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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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审批中心,丽水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提升“网上中介超市”功能,根据《“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设方案》(浙审改办〔2017〕19号)和《丽水市深化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改革实施方案》(丽审改办〔2018〕2号)精神,现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行为,推进丽水市中介市场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项有偿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审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不包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涉政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中介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介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类、施工类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由中介平台提供服务的事项,不属于中介平台服务范围。

第七条根据市场化改革“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协会性质等机构外,中介平台对中介机构全面开放入驻。入驻由中介机构自主申请、签订入驻协议(网上协议,详见附件1),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等必要的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的企业账号,经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实相关信息后激活账号,其他企业信息由中介机构自主完善。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遵循中介平台有关竞价规则,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中介服务成果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查的,中介机构需提供电子文本,并协助业主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业主统一使用浙江政务网实名认证账号登录。按照“谁发布、谁承担、谁选择、谁负责”的原则,业主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九条中介平台业务流程按照发布、竞价、成交、送审、审批、评价五个环节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网上发布。业主根据自身项目实际需要,在中介平台上发布所需类型的竞价公告;

(二)网上竞价。业主竞价公告发布成功后,中介机构可根据项目所列具体需求参与竞价;

(三)网上成交。项目网上竞价结束后,业主根据竞价情况和成交办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发布成交公告;

(四)网上送审。需开展部门审查中介服务成果的项目,中介机构要及时通过中介平台“材料送审”模块,进行网上送审;

(五)网上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中介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审查不通过的,部门应就审查不通过说明理由,并通过平台推送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修改后重新网上送审,直至文本通过。

(六)网上评价。中介服务项目结束后,业主在中介平台上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

第十一条评价方式

(一)根据《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评价细则》(详见附件2),对中介机构在中介平台上的服务进行智能化评价。智能化评价信息将纳入平台企业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中介信息、网竞信息、成交信息、材料质量、提速率、业主评价、投诉情况等。

(二)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平台日常评价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做好事后评价;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介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按照《“浙江网上中介超市”信用评价方案》实时推送“浙江网上中介超市”。

(三)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对中介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丽水社会信用平台。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项目信息、出具虚假项目材料,隐瞒项目相关重要信息;

(二)无故不履行成交合同;

(三)违反成交规则;

(四)发布限额以上的中介项目、采购类项目及施工中介一体化项目等不符合平台定位的项目;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中介平台开展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且整改不到位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双方重大损失且未处理到位的;

(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失信名单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不适合从事中介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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