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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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扶贫政策
一、文件依据
桂人社发〔2017〕74号桂政办发〔2017〕43 号市卫医〔2017〕40号市卫字〔2017〕9号
市人社发〔2017〕84号
二、政策内容及当前情况
政策一、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桂人社发〔2017〕74号规定:从2018年起,为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当前情况:目前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退出户)总人数20205人,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为7893人。
截止2018年04月09日,经社保局城乡居保股比对核
实,20205人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是13097人,未参保的是2393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是4715人,已领取待遇的是5321人。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的7893人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是5725人,未参保的是522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是1646人,已领取待遇的是2296人。
桂人社发〔2017〕74号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社保局于2018年3月9日召开了动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的动员会,各乡镇得抓紧落实参保,未脱贫的建档立卡人员都是不要缴2018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只要收集参保材料就行了。
对于已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尚有2393-522=1871人未参保(含60周岁以上),具体人员名单已发给各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这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相关优惠政策,为了确保其脱贫后有一定的养老保障,请各乡镇动员其自行缴费或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相关费用,确保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100%参保。
桂人社发〔2017〕74号同时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考核指标为双100%,即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确保6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政策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 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
〔2017〕43 号)
对关于《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将方案中的“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部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 个百分点。
政策三、市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卫医〔2017〕40 号)
2017年5月18日,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2017年6月前组织启动“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以农村贫困住院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范围,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及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孤儿、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实行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
政策四、桂林市卫计委、扶贫办、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编制委、物价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广电局、十字会、残联关于印发《桂林市健康扶贫攻坚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市卫字〔2017〕9号)
2017年6月21日,通过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
费补助,提高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等措施,到2018年,贫困县、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达标率100%。到2020年,贫困县、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和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达标率100%,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个人就医费用大幅度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比例提高10各百分点。
政策五、桂林市人社局、财政局、医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84号)
2017年9月29日发文,2017年度城乡居民(含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筹资额为600元,其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四种:一是普通居民个人缴纳150元/年,由政府补助450元/人.年;二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个人缴纳60元,由政府补助540元/人.年;三是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四是市区在校小学生户籍地与就读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区的,由学校所在地城区财政按本通知标准给予补助。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1.普通人群缴费:180元/人.年
2.特殊人群缴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个人缴纳72元,县级财政补助108元/人.年;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
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免收起付线,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免收住院押金;报账比例在各级医疗机构均相应提高5%。
4.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人群为8000元(经基本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1-2万元(含2万元)53%、2-4万元(含4万元)60%、4-6万元(含6万元)70%、6万元以上80%,最高补偿金额无上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起付线为35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分别为63%、70%、80%、90%,最高补偿金额无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