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省属企业内部资产重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闻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闻省国资委举办全省国有资本“十四五”规划研讨会来源:规划发展处时间:2020年12月16日★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资本“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12月16日,省国资委在南充召开全省国有资本“十四五”规划研讨会。
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徐进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兴文主持会议,南充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王希刚发表致辞。
徐进主任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新阶段国资国企战略定位和历史使命,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认真谋划解决好“十四五”时期关键问题,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他强调,下一步各级国资系统要按照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本地区国资规划文本起草工作,为编制好全省国资规划奠定基础。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加强与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切实把国资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
二是要科学谋划“十四五”发展改革的重点目标,确保各项目标符合党委政府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确保目标具有操作性,并可分解落实。
三是要认真研究“十四五”布局发展的重点产业,紧扣本地区区情特点和发展需求,明确“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国有资本布局投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细分领域,指导相关企业做好产业投资和业务发展规划。
四是要研究确定“十四五”做强做大的重点企业,明确各企业的主责主业,明确各企业功能定位和主要发展方向,推动企业实施专业化经营,制定帮扶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实业。
五是要梳理储备“十四五”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围绕“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同相关企业抓紧梳理“十四五”时期的重点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成熟度,按照续建、新建、储备三类,分类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库,充实规划内容,支撑规划落地。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7日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省属企业不断夯实财务管理基础,优化财务管理体系,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财务报告、全面预算、资金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财务管理理念落后、财务管控不到位、财务管理功能发挥不充分、财务管理手段落后于技术进步等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财务管理适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更加突出“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功能作用,聚焦财务管理优化、机制变革、效能提升,以“规范、精益、集约、稳健、高效、智慧”为标准,以数字技术与财务管理深度融合为抓手,固根基、强职能、优保障,加快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有力支撑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加快推动三个转型、强化六项职能、筑牢三大支撑,实现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财务转型更加深化、财务效能充分发挥,初步建成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监管企业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落实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密切关注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风险隐患及企业内外部反映焦点、问题。
第四条省国资委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是执行省国资委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在省国资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多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有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川财企[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2〕102号)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委(局),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管理,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四条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主要用于省属及省属下放国有企业,适当用于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国有企业。
第五条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l、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补助。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补助,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费用补助。
2、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等费用补助。
3、省属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改革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费用补助。
4、其他改革历史遗留问题费用补助。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积极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职能和履职方式,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效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深化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激发各层次市场主体活力。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川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有关利益相关方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商业习惯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有关利益相关方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方案制定、体系建设、制度制定、合规审查、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责任追究、合规文化培育、合规培训、考核评价、持续改善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或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管理、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业务、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要求。
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融合。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管理体系相融合、相衔接,实现各体系成果共享,加强管理活动协同联动,避免重复管理、体系冲突。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置换,是指省属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省属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省属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省属企业虽未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三、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省属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五、国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并将书面决议情况在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整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8月26日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各监管企业:近年来,省属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积极参与“5.12”地震灾害救助捐赠以及各项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活动,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了引导省属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省属监管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同时要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各企业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群众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协作意见。
一、强化政治担当,共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聚焦新时代党领导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方针政策要求,全力发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围绕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能,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和更高水平安全发展。
二、建立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协作机制(一)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研究机制。
省检察院、省国资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国有企业监管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管理漏洞、制度规范和合规管理等重大问题事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专门事项会审机制。
省国资委在省属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履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合规管理规范性文件起草等过程中,可以邀请省检察院参与分析、论证和评估,提高决策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协同做好事前防范。
省检察院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省属国有企业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中,可以邀请省国资委对投资监督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进行专家论证,提高案件办理质效,防范化解案件矛盾及风险。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川国资委[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2004年6月4日)有关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第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一)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
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省属监管企业:《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经委2011年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为了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及时、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维护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中央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维护企业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处置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快速反应建立健全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力争把各种群体性事件处置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二)依法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依法处置。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企业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负总责。
(四)分级响应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性质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实施分级响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照《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建立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经我委2016年10月14日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途径、公示流程、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网站等。
五、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程序,由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在核准或备案前、后分阶段、按环节进行公示。
公示的内容及期限如下:(一)经济行为批准。
公示内容:主要是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评估机构选聘办法。
公示内容:主要是评估机构选聘办法及方式;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评估机构选聘结果。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本性预算执行第三章费用性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7〕10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7〕5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费用性预算(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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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省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资产权[2015]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5
【实施日期】2015.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省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企业国有产权
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国资产权[2015]67号)
各省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及《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