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
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第四条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维护中介机构和业主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AA 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审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依法核准设立,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为业主单位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运维、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包括:(一)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二)鉴定、检测、检验、测绘、认证等鉴证及技术机构;(三)资产、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节能、社会稳定、建设项目价值评估、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交通影响、防洪影响等评估机构;(四)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五)招投标等代理机构;(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开发管理,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网上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发和管理网上中介超市,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山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超市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超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的中山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参照《中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项目投资部分>)》内的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书、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评价编制、消防设置检查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等咨询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价、建筑小品与广告方案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评价类。
(三)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超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等审查类。
(四)工程测量、土地测量、房产测量等测量类。
(五)工程质量检测、职业卫生检测等检测类。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评估类。
(七)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方案设计、工程监理、信息化监理、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资本验证等其他类。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第五条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商场信用管理制度
商场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场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商场经营秩序,提高商场整体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场信用管理工作坚持“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的宗旨,贯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促进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场内的各项经营活动,包括商户和消费者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商场信用管理工作由商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全程监督执行。
第五条商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制定信用管理方案,落实信用管理工作责任。
第二章商户信用管理第六条商户在商场内经营活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场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严格执行相关合同。
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商户应当依法完成申报登记手续,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经营信息,并按规定承担税收义务。
第八条商户应当维护商场内的公共秩序,严禁扰乱商场秩序。
第九条商户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如有售后服务问题,需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条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商场信用管理制度,勤勉守信,不得虚报、夸大宣传,不得进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一条商场对商户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经营合规、经营稳定、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十二条商场采取常态化监督、动态管理、定期检查、信用评查等方式,对商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商户,商场将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与商场的各项活动。
同时,商场将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商户交流平台,为合规经营的商户提供多项信用服务。
第十四条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商户,商场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警告、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以便于后续信用管理。
同时,商场也将开展信用教育,引导商户守法经营,妥善处理信用问题。
第十五条商场设立信用综合评价委员会,包括商场管理人员、商户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组成,负责商户信用评定、奖惩决策等工作。
第十六条商户对于商场的信用管理工作有义务配合、违反信用管理规定,商场将依照规定给予奖惩。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中介机构在各个领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过去几年中,中介机构信用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我国加大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力度。
在过去的一年中,针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政策不断完善,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
以下是对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总结。
首先,加强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
在过去的一年中,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涵盖了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
这些指标的制定,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水平。
其次,加大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监管力度。
在过去的一年中,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于违规的中介机构,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开展专项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以维护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秩序。
此外,监管机构还加强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虚假信用评价的产生。
再次,逐步建立完善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在过去的一年中,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为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档案系统,记录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和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
同时,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还与其他相关评价体系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这些举措的实施,促进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最后,加强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在过去的一年中,政府加大了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力度。
通过公示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社会各界了解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促使中介机构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同时,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奖励诚信经营的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评价活动。
中介公司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公司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中介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秉承诚信、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及中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二)负责对中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三)负责对中介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四)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负责对公司内部及中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一)中介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培训;(二)中介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三)中介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四)中介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中介业务活动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六)中介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条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中介业务人员资格审核制度,确保中介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定期对中介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加强对中介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建立中介业务信息查询平台,方便消费者查询中介业务信息;(六)加强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发奖金、降职、辞退等处罚。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2篇)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信息中介和服务提供者,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加强监管执法力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中介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激烈,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是关键。
政府应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同时,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检查和审查,发现并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实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关键。
首先,应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和监督。
其次,应加强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全面、科学、准确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应包括市场影响力、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
三、推行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行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促进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应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奖惩制度,通过给予信用优良的中介机构奖励,激励其保持和提升信用水平;对于信用不良的中介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合作机制,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约束,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介机构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内容。
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通过信用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进行引导和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介门店管理制度
中介门店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中介门店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产交易、租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中介门店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中介门店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核心原则1. 客户至上:中介门店的服务目标是满足客户需求,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
2. 诚信经营:中介门店要秉承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平竞争:中介门店应遵循市场规则,竞争行为应维护公平公正,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手段。
4. 专业发展:中介门店要不断提升专业素质,通过培训与学习,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服务。
三、人员管理1. 岗位设置:根据中介门店的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2. 招聘与培训:中介门店应通过公正的招聘程序吸纳人才,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岗位指导。
3. 业绩考核: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鼓励员工竞争,同时保证公平公正。
4. 激励机制:中介门店应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业务流程1. 客户接待:中介门店应安排专人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咨询与答疑。
2. 房源管理:严格管理中介门店的房源信息,确保房源真实准确,及时更新。
3. 合同签订:中介门店要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4. 交易服务:中介门店应积极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风险提示。
五、服务质量1. 服务规范:中介门店应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规定员工的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
2. 投诉处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且公正地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3. 售后服务:中介门店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解决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扰。
4. 客户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分析评估服务质量,为提升服务水平提供参考。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中介门店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2. 违规处罚:中介门店如有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中介超市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应委托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及技术规范独立为第三方做出行政审批、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行政决策性行为提供审查意见、结果认定、书面报告、设计图纸等咨询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为所提供的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AA市政府统一建设的为全市含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提供公开选取以及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统一入驻、交易管理、信用奖惩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开放、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动态入驻。
进驻中介超市遵循自愿原则,除承接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进驻中介超市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中介超市采用“实体为辅、虚拟为主”的运作方式,实行“连锁式”网上运维的模式。
中介超市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市统一建立中介库、统一建设网上运维平台、制定管理办法,市、县(区)分别指定专责机构并配备专责人员负责中介超市日常运维。
第四条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是全市中介超市统一的网上运维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市中介超市日常运维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五条市、县(区)成立中介超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责机构负责统筹中介超市日常运维工作,市直各部门遵循“管办分离”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协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协调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工作,起草管理中介超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中介超市业务流程,指导和监督全市中介超市业务开展,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综合管理、中介服务投诉处理、经验推广等。
中介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规范、高效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中介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三章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七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二)客观公正,独立、客观、真实地提供中介服务;(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四)不得利用中介服务从事不正当竞争;(五)不得利用中介服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介服务费用;(七)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中介服务相关资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二)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相关资料;(四)对当事人的要求,应当予以合理考虑;(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不得接受与中介服务有关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七)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房地产、家政、教育培训等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中介从业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服务至上、专业高效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四条中介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中介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五条培训合格者,由中介机构颁发《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从业人员每年需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以提升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考核不合格者,中介机构应予以淘汰。
第三章诚信与服务第八条中介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其词,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中介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中介从业人员应主动了解消费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中介从业人员应积极协调交易双方,促进交易顺利完成。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准确、全面、及时地收集、整理、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房屋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中介从业人员应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中介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介机构的监督,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中介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由中介机构予以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罚。
第十七条中介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介机构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8
【摘要】赣府厅发〔2022〕22号2022年6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3-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5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3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11号2022年4月18日)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13号2022年4月21日)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5号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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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中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是指依法设立,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中介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中介服务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人员应当接受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章中介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委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当事人协商达成交易,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明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非法费用。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模版(2篇)
2024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模版引言:中介机构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连接了供需双方,提供了服务和信息的传递平台。
然而,由于中介机构数量庞大且分散,加上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监管的不足,中介机构信用问题长期存在且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市场,____年开始实施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在____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将对____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进行总结和分析,从制度建设、监管措施和效果三个方面着重展开。
一、制度建设____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国家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本框架。
其中核心是《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的目标、原则、机构设置和评价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促进中介机构信用的提升和管理的落地。
比如,设立了专门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强化市场监管力度。
其次,在技术手段方面,____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注重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收集和分析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综合考虑其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用户评价等多个维度的指标,对中介机构的信用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等级分类。
同时,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中介机构被要求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对其进行监管和核实。
再次,在公众参与方面,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充分借鉴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强调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布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使公众可以直观地了解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避免与不诚信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同时,为了提高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可度,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民众的信用意识和自觉遵守信用约束。
二、监管措施____年,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核心是完善的监管措施。
中介超市实施方案
**市成立中介超市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建立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根据市政府《**市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就成立中介超市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中介超市的作用和任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成立中介超市,引进辅助行政审批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乃至防止滋生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介超市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配套中介服务。
二、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的类别根据中介机构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对涉及投资项目许可审批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的垄断性、半垄断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项目实行全面进驻。
主要包括:(一)工程咨询、评估类。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修详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评估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
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等。
(三)工程测量类。
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
(四)工程检测类。
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
(五)工程监理、代理类。
包括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等。
(六)其它类。
包括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物品或财产拍卖、工商代理等。
三、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的方式和条件根据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量及业务特点,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中介机构分别采取设置窗口和挂牌的方式进驻。
(一)设置窗口。
在中介超市中设置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2、在**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3、出具的报告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在窗口能开展业务咨询和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5、能选派单位业务骨干或高管进驻中介超市办公,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6、资质等级高、业务范围广、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收费标准低;7、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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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超市中的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创建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竞争环境,根据《AA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以“客观、公平、公正、适用”为原则,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市行政审批局考评,实现对各中介机构执业的综合动态评价。
第二章考评范围
第三条本考评细则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是指在AA市辖区范围内开展中介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试验等。
第三章考评实施
第四条考评实行“一事一评”,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设总分100分。
第五条考评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建立考评数据库,对考评结果统一汇总、管理。
考评方式采取“一事一评”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服务成果质
量、合法经营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评(中介服务合同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评定(中介机构出具成果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中介机构承诺时间、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评定。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考评,主要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合法经营等的考评,服务成果审核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填写考评表(附件1),并盖章确认后汇总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业主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态度、收费等予以考评,填写考评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后汇总到市行政审批局。
(三)市行政审批局对中介机构的承诺时间、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等予以考评,填写考评表(附件3)。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需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辩,市行政审批局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取消相应的扣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考评结果依据中介机构累计完成项目所得分数的平均分确定。
将中介机构确定为5个等级,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划分,五星级为最高级别。
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的为五星级,分数在80-89分的为四星级,分数在70-79分的为三星级,分数在60-69分的为二星级,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登记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尚未承接业务的默认为四星级。
第四章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建立中介机构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将考评结果在市中介超市网站平台及其电子屏幕上公示。
第九条对考评结果的运用(附件4):
(一)政府投资项目须选择信用等级为四星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
(二)被评为五星级的中介机构,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作为向项目单位优先推荐名单;
(三)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下的中介机构,要求中介机构根据相关考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
(四)被评为一星级的中介机构,将考评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审批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将中介机构的考评结果纳入资质资格评定、年检年审、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统一纳入市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中介机构诚信平台建设的基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考评细则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运行情况修订公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之前AA市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考评细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评分标准
附件
评分标准
考评设基准分100分,根据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分:
一、行业主管部门考评(满分30分)
1.服务成果质量(15分)
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高、一次性通过审批的,得15分;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因质量问题被审批部门退回修改的,每退回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合法经营(15分)
(1)中介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证(照)齐全并公示;违法相关规定的,一次扣5分。
(2)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的,扣2分;
(3)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信息的,扣10分;
(4)聘用有关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5)超越资质核定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或服务活动的,扣10分。
二、业主方测评(满分50分)
1.履行合同(20分)
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每次扣10分;
(2)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10分;
(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4)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服务承诺时限、服务收费、后续服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每漏一项扣2分,最多扣6分。
2.服务态度(20分)
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本着“真诚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相关中介服务,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2分;
(2)未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扣2分;
(3)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2分;
(4)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扣5分;
(5)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扣10分。
3.收费标准(10分)
各项费用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注:如无收费标准的应参考市场均价收费),鼓励适当降低收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每次扣5分。
三、市行政审批局考评(满分20分)
1.承诺时间(10分)
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服务时限。
中介机构未按期完成的,超期一天扣2分。
2.制度执行和信用情况(10分)
(1)拒不执行中介超市管理规定或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2分;
(2)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到质疑或投诉,经核实后成立的扣5分;
(3)中介机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暂扣许可证(资质证)、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扣10分;
(4)中介机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扣10分;
(5)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信用中国"等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扣10分。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评价表
2.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评价表
3.市行政审批局对中介机构评价表
4.中介机构考核汇总表
附件1
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