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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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
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实施比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建议,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每年对备选库中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调整。
省国资委建立备选库退出机制。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备选库中的资格:(1)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2)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4)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5)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选择,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负责组织选择,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但从备选库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国资委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聘用结果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从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四条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优先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中介服务项目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三)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5000元的;
(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无法通过招标、抽签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的;
(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
(五)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十九条采取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主办业务处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委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企业承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服务期间、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会同纪委监察等部门,企业承办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选聘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报领导批准后,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或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为单数。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领导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的定标提交委主任办公会或企业决策机构集体审定。
(九)招标工作小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抽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发布。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抽签范围。
(四)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五)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抽签仪式公开进行。(六)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
(七)选聘工作小组就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与中签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起草业务服务合同。双方对于费用、权利义务等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新抽签或改用其他选聘方式。
(八)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签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