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介机构在各个领域的作用日趋重要。
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细则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介绍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中介机构存在乱象,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危害。
因此,为了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公众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
其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此外,中介机构还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其注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三、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按照其注册的经营范围进行操作,不能越界经营。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得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
四、责任与风险管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减少风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服务过程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与处罚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处罚。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吊销其注册资格,以保障市场秩序。
六、未来展望《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公众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八条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确保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保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为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是指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使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活动。
包括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使用和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聘请由集团统一考察、选定、管理,子公司应接受集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未经集团考察选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聘请。
第二章部门职能第六条法务审计部是集团法务服务中介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完善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相关的制度。
(二)负责监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高集团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党建综合部是法务服务中介的选聘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律师的资格条件,科学确定选聘方式,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
(二)负责明确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三)负责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常用合作单位备选库),完善备选库备选库(常用合作单位备选库)动态评估机制。
第八条法律服务需求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就具体项目提出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需求,配合、协助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二)推荐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监督所聘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
(三)跟踪、评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工作及成果。
第三章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九条拟申请在经营活动或专项工作中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由需求经办单位提交招标采购需求(立项)审批流程。
第十条需求经办单位提交的招标采购需求(立项)审批通过后,由党建综合部根据相关采购要求进行法律服务中介结构的选聘工作。
马鞍山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打造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认证、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实施审批中介服务应体现“双方自愿、依法约定、信守合同、优质高效”的原则。
中介服务机构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均可进入本市开展业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有法定依据,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二章行业自律第五条依法依规执业。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开基本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中介超市等线上线下平台公开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压缩服务时限。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服务,力争提前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第八条规范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明码标价,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一、概述房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管理要求1. 经营许可•房产中介机构在设立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经营许可证是房产中介机构合法经营的凭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2. 经营范围•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等服务,不得从事与其许可范围无关的业务。
3. 诚信经营•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不得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保护消费者权益•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房产交易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遵循合同约定,不得强制干涉消费者的决策。
5. 资金管理•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客户资金需专门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与机构自身经营资金混为一谈,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安全。
三、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行业协会•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促进房产中介机构更好地遵守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经营管理办法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经营管理办法违规较为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 吊销许可•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九)各类经纪机构;(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议事机构)本市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工商、发改、建设、劳动、人事、司法、财政、国资、房管、质监、国土、民政、公安、税务、教育、商务、物价、安监、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原则)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中介机构库管理基本办法和实施方案
中介机构库实施办法一、中介机构库共分为四个专业库1、可研报告编制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书的编制。
2、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4、环评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环评报告书(表)的编制服务。
二、中介机构库建立方式1、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库。
2、中标单位签订《入库协议》及廉政承诺书。
三、中介机构抽取方式1、服务费用五万元以下的实行电脑打分制。
入库单位登录中介机构库系统报价,电脑自动选择最低分成交。
2、服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争性谈判制。
入库单位提交谈判资料,经专家综合打分确定成交单位。
四、中介单位管理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业务有重大过失的取消抽取资格。
重大过失指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工程咨询单位预算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经审计部门复核,调整率超过5%的;可研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义务超过两次的。
中介单位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是投标书拟派人员,否则不支付相关费用并取消单位资格。
中介单位每季度需定期提交上岗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中介机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规范咨询机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襄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为高效、高质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任务,提高项目全面咨询技术服务效率及质量,规范咨询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及管理,建议组建樊城区建投公司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库,做好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工程监理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三)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按照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的“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选用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环评、工程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由总工办提出需求;监理、环评、交通评价咨询、安全评价咨询、行洪论证、通航论证、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震评估、地灾评估、林地论证、压覆矿产评估、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第三方检测等由实施部门提出需求;招标代理、招标协作、工程咨询、节能评估、造价咨询等由合约管理部提出需求.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用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将“名录库"及有关规定作为招标(比选)的资格审查条件,按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比选)。
第五条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凡可通过管理信息网确定的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按“名录库”的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
比选文件参照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签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比选.第七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施工图审查、环评、交通评价、安全评价、行洪论证、节能评估、工程测绘、房产面积测绘、招标技术协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等“名录库”及有关规定暂未涉及的单位或机构,针对一定范围和期限,按公司《咨询类、迁改类单位确定方式管理办法》进行委托或比选后签订框架性协议.需求部门按框架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八条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发生的,由需求部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公司专题研究解决。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按照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的“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选用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环评、工程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由总工办提出需求;监理、环评、交通评价咨询、安全评价咨询、行洪论证、通航论证、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震评估、地灾评估、林地论证、压覆矿产评估、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第三方检测等由实施部门提出需求;招标代理、招标协作、工程咨询、节能评估、造价咨询等由合约管理部提出需求。
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用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将“名录库”及有关规定作为招标(比选)的资格审查条件,按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比选)。
第五条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凡可通过管理信息网确定的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按“名录库”的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
比选文件参照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签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比选。
第七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施工图审查、环评、交通评价、安全评价、行洪论证、节能评估、工程测绘、房产面积测绘、招标技术协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等“名录库”及有关规定暂未涉及的单位或机构,针对一定范围和期限,按公司《咨询类、迁改类单位确定方式管理办法》进行委托或比选后签订框架性协议。
需求部门按框架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八条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发生的,由需求部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公司专题研究解决。
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及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权机关注册批准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律师、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咨询、顾问、信托等业务机构。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程序第三条业务需求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申请及附相关材料交中介机构管理部门,申请书要列明选聘目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费用预算等。
第四条业务需求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介机构,推荐中介机构的,申请书上要加列推荐理由、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优势、业务特长及费用预算和收费标准等,并要附送中介机构服务意向书及其相关材料。
第五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向二家或以上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函进行邀标。
邀标原则上只对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
若业务部门推荐特定中介机构的,可以不进行邀标。
第六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收齐中介机构的标书后,将相关材料报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小组评审。
公司中介机构管理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任组员。
评审小组的秘书工作由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中介机构评审小组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优势、业务水平及执业经验;2、服务方案的可行性;3、工作责任心及职业道德水准;4、以往服务过程及结果的满意程度;5、服务费用报价及收费标准;6、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
第八条中介机构评审小组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与中介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第九条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业务需求部门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过程及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将评议结果报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费用第十条聘请律师中介尽调的费用标准:本地业务的原则上不超过X万元人民币,异地业务的原则上不超过X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省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1年12月4日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工程监理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集团本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聘用工作程序,确保聘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总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接受委托,提供各种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并建立本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第四条集团合规部为集团本部中介机构选聘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五条集团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三)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必须的资质或执业证书;(五)符合上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专项中介机构资质特殊要求;(六)应在股东**集团《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第六条集团聘用中介机构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商务谈判和直接委托四种方式。
(一)招标。
对涉及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二)竞争性谈判(磋商)。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选聘;(三)商务谈判。
对于单项服务费用30万以下10万元以上以及需要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务谈判相关程序选聘;(四)直接聘用。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专业服务、咨询评估、技术支持等中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规范有序。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意见、评估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经营活动和信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中介服务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拒绝、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5月20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铁岭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监理、拍卖机构;(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五)职业、人才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六)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七)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八)各类经纪机构;(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是中介机构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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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使中介费用的使用效能最优,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资产重组、审计等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
上海、香港两地的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属公司必须的固定的业务机构,且发生的费用是固定的,其管理不适用此办法。
三.职责
1.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管理。
2.财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
四.管理程序
㈠中介机构的确定
1.因业务需要需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公司领导同意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主管初步选定几家备选机构,查看相关资质、业务能力、业务范围等资料,若是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应参考前次工作业绩评价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业务单位配合审查,审查合格后选择一到两家候选单位进行洽谈。
业务主管应就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与初选单位
协商、谈判,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合作的中介机构。
如被领导否决,应重新履行选择、审批程序。
㈡合同的签定
1.中介机构一经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及相关保密协议。
2.合同或协议条款应包括且不局限于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3.合同初稿经公司主管领导审议后,即可签订正式合同。
4.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中介机构,一份留公司存档备查。
(留公司董秘处?)
㈢合同的履行
1.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和督促中介机构按合同要求的时限、范围、方式开展业务,为公司提供所需的服务。
2.费用的支付
①中介费用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同时费用支付需纳入单位月度支付计划,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②中介费用的支付时间、数额一旦确定下来,财务部必须优先安排支付。
支付确有困难的,需说明原因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延缓支付。
③董秘处应建立健全中介费用台帐,详细登记中介机构名称、支
付数额、支付时间、经办人等。
④财务部负责管理的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应在支付后及时通知董秘处费用管理人员,以便登记台账。
3.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较大分歧,按照合同条款尚不能解决,或出现新情况、新变化需补充或变更合同的,业务主管应积极组织签定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
㈣中介机构业绩评价
1.凡与中介机构有业务联系的相关单位,应建立中介机构工作台帐,对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写实记录,以便于与中介机构核对工作量。
2.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业务主管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录在案,备下次合作时作为评价依据。
(参见附件一:《中介机构工作业绩综合评价表》)㈤建立中介机构档案库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档案。
设专人负责中介机构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台帐应详细登记中介机构名称、业务内容、合作时间、费用支付明细、工作业绩评价等内容。
逐步形成中介机构档案库,作为今后工作中选择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董事会秘书处。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007年11月5日
附件一
中介机构工作业绩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