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修订颁行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仍存在行文不规范、公文格式不正确、文件运转不顺畅等问题。
近来,中办、国办对公文处理工作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总局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应当以单位名义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不得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名义向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在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总局领导。
二、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文格式细则》的要求,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应正确编排,公文应加盖印章,版记应编排在附件之后。
三、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向体育总局报送请示性公文,要给办理部门和总局领导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避免“立等可取”、“立等审批”。
四、各省(区、市)报送体育总局的公文,内容涉及相关直属单位职能的,办公厅先分送相关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由相关直属单位正式行文按程序报体育总局审批。
有关部委或相关单位(组织)送交体育总局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公文内容和体育总局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分办;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公文所涉及的职责暂时无法界定的,由办公厅根据业务对口原则提出主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子公司: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使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工作需要,对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范通知。
一、公文的种类在日常工作中公司涉及的主要有请示、报告、决定、批复、通知、通报、意见、函、会议纪要等9种。
为了便于大家在工作中准确地使用公文种类,现将9种公文的适用范围介绍如下:(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构请示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批复:适用于上级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建议下级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此类公文主要针对上级机关或管理部门、公司下属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投资的其他股份制企业等来文咨询意见的回复。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其他专用公文有:项目申报、情况汇报、协议书、合同书、各种工作报告、请谏、贺词、启事等。
在工作中涉及使用其余公文种类时,可上网查询《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了解其主要适用范围。
二、公文的格式公文的格式具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办理,以下主要介绍公文组成部分的主要内容:(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除各子公司自行行文外,我公司发文机构标识为:“贵州盘县盘兴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文件”;各子公司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为:“XX公司文件”。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现就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级来文处理(一)所有上级机关来文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收到的上级机关来文须统一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登记并及时送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二)为了让学校主要领导能及时、全面了解上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要求,根据发文单位及文件精神所涵盖的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一般签送校党委书记和分管副职阅示或签送校长和分管副职阅示;如果上级来文很重要,可同时签送校党委书记、校长阅示。
(三)校领导有可能认为文件要求很明确,只阅读签名而不再签署处理意见,因此,为了让办公室机要秘书准确传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应签明文转单位。
(四)因公文阅办单篇幅有限,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签阅文件时,语句应简明扼要,意见应具体明确,文字应大小适中。
(五)办公室机要秘书必须严格按照办公室主任签署的处理意见,依序送达有关校领导阅示和有关部门阅处。
一般性通知、评选结果、信息简报传阅不受此限制。
(六)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文件送达后,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当天签阅,不得积压。
机要秘书要加强催办。
(七)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阅文件后,应及时返还机要秘书或叫其取回。
为避免丢失,文件不得横传。
(八)校领导签阅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要求处理后,机要秘书要根据情况将该文再送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可视校领导签阅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签署“存档”或再处理意见。
二、校内文件签发(一)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公文应由所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会签),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主题词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附主题词表)
主题词表:
公文处理程序,规范,通知,文件,流程,办理,效率,纪律
各位领导、同事们: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文件办理效率,加强工作纪律。
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公文处理流程,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更改或拖延。
对付时间较紧急的文件,可适当缩短交接时间,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
二、对于需要批准的文件,领导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轻易批准或拖延。
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对于重要文件,应在文件上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并进行编号,以便于跟踪管理和查阅。
已处理完成的文件,应及时归档备案。
四、对于公文处理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疑问和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不得自行决定。
对于违反规定处理公文的行为,将按照有关纪律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公文处理程序是我们单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做到规范、高效、有序。
希望各位领导、
同事们在日常工作中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程序,保证工作顺畅高效。
特此通知!。
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收文办理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
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
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
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
登记工作必须在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
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
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
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
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
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我部门决定从即日起对公文管理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了确保大家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新的规范,请各位同事详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按要求操作。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联系。
一、公文管理流程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实际情况,我部门对公文管理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的流程如下:1. 发文流程1.1 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实际情况,在Word文档中撰写公文内容,保证文字准确和行文规范。
1.2 审核公文:起草人将起草的公文交给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主管领导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与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并确认公文的紧急程度。
1.3 审批公文:审核通过的公文交给部门负责人审批。
部门负责人对公文的内容、格式、用词等进行最后的确认和审批。
1.4 盖章:审批通过的公文交给行政人员盖章。
盖章后的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1.5 分发公文:盖章后,行政人员将公文按照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分发。
2. 收文流程2.1 收到公文:收文人员在接收到公文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公文要求进行归档。
2.2 分发公文:收文人员根据公文的内容和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分类,确保公文快速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人员。
2.3 办理回复: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公文的要求,及时办理回复,并将回复内容及时发送给发文人员。
二、公文格式统一要求为了提高公文的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公文格式统一要求如下:1. 字体要求公文一律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号。
2. 标题要求公文的标题居中显示,使用黑体字体,字号为小二号。
3. 段落要求公文正文使用两倍行距,段落间空一行。
段落开头缩进两个字符。
4. 标点符号要求公文中的标点符号使用全角标点,并且标点符号后空一格。
5. 表格要求如果公文需要包含表格,表格的设计要简洁明了,表头要清晰,表格中的文字使用9号字体。
6. 附件要求如果公文需要附带附件,附件应以清晰、有序的方式进行排列,并在公文中明确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我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发文
1. 发文前,需仔细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其准确、符合规定格式,做到语言通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2. 发文时需要保证公文的机密性,对于涉密内容,需按照保密
要求对其进行保护。
3. 发文前需要规范公文编号和签发人姓名,确保发文的准确性
和规范性。
二、公文收文
1. 收文时需认真核对公文的收文日期和文号,并对涉密内容进
行保密处理,保证公文的机密性。
2. 对于部门之间转发的公文,各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转发,确保历经各环节的公文及时转达到有关人员。
三、公文管理
1. 部门应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加强
工作培训,提高公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所有公文应经过严格的分类归档,降低公文丢失的风险,方
便查阅使用。
以上事项请部门内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及
时向公文处理业务组进行询问。
谢谢大家的配合!
公文处理业务组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信函范例_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为发文顺序号,下同);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号”;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号”;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号”;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号”;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号”;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号”;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号”;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号”;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号”;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号”;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号”;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号”;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号”;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号”;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号”;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号”;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号”;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1号”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1、省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特发出以下通知:一、准确把握公文处理流程各部门要明确公文处理流程,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分发和归档等环节。
要确保每一道环节都按照规定进行,避免流程混乱和信息丢失。
二、加强对公文格式的掌握公文的格式规范对于维护组织形象和提高内外部沟通非常重要。
各部门应加强对公文格式的学习和掌握,确保公文的格式统一、规范,并整理出适用于本部门的公文模板。
三、严格公文的审核和签发程序对于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事项的公文,要加强审核和签发程序的管理。
审核人员应仔细核对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签发人员要对公文进行仔细审视,确保公文的法律效力和信息准确性。
四、及时归档和存档公文的归档和存档工作是保证信息安全和长期保存的重要环节。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文归档和存档制度,确保公文被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并能够方便地检索和使用。
五、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公文的处理效率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各部门要合理安排公文的处理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采取电子化管理手段,如电子公文系统,加快处理速度和减少人为错误。
以上事项请各部门务必认真落实,并加强内部培训和推广,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希望各部门共同努力,共同提升公文处理水平,为组织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部门负责人日期:20xx年xx月xx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的管理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各部门在以上通知的基础上,还有以下的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注意和落实。
一、加强公文的写作规范和语言表达能力公文作为组织内外沟通的重要工具,要求我们掌握规范的写作要求和语言表达能力。
应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要求进行撰写,注意语句的简明扼要、准确明确,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词汇和句子。
同时,要确保公文内容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表达准确,避免冗长和晦涩的写作风格。
二、加强公文的内容把控和精确性在撰写公文的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事实,确保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全资及控股企业、项目办,机关各部门:近年来,集团公司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总体上满足了企业发展和工作开展需要,但仍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公文处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工作人员的公文处理业务能力不强,导致公文质量不高、公文格式不当、文种应用不准现象较为普遍,公文处理流程不严谨、紧急重要文件办理不及时、公文整理归档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交通运输厅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针对常见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发文管理(一)严格公文上报。
上行文一律由主要领导签发,并标明签发人,请示件须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送签前,一般应报请分管领导会签。
二级机构主送集团的公文,原则上通过oa系统向集团办公室报送,文种除特殊情形外限于“报告”、“请示”或“意见”,请示件应提前与集团对口职能部门对接。
(二)合理选用文头。
集团文头主要分为正式和信函式两类,其中对二级机构的批复、日常会议或事务性通知,原则上采用信函式文头。
二级机构发文主要为正式文头,比照集团样式制作。
(三)统一公文抬头。
集团下发的文件,主送机关依照性质分为机关部门、项目办、企业三类,根据具体情形厘定。
二级机构上报集团的行政文件,抬头统一为“省港投集团”,报集团党委、纪委、工会等的文件依此类推。
(四)严守格式要求。
集团公文字体、行字间距、附注等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二级机构公文比照集团格式,不得自创。
(五)把握审签流程。
严格执行拟稿、部门审核、办公室或综合部门校核、相关人员会签、领导签发的书面审签流程。
二级机构发文审签单比照集团“发文稿纸”样式。
(六)提高文稿质量。
机关部门、二级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文稿质量把关责任;拟稿人员要摆脱“下一环节会把关”的惯性思维,自我加压,研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范文,不断提高拟稿水平;集团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对文稿失范的要及时指正。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xxx局,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xx政务公开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改进文风、转变作风,有效解决xx系统公文报送中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文件制发程序(一)提高发文质量。
严格规范公文制发程序,制定各类公文要符合xx路线方针政策和xx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做到格式规范、主题明确、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
对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
从严控制文字篇幅,部署某一领域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控制在4000字以内;部署专项工作任务的文稿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请示类文稿一般控制在800字以内;报告类文稿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二)正确使用文种。
向市局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应当用“请示”,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使用函或白头方式变相报文。
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应一文一事,涉及多个单位联合报文时,以牵头部门报文。
报告主要是向市局汇报工作、汇报情况,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或重要的报告,应附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今后,市局对一般性工作报告将不再受理。
(三)规范编排格式。
草拟、制发公文时,应严格按照《党xxxx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xxx公文格式》(GB/T9704—2012)等规定要求,规范公文格式。
起草公文凡涉及国家mm事项,应当根据国家mm及其mj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mj,同时标注mm等级、bm期限和份号。
对不符合规定和格式不规范的公文,市局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原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
市局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所属各单位报送市局的公文质量和时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必要时抄送县市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四)严格行文规则。
请示或报告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行,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
关于加强公文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保证行政事务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影响集团领导高效决策的关键参考,也是落实生态区管委会政策方针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文处理工作,增强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各级效能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公文拟制规范水准,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一)正确选择公文文种。
撰写公文时要正确选定文种,不误用、错用或生造文种,避免给公文的撰写制作带来困难或麻烦。
选择公文文种要严守规范,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规则。
熟悉以下四类集团常用公文类型:1.工作报告。
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
2.通知。
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3.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使用的公文文种。
4.请示。
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公文文种。
(二)公文拟制具体要求。
公文拟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
发文内容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语言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运用材料支撑主题时,做到材料与观点统一,语句简练,交代清楚。
(三)注重公文内容细节把控。
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既要注意文稿的主题是否鲜明、思路是否清晰,又要看文稿的谋篇布局是否得当、观点是否正确,还要看句子是否通畅、词语使用是否恰当、标点是否规范。
遇到把握不准的内容和字词,要多借助“工具”,学一学文件、查一查字典、想一想规定,不能凭经验办事、凭感觉写稿。
遇到标题、数字、日期、人名、文件名等,更要认真核对。
二、加强公文流转管理效率,提升办理效率和质量要求(一)文件办理时限要求。
1.文件注明办理时限要求的,按文件要求办理。
2.无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阅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6〕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些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少数地方、少数部门依然存在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报文、请示多头报送、以“签报”或“白头文件”形式报文、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行文时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充分协调等不规范现象。
近日,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某部门以“签报”形式多头向领导个人报文现象提出严厉批评。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报文程序。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交办公厅文电处接收处理;主送省政府的公文不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
凡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不得用“白头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严格执行签发人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签发人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四、加强公文审核。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有条件的机关应设专人从事文稿审核工作,凡本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文秘部门统一审核。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张政办函[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函〔2007〕117号)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公文处理是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目前,少数部门和单位仍没有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公文。
主要表现为:一是明显属于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求市政府审批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二是有的部门和单位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未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文稿质量较差;三是不按程序上报请示性公文,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和单位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四是有的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控制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部门和单位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和单位间的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
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部门和单位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在文中说明需要行文的理由,并认真起草代拟文稿,附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材料。
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能的,主办部门和单位要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和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
代拟文稿要注重质量,经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上报。
部门和单位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先将代拟文稿、行文理由、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材料和有关部门、单位会签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尔后进入发文程序。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益政办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06〕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现就规范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湘政发〔2001〕18号)。
凡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和需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统一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归口按程序处理。
代拟文稿须经主办部门办公室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以部门名义报送。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以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主办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文稿,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应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或裁定。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不得报请市人民政府行文。
(三)大力精简公文。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
可由部门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不照抄照转上级公文,不发无实质内容的公文,对会议已作布置的事项一般不发文。
对事务性会议、布置工作的会议、没有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制发纪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发文办理的通知5篇范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发文办理的通知5篇范文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发文办理的通知公司发文的规定1、全公司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集中于公司,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2、各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向公司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交综合办公室审核,重要决议应该经过总经理审核才能落实。
公司同意发文,则由公司按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公司名义发文。
3、对全公司影响较大,涉及两个以上公司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由经理批准签发。
其余文件均由分管公司领导批准签发。
发文的范围1、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通知、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2、公司下发文件主要用于:① 公布公司规章制度;② 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公司文件;③ 公布公司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④ 公布公司性的重大开发项目、经营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⑤ 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⑥ 其他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
3、公司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① 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② 同兄弟单位联系有关公司重大开发项目、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经营管理等事宜。
4、在公司日常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中,有关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有关制度办理,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主管业务部门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公司文件发布。
5、凡各业务部门如开专题会议所作的决定,一般都不应发文,不备查考,可以简写名义用《工作简讯》发会议纪要。
6、各业务部门与外单位发生的一般业务联系,可用各简写的名义对外发函(应各自编号备查),不用公司名义发文。
7、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7.1文件的归档范围凡下列文件统一分别由办公室负责归档:① 上级机关来文,包括上级对公司报告、申请的批复;② 公司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生产经营工作的种类计划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等;③ 经理办公室、总务会、公司管理委员会、中层干部会以及各种专业例会记录;④ 公司一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所形成的报告、总结、决议、发言、简报、会议记录等;⑤ 有保存价值的员工意见和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结果;⑥ 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及本公司在会上汇报发言材料等;⑦ 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来公司检查视察工作的报告、指示记录,以及公司向上级进行汇报的提纲和材料;⑧ 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先进人物事迹及公司领导工作等的音像摄制品;⑨ 公司日志和大事记;⑩ 公司向上级请求批复的文件及上报的有关材料。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铜府办函〔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函〔2019〕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推动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一)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遵循“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原则。
公文一律由各地各部门文书科(办公室)在文字内容、公文格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后通过电子公文系统报送市政府办文书科分送办理(涉密或敏感事项通过纸质公文报送)。
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或业务科(室),更不得多头分送,以免造成公文运转秩序混乱。
(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请示、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非正式公文上报。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呈请市政府决策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必要辅助资料。
请示性公文必须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各地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常规性工作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3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标注为“特急”,特别紧急事项必须注明时限要求;需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标注为“急件”。
因未标注紧急程度和未按时限要求报送,造成工作延误的,报送单位自行负责。
涉密公文必须按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明份数序号。
(五)各地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由主办单位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或由主办单位和相关部门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16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一)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政办通报》、《内部参阅》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未经市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
(二)下列情况不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省厅文件的;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三)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公文。
(四)贯彻市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
市政府部门不得将县(市、区)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五)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1.19•【文号】国办函[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三是将应报送国务院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交叉批示;四是不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得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国务院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国务院批准,行文时应在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
应报送国务院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各部门不得以办公厅(室)的名义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公文。
三、确需向多位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要注明分送情况除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确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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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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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 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4〕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4〕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
1、省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
2、各市河务(管理)局。
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单位。
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
4、各县河务(管理)局。
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
5、局属各单位。
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
6、局属有关单位。
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
7、机关各部门。
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
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
自1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文件头上网
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
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
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