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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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超市出具的中选通知书办理财政结算支付,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并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发改委为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市中介超市管理及配套制度,制定中介超市业务流程;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中介服务信用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具体承担市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统筹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建设和维护全市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等数据库;制定全市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市各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组织实施市本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各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对已入驻但因相关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时通知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至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八条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共享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信息,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营和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章入驻流程
第十条凡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如需补正材料的,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及时开展复核。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