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文件编号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002]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中介机
构备选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中介机构备选
库的通知
省属各企业、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室:
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实际运行情况,2009年12月,我们通过比选的方式对备选库进行了新一轮动态调整。
经过严格审查和慎重研究,决定在“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现有基础上增补132户中介机构入库,其中会计审计类26户、评估类43户、法律类24户、拍卖类11户、咨询类28户。
2010年4月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动态调整增选名单(附件1)附后。
至此,“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2010年4月版)”(附件2)共选入352户中介机构。
省国资委、各监事会、省国资委监管的各企业及子企业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拍卖、咨询等中介事项的,须从“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2010年4月版)”中选聘中介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0年4月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动态调整增选名单
2、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2010年4月版)
二○一○年四月六日附件1
2010年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动态调整增选名单
附件2
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2010年4月版)(共352户)。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经济法: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四
经济法: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四1、单选对于行政单位购置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对购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
A.政府采购管理部门B.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C.财政部门D.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江南博哥)正确答案:B2、单选O的主要负责人不需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A.国有独资企业B.国有独资公司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正确答案:D3、多选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OoA.无偿转让B.出租C.出售D.出借E.报废正确答案:A,C,E4、单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O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等价有偿B.独立C.透明正确答案:A5、单选金融类企业的下列资产中,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是()OA.在境内设立的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本B.在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C.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在境内依法投资非金融类企业D.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担保物权而受偿于担保人的股权资产正确答案:D6、多选中央文化企业在办理国有产权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有OOA.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B.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C.工商注销证明D.《产权登记证》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正确答案:A,C,D,E7、单选、根藉%四i∣ι省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州)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内抄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A.10日B.20日C.30日正确答案:B8、多选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有OoA.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D.国有独资企业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E.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正确答案:A,B,C,D9、单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OOA.30%B.40%C.50%D.60%正确答案:A10、单选M公司是甲省国资委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公司住所地为甲省乙市。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
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二)取长补短。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三)提高效率。
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2、熟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川国资委[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2004年6月4日)有关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第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一)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
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
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二)取长补短。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三)提高效率。
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2、熟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文件编号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积极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职能和履职方式,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效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深化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激发各层次市场主体活力。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管理)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及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权机关注册批准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律师、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咨询、顾问、信托等业务机构。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程序第三条业务需求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申请及附相关材料交中介机构管理部门,申请书要列明选聘目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费用预算等。
第四条业务需求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介机构,推荐中介机构的,申请书上要加列推荐理由、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优势、业务特长及费用预算和收费标准等,并要附送中介机构服务意向书及其相关材料。
第五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向二家或以上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函进行邀标。
邀标原则上只对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
若业务部门推荐特定中介机构的,可以不进行邀标。
第六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收齐中介机构的标书后,将相关材料报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小组评审。
公司中介机构管理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任组员。
评审小组的秘书工作由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中介机构评审小组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优势、业务水平及执业经验;2、服务方案的可行性;3、工作责任心及职业道德水准;4、以往服务过程及结果的满意程度;5、服务费用报价及收费标准;6、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
第八条中介机构评审小组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与中介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第九条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业务需求部门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过程及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将评议结果报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费用第十条聘请律师中介尽调的费用标准:本地业务的原则上不超过X万元人民币,异地业务的原则上不超过X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整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解读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省国资委于2018年下半年启动《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办〔2007〕6号)修订工作,经多次组织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2005年,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4月修订后使用至本《办法》出台已10余年,在规范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下半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国资监管方式转变,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启动《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放开前端与管住后端相结合,删除了原《办法》中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有关章节内容,进一步严格规范中介机构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增加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等章节内容,着力强化监督约束。
二是在选聘方式上,保留了原《办法》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4种方式,并根据撤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实际情况,取消了抽签方式。
同时,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中一些行之有效、各方公允的做法,将公开比选方式吸收作为《办法》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共6章43条,分别为总则、选聘条件、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附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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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文件编号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实施比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建议,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每年对备选库中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调整。
省国资委建立备选库退出机制。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备选库中的资格:(1)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2)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3)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4)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5)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第十一条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选择,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负责组织选择,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但从备选库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国资委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聘用结果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从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四条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优先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一)中介服务项目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一)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三)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5000元的;(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无法通过招标、抽签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的;(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五)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十九条采取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主办业务处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委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企业承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
说明书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服务期间、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会同纪委监察等部门,企业承办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选聘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报领导批准后,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
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或行业专家参与。
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为单数。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
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领导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重大项目的定标提交委主任办公会或企业决策机构集体审定。
(九)招标工作小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抽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选聘公告。
选聘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发布。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抽签范围。
(四)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五)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
抽签仪式公开进行。
(六)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
(七)选聘工作小组就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与中签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起草业务服务合同。
双方对于费用、权利义务等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新抽签或改用其他选聘方式。
(八)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签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候选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领导审核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谈判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六)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领导审定谈判结果。
(四)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四章服务费用的确定第二十五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一)招标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设定最高限价,报领导审定。
(二)招标工作小组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招标文件。
(三)确定中标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
为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中标标准。
第二十六条采取竞争性谈判、抽签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一)选聘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报领导审定。
(二)按照设定的最高限价与中介机构进行谈判,拟定中介服务价格。
(三)领导审定中介服务价格。
如有必要,重新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由省国资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由主办业务处室根据工作安排作出费用预算,列入相应经费开支。
由企业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或企业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
经查实的,省国资委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警告、限制或一定期限内禁止聘用从事企业中介业务、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省国资委采取前款有关措施时,应当听取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