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提供线上交易场所的统一平台,实现中介服务采购申请、采购邀请、报名竞价、竞争结果确认、服务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等功能。
第三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五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确保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市级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省、市级政府应设立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统一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全省(市)中介服务资源的整合。
第八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采购邀请等信息;(二)接收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名、竞价等申请;(三)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等管理;(四)确认竞争结果,生成中介服务合同;(五)对中介服务进行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六)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九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按照省级要求,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中介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平台上展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承接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中介服务的采购与选取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在中介超市管理平台上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明确中介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等。
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1XX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介服务提速、提效、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超市是指由自治区大数据局统一建设,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提供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选取、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的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使用政府或国有资金的中介服务,除依法招标以及已建立协议定点中介机构库,或需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外,采购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各单位原已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建立的中介服务协议定点库,可视情况移交中介超市进行统一管理。
中区直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属于按项目属地管理的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
为加强中介机构与采购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效率,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在XX市设立服务设施的中介服务外,鼓励市外中介机构在XX市设立子公司,派驻业务骨干。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是中介超市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以及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相应文件,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办理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登记;对中介机构的选取过程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加强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并及时在中介超市平台公布。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投资审批(含核准或备案,下同)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咨询评估、勘查设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省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各级中介超市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出台中介超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并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二)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本级中介超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托全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四)各级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XX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中介超市入驻和挂牌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或挂牌两种方式入驻。
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县里确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其中介手续的办理和材料编制优先在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超市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中介机构选用方式可采取随机选取、随机竞价选取、直选竞价选取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随机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随机竞价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3家(包含3家)以上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直选竞价选取,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可直接邀请3家(包含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项目,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作为中选方。
岳阳市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岳阳市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岳阳市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市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为所提供的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韶关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韶关市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中介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中介服务的韶关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管理工作(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中,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五条中介超市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第六条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情形以外,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委托单位(直属企业除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中介超市购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中介服务(政府采购确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除外)金额,单项或批量累计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使用中介机构供应商的除外)。
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自行选择中介机构服务,也可以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七条韶关市网上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下称信息化系统)是中介超市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超市出具的中选通知书办理财政结算支付,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介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加快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管理规范、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监督有力,诚实德才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环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选取中介机构服务(不途径包括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相关服务的项目)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体评审建设工程勘验服务中心(下称评勘中心)负责开发建设、维护科学技术市中介便利店信息化系统,登记、发布、及时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到市释放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二章失信行为等级认定第四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记录包括一般失信行为和惨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不良行为行为包括:(一)被中介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评价为3星及以下的;(二)因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三)2次以上未按中介超市要求网上提交药店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四)未按合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在中介机构客户服务中选项目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不熟悉程序及圆满完成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两次以上才完成的;(六)私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增加服务费用擅自的;(七)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私自更换项目服务人员的;(八)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九)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取得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未与委由单位取得联系未能的;(十)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准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无法满足服务要求且通过中介超市平台参与报名并中选的;(十一)被受到行政或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异常名录或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十二)应当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请单位开展相关服务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相关服务成果的行为;(十三)在中介超市比选的项目中以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极低价格扰乱市场竞争,且前半期不能按要求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十四)因服务质量差,造成2次及以上未通过该些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影响建设项目单位建设进度的;(十五)授权代表人电话号码联系电话号码非本人实名,2个以上相同业务类型中介机构业务授权人或联系方式相同;(十六)中介机构上传图表,在2个及以上不同中介机构单位每种出现相同资料;第六条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行为严重违法为包括:(一)申请进驻中介超市之时提供的信用报告、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与项目业主、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无故不签订合同;(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屈服中介超市中选资格;(五)在招标投标活动投资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的;(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签发虚假结论或报告;(七)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的责任事故;(八)因管理水平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相关相关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单位建设审批基础建设进度;(九)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十)采取威胁、利益输送等非法中介机构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或参选或开展服务;(十一)中标后私自将项目南转西(分)包给其他集团或者个人;(十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或资信评价登记证书证书及等;(十三)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项目串通,搞“价格同盟”、“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十四)大面积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十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大名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1.咨询类。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印,洪水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等。
2.评估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估、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象评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等。
3.设计类。
施工图纸设计、人防施工图设计、工程平面图设计、3D装修效果图设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
4.勘察类。
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勘察、地质勘察等。
5.审查类。
包括施工图审查、岩土勘察成果审查等。
6.测量类。
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调查、土地测绘等。
7.检测类。
包括消防设备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空气质量监测、汽车尾气检测、水土质量监测等。
8.代理类。
包括工程招投标代理、采购代理、人事代理、法律服务等。
9.监理类。
包括环境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土建施工监理等。
10.评审类。
包括工程预决算评审、投资评审等。
11.其他类。
包括资本验证、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拍卖、抵押等。
第五条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XX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建设统一规范、开放竞争、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根据《XX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X府厅发〔2023)XX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服务成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如不认可应出具书面意见,并告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行管委为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市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主要职责: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中介超市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2.加强对本级中介超市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对县(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中介超市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就中介超市有关工作向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提出意见建议;5.在省中介超市管理运营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等;6.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日常咨询和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7.组织实施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8.其他有关事项。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投资审批( 含核准或备案,下同)中介超市( 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咨询评估、勘查设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 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省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各级中介超市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遵循“ 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出台中介超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并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二)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本级中介超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托全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各级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及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各项目单位和已登记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中山市中介超市筹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中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进驻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的社会企业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建设《中山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登记、发布、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到市发改局《中山市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系统》,对进驻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将中介机构所获荣誉、突出贡献等良好信用信息和被投诉、被举报、检查整改、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范围和分类第七条中介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专利获奖情况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中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一)登记注册基本情况;(二)取得行政许可情况;(三)执业资质等级;(四)行业管理部门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情况;(五)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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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大名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1.咨询类。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印,洪水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等。
2.评估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估、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象评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等。
3.设计类。
施工图纸设计、人防施工图设计、工程平面图设计、3D装修效果图设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
4.勘察类。
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勘察、地质勘察等。
5.审查类。
包括施工图审查、岩土勘察成果审查等。
6.测量类。
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调查、土地测绘等。
7.检测类。
包括消防设备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空气质量监测、汽车尾气检测、水土质量监测等。
8.代理类。
包括工程招投标代理、采购代理、人事代理、法律服务等。
9.监理类。
包括环境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土建施工监理等。
10.评审类。
包括工程预决算评审、投资评审等。
11.其他类。
包括资本验证、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拍卖、抵押等。
第五条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第六条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委托单位(直属企业除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中介超市购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中介服务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使用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的除外)。
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七条大名县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下称信息化系统)是中介超市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大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下称县政务中心管委会)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二)大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的运营部门,负责办理中介机构进驻登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实施中介超市信用评价;(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审查,落实中介机构申请进驻中介超市联审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四)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中介超市各项工作落实过程中各部门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及公职人员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进驻登记第九条承接中介服务费用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进驻中介超市。
第十条县交易中心统一组织资质确认并在信息化系统办理进驻登记。
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网上入驻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依法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
(2)有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3)出具的报告能经有关部门认可并有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实体入驻除应具备网上入驻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入驻愿望,业务量大、信誉好,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能派业务骨干常驻办公,洽谈业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提出进驻申请,并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
进驻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大名县“中介超市”进驻登记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登记企业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四)资质(格)证书复印件;(五)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获得执业相关的荣誉情况证明材料;(六)中介机构所在地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建设工程中介机构应提供大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县交易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齐备性进行预审。
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
预审通过后,利用信息化系统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流转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告知申请人。
行业管理部门收到联审任务后应及时与中介机构约定现场审查时间,告知其现场审核的相关要求,并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现场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县交易中心。
如需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审核日期延长5个工作日。
中介机构在延期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完整材料的,行业管理部门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涉及进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信息化系统申请变更,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涉及资质证书变更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资质核发机构)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第十五条建立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进驻的中介机构信息,由县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中介超市数据库,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开通中介机构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使用单位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十六条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在网上申请进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该机构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等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中介机构在信息变更办理期间不能参与选取活动。
第四章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办法第十九条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中介超市网站设立服务采购公告专栏,公开发布委托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条委托单位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有四种方式。
具体如下:(一)随机抽取。
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下浮不少于20%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出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
(二)网上竞价。
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信息化系统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
(三)网上竞价+随机抽取。
中介机构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利用信息化系统竞价,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规定时间内其他竞价者未能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方;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停止竞价,从竞价达到最低限价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中选方。
委托单位在确定价格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标准,又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
严禁将初始价格定得过高,浪费财政资金,也应避免定得过低,导致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响应,无法正常选取。
(四)直接选取。
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督办项目及其他重要、紧急类项目。
委托单位凭相关手续文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委托单位因业务需要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须在信息化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包括:(一)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二)委托单位名称;(三)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收费规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四)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
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等内容;(五)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
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县交易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信息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发布服务采购公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中介服务内容、选取方式(随机抽取、网上竞价、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报名截止时间、开始选取时间和选取地点等信息。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选取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并在开始后2小时内完成。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后即时开始选取。
如果报名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有低于最低报价的新报价,则报名截止时间自动延时5分钟。
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未达到最低限价时,根据竞价结果自动确定中选方;如进入随机抽取环节,由交易中心确定时间和地点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选方。
第二十三条公告信息发布后,各中介机构及时关注“大名县中介超市网上服务平台”最新项目公告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