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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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市州以上范围内的执业资格;

(四)从事资产拍卖事项的中介机构,应是该行业协会评定的A级以上的机构;

(五)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第九条市国资委通过在市国资委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发布征集公告,拟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市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对应征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入围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并在有关煤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以及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发生的有关经济行为经批准后,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在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采取摇号或轮流执业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对于特殊的业务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招标工作,由市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和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招标小组,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进行招标。

(三)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按通知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业务报告,市国资委将组织其它中介机构予以复审。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根据失实程度,由市国资委通知企业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审计、评估及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实施跟踪监管,每年对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选聘中介机构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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