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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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各企业、各市(州)国资委: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馈我委。

附:《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印发实施。

请各市州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并将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属监管企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经委2011年第十三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根据省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积极预防和减少省属监管企业(下称: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中,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推动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通过对重大事项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准确预测、提示、规避和化解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把维护稳定的要求贯穿于推进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和谐的转变,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统一,实现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分析、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实施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防范、降低或消除稳定风险的工作机制。

三、本意见所指的重大事项是:企业推进的涉及职工分流、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搬迁和项目投资、产权转让、内部重大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7日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省属企业不断夯实财务管理基础,优化财务管理体系,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财务报告、全面预算、资金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财务管理理念落后、财务管控不到位、财务管理功能发挥不充分、财务管理手段落后于技术进步等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财务管理适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更加突出“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功能作用,聚焦财务管理优化、机制变革、效能提升,以“规范、精益、集约、稳健、高效、智慧”为标准,以数字技术与财务管理深度融合为抓手,固根基、强职能、优保障,加快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有力支撑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加快推动三个转型、强化六项职能、筑牢三大支撑,实现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财务转型更加深化、财务效能充分发挥,初步建成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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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有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四川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四川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省属国有企业、各市州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的要求,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附:《关于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7年6月27日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四川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国资监管法制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我省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这一主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我省国资委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我省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省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提高我省国资委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提高我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省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川府发〔2001〕15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规范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川委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发〔2000〕23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川财企[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2〕102号)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委(局),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管理,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四条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主要用于省属及省属下放国有企业,适当用于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国有企业。

第五条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l、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补助。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补助,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费用补助。

2、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等费用补助。

3、省属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改革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费用补助。

4、其他改革历史遗留问题费用补助。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省属监管企业:《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经委2011年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为了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及时、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维护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中央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维护企业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对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处置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快速反应建立健全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力争把各种群体性事件处置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二)依法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依法处置。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企业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负总责。

(四)分级响应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性质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实施分级响应。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积极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稳妥有序推进省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职能和履职方式,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效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深化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激发各层次市场主体活力。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最新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改制的原则第六条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

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条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

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

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

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

第八条改制要坚持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要研究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选择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要对拟引入的投资主体在财务状况、资质、商业信誉、管理水平、产品或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充分考虑投资主体搞好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8月26日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在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理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保障省级机关履行职能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简称省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省级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

第五条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协作意见。

一、强化政治担当,共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聚焦新时代党领导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方针政策要求,全力发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围绕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能,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和更高水平安全发展。

二、建立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协作机制(一)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研究机制。

省检察院、省国资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国有企业监管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管理漏洞、制度规范和合规管理等重大问题事项。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专门事项会审机制。

省国资委在省属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履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合规管理规范性文件起草等过程中,可以邀请省检察院参与分析、论证和评估,提高决策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协同做好事前防范。

省检察院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省属国有企业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中,可以邀请省国资委对投资监督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进行专家论证,提高案件办理质效,防范化解案件矛盾及风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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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
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州)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的要求,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
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在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任务已经顺利实施完成。

在“五五”普法期间,全省国资委系统法律宣传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法观念明显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为全省国资监管工作和国企改革的依法推进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适应“十二五”时期新形势对国资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国资委系统依法行权履责水平,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全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我省国资委系统“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核心目标,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资委系统机关干部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国资委系统依法决策、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加强国资委机关法治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四川省属国有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定全省国资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服务国资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二)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坚持把学法、守法、用法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法治机构建设结合起来,将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实施分类指导,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

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对普法工作的根本需求,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新理念,丰富内容,改进方法,完善制度,体现普法工作的时代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普治并举,学用结合。

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国资监管制度建设、企业法制建设及法律风险防范结合起来,坚持学用统一,学以致用,着力提高各级国资委依法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着力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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