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_0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广安府办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8日广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的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不断优化投资创业环境,促进广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服务,其服务成果作为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依据,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遵循质量第一、信用至上。
第四条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开放竞争、提升效能,优化整合、分类规范”原则,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项目及时限第五条对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服务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市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未列入目录管理的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可研深度、勘察设计、开工准备、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编制的服务项目及完成的最高时限如下:(一)可研深度阶段(10项)1.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中介编制报告18个工作日内;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介编制报告18个工作日内;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审查,中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方案)10个工作日内;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30个工作日内;5.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介编制报告书(表)30个工作日内;6.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中介编制报告书30个工作日内;7.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中介编制报告书(表)30个工作日内;8. 地震安全性评价初审,中介编制评价报告(方案)30个工作日内;9.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中介编制报告(方案)30个工作日内;10 .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中介编制预评价报告20个工作日内。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9•【字号】延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9日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超市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和委托单位提供中介资质(资格)信息公开、中介服务机构选取、交易信用评价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质或执业许可,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中介服务是指下列事项的服务:(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招标代理的服务。
(二)委托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需要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仲裁服务。
(三)委托单位根据工作要求,需要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服务。
(四)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国有资产拍卖活动,需要选择中介机构的拍卖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渝府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市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者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测绘、土地(矿产资源)评估、养护管理、检验检测、评价鉴定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包括投资人、项目管理法人或者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建立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平等自愿、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赣府厅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1日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四章选取方式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全力建设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规范全省统一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办法
清徐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目录库(以下简称目录库)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构筑预防腐败体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服务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实行目录库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58号)、《清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建运行方案》(清政发…2013‟3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录库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目录库,是指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由社会第三方出具意见或提供专业技术性资料、服务时,按照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目录库。
二、目录库类别及组建(一)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主要包括:1.招标代理类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2.工程造价咨询类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3.资产评估类、拍卖类由县财政局组建;4.可研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类、评估咨询类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组建;5.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类由县发改局组建;-1-6.环境影响评价类由县环保局组建;7.土地使用权评估类由县国土局组建;8.审计验资类由县审计局组建;9.公路设计类、公路勘察类、工程检测类、公路监理类由县交运局组建;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类、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类、建设工程设计(含人防)类、市政工程设计类、建设工程勘察类、建设工程监理类、城乡规划编制类、工程测量类、园林绿化设计类由县住建局组建;11.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类、项目水资源论证类、防洪影响评价类、水利工程设计类、水利工程监理类由县水务局组建;12.房地产估价类、房产测绘类由县房管局组建;1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类由县防震减灾局组建。
目录库单项类别中介机构数不足三家的,由县行政服务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补充后启用。
政府需要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类别,视具体情况另行组建。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中介机构库管理基本办法和实施方案
中介机构库实施办法一、中介机构库共分为四个专业库1、可研报告编制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书的编制。
2、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4、环评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环评报告书(表)的编制服务。
二、中介机构库建立方式1、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库。
2、中标单位签订《入库协议》及廉政承诺书。
三、中介机构抽取方式1、服务费用五万元以下的实行电脑打分制。
入库单位登录中介机构库系统报价,电脑自动选择最低分成交。
2、服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争性谈判制。
入库单位提交谈判资料,经专家综合打分确定成交单位。
四、中介单位管理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业务有重大过失的取消抽取资格。
重大过失指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工程咨询单位预算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经审计部门复核,调整率超过5%的;可研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义务超过两次的。
中介单位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是投标书拟派人员,否则不支付相关费用并取消单位资格。
中介单位每季度需定期提交上岗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中介机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规范咨询机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襄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为高效、高质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任务,提高项目全面咨询技术服务效率及质量,规范咨询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及管理,建议组建樊城区建投公司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库,做好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务服务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放开中介市场,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指定。
第七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机构库管理制度
机构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机构库管理行为,提高资料利用效率,推动信息资源共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机构库房管理、文件管理、资料利用和安全保护的工作。
第3条机构库包括机构档案库、图书馆、档案室等各类信息资源管理单位。
第二章机构库管理第4条机构库实行统一管理,负责人为库管负责人,库管负责人直接向上级领导汇报,负责机构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5条机构库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综合管理、专业管理和案卷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库房分类管理制度。
第6条机构库要加强信息技术支持,建立档案、图书、资料等信息资源集成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7条机构库要建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服务规范、技术规范和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规范库房管理行为。
第三章文件管理第8条机构库要建立文件利用申请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文件外借范围和数量,确保文件利用安全。
第9条机构库要建立文件保管制度,规范文件装订、盘卷架设、柜内电脑管理等工作,确保文件安全。
第10条机构库要建立文件检索管理制度,指导档案工作人员进行文件检索和信息查询工作,确保查询结果准确。
第四章资料利用第11条机构库要建立资料利用制度,规定资料利用范围、办理流程和相关收费标准,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12条机构库要建立信息提供制度,对外提供档案、图书等信息资源,并接受咨询、指导及调查研究等相关服务。
第五章安全保护第13条机构库要建立档案、图书等信息资源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机构库信息资源的安全。
第14条机构库要建立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处理涉密文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涉密文件不泄露。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15条机构库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年度考核和定期抽查的要求,加强机构库管理工作监督。
第16条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库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第七章附则第17条机构库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机构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余府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7日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有关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超市”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运行,作为中介机构入驻登记、信息发布、服务选取、跟踪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平台,是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公开选取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第三条“中介超市”建立“三个统一” “四个机制”管理运行体系,即统一服务承诺时间、统一规范收费、统一行业服务行为;建立摇号选取等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执业保护机制、清退淘汰机制。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推进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和发展环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入驻本市“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入驻第六条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均可入驻“中介超市”,同一中介服务事项入驻机构应达到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入驻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咨询评估类: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审查、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三)工程测量类:地形图测绘、竣工测绘等;(四)工程检测类:消防设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五)工程施工类:白蚁防治施工等;(六)工程监理、代理类: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七)其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
中介中心管理制度
中介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介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中介中心管理机构中介中心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中心各项工作。
管理机构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
管理机构负责领导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中介中心管理制度1. 经营管理(1)中心成立时间、地点和法定代表人:中心成立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地点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x。
(2)中心负责人管理办法:中心设主任一名,由中心管理机构提名并经理事会投票通过,任期x年,连任不得超过x次。
(3)中心经营范围:中心经营范围为xxxxx。
2. 组织管理(1)中心管理机构职责: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召开重要会议,决定与中心发展和运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2)中心办事机构设置:中心办事机构包括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等。
(3)中心工作人员编制:中心工作人员编制由中心管理机构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确定。
3. 经济管理(1)财务管理: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审计和核算、管理内部资金,保管会计凭证等。
(2)会计核算:中心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进行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并报经管理机构审核。
(3)经济管理制度:中心经济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
4. 职工管理(1)人事管理:中心设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中心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人员计划、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奖惩等。
(2)职工待遇:中心为职工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
(3)职工培训:中心为职工提供定期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 安全管理(1)中心安全管理:中心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贯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置等。
【发改办法】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区政府决定建立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施工及中介服务的单位目录库。
第四条项目单位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内、中介服务费用估算在50万元以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除外)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必须从资源库中选取。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超过100万元、中介服务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从资源库中选取。
第五条区监察局对资源库建立以及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施监察。
第二章资源库组建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由区发改委总牵头。
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各专业库并负责监管。
区规划局负责规划类中介库组建,区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市政局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类施工、设计库组建,区财政局负责造价咨询库组建。
政府各部门、平台公司依法委托的其他施工工程类别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并按本办法规定组建相应专业库。
第七条各类专业库入库单位数量由各牵头部门根据近几年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并预计未来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按入库单位数量与相对应的工作量基本相符的原则提出并报区政府批准。
中介服务库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中介服务库,提高中介服务库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中介服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1. 中介服务库是指经过资质认定并经营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
2. 中介服务是指提供信息、资金、人力、物资等中介性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机构顺利开展工作的活动。
3. 中介服务库管理制度是指对中介服务库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管理机构中介服务库的管理机构应当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具体管理机构的职责及人员设置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介服务库管理。
五、中介服务库的设置1. 中介服务库的设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 中介服务库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公场地、专业设备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3.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
5.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健全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结算制度。
六、中介服务库的管理权限1. 中介服务库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2. 中介服务库应当有熟悉相关行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从事的业务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3. 中介服务库应当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侵犯客户利益。
4. 中介服务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和服务记录,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密。
5. 中介服务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能力评估。
6. 中介服务库应当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
7. 中介服务库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资信并有能力提供相应履约担保。
八、中介服务库的管理责任1. 中介服务库的管理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库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中介服务库应当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服务不符合要求,应当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 中介服务库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经营情况,对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及时报告。
襄阳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市场准入原则】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进入本市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第五条【从业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优化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六条【监管原则】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断和保护,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为企业群众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自行或指定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本级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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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指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中介机构。
第三条在区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建设监理的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项目;3.财政融资以及利用国债项目;4.转
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项目;5.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2.负责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和动态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3.确定各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单位数量。
第六条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具体负责区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2.牵头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3.牵头各相关部门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4.接受委托单位申请,通过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定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
服务机构库共分为三个专业库:1.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暂定7家。
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
其中甲级3家单位,1家备选单位;乙级2家单位,1家备选单位。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暂定11家。
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等工程造价有关的咨询服务。
3.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机构库,暂定6家。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机构库4家(2家甲级市政监理企业,1家甲级备选企业,1家乙级监理企业)。
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项目的监理工作以上“三个专业库”入库数量为暂定数量,区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专业结构的需求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区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调整。
4.工
程中介服务机构库再进行补选时,补选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费限额为30万元,服务费高于30万的项目只在现有的入库单位选择。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方式由委托单位在项目得到财政的资金审核通过后,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启动选取工作:1.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内的监理库、项目招标代理库和工程造价库直接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专业软件,随机抽取决定项目服务单位。
2.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的监理库单位选择由电脑随机抽取2家单位,2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组建项目服务组,同时安排项目总监进行答辩、打分,最终确定服务单位。
同一家监理企业不得连续3次服务6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及义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与委托人约定范围内的中介服务。
2.依法收取中介服务费。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时,必须按照投标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政
府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除去中介服务费用后不得另借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代理企业可在项目服务时收取不得超过500元/家的报名费除外)3.接受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日常管理。
4.中介公司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委托单位应根据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从区中介服务机构库中抽取服务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人为的指定服务单位或提高项目所需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无论建设项目大小,一家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资质等级在一个滚动选择周期内,原则上只能承担同一类别的一项中介服务项目活动。
第十二条承接范围招标代理企业承接范围:甲级企业可承接任意金额的招标代理活动,乙级企业承接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活动,甲级备选招标代理企业只能承接2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活动,乙级备选招标代理企业只能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活动。
所有招标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资质且经
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后方可承接我区的货物和服务类招标代理业务。
监理企业承接范围:除城市主干道、跨度为100米以上的市政、公路工程必须由甲级市政监理企业服务外,其他项目监理活动按照类别根据不同的资质随机抽取确定监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范围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入库企业服务期暂定2年,2年后根据社会经济事业和专业需求的要求重新选择入库企业。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服务库内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库中予以除名:1.拒不服从区政府采购中心日常管理的;2.拒绝接受业务的(违反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禁止投标的除外);3.资质变化后不能符合要求的;4.在我区委托的业务中有重大过失的。
重大过失指监理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工期延期、虚假签证;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招标代
理和监理服务机构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义务的情形逾两批次的;工程中介咨询单位服务项目中预算审计调整率[(调增额+调减额)/送审额]超过4%,委托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经审计部门复核,复核误差率超过5%的。
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是投标时拟派人员,否则不支付相关费用且取消单位资格。
中介机构每季度需定期向服务使用单位提交上岗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五条每半年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对所有企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予以清退,对备选单位也进行考核,表现优秀的将正式转为入库单位。
对中介服务机构被除名后的缺额部分和备选库,及时进行入库补充。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规避本办法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将此行为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一律不支付中介服务费。
区行政监察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招标代理范围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涉及工
程监理事宜的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涉及造价咨询事宜的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责任编辑:田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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