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最终稿)
煤矿招工管理制度
煤矿招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招工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招聘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招工流程1. 招聘需求确定煤矿领导根据煤矿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招聘需求,并确定招聘的岗位、人数、条件等。
2. 编制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需求编制招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人数、条件、招聘方式等。
3. 发布招聘信息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计划编制招聘广告,发布到煤矿官方网站、招聘网站、招聘平台等多种途径中。
4. 简历筛选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应聘者简历后,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
5. 面试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面试组进行。
6. 考察面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
7. 录用经过综合考察,确定录用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8. 培训对新录用的员工进行培训,包括安全培训、技术培训、岗位培训等。
9. 报到新员工完成培训后,正式报到上岗。
三、招工原则1. 公平原则所有应聘者都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招聘,招聘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2. 公正原则招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3. 民主原则招聘过程中应当尊重应聘者的意愿,尊重应聘者的个人权益。
4. 真实原则招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四、招工条件1. 学历要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煤矿的实际需要。
2. 技术要求招聘岗位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煤矿的实际需要,应聘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3. 年龄要求招聘岗位的年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煤矿的实际需要。
4. 健康要求招聘岗位的健康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煤矿的实际需要。
五、招工福利1. 薪酬福利煤矿将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物质生活水平。
2. 保险福利煤矿将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
3. 住房福利煤矿将提供住房补贴或者提供住房,保障员工的居住条件。
4. 假期福利煤矿将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福利,确保员工的休息权益。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体系名称:法律管理编 码:LM-01-05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公司名称:批 准 人:批准依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版 本:发布范围:普发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1目的规范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咨询、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代理等行为,保护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国务院。
3.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2000,建设部。
3.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LM-01,201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3.6《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规定》,LM-01,2012,公司。
4职责分工4.1公司法规商务部组织选聘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4.2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或提出申请,配合法规商务部对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5释义5.1总公司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5.2公司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5.3所属单位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公司和前述企业设立的分公司、项目组、代表处、办事机构等分支机构。
5.4聘用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预决算、代理等行为,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咨询报告、设计方案、预决算报告等以及提供代理或者顾问等服务的活动。
集团公司聘请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聘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集团公司聘请管理工作,提高招聘质量,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各部门的聘请行为,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的招聘。
第三条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招聘过程要公开、公正、公平,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和歧视。
2.知识能力原则:招聘应以实际工作能力、知识技能及职业操守为衡量标准。
3.用人需求原则:聘请需根据岗位具体要求和公司战略需要,量力而行,避免过度员工调整。
4.内部推荐原则:鼓励内部员工推荐优秀人才,确保内外部人才相结合。
第二章聘请流程第四条职位申报1.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求,提出职位申报,并填写《职位申报表》。
2.职位申报表应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薪酬待遇等相关信息,部门负责人需要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招聘计划1.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位申报,制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内部渠道发布。
2.招聘计划应包括职位信息、要求条件、招聘渠道、招聘数量等内容。
第六条招聘渠道1.招聘渠道主要包括: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中介机构等。
2.人力资源部可根据不同岗位类型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
第七条招聘简历筛选1.人力资源部按照职位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简历进行筛选,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2.简历筛选过程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确保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条面试评估1.人力资源部安排面试,并邀请相应的面试官参与。
2.面试官根据面试指南进行面试,并评估候选人的知识能力、岗位匹配度、团队合作能力等。
3.面试官需提交面试评估表,用以评估候选人综合素质。
第九条聘用决策1.根据面试评估结果和岗位需求,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负责人共同决策是否聘用。
2.聘用决策应经过充分协商和沟通,确保招聘结果与公司战略一致。
第三章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第十条聘用标准1.聘用应以候选人的知识能力、工作经验、学历背景及潜力为评判标准。
晋城煤业集团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管理规定(最终稿)
晋城煤业集团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晋城煤业集团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依据《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集中建库和分别委托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统一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简称“备选库”),各使用单位分别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三)一事一定原则:任何单位需要委托招标时,都必须报经招标办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一标一评原则:每个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都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各控股(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在晋城煤业集团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四条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二)组建并管理“备选库”;(三)确定各级各类委托招标项目所需的招标代理机构;(四)监督和指导基层单位规范使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项目负有组织招标职责的单位或部门。
业务职责包括:(一)规范使用招标代理机构,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及时反馈他们的执业情况;(二)对招标活动是否依法合规、过程是否规范廉洁、结果是否公正适用等,承担全部责任;(三)建立招投标台帐,逐月向招标办备案招投标情况。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第六条备选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备选机构),由招标办牵头,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选聘确定。
备选库中的备选机构每年重新评定入库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清退出库。
第七条备选机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并在有效期内;(二)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三)能够组建合格的代理团队,并有良好的代理业绩。
最新矿业公司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招聘录用管理制度1.目的和作用为加强人员招聘录用管理,使招聘录用过程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化,以保证公司的人才需求和引进合格的人才,保证公司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储备,为公司的经营提供充足合格的人才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2.1行政部是公司人员招聘录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计划的制定,建立人才引进渠道,实施人员招聘,具体办理人员测试、识别和录用等工作。
2.3行政部负责公司机关中层(含)以下管理人员、各煤矿技术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招聘工作。
2.4煤矿综合办是各煤矿普通员工招聘录用的实施部门,负责本矿普通员工的招聘工作,负责聘用人员的入职手续的办理工作,岗前培训工作,建档工作。
2.5各矿矿长对本矿所有经综合办招聘的普通员工有录用审批权;总经理对行政部招聘的员工有录用审批权。
2.6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的拟订和试用人员的使用、管理及考核。
3.招聘原则3.1为给公司员工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公司空缺职位(岗位)的招聘实行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内部优秀员工的提拔,公司内部没有合适人选实行对外招聘。
3.2 因被辞退、开除或没办理任何手续离职及无正当理由离职的人员原则不得再次被录用;如果具备一定专长并具有可理解的离职原因的人员如需再次录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录用。
3.3无论任何原因两次被公司录用后再离职者,不予录用。
4.招聘计划4.1招聘计划的制定行政部根据年度人员规划的阶段性引进计划和各单位(部门)的临时人员需求计划,拟订人员招聘计划(具体表格见附件三)。
人员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需求岗位及人数、岗位说明、招聘方式、招聘时间、招聘信息公布方式、招聘费用预算等。
4.2年度规划。
各单位(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应制订次年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行政部。
行政部汇总各单位(部门)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并根据公司全年的经营目标要求和人员现状拟订次年公司年度人员规划,于12月5日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招聘中介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招聘中介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聘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保障招聘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招聘中介机构。
第三条招聘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招聘信息的发布与管理第四条招聘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审核制度,对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六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定期对招聘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七条招聘中介机构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三章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招聘中介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组织相应的招聘活动,包括现场招聘、网络招聘等形式。
第九条招聘中介机构在组织招聘活动时,应确保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良好的交流平台。
第十条招聘中介机构在招聘活动中,应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法律意识。
第四章招聘服务的提供与监管第十一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服务,包括职位推荐、面试指导、合同签订等。
第十二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招聘中介机构应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招聘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招聘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劳动行政部门。
招聘中介日常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招聘中介的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招聘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介机构聘任管理方法(2013 年 8 月 27 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中介机构的工作,联合公司实质状况,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依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依照法律、法例规定,邀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供给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任应依照公然、公正、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介机构聘任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详细职责为:(一)负责拟订公司中介机构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达成聘任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察聘任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任申请)。
(三)组织实行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公司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展开的重要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任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聘任中介机构的部门为包办部门,详细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任申请。
一般中介机构聘任按《一般中介机构聘任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重要中介机构聘任按公司公司要求填报《重要中介机构聘任申请表》(附件 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公司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任有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署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任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公司公司存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就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察公司中介机构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达成聘任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察聘任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任申请、审察中介机构聘任有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察。
(四)作为监察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察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比进行现场监察,对评比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察。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第七条拜托中介机构供给服务的范围包含:(一)公司改制、归并、分立、清理、股权更改、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波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中介服务外聘管理制度(中介机构选聘管理)
中介服务外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为公司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公司外聘中介服务管理流程,实现管理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中介服务是指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或个人,按照公司的要求,为公司提供法律、财税及广告、公关等其它类专业服务。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公司外聘服务分为专项服务和常年服务两类。
专项服务指就单次业务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协议,由后者提供的专业中介服务。
常年服务是指不针对单次业务,而是以特定时间为周期,根据公司不定期提出的各类需求,为公司提供日常各类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
第四条公司选聘常年中介服务单位及专项中介服务单位,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我司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原则上只可选择已经纳入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库中的机构。
特定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尚未建立机构库的,可择优进行选聘。
第七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和上述主体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合伙企业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第八条由风险管理部和财务部分别制定法律类及财税类中介服务机构入库标准并建立公司的法律类中介服务机构库及财税类中介服务机构库。
法律类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风险管理部,财税类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广告、公关等服务机构由党群办公室进行归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
其他部门有其它特定类型中介服务机构需求或使用情况的,应参照本办法建立中介服务库并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在进入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库时,应向公司出具机构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包括机构资质、服务能力、服务团队介绍、过往业绩等相关资料。
中介服务机构库建立后,经归口管理部门、中介服务使用部门、合作中介服务机构等推荐拟新增入库服务单位的,应提供入库申请文件及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介服务机构入库标准对拟入库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入库。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最终稿)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二)审计机构;(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聘用行为,保障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中介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介机构内部所有聘用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2.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 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 曾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3.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聘用的情形。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分为招聘、审查、面试、体检、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招聘:根据中介机构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通过内部公告、外部招聘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审查:对报名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面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
第十条体检:对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聘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中介机构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期限;2. 工作岗位及职责;3.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4. 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5.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现将《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8〕22号)、《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晋市政办〔2008〕83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全民创业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好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晋财建〔2009〕157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置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以利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格局,调整和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引领项目、薄弱环节。
重点支持《晋城市服务业发展大纲》所确定的《服务业支持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符合十八个重点行业规划的重点项目。
主要行业包括:1.为加快全市经济转型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场信息、市场监测、应急管理和各种人员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商贸流通业、商务(中介)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业务外包及电子商务。
集团公司法律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中介机构聘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确保法律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服务的行为,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专项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审查等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由集团公司统一考察、选定、管理,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分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未经集团公司考察选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聘请.第四条以下情形应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一)涉及股权转让、股权收购、项目收购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二)投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项目;(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法律中介机构的考察、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中介机构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指导聘请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管理、评估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责与权限(一)审批单项法律服务费用20万元以上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
(二)审批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评价。
(三)审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与权限(一)协助集团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工作。
(二)审批单项20万元以下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
(三)审定审批对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评价.第十条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和落实(二)具体开展法律中介机构各项管理工作(三)审查法律中介机构及律师的资格条件,组织开展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评价。
(四)指导法律服务需求部门,管理、监督、评价法律中介机构工作。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规程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规程一、总则本规程为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中介服务机构的任聘制度科学合理,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1.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取得相关资质和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
2.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运营能力,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服务流程。
3.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任聘程序1. 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招聘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中介服务机构。
2. 国有企业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权益和责任。
3. 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国有企业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介绍、人员资质和经验等。
4. 国有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面试和考核。
5. 国有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一致同意后,签署正式的任聘合同。
四、中介服务机构的任聘细则1.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工作。
2. 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
3. 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国有企业提供工作进展和服务成果的报告。
5. 中介服务机构应保护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五、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1. 国有企业应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国有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3. 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六、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1. 中介服务机构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2. 国有企业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中介服务机构并要求其整改。
3.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模板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行为,保证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公司对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应注重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五条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和资格;(二)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一)需求部门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明确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等要求;(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和方法;(三)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四)与中介机构进行商务谈判,签订服务合同;(五)将签订的服务合同报公司领导审批;(六)合同审批通过后,中介机构开始提供服务。
第三章管理与评价第七条中介机构的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二)公司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进度;(三)公司应定期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公司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评价体系,定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八条中介机构评价:(一)评价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进度、服务效果等方面;(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三)评价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结果应反馈给中介机构;(四)对于评价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第四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九条中介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条中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进行变更。
中介公司招聘管理制度
中介公司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公司的招聘工作,提高招聘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岗位设置第二条中介公司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组织架构设置招聘岗位。
第三条招聘岗位应包括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薪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三章招聘需求确定第四条招聘需求应由各部门负责人通过申请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并经公司领导审批批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接到招聘需求后,应尽快启动招聘流程,并制定招聘计划。
第四章招聘方式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
第七条内部招聘应优先考虑公司现有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外部招聘应通过公司网站、社交媒体、招聘网站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广告,拓展人才来源。
第五章招聘流程第九条招聘流程包括需求确认、岗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评定、录用签约等环节。
第十条需求确认环节:人力资源部应与招聘需求部门充分沟通,确保对岗位需求了解清楚。
第十一条岗位发布环节:发布招聘广告后,应及时筛选符合条件的简历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简历筛选环节:简历筛选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简历发送至招聘团队。
第十三条面试评定环节:招聘团队应根据面试评分表对面试人员进行评定,确定候选人。
第十四条录用签约环节:公司领导批准录用决定后,人力资源部应与候选人签订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章招聘管理第十五条招聘管理应定期进行招聘效果评估,及时调整招聘策略。
第十六条招聘管理应保护候选人的隐私,严格保密招聘信息。
第十七条招聘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招聘档案,妥善保管招聘资料。
第七章招聘培训第十八条入职培训应根据新员工的工作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入职培训应重点培养新员工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第八章离职和人事变动第二十条离职和人事变动应经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离职和人事变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的安排。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如有补充或修改,需重新经过审批。
中介机构聘用制度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的人员聘用行为,保障中介机构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介机构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兼职员工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应聘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与所应聘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或专业知识;4.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5. 符合中介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聘用:1.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就业的;3. 因严重违纪违规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4. 其他不适合在中介机构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聘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发布招聘信息:中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内部公告、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2. 简历筛选: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者。
3. 面试:对筛选出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4. 体检: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5. 背景调查: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经历。
6. 试用期:对通过背景调查的应聘者,中介机构可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7. 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中介机构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中介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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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
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二)审计机构;(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四)给予各子分公司专业指导。
第七条基层单位(一)集团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1、对由其承办的建设项目,配合招标办开展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2、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3、负责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4、负责为其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5、接受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1、组织实施本单位(含下属子分公司)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原则上三级以下子公司不得自行组织选聘)。
2、负责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3、负责为其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4、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使用招标代理机构。
5、接受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因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等原因,基层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集团公司招标办代为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第八条监督机构(一)全程监督同级招标部门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
(二)监督、指导下级单位组织的重大服务聘用活动。
(三)按规定查处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招标办备案后执行,并对自行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章选聘方式及规模标准第十条选聘方式依竞争程度递减排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报价比选)、综合评审、随机抽选和议价谈判”,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规模标准与适用条件(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审批部门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有要求的,按要求组织招标。
需要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
(二)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要求的: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按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选聘。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方案编制、可行性论证、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选址、环境、安全、节能、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等支持性文件(报告)编制、评价等服务,按照“优先适用竞争性强的方式”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聘方式。
上述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要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服务,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聘方式,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优先选择竞争性较强的方式。
(四)行业或行政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五)除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1项和第(四)款规定以外,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具有相应资质,能够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的,经项目单位决策机关集体决议后,可以与内部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同类型内部企业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不足三家的,采用议价谈判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或山西省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由集团公司招标办统一选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四)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可以不公开招标的;(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可供选择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三家的;(四)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提供相应服务的;(五)必须由原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服务的;(六)重新招标失败的;(七)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明确批复可以不招标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的审批(一)企业强制招标的服务,需要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1、行政部门对项目的招标有正式批复的,须经原批复部门重新批复;2、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选聘的,由招标委员会审批;3、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选聘的,由同级决策机关审批。
(二)非必须招标的服务,由同级招标部门决定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六条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所涉及到的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执行国家关于总承包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同类型服务,可以捆绑招标,即合并成一个项目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针对一定时期内的同类型服务需求组织框架招标。
第十八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进行招标选聘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详实记录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执业情况。
(一)招标办牵头组建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相关处室和各单位积极配合。
(二)中介服务机构入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2、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行业或行政部门处罚,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3、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4、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5、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中排名靠前,或在其认可的名单中。
(三)招标办要按照“客观、真实、及时”的原则,不断丰富信息容量,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发挥信息库的功用。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及时与中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合同,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开展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相关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管理,对其服务质量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自行组织的服务选聘情况进行汇总,以电子文本的形式(表样见附表2)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备案邮箱:****************),原始资料由各单位自行存档。
第二十二条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与年度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考评。
(一)动态考核按“一事一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动态考核。
服务使用者应在服务完全结束后30日内,对服务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动态考核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90-100分)、合格(80-90分)、基本合格(65-80分)和不合格(65分及以下)四种。
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4。
招标办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选聘,评价报告送交招标办备案。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选聘,评价报告自行存档,按季度将评价结果汇总报招标办备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在作出评价后3日内将评价不合格的原因书面报招标办。
(二)年度评议年度评议是对各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服务表现的综合评议。
由招标办牵头,会同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评议,结合各单位的动态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议意见。
(三)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失误为否决性考核指标,一经查实即视为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一)优良:年度考评优良的,登记为下一年度的重点推荐使用单位,在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聘时,优先推荐使用。
(二)合格:年度考评合格的,优先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服务选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三)基本合格:年度考评基本合格的,不得参与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服务选聘,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四)不合格:同一机构一年内有两次动态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两年之内不得再在晋城煤业集团承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含子分公司)承揽业务。
(一)因违规违纪,被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二)资质不符合规定,超资质承接业务或超范围出具证明文件的;(三)转让、借用资质承接业务的;(四)以商业贿赂方式请托有关人员指定或介绍业务的;(五)违反合同约定或行业准则出具证明文件的;(六)有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七)不中不公、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的;(八)服务极差,委托人特别不满意的;(九)拒绝接受晋城煤业集团管理的;(十)有其他不良行为,经招标办和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研究,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内部服务机构的使用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下设的具有服务资质的各级各类公司,视为“内部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服务机构的,内部服务机构要按照招投标政策法规规定,同社会上的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纳入内部市场管理范畴的服务项目,执行内部市场规定。
第二十八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聘的,内部服务机构使用规则如下:(一)集团公司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执行会议纪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