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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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期,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等文件精神,快速推进“中介服务”改革,积极探索中介超市“网竞”模式,搭建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有效打破了垄断、促进了竞争、提升了效率、规范了市场。

为进一步加强对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规范各方在平台上的行为,实现政府、中介、业主的多方“共赢”,市审管办起草、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起草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设方案》《丽水市人民政《丽水市深化行政审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批“网上中介超市”改革实施方案》等三、《管理办法》规定了平台服务范围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四、《管理办法》明确了平台入驻条件平台按照市场化改革“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协会性质等机构外,对中介机构全面开放入驻;业主统一使用浙江政务网实名认证账号登录。

五、《管理办法》规定了业务流程平台业务流程分别由业主、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发布、竞价、成交、送审、审批、评价六个环节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六、《管理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监管和评价方式《管理办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提供线上交易场所的统一平台,实现中介服务采购申请、采购邀请、报名竞价、竞争结果确认、服务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等功能。

第三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五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确保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市级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省、市级政府应设立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统一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全省(市)中介服务资源的整合。

第八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采购邀请等信息;(二)接收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名、竞价等申请;(三)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等管理;(四)确认竞争结果,生成中介服务合同;(五)对中介服务进行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六)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九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按照省级要求,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中介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平台上展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承接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中介服务的采购与选取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在中介超市管理平台上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明确中介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

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罚款制度

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罚款制度

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罚款制度为了规范中介门店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对中介门店的管理,制定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罚款制度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经营的中介门店,包括房地产中介门店、汽车经纪中介门店、人力资源中介门店等。

二、罚款对象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门店;2. 违反中介门店管理制度的中介门店;3. 违反市场秩序的中介门店。

三、罚款项目1. 营业执照过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每逾期一天罚款100元;2.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每次罚款2000元;3. 营业执照丢失未及时挂失的,每次罚款500元;4. 在未设立相应牌照的情况下从事限制类经营活动的,每次罚款3000元;5. 在未注册备案情况下从事特定行业的,每次罚款5000元;6. 未按规定记录并保存交易活动信息或者交易活动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罚款1000元;7. 非法变更、篡改、伪造所从事行业有关的财务报表、证据等记录,每次罚款5000元;8. 恶意违规广告、夸大事实的,每次罚款3000元;9. 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服务或者服务规格进行变更的,每次罚款2000元;10. 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每次罚款1000元;11.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交易活动信息泄露的,每次罚款5000元;12. 纠集他人故意避开有关执法检查的,每次罚款2000元;13. 未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的,每次罚款3000元;14. 违反国家环保政策,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10000元。

四、罚款程序1. 发现中介门店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罚款的金额和依据;2. 中介门店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缴纳罚款;3. 如中介门店对罚款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罚款用途罚款所得应当用于事中事后监管、行业规范管理、公共服务等支出。

六、监督检查1. 中介门店的监督检查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确保罚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2. 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中介门店,应当实施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等处罚措施。

中介机构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中介机构渠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渠道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中介机构渠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渠道、合作伙伴、代理商等。

第三条本机构中介机构渠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诚信、务实、高效;3. 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并重;4. 严格自律,规范经营。

第二章渠道选择与评估第四条渠道选择: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4. 具有稳定的客户资源;5. 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第五条渠道评估:1. 对渠道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状况等;2. 评估渠道的市场竞争力,包括市场份额、业务增长等;3. 评估渠道的信誉度,包括行业口碑、客户评价等;4. 评估渠道的合作潜力,包括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等。

第三章合作协议与合同管理第六条合作协议:1.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 合作协议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 合作协议应包括业务范围、合作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合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2.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章渠道运营与支持第八条渠道运营:1. 对渠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渠道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2. 为渠道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3. 对渠道进行绩效考核,激励渠道积极拓展业务。

第九条渠道支持:1. 为渠道提供必要的宣传推广资源,提升渠道品牌知名度;2. 为渠道提供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障渠道利益;3. 对渠道进行风险控制,确保渠道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监督:1. 对渠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渠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对渠道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中介“网上竞价”:丽水的中介服务改革创新

中介“网上竞价”:丽水的中介服务改革创新

2018年第20期□丽水市跑改办通过中介“网上竞价”,丽水切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破中介垄断,推行一网办理,促进公开透明,实现了多方互利共赢中介“网上竞价”:丽水的中介服务改革创新实施背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丽水市发现,中介数量少、市场竞争少、信息公开少等问题,直接导致了中介服务质量差、降费难、效率低,中介服务时间占了项目审批全流程的2/3以上。

服务机构少,效率低,时间长,拖慢审批进度。

丽水市2015年进行的调查显示,因审批中介市场发展缓慢,市本级和各个县(市、区)中介机构类别少、数量少,仅有12类、51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许多中介机构“超负荷”承揽业务,缺乏足够的人员力量和技术水平保障高效优质服务,严重拖慢项目审批进度。

竞争不充分,业主高价难买优质服务。

过去,丽水市甲级或高级资质中介机构比例仅有15%,房建市政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检测机构等类别的中介服务机构仅有1家,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森林资源评估设计等14类中介机构数量为“零”。

许多事项的中介服务市场被独家垄断,或者以“抓阄”“摇号”等“潜规则”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业主失去了选择的空间和余地,高价难买优质服务。

信息不公开,政府项目存在权力寻租风险。

中介服务事项缺乏信息公开渠道,导致信息不对称,业主难找中介、中介难寻项目等问题一直存在。

而且,政府性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下不需公开招投标,可由业主直接发包。

原来众多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项目走着业主直接发包的简单程序,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且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出现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主要做法在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类别、中介服务收费的基础上,从2015年4月起,丽水市中介服务网上竞价系统开始试运行,集聚网上竞价、清单公开、信息发布三大功能。

2016年5月,下发《关于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全面推行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同时将中介服务竞价系统、审批部门权力运行系统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对接,推动中介服务从购买到审批全流程网上运行。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审批中心,丽水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提升“网上中介超市”功能,根据《“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设方案》(浙审改办〔2017〕19号)和《丽水市深化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改革实施方案》(丽审改办〔2018〕2号)精神,现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2019年1月22日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行为,推进丽水市中介市场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项有偿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审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不包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涉政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中介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介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类、施工类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由中介平台提供服务的事项,不属于中介平台服务范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丽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要求,现就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丽水市招投标平台自2004年建立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源开发经营权出让等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交易,基本实现了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公开透明的目标,为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市招投标平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应进则进”目标没有完全实现,还有部分项目未进或未全过程进中心交易,游离在部门自行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市、县两级之间平台设立分散,信息资源不共享,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各地交易规则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相同,统一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不顺,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电商平台对入驻经营者的审核要求或规范文件1

电商平台对入驻经营者的审核要求或规范文件1

易客选平台对入驻经营者的要求和规范针对贵州昊泽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易客选”,以下简称平台。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入驻经营者的要求和规范如下。

1、参与易客选平台入驻经营的各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入驻申请,平台不予审核通过。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参与易客选平台入驻经营的各主体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平台须对经营者所上架的商品进行严格审核和不定期抽检。

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下架或清退该入驻经营者。

3、平台入驻经营者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且须根据消费者所造成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平台有责任和权利对经营者进行经济处罚或关闭店铺处罚。

4、平台入驻经营者必须在其平台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除外。

本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入驻经营者,平台可采取书面警告、暂停店铺和品牌清退等方式进行处罚。

5、平台入驻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平台入驻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入驻经营者,平台可采取书面警告、暂停店铺和品牌清退等方式进行处罚。

6、平台入驻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超市出具的中选通知书办理财政结算支付,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政务创新案例

政务创新案例

政务创新案例今年以来,全省各地主动响应、大胆探索,共同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形成了一批创新性举措、突破性抓手、标志性成果,由破题起势转为整体成势。

今天,我们来看:一.台州市深化小微金融领域增值化服务,全力打造普惠金融示范标杆近年来,台州市把全面深化小微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作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重点围绕企业融资辅导、金融征信体系、矛盾纠纷化解等增值服务,形成“金融生态良好、市场竞争充分、金融创新活跃”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从小微金融增量扩面降本增效向小微金融领域增值化服务全面升级。

1.瞄准企业融资辅导,推动服务关口前移一是打通信息壁垒,实现直融辅导高效直达。

通过台州融资辅导中心开展股权融资辅导和发债融资辅导,为创业企业打造强实战、全方位、系统化、全生态的综合服务体验。

二是细分要素市场,实现专案辅导全面深化。

组建金融顾问队伍,开展功能性对接和金融辅导服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协作,为小微群体提供财务、税务、法律等定制化服务。

三是推进部门联动,实现团体辅导扩面增量。

联合各部门各金融机构持续开展直播课堂、恳谈座谈、银企对接,文化礼堂等融资辅导活动,融资辅导中心共组织线上线下培训会议401场,辅导对象4.48万人次。

2.构建多维征信体系,稳定企业融资预期一是建立全国首个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效汇集30个部门118大类4000多细项共4.68亿条信用信息,为84家市场主体的信用建档,使贷前调查成本从户均20小时、400元降为零。

二是设立全国首个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共建、风险分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共富保”“科创担”等近30个担保产品。

截至2023年8月末,共为5.46万家企业提供增信担保,在保余额达196.17亿元,单体在保余额居全省第一。

三是创新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数字应用。

上线全省首个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数字应用“台惠富”,推动台州小微金改“由小至微及末”延伸。

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介机构考核考评办法

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介机构考核考评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中介机构的综合动态评价,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效能,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市府办字〔2019〕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XX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行政审批有关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一章考评实施第三条“中介超市”综合考评以“客观、公正”为原则,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项目单位满意度测评、行业主管部门考评、“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日常管理考评对各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三方综合动态评价。

第四条考评按平时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总分为100分。

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项目单位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含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分值为30分。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成果质量、行业自律及社会诚信等情况进行考评,分值为30分。

(三)市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负责对中介机构在入驻“中介超市”后的执业行为和日常管理两方面进行考评,分值为30分。

中介机构执业考评含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执业规范三部分,分值为20分;中介机构日常管理考评根据对中介机构日常行为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考评,分值为10分;县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负责对在县级“中介超市”执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分值为10分,考评由县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备案。

实行市县联动使用市级“中介超市”库及管理办法的县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年度考评设基准分。

对没有项目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中介机构,项目单位满意度测评计基准分20分;对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打分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考评计基准分20分;对年度未执业的中介机构,“中介超市”执业考评计基准分20分,“中介超市”日常管理考评按年度考评得分计算。

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XX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建设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根据《XX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X府厅发〔2023)XX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服务成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如不认可应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行管委为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主要职责: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中介超市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2.加强对本级中介超市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对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中介超市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就中介超市有关工作向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提出意见建议;5.在省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等;6.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日常咨询和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7.组织实施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8.其他有关事项。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2•【字号】丽政办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42号)精神,为建立竞争充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网上中介服务平台,我市依托市审管办网站建立了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竞价系统,通过试运行,效果明显,目前已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平台。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网上竞价的中介服务事项类型及范围(一)中介服务事项类型。

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评估评审、检测、测量等涉及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实行网上竞价范围。

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

二、监督与责任(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中介机构服务成果加强监督和指导,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市场竞争、规范执业、提速提效”的要求,对中介机构服务加强监管,确保为投资项目审批提供“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对不履行合同、诚信过失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处理;市审管办要在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及时公布各中介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以及入驻中介机构服务效率、业主满意度评价等。

(三)网上竞价公告、成交公告等资料作为项目审计和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打造浙江审批提速降费升级版——《“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建设方案》解读

打造浙江审批提速降费升级版——《“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建设方案》解读

服务 事项 、中介机构 、信用评 价 、专家等信息 进行 归集 和
公开 ,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统 筹指 导市 县平台 浙 江 中介超 市 建 设 成效 初 显
运行 。市县平台重点实现本级或本级辖 区行政 审批 中介
一 是搭建超市平 台,完善 服务环境 。全省备地 以市 、
服务事项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双向选择(交易)管理和信 县或市县一 体形式建立 了 68个 “网上 中介超市 ”和 64个
施 工 设计 、安个 价 众多中介服 务 “ ,其服务时 、收 I与顼 目办 总 时川 、总费用的 6O%LF,『:. 5分搿顼办 需
3 6个 月一中介 顺 不规范 、 分领域I盯选择 中介机构 少 、中 介 m 场 竞争 不 充 分 、缺 乏 统 ’ H] 坦 造 成 这
象的重 原 凶 乃此 ,浙江备地积搬 进“ 介超市 ”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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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个 实怵 中介趟I IS、68个“ 【f1介趔市”,实现 伞省 伞 玳“ 多跑一次” t’
翘 盖 、 “中 介趟 ” l{1介机构入驻 办 J;人厅 戈网络平 台 ,
公 开 、共享 ,以此加强信用监管 ,形成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审批 中介服务事 项的通知 》,公布 了全省事项 目录 ,明确
三个 “码 ”—— 中介服务事项 编码 、统一社 会信用代 了办理 时限 、收费标准和规范要求 ,减少中介服务事项 41
码 、企业投资项 目代码。“浙江网上中介超市”重点抓好三 项 ,保 留97项 中介服务 事项 。各地制订了入驻 中介 服务
改革前沿I J 2Z01N8年E第J02/期A N6 ECONOMY 0

中介超市工作规程

中介超市工作规程

中介超市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由全省统一开发,以“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和“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为基础,通过整合共享方式,打造的全省中介服务采购交易和监管的一体化平台,为采购主体采购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中介服务项目)是指依照法定依据设立,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中要求采购主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且已纳入各级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

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采购主体是指在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单位)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以下简称非财政预算单位)。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及技术规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中介超市为财政预算单位和非财政预算单位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网上交易服务。

对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可通过“网上商城”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对非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政务服务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超市对采购主体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开放。

在遵守运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供需双方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条采用自建“中介超市”系统对接的,相关市需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对相关运行制度进行完善,并逐步向省统一开发的中介超市迁移。

第六条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中介超市

中介超市

中介超市服务指南一、超市简介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是山东省政府为进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政府采购、中选公告、合同管理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网上中介超市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精神,按照“统一开发、集中部署、属地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加快建设竞争公平、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服务高效的网上中介市场,建立健全相关运行规则、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自主选取、随机选取、竞价选取、均价比选的方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破解中介服务项目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和“红顶中介”等难题,向企业提供更加高效规范的中介服务,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挥积极作用。

进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省境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

全省使用政府资金购买中介服务均以随机选取或竞价选取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社会机构可在本网站查询有关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

二、进驻规则(一)进驻机构范围申请进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或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业务运行范围1.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人应在网上中介超市采用竞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2.社会投资项目单位可以在网上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3.在我省从事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进驻网上中介超市,鼓励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超市。

4.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进驻网上中介超市办理业务并接受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超市不收取费用。

(三)注册协议1.您所提交的注册资料,应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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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2019)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审批中心,丽水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提升“网上中介超市”功能,根据《“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设方案》(浙审改办〔2017〕19号)和《丽水市深化行政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改革实施方案》(丽审改办〔2018〕2号)精神,现将《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2019年1月22日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行为,推进丽水市中介市场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项有偿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审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不包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涉政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中介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介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类、施工类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由中介平台提供服务的事项,不属于中介平台服务范围。

第七条根据市场化改革“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协会性质等机构外,中介平台对中介机构全面开放入驻。

入驻由中介机构自主申请、签订入驻协议(网上协议,详见附件1),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等必要的信息。

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的企业账号,经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实相关信息后激活账号,其他企业信息由中介机构自主完善。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遵循中介平台有关竞价规则,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限时办结、服务承诺。

中介服务成果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查的,中介机构需提供电子文本,并协助业主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业主统一使用浙江政务网实名认证账号登录。

按照“谁发布、谁承担、谁选择、谁负责”的原则,业主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九条中介平台业务流程按照发布、竞价、成交、送审、审批、评价五个环节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网上发布。

业主根据自身项目实际需要,在中介平台上发布所需类型的竞价公告;(二)网上竞价。

业主竞价公告发布成功后,中介机构可根据项目所列具体需求参与竞价;(三)网上成交。

项目网上竞价结束后,业主根据竞价情况和成交办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发布成交公告;(四)网上送审。

需开展部门审查中介服务成果的项目,中介机构要及时通过中介平台“材料送审”模块,进行网上送审;(五)网上审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中介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审查不通过的,部门应就审查不通过说明理由,并通过平台推送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修改后重新网上送审,直至文本通过。

(六)网上评价。

中介服务项目结束后,业主在中介平台上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

第十一条评价方式(一)根据《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评价细则》(详见附件2),对中介机构在中介平台上的服务进行智能化评价。

智能化评价信息将纳入平台企业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中介信息、网竞信息、成交信息、材料质量、提速率、业主评价、投诉情况等。

(二)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平台日常评价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做好事后评价;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介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按照《“浙江网上中介超市”信用评价方案》实时推送“浙江网上中介超市”。

(三)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对中介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丽水社会信用平台。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项目信息、出具虚假项目材料,隐瞒项目相关重要信息;(二)无故不履行成交合同;(三)违反成交规则;(四)发布限额以上的中介项目、采购类项目及施工中介一体化项目等不符合平台定位的项目;(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其他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中介平台开展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且整改不到位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双方重大损失且未处理到位的;(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失信名单的;(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不适合从事中介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用户许可协议您在注册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前应当认真阅读下列协议(“本协议”)。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那么您将不能在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进行注册。

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一致,成为平台“用户”。

感谢您使用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

本协议是您与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之间的法律协议。

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您有权注册成为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用户。

一、创建通行证1.当在本平台中创建或更新通行证时,您需要向运营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执业人员的部分信息等。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您须以真实信息注册使用本平台,否则,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信息一经填写并成功提交,即不得随意变更,如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运营方报备、变更。

二、运行1.本平台主要是进行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成果制作行为的网上竞价活动。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67号文件要求,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在本平台上进行。

社会投资项目也可根据业主意愿自主选择本平台进行。

2.通过本平台进行的每个竞价项目须由项目业主自行制定成交办法,成交办法应在竞价公告中明确。

项目业主要依据成交办法选择成交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并按照约定与成交机构签订相关合同。

3.本平台具备中介成果直接报送审批部门的功能,各成交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本平台进行中介成果网上送审行为,本平台依照省、市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送审行为进行监督。

4.您不得在本平台上提供以下服务:A.国家禁止或限制的;B.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C.平台规则、公告、通知或平台与您单独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说明不适合在本平台上提供的。

三、监管为保障平台的有序运行,规范中介成果制作行为,确保中介成果质量,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对注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监管方式以智能化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并将综合考虑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的意见。

本监管方式将根据丽水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动态调整,同意本协议并进行注册的机构视为同意进入监管流程。

四、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1.法律适用: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管辖:您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与您协商解决,无法进行自行协商时,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牵头协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分性: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该条应视为可分的。

附件2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评价细则内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说明规则中介信息百分比例信息完整度按照中介入驻平台信息完整率进行排名,完整度并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网竞信息次数报价次数按照中介报价次数进行排名,相关信息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成交信息次数成交次数按照成交次数进行排名,相关信息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材料质量次数文本通过率按照中介直接通过平台送审成果材料的通过进行排名,通过率将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提速率百分比提前完成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与实际完成时间计算后进行排名,提速率将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投诉情况次数投诉次数记录经核实的投诉次数,业主投诉、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或其他不良行为业主评价满意率很满意中介负责,对项目完成较好,业主满意率高满意(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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