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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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

第一讲法律本质

第二讲法律本位

第三讲法律功能

第四讲法律程序

第五讲法律实现

第六讲法律价值总论

第七讲法律与秩序第八讲法律与自由第九讲法律与平等第十讲法律与正义第十一讲法律与人权第十二讲法律与利益

第十三讲法与科技

第十四讲法律与宗教

第十五讲法律与传统(礼与法)第十六讲法律与社会

第十七讲法律解释

第十八讲全球化与一般法理学

第一讲法律本质

课前提示

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

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

础‛;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讨论: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

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

☐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

☐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

☐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

☐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

☐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或忽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凭自己的‚经验‛办事,或一切凭自己的‚需要‛办事,不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唯意志论,它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夸大法律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两种理论倾向都不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利益是法理学讨论的核心范畴之一

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法学的一个分支即以研究

‚利益‛著名,被称为利益法学。其核心代表是赫克,

耶林有时也被归入这一派。

赫克认为通常所说的利益不仅指私人利益,也指

群体、社会团体、公众甚至人类的利益。利益是法律

的产生之源。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利益以

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时的基本要求。

庞德对利益的系统分类:

⏹个人利益: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

☐人格利益:涉及个人身体与精神方面,如健康、信仰等;

☐家庭关系利益;

☐物质利益:个人基于经济地位提出的主张或要求;

⏹公共利益: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国家的人格利益、国家的物质利益

☐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

⏹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 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

☐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 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

☐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 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

☐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臵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正义概念包括平等、公平、公正、公道、正直、合理、善良、人道、宽容等诸多内容。它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性概念,存在于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种制度之中。

☐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是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最集中的表现。

☐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人们需要的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

☐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第一类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关系的规范;☐第二类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范;

☐第三类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障人们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类是法律化了的各种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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