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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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

(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四)给予各子分公司专业指导。

第七条基层单位

(一)集团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

1、对由其承办的建设项目,配合招标办开展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

聘活动。

2、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3、负责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4、负责为其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5、接受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

1、组织实施本单位(含下属子分公司)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原则上三级以下子公司不得自行组织选聘)。

2、负责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3、负责为其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4、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使用招标代理机构。

5、接受上级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因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等原因,基层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集团公司招标办代为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第八条监督机构

(一)全程监督同级招标部门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

(二)监督、指导下级单位组织的重大服务聘用活动。

(三)按规定查处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招标办备案后执行,并对自行组织的中介服务机构聘

用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章选聘方式及规模标准

第十条选聘方式依竞争程度递减排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报价比选)、综合评审、随机抽选和议价谈判”,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规模标准与适用条件

(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审批部门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有要求的,按要求组织招标。需要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

(二)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要求的:

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按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选聘。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方案编制、可行性论证、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选址、环境、安全、节能、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等支持性文件(报告)编制、评价等服务,按照“优先适用竞争性强的方式”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聘方式。

上述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要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服务,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选聘方式,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优先选择竞争性较强的方式。

(四)行业或行政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五)除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1项和第(四)款规定以外,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具有相应资质,能够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的,经项目单位决策机关集体决议后,可以与内部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同类型内部企业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不足三家的,采用议价谈判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或山西省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由集团公司招标办统一选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可以不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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