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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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中介机构流程

选聘中介机构流程

审计工作完成后, 财务中心对审计或 资产评估等报告进 行检查、验收、认 定,符合要求后, 支付或指示主体单 位支付审计或资产 评估等业务费用
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 特定资质条件事务所参加竞聘 的方式
公开、邀请选聘方式 财务中心管理部审核资 质等应聘材料,根据具 体业务特点、事务所专 长等择优选择中介机构
财务中心管理部选聘中介机构流程图
直接指定具备资质事务所的方 式 财务中心管理部就拟选 通过 聘的中介机构意见报分 管领导审示 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事务 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根据集团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资产评估、审计、 清产核资等业务需要, 财务中心管理部提出聘 请中介机构意见 公开选聘 选聘方式、选聘数量、 资质要求等 发布邀请通知 单一选聘方式
财务中心管理部将 经分管领导审示同 意的选聘中介机构 意见提交财务中心 办公会审议
单一选聘Βιβλιοθήκη 通过 根据业务性质,集 团公司或主体单位 与选聘的中介机构 签订《审计(或资 产评估等)业务约 定书》 明确审计目的、业 务范围、完成时 间、审计费用等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提 交应聘资料
财务中心
开 始
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 告、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执业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人员证明等
邀请选聘
结束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选择和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和要求,以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在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选聘程序1. 收集信息国有企业在选聘中介服务机构之前,应充分了解市场上相关机构的资质、信誉以及过往服务业绩,以便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估。

2. 编制采购文件国有企业应编制详细的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需求、目标、要求和预算等,并依法进行公示。

3. 严格评审国有企业应成立专业的评审小组,对投标机构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评审标准进行打分,选择最合适的中介服务机构。

4. 签订合同国有企业与被选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依法履行合同条款。

四、选聘要求1. 资质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2. 信誉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口碑,经过市场验证和客户评价,能够提供可靠的服务。

3. 专业能力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拥有资深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服务流程,能够满足国有企业的需求。

4. 服务质量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高效、准确、规范的服务能力,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和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合同,并承担因违约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和服务质量。

公司证券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公司证券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xxxxx公司证券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公司证券业务管理,规范有关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保证中介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中介机构: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在进行债券发行,上市公司股票融资、并购重组中所涉及到的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4 职责4.1 资本部资本部是证券业务中介机构选聘的归口管理部门。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 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业务实行准入制,原则上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公司各产业特点及区域分布,综合考虑中介机构各项条件,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并从集团公司证券业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机构库”)中选择。

5.2 所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和接受以下条件5.2.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行业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5.2.2 熟悉公司相关产业法规、政策,具有与公司产业特点相适应的业绩和资质条件。

5.2.3 中介收费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与公司合理优惠。

5.2.4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3 对于确有原因不能在“机构库”内选择的,应向集团公司提交请示说明理由并征得集团公司同意。

5.4 委托中介机构原则上应通过询价方式。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在“机构库”内邀请不少于三家专业特长、中介经验、资质条件等与项目相适应的机构进行询价。

5.5 在完成中介机构询价后,开展证券业务前,应审查中介机构资信、资质、工作方案、团队人员经历实力、对政策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把握能力等相关事项。

应当选择工作方案和报价最优者作为受托中介机构,并按照公司工作流程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将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资本部备案。

5.6 公司应认真履行委托方义务,按时提供中介机构所需资料,跟踪中介机构工作进度,督促中介机构按期按质完成。

5.7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托方可要求其调整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

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二)取长补短。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三)提高效率。

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2、熟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

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直各部门,各省管企业:《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1月2日省国资委第12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责任部门、业务范围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控股子公司的年报审计;(二)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四)投资项目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五)公司投资业务的法律咨询工作;(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六条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同意后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选聘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务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询价选聘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2【实施日期】2015.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5]54号)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经济鉴证和法律服务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在自治区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择优选聘中介机构。

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聘请备选库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出资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京文资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文资发〔2016〕20号市属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文化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文化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上述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中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22 年8 月27 日印发)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礼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合用本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普通中介机构聘用按《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 ,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普通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普通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青国资委[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鲁国资督导〔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市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范围第五条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八)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四)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以及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法律、评级、证券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

如需聘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相关目录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六条公司投资部应建立咨询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法务部应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融资部应建立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每年更新。

第七条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需选聘中介机构,但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选聘结果报公司纪检部门备案。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八条公司各级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子公司经办部门或承办部门应当负责组织选聘;公司纪检部门、子公司纪检部门等对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公司本部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主办部(室)负责组织选聘,公司纪检部门监督。

咨询机构的选聘由公司投资部负责指导,审计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指导,评估、拍卖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资产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由公司法务部负责指导,融资服务机构的选聘由公司融资部负责指导。

第九条从备案登记名单中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条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2013年8月2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一般中介机构聘用按《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页脚内容- 1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的中介机构聘用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及其相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聘用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二)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会计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应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土地评估机构应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第五条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就涉及集团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由国资委统一选聘:(一)集团公司改革改制;(二)对集团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抽查;(三)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检查;(四)涉及股东权利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五)其他需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二章集团公司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第六条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原则上由集团公司自行组织选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自行选聘”)。

公司自行选聘中介机构情况应通过公司内网进行公开。

第七条集团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方式自行选聘中介机构。

第八条集团公司自行选聘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合同总银额预计超过20万元(含)的,由项目提出部门向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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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责任部门、业务范围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控股子公司的年报审计;
(二)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
(四)投资项目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五)公司投资业务的法律咨询工作;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六条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同意后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选聘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务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询价选聘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中介机构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项目需求,
从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中介机构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指定选聘程序
特殊情况下,可由财务部上报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同意后指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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