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文件编号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青国资委[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监督工作管理处统一负责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审专家组由市国资委领导及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外派监督人员、有关协会专家和其他外部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至少为50名,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聘期3年,可以续聘。

第五条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三)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专家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专家组会议,并在评审工作中勤勉尽责;(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四)不得泄露专家组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五)不得利用专家组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六)不得私下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有关人员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礼品;(七)不得有与其他专家组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专家组成员表决的行为;(八)市国资委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国资委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的;(二)未按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评审专家组会议的;(五)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大连国资委发布时间:2015-12-24 16:50:22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审计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及其他与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成立选聘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委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处室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负责人。

选聘领导小组下设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选聘办公室设在审计监督处。

选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提出中介机构选聘、备选库建立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部署相关工作;对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综合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听取选聘办公室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

选聘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组织协调日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档案;向选聘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完成选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第二章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分类、动态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提出加入备选库申请:(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具有为国资服务的实践工作经验;(五)其他专项条件。

第七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四)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

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一、管理原则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

4、愿意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相关评估审计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三、管理内容1、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评估机构备选库和审计机构备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的不同进行分类设置: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审计机构须拥有12名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涉及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布。

市国资委每半年进行一次微调,增加新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入库;每年度进行一次资格审核,根据机构变动情况和执业综合评价结果,更新调整备选库。

入库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经年检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件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下载地址:)电子件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同放弃继续列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衡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8〕4号)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五条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

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直各部门,各省管企业:《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1月2日省国资委第12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南京 南京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 南京 南京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南京-南京市国资委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候选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21〕68号)等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如下:一、管理原则1、“宽进严管”: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入库标准的中介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把关。

2、“综合评价”:创建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重点高度关注执业态度、业务水平和报告质量等指标,评价结果做为中介机构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3、“动态调整”:根据对库内中介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和接受中介机构新增入库申请的情况,动态调整备选库入库机构。

二、入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2年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

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

2、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质量低,存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没违规行政处罚记录,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在已承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无重大质量问题和1不良执业记录。

4、愿专门从事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有关评估审计工作,遵从国资部门规范管理建议。

三、管理内容1、中介机构候选库包含评估机构候选库和审计工作机构候选库,并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建议的相同展开分类设置:专门从事核准或账面资产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机构须具有12名及以上执业登记注册评估师,审计工作机构须具有12名及以上执业登记注册会计师。

牵涉证券、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中介机构须具有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3、入库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相关材料,市国资委根据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库内分类调整,予以公布,并将材料提交的及时性纳入2机构诚信档案记录。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2012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中省属企业特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聘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从备选库中进行选聘。

第五条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建立备选库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也未受到主管部门的批评或处罚;(三)上年度已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保障、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人员数量、执业业绩及营业收入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国资委系统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国资委系统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国资委系统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对国企资产监督,根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系统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和市属监管企业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成立“XX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领导小组”为加强国资委系统中介机构选聘管理,确保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特成立“XX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翟波副组长:陈新来、米小龙成员:兰建华、邓亚军、陈超、唐敬良、黄鹏、凌涛、段成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凌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地点设XX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备选库”的日常管理。

具体包括:①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②对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报批;③提出入库的中介机构建议名单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④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⑤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⑥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进库、退库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2、负责与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和资产占有方、库内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的业务衔接、报批等工作。

3、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4、联系委托企业和对口科室对每届备选库执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和评估,并进行评价。

5、其他相关工作。

(二)建立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备选库”内分:1、财务审计、清产核资;2、资产评估;3、招投标代理;4、法律咨询;5、资产拍卖;6、可研报告、尽职调查、风险分析;7、金融证券等七大类。

(三)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对口中介机构服务类别市国资委业务科室根据本科室的职责范围对备选库内中介机构分类进行对口管理,原则上如下分类:1、产权管理科对口资产(土地)评估、资产拍卖、招投标代理、金融证券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2【实施日期】2015.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5]54号)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经济鉴证和法律服务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在自治区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择优选聘中介机构。

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聘请备选库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出资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青国资委[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鲁国资督导〔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市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范围第五条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八)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四)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杭州市国资委系统财务审计业务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财[2007]51号

杭州市国资委系统财务审计业务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财[2007]51号

杭州市国资委系统财务审计业务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系统财务审计业务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财〔2007〕51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财务审计选聘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和专家综合评分等程序,经研究,确定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6家中介机构具有承接市国资委系统2007-2008年度财务审计准入资格,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项目的委托,应在本次公布的准入名单中选择(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保证质量”的工作原则,市各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具体要求如下:(一)市各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由我委采用竞聘排序的方式在准入名单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以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对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所属子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承担30%(按上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总额计算)以上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其余部分由各经营机构在准入名单中最多选择2家事务所承担,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各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由我委统一采用竞聘排序的方式在准入名单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解读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省国资委于2018年下半年启动《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办〔2007〕6号)修订工作,经多次组织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2005年,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4月修订后使用至本《办法》出台已10余年,在规范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下半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国资监管方式转变,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启动《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放开前端与管住后端相结合,删除了原《办法》中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有关章节内容,进一步严格规范中介机构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增加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等章节内容,着力强化监督约束。

二是在选聘方式上,保留了原《办法》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4种方式,并根据撤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实际情况,取消了抽签方式。

同时,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中一些行之有效、各方公允的做法,将公开比选方式吸收作为《办法》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共6章43条,分别为总则、选聘条件、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附则。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琼国资[2005]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委托选聘工作,促进省属企业改制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部门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属企业在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按照本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或接受非贷币资产偿还债务以及收购非国有资产;(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七)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八)其他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无不良记录;(四)非专职评估机构的中介机构需内设评估部。

第五条拟申请在省属企业改制重组和经营活动中从事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须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 申请书;(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各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三)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四)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文件编号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国资委统评处
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
(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
(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
(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
(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
(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
(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
(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
题反映;(10分)
第九条评分办法
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

评分结果在首轮轮转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九条轮转办法
入选中介机构首轮参审任务轮转结束后,按照评分结果,对初次入选排序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原则为:
初次入选排序按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9.5分,第三名99分,依次递减打分,该打分数为A;首轮评分结果得分为B,按照A×B的结果重新排序。

第十条考评成果利用
统评处按照动态调整后的排序结果,重新安排下一轮审计项目,安排原则同首轮。

连续三轮考评居前五位和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名单,交法规处在下一轮招标中参考使用。

实行后末位淘汰制,重新排序后的末位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连续两轮排序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考核结果居后五名的中介机构,因工作质量不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依照合同扣减中介费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外,五年内禁止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

国资委统评处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