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调剂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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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调剂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3、调剂人员应凭本院执业医师或领药单调配发药。
4、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审核无误后方能进行处方调配,审核认为处方有不妥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医师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后方可进行处方调配。对违反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并做好记录。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发药时,应将药袋上内容填写清楚,对一些特殊用法的中药必须加以注明,并向病人交待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急诊处方随到随配。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得估计取药,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中药饮片除外)。
8、对中药处方中标明先煎后下、包煎、样化、冲服等需特殊处
理药品,应按要求特殊处理药品,并在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代。
9、调剂完后,调剂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经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复核无误并钱买后,方可发药,同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10、对遇有过期、变质、标签模糊的药物不得调剂,对质量可疑的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出。
11、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的处方调配,按相应管理办法执。
12、发生差错事故时,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
13、保持调剂室清洁、整齐,药品分类放置有序,药架上、药柜和冷藏箱内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14、不得在调剂室内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剂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