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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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统评处
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
(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
(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
(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
(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
(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
(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
(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
题反映;(10分)
第九条评分办法
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评分结果在首轮轮转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九条轮转办法
入选中介机构首轮参审任务轮转结束后,按照评分结果,对初次入选排序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原则为:
初次入选排序按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9.5分,第三名99分,依次递减打分,该打分数为A;首轮评分结果得分为B,按照A×B的结果重新排序。
第十条考评成果利用
统评处按照动态调整后的排序结果,重新安排下一轮审计项目,安排原则同首轮。
连续三轮考评居前五位和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名单,交法规处在下一轮招标中参考使用。
实行后末位淘汰制,重新排序后的末位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连续两轮排序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考核结果居后五名的中介机构,因工作质量不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依照合同扣减中介费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外,五年内禁止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
国资委统评处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