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提供线上交易场所的统一平台,实现中介服务采购申请、采购邀请、报名竞价、竞争结果确认、服务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等功能。
第三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五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确保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市级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省、市级政府应设立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统一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全省(市)中介服务资源的整合。
第八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采购邀请等信息;(二)接收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名、竞价等申请;(三)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等管理;(四)确认竞争结果,生成中介服务合同;(五)对中介服务进行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六)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九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按照省级要求,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中介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平台上展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承接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中介服务的采购与选取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在中介超市管理平台上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明确中介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等。
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1XX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介服务提速、提效、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超市是指由自治区大数据局统一建设,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提供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选取、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的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使用政府或国有资金的中介服务,除依法招标以及已建立协议定点中介机构库,或需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外,采购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各单位原已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建立的中介服务协议定点库,可视情况移交中介超市进行统一管理。
中区直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属于按项目属地管理的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
为加强中介机构与采购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效率,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在XX市设立服务设施的中介服务外,鼓励市外中介机构在XX市设立子公司,派驻业务骨干。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是中介超市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以及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相应文件,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办理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登记;对中介机构的选取过程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加强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并及时在中介超市平台公布。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介机构在各个领域的作用日趋重要。
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细则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介绍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中介机构存在乱象,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危害。
因此,为了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公众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
其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此外,中介机构还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其注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三、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按照其注册的经营范围进行操作,不能越界经营。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得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
四、责任与风险管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减少风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服务过程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与处罚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处罚。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吊销其注册资格,以保障市场秩序。
六、未来展望《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公众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XX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中介超市入驻和挂牌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或挂牌两种方式入驻。
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县里确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其中介手续的办理和材料编制优先在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超市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中介机构选用方式可采取随机选取、随机竞价选取、直选竞价选取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随机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随机竞价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3家(包含3家)以上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直选竞价选取,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可直接邀请3家(包含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项目,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作为中选方。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八条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超市的管理办法...
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建立“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促进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放开市场、有序竞争、依法规范、优质高效,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宜春市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并承担法律或其他责任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在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宜春市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负责对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为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入驻和退出第五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向全社会开放,在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且有资质的涉审中介机构均可进驻。
凡在我市开展涉审中介业务的涉审中介机构,必须向中心管委会申请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未办理进驻登记手续的涉审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涉审中介服务业务。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高于法律、法规的备案条件,无收费许可的,不得向中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中介机构入驻条件(一)中介机构挂牌入驻条件: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2、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4、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5、须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地中介机构应先办理好备案手续;6、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7、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有相应的法律效力;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介工作管理制度
中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工作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介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中介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中介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有序开展。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中介合同,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中介信息。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业务部门,明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确保各类中介业务的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服务部门,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人员招聘制度,依法录用符合条件的中介人员。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为中介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中介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中介人员提高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标准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跟踪制度,及时回访当事人,了解服务效果和满意度。
中介单位管理制度
中介单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介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信经营,保障客户权益。
第三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对中介单位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中介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第二章资格要求及管理第五条中介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注册,取得经营资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单位应当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规范化的培训。
第七条中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结构,包括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市场开发等部门,建立健全内部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介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市场业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质量管理第九条中介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过程规范、服务内容真实可靠,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中介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有权利对服务不满意进行投诉,中介单位应严肃对待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中介单位应加强对服务团队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四章信息保密第十三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十四条中介单位应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中介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客户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五章客户关系管理第十六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做好客户的档案管理和信息记录。
第十七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了解客户需求及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中介工作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介机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中介服务。
第七条中介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中介机构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四)通过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介服务职责;(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三)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四)不得利用中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利用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介中心管理制度
中介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介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中介中心管理机构中介中心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中心各项工作。
管理机构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
管理机构负责领导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中介中心管理制度1. 经营管理(1)中心成立时间、地点和法定代表人:中心成立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地点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x。
(2)中心负责人管理办法:中心设主任一名,由中心管理机构提名并经理事会投票通过,任期x年,连任不得超过x次。
(3)中心经营范围:中心经营范围为xxxxx。
2. 组织管理(1)中心管理机构职责: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召开重要会议,决定与中心发展和运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2)中心办事机构设置:中心办事机构包括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等。
(3)中心工作人员编制:中心工作人员编制由中心管理机构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确定。
3. 经济管理(1)财务管理: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审计和核算、管理内部资金,保管会计凭证等。
(2)会计核算:中心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进行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并报经管理机构审核。
(3)经济管理制度:中心经济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
4. 职工管理(1)人事管理:中心设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中心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人员计划、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奖惩等。
(2)职工待遇:中心为职工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
(3)职工培训:中心为职工提供定期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 安全管理(1)中心安全管理:中心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贯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置等。
中介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规范、高效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中介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七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二)客观公正,独立、客观、真实地提供中介服务;(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四)不得利用中介服务从事不正当竞争;(五)不得利用中介服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介服务费用;(七)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中介服务相关资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二)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相关资料;(四)对当事人的要求,应当予以合理考虑;(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不得接受与中介服务有关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七)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大名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1.咨询类。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印,洪水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等。
2.评估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估、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象评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等。
3.设计类。
施工图纸设计、人防施工图设计、工程平面图设计、3D装修效果图设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
4.勘察类。
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勘察、地质勘察等。
5.审查类。
包括施工图审查、岩土勘察成果审查等。
6.测量类。
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调查、土地测绘等。
7.检测类。
包括消防设备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空气质量监测、汽车尾气检测、水土质量监测等。
8.代理类。
包括工程招投标代理、采购代理、人事代理、法律服务等。
9.监理类。
包括环境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土建施工监理等。
10.评审类。
包括工程预决算评审、投资评审等。
11.其他类。
包括资本验证、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拍卖、抵押等。
第五条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XX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建设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根据《XX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X府厅发〔2023)XX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服务成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如不认可应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行管委为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主要职责: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中介超市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2.加强对本级中介超市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对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中介超市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就中介超市有关工作向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提出意见建议;5.在省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等;6.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日常咨询和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7.组织实施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8.其他有关事项。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中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为中介机构的正常运营提供支持。
三、管理人员职责1. 总经理总经理是中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负责中介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2. 市场部经理市场部经理负责中介机构的市场拓展和推广工作,保证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3. 客服部经理客服部经理负责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保证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4. 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负责中介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中介机构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稳健。
5. 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中介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员工队伍的稳定和高效。
四、员工招聘中介机构在招聘员工时,应遵循人性化的招聘流程,选拔出对中介机构有忠诚度,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员工。
五、员工管理中介机构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
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业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
六、规章制度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员工的行为符合中介机构的利益和市场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风险控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各类风险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排查,保证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八、财务管理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机构资金的使用和报账流程,保证中介机构的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九、信息安全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中介机构的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十、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定期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违规处理对中介机构员工的违规行为,应依照中介机构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奖惩制度中介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员工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员工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实体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实体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一基本要求(一)中介机构自愿申请,以实体方式入驻昭通市中介超市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派人上班值守,现场为业主提供咨询、报名、参加选取、洽谈、签约和办理交付材料等服务。
(二)实体入驻中介超市大厅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精通业务,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2、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掌握本单位事项业务,对本单位业务涉及到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高效地完成本单位的业务工作.3、能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能用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网络信息系统及昭通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网络信息系统办理本单位的业务。
4、各中介机构派驻中介超市大厅的工作人员,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中介超市审核确定。
5、实体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实体入驻昭通市中介超市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信息表》,便于中介超市管理。
6、对不符合条件者,中介超市有权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更换工作人员。
(三)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中介超市的管理,严格遵守中介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爱护中介超市提供的办公用品、设备等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和遗失,损坏的由派驻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五)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在网络端口接路由器。
(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轮换回原单位,事前须由中介机构书面告知中介超市,经中介超市同意后,方可离岗轮换。
二服务规范(一)语言规范。
与服务对象交谈应当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耐心应答,提倡使用普通话。
(二)仪容规范.做到:1、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3、姿态文雅、自然大方,坐姿端正;4、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5、接待服务对象时主动热情,自然真诚,尽量满足其合理服务要求;6、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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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公示执业基本信息。
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
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三条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中介机构要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二)对服务时间较长的服务事项,应预留不少于2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结束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后支付;(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和退回事宜依据《合同法》。
第十五条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三)较为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四)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五)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六)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尤其要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建立信用等级制度。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从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受理、履行合同、工作纪律、季度年度考核以及委托人满意度测评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打分细则及考评表见附件),实行信用等级“A (70分及以下)、AA(71-80分)、AAA(81-90分)、AAAA (91-100分)”评定。
由办公室和委托单位重点围绕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打分。
对信用差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监督与检查,并进行信用记录,必要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建立清退淘汰机制。
(一)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1.同一事项1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记入信用档案;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2.同一中介机构一年内为我区不同项目提供的服务结果,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5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
整改后一年内,出现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对2次整改后一年内,仍出现2次及2次以上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
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如整改不到位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四)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其不良行为实行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降为“A”级。
第十九条在政府性投入项目中,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2次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超过建安工程额50%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1、资质(格)等级(20分)按照行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具备甲级(一级)得20分;乙级(二级,具有报告书资质的环评机构得19分)得18分;丙级(三级)得16分,依此类推;行业内无资质等级划分的,按乙级(二级)得分。
2、服务受理(20分)各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本着“真诚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相关中介服务,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5分;(2)未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扣5分;(3)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5分;(4)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扣10分;(5)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扣15分;3、履行合同(35分)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每次扣35分;(2)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35分;(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5分;(4)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扣10分;(5)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业记录和建立档案的,扣5分;4、工作纪律(35分)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工作人员必须连续在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一年以上,并按照中心相关要求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管理。
(1)无故违反上下班作息时间,不按时打卡上下班的,扣5分;(2)工作人员着装不整洁、不端正,扣5分;(3)上班时间没有摆放或佩带工作台卡或工作牌,扣5分;(4)工作区内档案资料乱堆乱放,工作区内卫生不整洁的,扣5分;(5)对请假人员本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派驻替岗人员(包括病假)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手续,无故缺岗3小时以上的,扣10分;(6)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内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扣10分;(7)业务公开内容需要调整而未及时书面告知中心同步调整的,扣10分;5、季考核附加分(±40分)(1)以中介机构公开提供的承诺办结时间为基数,中介机构当季完成合同的总数量有50%、70%、90%能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分别对应加5分、10分、15分;当季所有完成合同全部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加25分;(2)合同签订后,按时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备案的,每件加1分,最高30分;(3)执业资质等级每升一个级别加10分;(4)向中心书面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5)收到企业赠送的表扬信和锦旗、镜框(需附书面材料)等表扬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经中心核实,每件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6)拒不执行中心管理规定或无故不参加中心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10分;(7)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的,扣10分;(8)中介机构受到暂扣许可证(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处罚的,扣10分;(9)中介机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扣10分;(10)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11)以上(6)至(10)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提供处罚决定书(文件)、投诉处理记录、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作为扣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