时代步伐,应用新媒体技术,做好我乡的教育工作的宣传,通过乡政府微信公众号弯丹牛之乡芒市五岔路乡共发布我乡教育新闻6篇,政府门户网站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6篇,个人简历在市级平台景颇网发布消息一篇,对五岔路乡教育发展工作及时进行了报道宣传,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生均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中心校9.7平方米;热门思想汇报芒蚌小学6.6平方米;弯丹明德小学7平方米;梁子街小学7.7平方米;全部达标。
生均绿化面积中心校1.7平方米(已达标);芒蚌小学2.3平方米;弯丹明德生均面积14.4平方米(已达标);梁子街小学5平方米;全部达标。
生均校舍面积中心校5.8平方米(已达标);芒蚌小学生均6.5平方米(已达标);弯丹明德小学生均面积4.2平方米(已达标)。梁子街小学4.9平方米(已达标)。
三是建立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档案,政府包村干部、学校教师、村小组长三位一体及时沟通掌握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辍学学生信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关爱体系。20xx年中学有残疾少年5人,其中智力残疾3人,其他残疾2人。全乡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为87.5%,小学有残疾儿童3人其中智力残2人,肢体残1人。全乡共有留守学生16人,我乡均对其这些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进行特别关注,保证其健康成长。四是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五岔路乡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体系。20xx学年年度学区学龄儿童1473人,学龄儿童入学1438人,入学率达99.71 %。初中入学率达102%,小学、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1.48%。
严格按照《芒市推进和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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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保实施过程平稳有序。

2022年3月1日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非因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用人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月1日后受理鉴定的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附件: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2月9日附件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和范围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五章劳动能力医学技术鉴定第六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第七章专家管理第八章费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1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第七章附则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脱贫劳动力;2.易地搬迁劳动力;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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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提高基层卫生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
方案(试行)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发展,从2012年起,对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考生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并核定省内合格人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省基层卫生组织实际和卫生人才队伍现状,配合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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