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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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2年10月26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增强部门预算透明度,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公共财政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部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级部门预算草案,监督市级部门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市级部门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负责对市级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承办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有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配合做好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有关工作。

预算工委可以设立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协助预算工委对部门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五条预算审查监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市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二章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部门预算按照经费保障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的要求编制,反映本部门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八条部门预算编制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部门收入包括政府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结转及其他收入。

部门支出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日常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复本年度预算的同时,部署开展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

市级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订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完善项目设置,并及时向预算工委汇报,听取意见。

第三章部门预算的初审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市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十月上旬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以下简称提请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提交预算工委,具体包括:

(1)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

(2)部门预算编制的定员定额标准;

(3)部门机构及人员等基本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收支安排,收入支出按预算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款项列明细;

(4)重大项目支出立项依据、项目预期绩效等预算申报资料;

(5)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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